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地址登記兩家公司可以嗎?同負責人、不同負責人、稅籍與房屋稅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辦公室已經登記了一家公司,現在想再開第二家;或是朋友來問,能不能把他的新公司也掛在你這個地址。這時候冒出來的通常是同一串問題:可以嗎?同一個負責人會不會被擋?房屋稅會不會變兩倍?

先講答案。同一地址登記兩家公司是可以的,公司法和商業登記法都沒有限制一個地址能登記幾家。真正要花心思的在後面:同一個地址要面對四個機關,每個機關看的東西不一樣。

下面照「要去登記的人」會遇到的順序走:先看法律怎麼說,再分同一個負責人、不同負責人兩種情形,接著是國稅局與房屋稅,最後是幾種不能直接套用的例外。條文與函釋都是 2026 年 10 月 12 日實際讀到的版本。

同一地址登記兩家公司,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都沒有限制

依據要分兩邊看:公司歸公司法管,行號歸商業登記法管。

公司這邊,公司法第 3 條只規定「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沒有任何一條說一個地址只能給一家公司用。經濟部 2001 年的函釋講得很直接: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以及同一地址申請兩個以上同業務性質的公司登記,「查公司法尚無禁止之規定」。

行號(獨資或合夥的商業)這邊,經濟部 2003 年的另一則函釋寫的是:同一地址登記二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不問其業務性質是否相同,商業登記法均無禁止之規定」。桃園的登記機關也是這樣回答的。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的常見問答把兩邊合在一起講:同一地址設二個以上同業公司,及同一地址登記二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均無禁止之規定。

所以常被問到的幾種組合,答案都一樣:

  • 兩家公司同址,可以。
  • 兩家行號同址,可以。
  • 一家公司加一家行號同址,可以,兩部法律各自都沒有限制。
  • 總公司和分公司同址,可以。總公司和分公司要怎麼分、分公司的營業場所文件怎麼準備,寫在分公司登記那一篇。

這種情形有多普遍?財政部統計處 2020 年 10 月的統計算過:全國 149.3 萬家營業人裡,約 30.8 萬家(20.6%)的登記地址上有兩家以上營業人;其中「同址剛好 2 家」的約 17.2 萬家,占了一半以上。大約每五家營業人,就有一家跟別人共用登記地址。

登記地址的兩種意義:登記機關看送達,國稅局看實際營業

辦公大樓的一樓大廳,左邊是一整面淡薄荷綠的金屬信箱,一位綁低馬尾、穿灰綠色針織外套、掛著空白識別證的女性承辦人正把一封白色信封投進其中一格;右邊是玻璃隔間的小辦公室,裡面穿淺藍色襯衫的男子坐在放著筆電和紙箱的桌前工作,一位穿深藍色外套、拿著夾板的男性稅務人員站在門口往裡看;中間背著後背包、穿棕灰色西裝外套、拿著外帶咖啡的女性創業者兩手分別指向左右兩邊,睜大眼睛、嘴巴微張,大廳裡有幾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一邊看收不收得到信,一邊看有沒有在營業
登記機關看收信,國稅局看營業。

為什麼法律不限家數?因為「所在地」在登記機關眼中,本來就不是做生意的地方。

經濟部的說法是,所在地是「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債務的清償、訴訟的管轄、書狀的送達都以它為準,「尚非為營業行為發生之營業場所」。打個比方:登記地址比較像大樓一樓的信箱,一排信箱可以有很多格,每格各收各的信;它不是樓上的店面。所以經濟部 2010 年的函釋才會說,凡有戶政機關編訂的門牌,都可以登記為文件收送的所在地,商業登記不需要審查土地和建物的用途。

這樣的設計不只台灣有。英國政府對公司註冊地址的要求是它必須「適當」:寄到那裡的文件,要有人代表公司知道,寄件人也要能取得送達的確認;郵政信箱不能用,會計師或律師的地址符合條件就可以用。那一頁列的條件裡,沒有一條在限制一個地址能登記幾家。英國國家統計局的一份方法說明甚至寫到,極端的情況下,一家管理公司的地址上可以登記好幾千家企業。這些是英國的制度,只能當對照;台灣的規定,仍以前面的條文與函釋為準。

