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盈餘分配:帳上有錢不等於能分,先過這四道關卡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第一次真正賺到錢的時候,多數老闆會做同一件事:打開網銀,看一眼餘額,然後想——這筆錢,我什麼時候可以拿出來?

這個問題其實包含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而且多數文章把它們混在一起講:

  1. 公司能不能分? 這是《公司法》的事。管的是公司,罰的是負責人。
  2. 分到我手上要繳多少? 這是《所得稅法》的事。管的是股東,繳的是你自己。

第一個問題答錯,後果是刑事責任;第二個問題算錯,後果是多繳一點稅。輕重差很多,但前排文章往往從第二個講起。

這篇按照順序來:先講公司能不能分,再講分到手之後怎麼算。

公司帳上有錢,不等於你可以分

先把最容易誤會的一件事講清楚。

銀行帳戶的餘額,跟法律上「可以分配的盈餘」,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帳上的現金可能來自客戶預付的款項、來自借款、來自還沒交付的訂單。這些錢在你的戶頭裡,但它們不是你賺到的利潤。

用一個比喻:公司帳戶像一個水池,錢從很多條管子流進來,有些是你的、有些只是暫時放在你這裡。 盈餘分配要動的,只有真正屬於你的那一部分,而且還得先扣掉幾樣東西。

《公司法》第 232 條把界線畫得很清楚,兩句話: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第二句特別直白:沒有盈餘,就不能分。 不是「不建議」,是不得。

分之前要先過四道關卡

把法條翻譯成實際的順序,是這樣四步:

順序關卡內容法源
1完納稅捐該繳的稅先繳完公司法 §237 I
2彌補虧損先把以往年度累積的虧損補起來公司法 §232 I
3提法定盈餘公積提出 10%;已達實收資本額者免提公司法 §237 I
4提特別盈餘公積章程訂定或股東會決議另提(選配)公司法 §237 II
才輪到分派分派股息及紅利
四條橫向色條由上而下排列,依序為深藍色第一關完納稅捐、藍色第二關彌補虧損、綠色第三關提法定盈餘公積提百分之十、金黃色第四關提特別盈餘公積章程有訂才提,最下方橫幅寫著四關都過才輪到分派股息紅利
四道關卡有先後順序,不能因為股東都同意就跳過。

第二關是最多人卡住的地方。

想像一家公司,去年虧了兩百萬,今年賺了一百五十萬。老闆看到今年的損益表是正的,覺得可以分了。

不行。 累積起來看,公司整體還是虧的。今年賺的這一百五十萬,法律要求先拿去補去年的洞,補完之後如果還有剩,才輪到後面的步驟。

⚠️ 注意

違反這個順序不是小事。《公司法》第 232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違法分派股息及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請注意那是刑責,不是行政罰鍰。前排文章多半只寫「不可以」,很少講清楚違反的後果是什麼——對負責人來說,這是本篇最該記住的一句話。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這裡要補的「虧損」,指的是以往年度累積下來、還沒補完的虧損,不是只看今年這一張損益表。 主管機關對「應彌補之虧損範圍」有函釋在管,實際要補多少屬於會計認定,不建議自己抓個大概就決定分多少,請會計師依帳務算清楚。

至於第三關的法定盈餘公積,有兩件事值得知道:

  • 比例是 10%,從完納稅捐後的盈餘裡提。
  • 它有終點。 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到跟實收資本額一樣多的時候,就不用再提了。 很多人以為要提一輩子,其實不是。

沒提也有罰則:依同條第 3 項,負責人不提法定盈餘公積,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什麼法律要逼你留一筆錢在公司裡

這一節解釋制度的用意,理解了就不會覺得法定盈餘公積只是麻煩。

公司是有限責任的。股東出資之後,公司欠的錢原則上由公司自己扛,股東不必拿自己的房子去賠。 這個設計讓大家敢創業,但它同時製造一個風險:如果股東可以把公司賺的錢全部分光,那跟公司往來的廠商、銀行、員工怎麼辦?

法定盈餘公積就是為了堵這個洞。它強制把一部分利潤留在公司裡,當作債權人的緩衝墊。 所以它的終點設在「實收資本額」也就合理了——緩衝墊夠厚了,就不必再加。

用一個生活比喻:它有點像租房子的押金。 押金不是房東多收你的錢,是萬一出事時的緩衝;緩衝存夠了,就不用再往裡面加。

這個洞不是只有台灣要堵,各國的堵法不太一樣。

以美國公司法最具代表性的德拉瓦州為例,它沒有台灣這種「一律先提 10%」的強制公積,而是直接限制錢的來源:股利只能從「盈餘」分派;沒有盈餘時,才能從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的淨利分派。 而且如果公司的資本已經因為虧損或資產減損而低於特別股所代表的資本額,在補足之前,董事不得用淨利分派股利。

擺在一起看很有意思:兩邊都在做同一件事——先把虧掉的洞補起來,才准分錢。 差別在台灣多加了一道「還要再留 10% 起來」的手續。

💡 小提醒

以上是國外制度對照,不是台灣的法律要求。台灣一律依《公司法》辦理,該提的法定盈餘公積不會因為公司財務健全、或帳上還有很多現金就可以免提。

不分配就不用繳稅嗎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值得單獨一節。

很多老闆的想法是:既然分出去股東要繳所得稅,那就先不分,把錢留在公司裡,不就省了嗎?

