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要寫什麼?哪幾條能照範本抄,哪幾條要自己想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開公司的時候,章程通常是最沒有存在感的一份文件。

會計師傳一份 Word 過來,說「這個你看一下,沒問題就簽名」。你滑了兩頁,看到「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覺得每一句都對,也每一句都跟自己沒關係,就簽了。

然後它就躺在資料夾裡,三年沒被打開過。

真正會翻開章程的那一天,通常不是設立當天,而是股東吵架、要分錢、要引投資人進來的那一天。 到那時候你才會發現,三年前那份你沒細看的 Word,早就替你把答案寫好了——而且不見得是你想要的答案。

這篇要講的不是「第 101 條有哪九款」。那個經濟部的範本上就有,抄一遍對你沒幫助。要講的是:這份文件裡,哪幾條可以照範本填,哪幾條你非得自己坐下來想清楚不可。

章程不是給主管機關看的作文,是股東之間的規則書

先把定位講對,後面才不會誤判輕重。

很多人以為章程是「登記要用的文件」——政府要一份,所以我交一份。這個理解只對一半。

章程確實要交給主管機關,但它真正的效力對象是股東自己它是公司內部效力最高的一份文件,白話講就是這家公司的憲法。 董事能做什麼、股東能拿多少、誰說了算,遇到爭議時,第一個被拿出來看的就是它。

用一個生活裡的東西比喻:章程就像幾個朋友合租房子時,一開始講好並且寫下來的那張「公約」。 誰付多少、誰睡主臥、有人要搬走怎麼辦、要不要讓新室友進來——講好的時候大家都覺得無所謂,真的有人要搬走的那天,那張紙就是唯一的依據。

沒寫下來的部分呢?就套法律的預設值。而法律的預設值不見得符合你們當初的默契。

所以章程真正的功能可以拆成兩半,這個拆法會決定你要花多少力氣:

  • 對外那一半: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資本總額、所在地。這些是登記機關要核對的,照經濟部範本填就好,想太多沒有意義。
  • 對內那一半:盈餘怎麼分、股份能不能轉給外人、表決怎麼算、董事幾席。這些沒有標準答案,因為它們寫的是你們幾個人之間的約定。

前排文章多半把這兩半混在一起講,讀者看完只記得「有很多款要寫」,卻不知道自己該把力氣放哪。這篇後面的重點,幾乎都在對內那一半。

左右兩欄對照圖。左欄靛藍色標示對外那一半,列出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資本總額、所在地,底部註明照範本填就好;右欄琥珀色標示對內那一半,列出盈餘怎麼分、股份能不能轉、表決怎麼算、董事幾席,底部註明這些要自己想
章程的一半是填給登記機關看的,另一半才是股東之間真正要用的。

你的公司該寫哪些?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不一樣

章程要記載什麼,看你開的是哪一種公司。台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者的法定必載事項不一樣。

依《公司法》第 101 條,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或名稱、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本公司所在地、董事人數、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依《公司法》第 129 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所在地、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擺在一起看,差異就出來了:

項目有限公司(§101)股份有限公司(§129)
股東身分要寫出股東姓名或名稱不寫個別股東,只寫股份總數與每股金額
出資紀錄要寫資本總額與各股東出資額寫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盈虧分派要寫分派比例或標準不在必載事項內(可列為相對必要或任意記載)
經營機關董事人數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與任期
解散事由定有事由者要寫不在必載事項內

這張表要看出的重點不是「哪邊條款多」,而是有限公司把股東的名字與出資額寫進章程,所以股東一有變動,章程就得跟著動;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只管股份總數,股東換人不必改章程。

這件事在實務上的差別很大。如果你預期未來會頻繁進出股東、要引創投、要發員工認股,一開始就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省下很多次改章程的麻煩。反過來說,如果你們就是三五個朋友、短期內不打算讓外人進來,有限公司的章程把每個人的出資額寫清楚,反而是一種保護。

💡 小提醒

不確定要開哪一種,判斷點不是「哪個聽起來比較大」,而是未來三年股東名單會不會變。會變,股份有限公司;不會變,有限公司通常夠用。

漏寫一款會怎樣?三種記載事項的後果差很多

章程的條款在法律上分成三種,漏寫的後果天差地遠。這是整篇最該記住的一張表。

種類白話說明漏寫的後果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法律規定一定要寫的(例如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章程無效,公司根本無法成立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有寫才有效力,不寫章程照樣有效(例如特別股條款、經理人設置)章程有效、公司照常成立,但你不得辦理那件沒寫的事
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沒要求,你們自己想加的(例如股息紅利分派方式、常務董事設置)沒寫就沒有;寫了就有拘束力,但不得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三張色卡由左至右排列。紅色絕對必要對應章程無效、公司開不成、登記當場退件;琥珀色相對必要對應章程有效、那件事不能辦、不會報錯;綠色任意記載對應沒寫就沒有、寫了才有效、影響最小。底部橫幅寫著最會咬人的是中間那一種
會當場被退件的是第一種,會在很久以後才發作的是第二種。