國稅局的邏輯剛好相反。營業稅法第 28 條要求營業人的總機構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在開始營業前分別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那份統計通報的第一句就是「依稅法規定,營業人應於開業前於實際營業地址辦理登記」。稅看的是你實際在哪裡做生意。

同一個地址,登記機關當它是信箱,國稅局當它是店面。這篇後面幾乎所有的問題,都是從這個落差長出來的。把四個機關放在一起看:

你要面對的機關它管什麼對同址兩家的態度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司登記不限家數,審的是文件
縣市政府(桃園是經濟發展局)行號的商業登記不限家數,審的是文件
國稅局稅籍登記、營業稅不限家數,但看兩家是不是各自真的在營業
地方稅務局房屋稅、地價稅不看家數,看房屋怎麼用、用了多少面積

同一地址登記兩家公司、同一個負責人:1997 年起不再限制

有一面靛藍色牆的小會議室裡,一位穿深藍色襯衫、捲起袖子的男性老闆坐在木桌左邊,一手托著下巴、一手舉著一本空白的收據,表情猶豫;桌上左邊是藍色的帳本夾、藍色的存摺和一顆黑色圓章,右邊是珊瑚粉色的帳本夾、存摺和另一顆圓章,桌面中間有一條淺色的分隔線;右邊戴眼鏡、綁馬尾、穿淺灰色西裝外套的女會計師身體前傾,一手按在分隔線旁、一手攤開,正在說話;後面有放著資料夾的層架、一幅掛畫、窗戶和幾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同一個老闆開兩家,帳和客戶都要分開
同一位負責人開兩家,帳要分開。

同一個人想在同一個地址開第二家,最常聽到的說法是「同負責人會被擋」。這句話以前是真的。

1988 年,財政部發過一則函釋: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兩個以上相同業務的營業登記,「滋生逃漏稅或其他經濟犯罪流弊」,除了計程小客車業這類特殊情形,稽徵機關應該不予受理。到了 1997 年 5 月,財政部改口:這類案件「應不再予以限制」。同年 7 月,經濟部也發函,宣布先前兩則限制的函不再援用。那則 1997 年的函,到現在還收在財政部 114 年版的營業稅法令彙編裡。

所以同一個負責人、同一個地址、甚至做同一種生意,現在都可以登記兩家。限制拿掉了,當年擔心的那件事還在,有兩個地方要先想清楚。

同負責人的第一件事:稅上不能把一門生意拆成兩家

1988 年那則函的理由是「滋生逃漏稅」,它擔心的情況很具體。舉個通例:一門生意每個月大約做 30 萬元,登記成兩家行號、各做 15 萬元,兩家都低於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平均每月 20 萬元),就都可以免用統一發票,改由國稅局查定課稅。

登記上這是兩家,稅上不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規定,稽徵機關認定課稅的事實,要以實質的經濟事實關係和經濟利益歸誰為準;濫用法律形式來規避租稅的,照實質補稅,還要加徵滯納金與利息。兩家如果客人是同一批、貨是同一批、錢進同一個口袋,只是發票或收據換著開,法律形式再完整,稅上也可能被當成一家。

這不是我自己的推論。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5 月的新聞稿舉過一個例子:一位網路賣家用配偶和子女的名義開了好幾個賣場,來分散營業收入;國稅局比對交易紀錄與金流,認定他才是實際經營者,把所有帳號的銷售額合併計算,補徵營業稅 150 萬餘元並依法處罰。那個案子拆的是賣場帳號,不是登記地址,但國稅局看的是同一件事:實際在經營的人是誰。

