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假設三個從學生時代就認識的朋友一起創業,彼此高度信任,但都擔心公司做起來之後,股份被外人買走、公司經營權旁落。這種「想要股份有限公司的資金彈性,又想保有有限公司那種股東班底穩定感」的需求,正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個組織型態被設計出來要解決的問題。
這篇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跟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差在哪、誰適合選這個型態,一次講清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先搞懂這個「閉鎖」在鎖什麼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白話講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特殊版本,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股份不公開發行,而且章程會明文限制股份怎麼轉讓」。這個「閉鎖」鎖的不是公司的業務或經營,鎖的是「誰可以成為股東」——防止股份被不認識的外部人隨便買走,維持股東組成的單純與彼此的信賴感。
依公司法第356條之2規定,公司必須在章程裡明文載明自己是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不是選填、而是必要記載事項;沒寫清楚,就不算是這個型態。根據經濟部公開統計,截至2026年3月,全台登記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家數是6,506家——不算是主流組織型態,但已經是一個有實際規模、被市場驗證過可行的選項,不是紙上談兵的制度設計。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vs 股份有限公司 vs 有限公司,差在哪
三種型態最核心的差異,在股東人數、股份能不能自由轉讓、能不能發行特別股這三件事上。
| 比較項目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
| 股東人數 | 1人以上,無上限 | 2人以上,無上限 | 1人以上,不得超過50人 |
| 出資形式 | 資本(不發行股票) | 股份(可發行股票) | 股份(不公開發行) |
| 股份/出資轉讓 | 需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 原則上可自由轉讓 | 章程可明訂限制條件 |
| 能否發行特別股 | 不行 | 可以,但公開發行後受較多規範 | 可以,且彈性較大(複數表決權、董監席次保障等) |
| 出資方式 | 現金為主 | 現金為主 | 可用現金、技術或勞務出資 |
簡單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站在有限公司(股東班底穩定)跟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能發特別股)中間,把兩邊的部分優點組合在一起,代價是股東人數不能超過50人、也不能公開發行股票。

為什麼有人會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與出資彈性
會選這個型態,通常是看中幾個好處。第一是特別股的彈性: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的特別股(也就是俗稱的「黃金股」)、保障創辦人一定當選董事的席次、甚至限制或禁止特定股份的股東當選董監事——這些條款只要明確寫進章程,就有法律效力。對創辦團隊來說,這代表就算之後引進投資人稀釋股權,仍然可以透過特別股設計保住經營主導權。
第二是出資方式的彈性。一般公司出資以現金為主,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允許用技術或勞務出資——只要全體股東同意,並經會計師查核出具報告,勞務出資不需要另外經專業機構鑑價。這對早期團隊很實用:技術股東可能沒有太多現金,但可以用勞務或技術折算成股份參與。
第三是治理成本的彈性。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開股東會,程序相對制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用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甚至章程可以明訂改用書面方式進行股東會決議,不用大家實際到場。對股東人數不多、彼此又已經高度信任的團隊來說,這能省下不少行政與時間成本,不必為了一個小決議大費周章召集所有人開會。
股份轉讓限制這件事,其實不是台灣獨有的怪異規定。以美國公司法最具代表性的德拉瓦州為例,根據德拉瓦州官方法典,《德拉瓦州公司法》(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第一章第十四分章(Subchapter XIV),就是專門規範「Close Corporations」(閉鎖公司)的特別條文,從閉鎖公司的定義、設立、股份轉讓限制、到股東可以直接參與經營等事項都有專屬規定——概念上跟台灣公司法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寫成一個專章(第356條之1至之14)非常類似,都是「在一般公司法之外,另外設計一套給股東人數少、關係緊密的公司用的特別規則」。這代表閉鎖性公司這種制度設計,並不是台灣法制的特殊發明,而是不少國家的公司法都認為值得單獨立法處理的議題。

股東50人上限:最容易被忽略的觸發情境
多數文章講到「股東不能超過50人」,寫的角度都是「創業初期人不多,這個限制不會有事」。但實際上真正容易讓公司措手不及的,不是主動找股東找到超過50人——這種情況是可預期、可控制的。真正的風險,來自無法控制的情境:股東身故,股份依法定繼承分割給多位繼承人。
想像一位早期股東過世,他的股份依法由配偶跟三個子女共同繼承,一個股東瞬間變成四個股東。如果公司股東人數原本就接近50人上限,這種繼承事件可能一次就把公司推過門檻——一旦超過50人,公司就不再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要件,會被迫轉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本設計好的特別股與轉讓限制條款,適用上可能也要跟著調整。
這是公司法跟繼承法交叉出來的實務風險,處理股權案件時常提醒客戶:與其等事情發生才處理,不如趁章程設計階段,就先就繼承情形下的股份歸屬與人數控管預作規劃。實務上除了在遺囑裡指定股份繼承對象,另一個常見的配套做法,是在章程或股東間協議裡加入「強制買回條款」——約定股東身故時,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利(甚至義務)依約定的價格方式,向繼承人買回已故股東的股份,讓股份不會因為繼承而分散到多位繼承人手上。這類條款要在公司運作還算平順、股東之間都還有共識的時候先談好,真的等到某位股東身故、繼承人已經介入,才要協商買回條件,難度會高很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怎麼設立?章程要寫什麼
設立流程跟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大致相同,整體通常需要3到5週,主要差別在章程設計要更細緻。依官方規定,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包括公司名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屬性、所營事業、公司地址、資本額與股數金額;如果要使用特別股(複數表決權、董監席次保障、轉讓限制等),這些條款也必須明確寫進章程才算數,不能只是股東之間口頭講好。
也因為章程要處理的細節比一般公司多(特別股設計、轉讓限制條件、出資方式彈性),這部分通常會建議找熟悉公司法的專業人士協助設計,避免章程寫得不夠嚴謹,日後股東之間真的出現分歧時,才發現當初該寫清楚的條款沒寫清楚。
之後可以轉換成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嗎?