多數人擔心的是第一種,但實務上真正會出事的是第二種。

因為第一種漏了,登記根本過不了,你當場就會知道。承辦人員會退件,你補上就沒事了——它是一個當下就報錯的錯誤。

第二種不一樣。它不會退件、不會警告、公司照常開下去。你要一直到某天想做那件事的時候,才發現章程裡沒有它。

最典型的就是特別股。依《公司法》第 157 條,公司要發行特別股,必須在章程中訂明股息紅利的分派順序、賸餘財產分派順序、表決權的順序或限制、能不能當選董監、轉換與轉讓限制等事項。章程裡沒有這些條款,你就不能發特別股——不是「發了會被罰」,是根本發不出來。

那怎麼辦?先改章程。而改章程要開股東會、要湊到法定門檻、要辦變更登記,整套走完通常是以週為單位在算。

⚠️ 注意

這就是章程最貴的一種成本:時間差。設立時多花十分鐘想「以後會不會用到」,跟三年後急著要引資卻卡在「先去湊三分之二股東同意」,是完全不同量級的代價。而且愈是急著用的時候,愈難把股東湊齊。

範本可以用,但這三條不能照抄

先講清楚:經濟部商業司的章程範本是官方文件,可以用,而且應該用。 它在條文旁邊用「★」標記哪些是必要記載事項,等於幫你把及格線畫好了。

問題不在範本本身,在於範本的預設值是給「沒有特殊需求的公司」用的——而幾乎沒有一家公司真的沒有特殊需求。

用一個比喻:範本像成衣的標準尺碼。穿得上,但肩線落在哪、袖子多長,它不會替你決定。 下面這三條就是必須自己量的地方。

盈餘怎麼分

有限公司的章程要寫「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範本的預設寫法通常是「按各股東出資額比例分派」。

看起來很公平,對吧?

想像這個情況:兩個人各出一半的錢開公司,章程照範本填了「按出資比例分派」。頭兩年沒賺錢,相安無事。第三年開始獲利,這時候其中一個人已經全職投入、每天在公司待十二小時,另一個人則是出完錢之後就沒再參與。

分錢的時候,章程說一人一半。

這個結果不見得錯——當初講好一人一半也是事實。但如果你們真正的默契是「誰投入多誰多拿」,那份默契從來沒有寫進章程,它在法律上就不存在。

以我實際處理公司設立與股權糾紛的經驗,這是最常見、也最傷感情的一種爭議:不是有人違約,而是當初根本沒約定。 每個人心裡都有一份自己的版本,而白紙黑字上只有範本的預設值。

股份轉讓與退場

第二條要自己想的是:有人想走的時候,他的股份可以賣給誰?

有限公司的股東要轉讓出資額,法律本身就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則以自由轉讓為原則。這代表如果你開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又沒有另外設計,你的股東理論上可以把股份賣給任何人——包括你完全不想合作的對象。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 以下)就是為了處理這件事而設的類型,它可以在章程裡對股份轉讓設下限制,適合股東人數少、不希望外人隨意進來的公司。

要不要用這個設計,得在設立時決定。等到有人已經談好要把股份賣掉,才想起章程沒寫轉讓限制,那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表決權與董事席次

第三條是控制權。

原則上每股有一表決權。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章程規定,發行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這對於「出錢的人多、但希望創辦人保有決策權」的新創來說,是關鍵設計。

同樣地,這些安排全部要事先寫進章程。沒寫,就只能按每股一權的預設值走。

董事席次也一樣。章程寫幾席,就是幾席;要增減,要改章程。股東結構會變動的公司,這一條值得多想幾分鐘。

「所在地」只寫到縣市就好——這一款幫你省掉一次股東會

這一節講一個很少人注意、但實際上很省事的設計。

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裡有「本公司所在地」。多數人直覺會把完整地址寫進去:某某路幾號幾樓。

不必。 主管機關為了簡化遷址手續,允許章程上的公司所在地只記載到縣市,不必寫街名門牌;詳細地址記在登記資料上就好。

這個設計的用意,是讓公司搬家時不必為了改一個門牌號碼而修章程。

差別有多大?