反過來說,兩家真的是兩門生意(例如一家做設計、一家賣器材),各有各的客戶、帳簿與銀行帳戶,同負責人同址就只是一個事實,不是問題。

同負責人的第二件事:兩家做同類業務,公司法要你先取得同意

這一件跟地址沒有關係,卻是同負責人最容易漏掉的。同一個人當兩家公司的董事,兩家又做同類的生意,公司法把它當成利益衝突來管:

  • 有限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做與公司同類業務的行為,要對全體股東說明重要內容,並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 108 條第 3 項)。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要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第 209 條)。
  • 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也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除非公司依規定同意(第 32 條)。

兩家公司的股東都只有你一個人時,這一關等於自己同意自己。只要其中一家有別的股東,第二家開張前就該把說明與同意留成書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沒有取得許可就做了,股東會可以決議把那個行為的所得算成公司的所得。

同一地址登記兩家公司、不同負責人:每一家都要有自己的使用權文件

不同負責人同址,比同負責人更早就沒有爭議。經濟部 1976 年的函釋已經寫明:不使用同一名稱、也不是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個別申請設立兩家商號經營相同業務,商業登記法並無限制,應該准予登記。

這種情形要顧的是文件。登記機關不管這個地址上有幾家,但每一家都要各自證明「我有權用這個地址」:

  • 公司:公司登記辦法的附表〈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備註寫明:建物所有權人出具的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是公司自有的,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就免附同意書。
  • 行號: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5 條規定,所有權人不是負責人或合夥人時,要附所有權人同意書,可以用租賃契約代替;所有權狀可以用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代替。

講白一點,房東當初簽給第一家公司的那張同意書,第二家不能拿來用。第二家要請所有權人另外出一份寫著自己名稱的同意書,或是自己跟所有權人簽一份租約。常見的三種情形:

情形第二家要準備的地址文件容易漏的地方
朋友的公司讓你掛在他租的辦公室屋主出具、寫明你公司名稱的同意書,或你跟屋主的租約朋友是房客不是屋主,他的同意不能代替屋主的
夫妻或合夥人各一家,房子是其中一人的所有權人替另一家出同意書房子是共有時同意書由誰簽,送件前先問登記機關
進駐商務中心每一家各自與商務中心簽約,由商務中心提供登記用的文件確認那個地址本身的稅籍登記正常

第三種就是商務中心每天在做的事:一個地址,很多家各自簽約、各自收信。借址登記合不合法、費用與流程怎麼看,另外整理在借址登記那一篇。

不同負責人同址還有一個常見的擔心:隔壁那家出事,會不會連累我?經濟部 2001 年那則函的後半句是「違規營業之公司其處罰對象應為實際違規之公司」。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責任跟著公司走,不跟著地址走。

💡 小提醒

同址兩家最實際的麻煩是信件。稅單、法院文書、主管機關的公文都寄到登記地址,兩家名稱又像的話很容易收錯。信箱或收件處把兩家的全名都標出來,並約好誰代收、多久轉交一次。

國稅局怎麼看同一地址的兩家營業人:有明文的與沒有明文的

公司或行號登記核准之後,稅籍登記不用另外跑。稅籍登記規則第 3 條規定,公司與行號的稅籍登記,由國稅局依登記機關提供的資料辦理。真正的審查在後面:國稅局要確認的是這個地址上的每一家,是不是各自真的在營業。

這一塊網路上的說法很多。我把查到的東西分成「有明文」和「查不到明文」兩邊:

類別內容依據
有明文同一負責人、同一地址、兩個以上相同業務的營業登記,不再限制財政部 1997 年函
有明文登記後滿 6 個月沒開始營業;遷離原址超過 6 個月沒辦變更、經通知仍未辦理;或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屋主證明沒有租借。這三種情形國稅局可以廢止稅籍登記稅籍登記規則第 11 條
有明文課稅看實質的經濟事實,不看形式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
有官方案例用不同名義分散營業收入,查到實際經營者後合併計算銷售額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5 月新聞稿
查不到明文要附平面圖、現場照片,或承辦人到現場看財政部的法令彙編與法規查詢系統這次都沒有查到
查不到明文兩家要有明顯的空間區隔同上
查不到明文地址上已有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使用發票的公司就不能再登記進來同上