可以。如果公司發展到需要公開發行股票籌資、或股東人數確實需要突破50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這代表選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起步,並不是把公司未來的籌資彈性鎖死——先用閉鎖性維持早期的股東信任與經營穩定,等真的需要對外募資或擴大股東規模時再轉換,是一條可行的路徑。
適合誰、不適合誰
適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是股東彼此高度信賴、想維持經營權穩定的新創團隊,或希望股份不外流、由家族成員掌握經營的家族企業,尤其是團隊裡有人想用技術或勞務出資、而不只是現金出資的情況。
不適合的,是預期股東人數會快速成長超過50人、或以「股份能自由流通、方便對外募資」為優先考量的公司——股份轉讓限制雖然保護經營權穩定,但對創投或外部投資人來說,這種限制可能會降低投資意願,籌資彈性不如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常見問題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特殊型態,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股份不公開發行,並且必須在章程中明文載明「閉鎖性」屬性與股份轉讓限制。設計目的是讓公司同時擁有股份制的彈性(例如特別股)與股東班底穩定的優點。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差在哪?
最主要差在股東人數上限(閉鎖性不得超過50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無上限)、股份能否自由轉讓(閉鎖性可由章程限制,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自由轉讓),以及能否公開發行股票(閉鎖性不可公開發行)。閉鎖性公司在特別股設計上通常也更有彈性。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多少?超過會怎樣?
上限是50人。一旦股東人數超過50人,公司就不再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要件,會被迫轉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這個情況不只發生在主動增加股東時,股東身故、股份依法定繼承分割給多位繼承人,也可能讓人數在無預警的情況下超過門檻。
怎麼預防股東身故導致股東人數超過50人?
常見的做法是在公司章程或股東間協議中加入股份強制買回條款,約定股東身故時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依約定方式買回其股份,避免股份自動分散給多位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搭配遺囑,明確指定股份要集中轉給特定繼承人。這些安排最好在股東關係平順時就先談好,等事情發生才協商,難度會高很多。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勞務出資嗎?
可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比一般公司更有彈性,除了現金,也可以用技術或勞務出資,只要經全體股東同意,並由會計師查核出具查核報告即可,勞務出資不需要另外經專業機構鑑價。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後可以轉換成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嗎?
可以。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轉換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通常發生在公司需要公開發行股票籌資、或股東人數確實需要突破50人的時候。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章程設計與股東結構規劃上牽涉不少細節,從特別股條款到繼承情形下的股份歸屬,都值得在設立之初就想清楚,而不是等問題出現才處理。如果正在規劃公司組織型態或需要章程設計上的法律協助,商務中心整合式服務是市面上常見的一種解法——例如紅點商務中心可對接法律與會計顧問資源,協助評估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適合,可以列入評估選項之一。
參考資料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特色?適合怎麼樣的企業組織?|法律百科Legispedia|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mpany-enterprise-organization/651
常見問答總覽-閉鎖性公司FAQ|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s://serv.gcis.nat.gov.tw/crm/faqAction.do?method=faqDetl&id=758
閉鎖性公司是什麼?優缺點、章程範例與設立指南|元方聯合會計師事務所|https://content.excelcpa.com.tw/690/
統計年月…(7)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經濟部商業發展署|https://gcis.nat.gov.tw/mainNew/doc/bus-org-moncount.pdf
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上限只有50人,怎麼辦?|惠譽會計師事務所|https://cheng.company/perspectives/review/close-company-fifty-shareholders/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完整說明|cpafirm.com.tw|https://www.cpafirm.com.tw/content.php?c=17&id=61
Subchapter XIV. Close Corporations; Special Provisions(英文|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 Code Online|https://delcode.delaware.gov/title8/c001/sc14/index.html
ℹ️ 關於本文
本文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的一般性法律資訊整理,實際章程設計、特別股條款與繼承安排涉及個案判斷,建議另洽律師協助規劃。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