  • 章程只寫「桃園市」→ 從桃園區搬到中壢區,章程完全不用動,只要辦所在地變更登記。
  • 章程寫了完整地址 → 同一條路搬到隔壁棟,都要修章程。股份有限公司修章程要開股東會、要特別決議、還不能用臨時動議提出。

一個字的差別,換來的是一次股東會。

上下兩列對照。上列綠色顯示章程只寫桃園市,從桃園區搬到中壢區時章程不用動,只需辦所在地變更登記;下列紅色顯示章程寫到門牌號碼,搬到隔壁那一棟就要修章程,得開一次股東會
章程少寫幾個字,換來的是搬家時不必為了一個門牌號碼開一次股東會。

💡 小提醒

如果你手上的章程已經寫了完整地址,趁下次要改章程的時候,順手把它改成只寫縣市。不必為了這件事特地開一次會,但下次有機會動的時候別忘了。

這一款也連著另一個實務問題:公司登記地址要用哪裡

台灣的公司登記需要一個實際的登記地址,而住家、工業區、特定用途的建物能不能登記,各縣市認定不一。這也是很多創業者一開始就卡住的地方——公司都還沒開始運作,先為了一個地址煩惱好幾週。

如果你的營運本來就不需要固定辦公室,或短期內只有一兩個人,把登記地址與辦公空間分開處理,通常比硬租一整層辦公室務實得多。 這件事跟章程的關聯就在這一款:只要不跨縣市,換地址不會動到章程。

要改章程,得走完這幾步

章程不是刻在石頭上,可以改。但程序有規定,而且不能便宜行事。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277 條:

  1. 由董事會提出修正案。
  2. 在股東會的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依《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變更章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這一條常被忽略,但它是硬規定:開會當天才臨時提案要改章程,那個決議是有瑕疵的。

這裡還有一個更細、也更常被漏掉的要求:「說明主要內容」不是形式。 召集通知上只寫「變更章程」或「修正章程」這幾個字是不夠的,必須說明要改哪裡——例如「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調整董事席次自三席為五席」。這一點在實務上真的被爭執過,也真的被法院處理過。理由不難理解:股東要決定自己要不要出席、要不要委託出席,前提是他知道這次要表決什麼。只寫四個字,等於沒告訴他。

  1. 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東股份總數不足三分之二時,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 於變更後15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13 條,變更章程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至於費用,變更章程本身沒有獨立收費,它是併在變更登記裡辦的;實際規費要看你這次一起變更了哪些登記事項。網路上流傳的代辦報價差距很大、出處也不一致,要抓預算建議直接向主管機關或你的記帳士、會計師確認。

⚠️ 注意

逾期未辦變更登記是有罰則的。依《公司法》第 387 條,違反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的,還會按次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直到改正為止。

更實際的問題是,沒有完成登記的事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你們內部已經改好了、也開過會了,但對外還沒登記,發生爭議時對方可以主張不知道。罰鍰繳一次就結束,這一條的風險則是持續存在的。

章程跟股東協議差在哪?衝突的時候聽誰的

這題搜尋的人不少,前排幾乎沒人正面回答。

很多公司除了章程之外,股東之間還會另外簽一份協議書,寫得比章程細很多——誰負責什麼、誰不能競業、要多久才能退場、拆夥怎麼算。

兩者的差別在效力範圍

  • 章程是公司的規則,對全體股東、對公司機關都有拘束力,而且要辦登記、有公示性。
  • 股東協議本質上是一份合約,只拘束簽約的那幾個人。 沒簽的股東、後來才加入的股東,原則上不受它拘束。

實務上會出現的尷尬是:協議寫了一套,章程寫了另一套。這時候涉及公司組織與機關運作的事項(例如表決權怎麼算、董事怎麼選),章程的規定是對公司發生效力的那一個;股東協議違反的一方,通常只能對其他簽約人負違約責任,卻很難據以推翻已經依章程作成的決議。

講白話一點:股東協議可以讓你事後告他,章程可以讓那件事一開始就不會發生。

所以正確做法不是二選一,而是該進章程的就寫進章程——特別是表決權、股份轉讓限制、董事席次這一類會影響公司決策的事項。至於細部的分工、競業、獎金那些,放在協議裡比較有彈性,改起來也不用開股東會。

為什麼台灣的章程看起來又像登記文件又像內規

最後補一個對照,會讓你更理解這份文件為什麼長這樣。

在美國,公司的基礎文件是拆成兩份的: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設立章程)向州政府登記、屬公開文件,內容是公司名稱、宗旨、股份結構這類高層次資訊;Bylaws(內部規章)則不對外申報,寫的是董事會怎麼開會、職權怎麼分配這些日常治理規則。