沒有這麼便宜。

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87 至 106 年度是 10%,後來調降。)申報時間是所得年度結算申報的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

所以兩條路各有代價:

分配出去留在公司不分配
公司端不加徵未分配盈餘稅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股東端股東要就股利所得課稅當年度不課
錢在哪進到股東個人口袋留在公司,可再投資或週轉
未來已完稅,之後怎麼用是個人的事錢遲早要出來,屆時仍要面對股東端的稅
左右兩欄對照。左欄綠色分配出去,說明不加徵未分配盈餘稅、股東要繳股利所得稅、錢進到股東口袋;右欄磚紅色留在公司,說明加徵百分之五營所稅、股東當年度不課、錢留著再投資。下方橫幅寫著不分配不是省稅是換一種形式
留在公司當年度不課股東的稅,但要付加徵的百分之五。

看懂這張表之後,判斷方式就變了:「不分配」不是省稅,是把稅換了一種形式與時間。

真正該問的問題不是「哪個比較省」,而是這筆錢接下來要做什麼公司明年要擴張、要進貨、要投設備,錢留著本來就合理,加徵的 5% 是留在公司的成本;如果公司沒有明確用途,錢只是躺著,那先分出去讓股東自己運用,可能比較有效率。

這是經營決策,不是稅務技巧。而且未分配盈餘的計算有不少可減除項目,實際數字建議請你的會計師依公司狀況試算。

分到手之後,換你自己繳

過了公司這一關,錢分到股東手上,接下來是《所得稅法》的事。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個人領到的股利及盈餘,可以在兩種課稅方式中選一種

合併計稅分開計稅
怎麼算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股利按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
有無抵減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
抵減上限每一申報戶每年 8 萬元
抵減超過應納稅額時差額可申請退稅
法源所得稅法 §15所得稅法 §15
左右兩欄對照。左欄藍色合併計稅,說明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可抵減百分之八點五、每戶上限八萬元;右欄赭褐色分開計稅,說明單一稅率百分之二十八、沒有抵減、沒有上限。下方橫幅寫著稅率低的通常合併稅率高的才算分開
哪一種有利取決於全戶所得結構,報稅系統會協助試算。

怎麼選?大方向是: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較低的人,合併計稅通常比較有利;適用稅率高的人,分開計稅的 28% 才可能划算。

但這裡要老實說一句:實際哪個有利,取決於你全戶的所得結構、扶養親屬、各項扣除額,沒有一個對所有人都成立的答案。 任何文章告訴你「一定選某一種」,都是把問題簡化過頭了。報稅系統本身會替你試算兩種方式的結果,也可以直接請教會計師或洽詢國稅局。

還有一筆錢排在股東前面:員工酬勞

前面那四道關卡講的是「公司能不能分」。但在真正輪到股東之前,還有一件很多公司不知道自己該做的事。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規定:公司應該在章程裡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

請注意那個「應」字。這不是選配,是法定要求。 只要公司有獲利,章程裡就該有這一條,寫清楚要拿多少比例或多少金額出來分給員工。

幾個實務上的重點:

  • 有累積虧損的話,一樣要先彌補。 邏輯跟股東的盈餘分派一致——洞沒補完,誰都不能先分。
  • 可以發股票,也可以發現金。 但要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後還要報告股東會。
  • 章程可以把範圍拉大。 想把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也納進來,在章程裡寫明就可以。

⚠️ 注意

這一條最常見的狀況是公司成立時用了範本、章程裡根本沒有這一款,等到開始獲利、會計師提醒才發現。而要補上它,走的是變更章程的程序——又回到「事先寫進章程比事後改便宜」這件事。

順帶一提,員工酬勞的「定額或比率」怎麼訂,法律沒有給數字,是公司自己決定的。訂太低沒有激勵效果,訂太高會壓縮股東的分派空間,這是經營層要權衡的事,不是照抄別家公司就好。

有限公司跟股份有限公司,分法不一樣

同樣是分盈餘,兩種公司型態的依據不同。

  • 有限公司:分派的比例或標準,是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也就是說,這件事在公司設立那天就已經被決定了一半——章程寫了按出資比例分,就按出資比例分。要改,得先改章程。
  •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按持股比例分派。盈餘分派的議案由董事會造具,提請股東會承認。

這個差別的實際影響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一開始沒有想清楚分配規則,事後要調整,程序比想像中麻煩。 這也是為什麼公司章程裡「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那一款,值得在設立時多花十分鐘想清楚。

最危險的做法:老闆直接把帳上的錢領走

這一節講一件實務上很常見、但幾乎沒有文章願意寫的事。

小公司的老闆常常就是唯一或主要的股東。錢是自己賺的、公司是自己開的,需要用錢的時候直接從公司帳戶轉出來,感覺很自然。

問題是,法律上公司跟你是兩個不同的主體。

從公司拿錢,必須有一個合法的名目:薪資、報酬、依法定程序的盈餘分派,或是有借貸關係的往來。每一種都有各自的稅務處理與憑證要求。

直接領走而沒有名目,會產生幾個實際的麻煩:

  • 帳務上這筆錢無法歸類,會計師結帳時會來問你,通常掛成「股東往來」,等於公司借錢給你。
  • 如果公司有其他股東,這在法律上是一個需要解釋的行為;股權有爭議時,它會被拿出來看。
  • 公司與個人的財產界線一旦模糊,在債務追償或稅務查核時,對你不是好事。

正確的做法不複雜:需要固定拿錢,就設定合理的薪資;要分潤,就走完上面那四道關卡再分派;真的有資金往來,就簽借據、留憑證。

⚠️ 注意

如果你已經有一些說不清楚的往來,不建議自己補做帳或事後補單據,先找會計師把現況攤開來看。 處理得早,多半只是調整;拖到查核或股東爭議時才處理,選項會少很多。

章程可以先把規則寫好

把前面的東西收成一句話:盈餘分配的空間,有一半在公司設立那天就被決定了。

  • 有限公司的盈虧分派比例或標準是章程必要記載事項。
  •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想做出不同於單純持股比例的安排(例如特別股的股息順序),也必須事先在章程裡訂明。
  • 特別盈餘公積要不要提、提多少,同樣可以在章程裡先講好。
  • 員工酬勞的定額或比率,依第 235 條之 1 本來就應該訂在章程裡

這些都不是分錢那天才能決定的事。等到有盈餘、股東各有想法的時候才想改,要走的是變更章程的程序,門檻不低。

而錢真的要分出去的時候,也記得走公司的帳戶——公司戶與個人帳戶的界線分得乾淨,前面講的那些麻煩就不會發生。

創業初期要顧的事很多,登記地址、辦公空間、會計與法律諮詢常常一起冒出來。像紅點商務中心這種同時提供登記地址、辦公與會議空間,並能一次對接會計師與法律顧問資源的商務中心,是市面上常見的一種選擇,可以列入評估;個別公司的稅務與分配安排,仍請以會計師和主管機關的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公司賺錢了,什麼時候可以分給股東?

要依序過完四道關卡才能分。依《公司法》第 237 條,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依第 232 條,必須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才能分派股息及紅利。 章程訂有特別盈餘公積或股東會另有決議者,還要再提列。順序不能跳過,也不能因為股東都同意就省略——這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不是股東之間可以協議變更的事。

去年虧損、今年賺錢,可以直接分嗎?

不行,要先彌補虧損。《公司法》第 232 條第 1 項明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也就是說,即使今年的損益表是正的,只要累積下來公司整體還是虧的,今年的獲利就必須先拿去補以往年度的虧損,補完有剩才輪到提列公積與分派。判斷「要補多少」涉及會計上的認定,建議請會計師依帳務實際計算。

法定盈餘公積要提到什麼時候?

提到跟實收資本額一樣多就可以停。《公司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 10% 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所以它不是要提一輩子的東西,而是一個有終點的緩衝機制。要注意的是罰則:同條第 3 項規定,負責人違反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分配是不是比較省稅?

不是省稅,只是換一種形式。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為所得年度結算申報之次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錢留在公司當年度不必課股東的稅,但要付這 5%,而且這筆錢將來要拿出來時,仍然要面對股東端的課稅。真正該問的是這筆錢接下來要做什麼——公司有明確用途就留著,只是躺著就未必划算。

股利要繳多少稅?合併計稅還是分開計稅好?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可以二擇一。合併計稅是把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並按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上限 8 萬元,抵減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差額可申請退稅;分開計稅則是按 28% 單一稅率分開計算。 大方向是綜所稅適用稅率低的人合併計稅通常較有利、稅率高的人才可能適合分開計稅,但實際結果取決於全戶所得結構與各項扣除額,報稅系統會協助試算,必要時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

負責人可以直接把公司帳上的錢領走嗎?

不建議,而且要有名目。公司與負責人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從公司拿錢必須透過薪資、報酬、依法定程序的盈餘分派,或有憑證的借貸往來。 沒有名目直接轉出,帳務上通常會被掛成股東往來,形同公司借錢給你;公司有其他股東時,這也是股權爭議中容易被檢視的行為,並且會讓公司與個人的財產界線變模糊,在稅務查核或債務追償時對負責人不利。已經有類似情形的,建議先請會計師檢視現況再處理。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整理自《公司法》、《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國稅局、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的說明與問答,目的在協助讀者理解公司盈餘分配的法定順序與相關稅務規定,屬一般性資訊說明,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會計或稅務意見。可分配盈餘的計算、彌補虧損的範圍認定、未分配盈餘的可減除項目與個人股利課稅方式的選擇,均需依公司實際帳務與股東個別所得狀況判斷;稅率與申報規定亦可能修正,請以最新法令及主管機關公告為準。涉及具體情況,建議洽詢會計師、稅務代理人或國稅局。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