最後三項查不到明文,不代表不會發生。國稅局本來就有調查權,承辦人為了確認「有沒有營業跡象」而要求說明或到場,在職權範圍內。我的判斷是:這三項是各稽徵所的實務做法,不是全國一致的規定,所以送件前直接打電話問所轄的稽徵所最準。問的時候把三件事講清楚:地址上現在有誰、新的一家做什麼、兩家的負責人是不是同一人。

想知道自己這個地址現在登記了哪些營業人,可以照用地址反查登記公司的方法自己查一次。

你自己能先備好的,是讓人看得出「兩家各自獨立」的東西:各自的租約或同意書、各自的帳簿與銀行帳戶、各自的進貨與銷貨憑證,以及一張簡單的空間配置說明。這些不是法定的應備文件,是被問到時拿得出來的東西。

⚠️ 注意

同址的兩家之間互相開發票,要有真實的交易。沒有實際進貨卻拿對方的發票申報扣抵,是營業稅法第 51 條處罰的「虛報進項稅額」,除了追繳稅款,還會按所漏稅額處罰鍰。這跟同不同址無關,後果比稅籍被多問幾句嚴重得多。

同一個地址登記兩間公司,房屋稅會不會增加:看使用面積,不看家數

牆面是淡天空藍的公寓客廳,靠窗的角落鋪著一塊綠色地毯,上面並排放著兩張小書桌,各有一台筆電、一盞檯燈和一張灰色椅子;穿藍綠色針織外套的太太和穿灰色襯衫的先生站在左邊彎身往下看,先生一手托著下巴;一位穿深藍色套裝的女顧問蹲在地毯邊,雙手拉開捲尺沿著地毯邊緣量,抬頭對他們說話;客廳左邊有書櫃、淺灰色沙發和圓茶几,窗外是白天的城市,對話氣泡寫著多登記一家公司,房屋稅看的是面積
房屋稅看營業面積,不看家數。

房屋稅不會因為多登記一家就乘以二。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的算法是看房屋「怎麼用」:供營業使用的部分按非住家用稅率,住家的部分按住家用稅率;同時有兩種用途時,照實際使用面積分開算,但營業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條文裡沒有「登記幾家」這個變數。

在桃園,地方稅務局的說明是作公司、倉庫等營業用按 3% 課徵,自住的住家用是 1.2%。

多一家進來,稅會不會變,要看這個地址原本是哪一種:

地址原本的狀況多登記一家之後
商辦、商務中心,本來整層就是營業用不變。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的,稅率本來就是營業用
自己的住家,已經有一部分按營業用課稅兩家合計用到的營業面積沒有變大,稅額不變;變大了,要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自己的住家,第一家適用「仍按住家用」的解釋令第二家要重新對條件,不符合的話那一部分改按營業用

第三列要多說一句。財政部有兩則解釋令,讓「只是登記在家、實際沒在家裡營業」的人維持住家用稅率:一則是網路銷售,實際交易都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沒有供辦公或堆置貨物;一則是以行動裝置完成營業活動,沒有僱用員工,房屋也沒有供辦公或存放營業相關的設備與物品。這兩則都是看「這一家怎麼用這間房子」,第二家的做法不一樣,就要另外判斷。

住家登記兩家的房屋稅試算

用一個假設的例子算一次,數字僅供參考,實際以地方稅務局核定的房屋現值與稅單為準。假設一層 30 坪的自有住家,那一層的房屋現值是 60 萬元(房屋現值是稅務局核計的數字,不是市價),住家的部分仍符合自住條件;多層的房子,依財政部的函釋是以每一層的面積為計算基準。

情況營業用面積怎麼算一年房屋稅大約
全部自住060 萬 × 1.2% = 7,200 元
登記一家,實際只用 3 坪不到六分之一,以 5 坪計10 萬 × 3% + 50 萬 × 1.2% = 9,000 元
再登記第二家,兩家共用那 3 坪仍以 5 坪計9,000 元,沒有變
兩家合計用到 10 坪10 坪20 萬 × 3% + 40 萬 × 1.2% = 10,800 元