兩份文件的修改難度也不同:設立章程通常要股東同意才能修改,內部規章一般由董事會就能調整。

台灣沒有這個二分,我們把兩者的功能壓進同一份章程裡。 這帶來一個具體後果:在台灣,連治理層面的細節(董事席次、表決權設計)都要走股東會特別決議才能改。 這也是為什麼上面第四節那三條要在設立時想清楚——在台灣,事後調整的成本比美國高。

順著這個差異再往下看,英國的做法更值得一提。它在《2006 年公司法》下有一套「預設章程」(model articles)制度:公司如果沒有登記自己的章程,或章程裡漏了某件事沒規定,就自動適用官方那套法定範本,2009 年 10 月 1 日之後設立的公司都適用。

英國官方對這套設計的說法是,它要當一張「安全網」——讓公司在自己的章程沒授權、或根本沒登記章程的情況下,董事與股東仍然有依據可以做決定。

拿它對照台灣就很清楚了:台灣沒有這張安全網,章程一律要自己交一份,漏寫的部分回頭去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這正是為什麼「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在台灣特別容易咬人——你沒寫的東西,不會有一套預設條款自動幫你補上那個功能,而是直接變成「這件事你不能辦」。

⚠️ 注意

以上是國外制度對照,不是台灣的法律要求。台灣的公司章程一律依《公司法》辦理,上面提到的美國、英國做法只能幫助理解,不能直接套用。

回到開頭那句話。章程真正的價值,不在設立那天讓登記過關,而在很久以後某一天,當幾個人對「當初講好的是什麼」記憶不一致時,有一份白紙黑字說了算。

設立時願意多花的那點時間,買的就是那一天的安穩。

如果你正在處理公司設立,卡住的往往不只是章程,還有登記地址、營業空間、會計與法律諮詢這些一起冒出來的事。像紅點商務中心這種同時提供登記地址、辦公與會議空間,並能一次對接會計師與法律顧問資源的商務中心,是市面上常見的一種選擇,可以列入評估;至於個別建物能否作為公司登記使用,仍以主管機關的個案審查為準。

常見問題

公司章程可以自己寫嗎?

可以。法律沒有規定章程一定要由律師或會計師撰擬,股東自己訂立是合法的。 經濟部商業司也提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參考範本,條文旁以「★」標示必要記載事項,自己填是可行的。要留意的是範本的預設值不見得符合你們的實際約定,盈餘分派、股份轉讓限制、表決權設計這幾條建議自己想過再定;牽涉股權結構較複雜或準備引進投資人時,請專業人士看過會比較安全。

章程一定要寫詳細地址嗎?公司搬家要不要改章程?

不用寫到門牌。章程的「本公司所在地」只需要記載到縣市,詳細地址記在登記資料上即可,這是主管機關為了簡化遷址手續而允許的做法。因此只要在同一縣市內搬家,章程完全不用動,辦所在地變更登記就好;跨縣市搬遷才會動到章程,屆時股份有限公司要經股東會決議。反過來說,如果你的章程當初寫了完整地址,那麼連在同一條路上換棟大樓都要修章程。

章程漏寫一項,整份就無效嗎?

不一定,要看漏的是哪一種。漏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例如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章程無效,公司無法成立;不過這種情況通常在登記階段就會被退件,你當場就會知道。漏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則章程仍然有效、公司照常成立,只是那件事你不能辦——例如章程沒有訂特別股條款,就不能發行特別股,要發就得先改章程。真正麻煩的是後者,因為它不會報錯。

改章程要多少人同意?改完多久要辦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277 條,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另有調整規定)。有限公司依第 113 條,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另外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程序限制:變更章程必須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能用臨時動議提出。 決議通過後,應於變更後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查得到別人公司的章程嗎?

一般情況下查不到全文。公開的商工登記資料可以查到公司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資本額、登記地址、所營事業等登記事項,但章程全文並不在公開查詢範圍內。 如果是要做盡職調查或評估合作對象,通常需要對方主動提供,或在交易文件中約定提出。想確認對方的基本登記狀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以查到前述那些項目。

一人公司也要章程嗎?

要。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文件,不會因為股東只有一人就免除。 一人有限公司、一人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訂立章程並辦理登記。實務上一人公司的章程通常最接近範本,因為沒有股東之間的分權問題;但如果你未來打算讓其他人入股,建議在設立階段就先想好股份轉讓與表決權的設計,等到要談投資的時候才改,程序上會多繞一圈。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整理自《公司法》、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公布的公司章程參考範本,以及主管機關公告的登記作業規範,目的在協助讀者理解公司章程的制度架構與實務判斷重點,屬一般性資訊說明,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章程條款的具體設計、登記事項的個案認定與規費,以受理機關公告及個案審查為準,各縣市認定可能不同;涉及股權結構、投資協議或已發生爭議的情形,建議洽詢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確認。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