從 9,000 元變成 10,800 元,是因為營業用的面積從 5 坪變成 10 坪,不是因為家數從一變成二。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要依第 7 條在期限內向地方稅務局申報。

地價稅是另一套算法,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有「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要件,這裡不展開。

同址登記不能直接套用的情形:特定行業與使用分區

「同一地址可以登記多家」講的是一般情形,有兩種狀況要另外看。

第一種是行業自己的法規有限制。最明確的例子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法律真的要限制一個門牌只能一家時,會像這樣寫成明文;沒有這種明文的行業,就沒有家數的限制。另外有些行業的管理法規,對營業處所本身就有要求。哪些生意對營業處所另有要求,談創業商業模式的那一篇舉過例子。

第二種是登記下來了,不代表可以在那裡營業。前面那則 2010 年的函釋後半段寫,經營業務的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等規定,這些屬於「登記後之管理事項」。登記機關讓你登記,是因為它不審用途;實際在那個地址做生意合不合規定,要另外確認。在桃園,可以填一張「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送經濟發展局轉請都市發展、地政與建築管理單位查詢。做法寫在經濟發展局的查詢方式與聯絡窗口說明裡。

同一地址登記第二家公司之前:照順序確認的五件事

把前面講的排成送件前的順序,就是這五件事:

  1. 名稱:公司名稱不得與其他公司相同(公司法第 18 條);行號在同一個直轄市或縣市,不得使用與已登記商業相同的名稱(商業登記法第 28 條)。同址的兩家,名稱最好一眼分得出來。
  2. 地址文件:第二家有沒有自己的同意書或租約,上面寫的是不是自己的名稱。
  3. 行業:這一行的法規對營業處所有沒有額外要求;有的話,光有登記地址不夠。
  4. 稅籍:兩家是不是各自獨立的生意;送件前問所轄稽徵所,同址有沒有要補的說明。
  5. 房屋:地址是住家時,兩家合計會用到多少面積、要不要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房子是租的或借的,屋主知不知道、同不同意。

這五件事裡,登記機關會退件的只有第 1、2 件;第 3 到 5 件是登記下來之後才出現的問題,所以更要在送件前想完。

第二家的地址還沒有著落,或是原本的地址不適合再放一家時,商務中心是其中一個選項。紅點商務中心在桃園、中壢共有三館,提供工商借址登記與辦公室租賃,實際方案與費用請直接洽詢。

常見問題

同一個地址可以登記兩間公司嗎?

可以。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都沒有限制同一個地址能登記幾家公司或行號。經濟部 2001 年與 2003 年的函釋、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的常見問答都是這樣寫的。每一家要各自備妥地址的使用權文件,登記機關審的是文件,不是家數。

一個地址可以登記幾家行號?公司和行號可以登記在同一個地址嗎?

沒有上限,也可以混搭;問的是幾間公司還是幾家行號,答案都一樣。經濟部的函釋寫明,同一地址登記二個以上商業之主事務所,不問業務性質是否相同,商業登記法均無禁止之規定;公司法也沒有限制。一個地址可以有幾個營業登記,法律上沒有數字,要注意的是每一家都要真的在營業。

同一地址登記兩家公司,同一個負責人可以嗎?

可以。財政部 1997 年的函已經明講,同一負責人在同一地址申請設立兩個以上相同業務的營業登記,不再限制。要注意的是,兩家不能只是把同一門生意拆開來壓低銷售額。兩家做同類業務時,還要留意公司法對董事與經理人的競業規定。

一個人可以當兩家公司的負責人嗎?

可以,公司法沒有規定一個人只能當一家公司的董事。限制在「同類業務」:有限公司的董事要對全體股東說明並取得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要取得股東會許可。經理人原則上不能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

總公司和分公司可以登記在同一個地址嗎?

可以。經濟部 2001 年的函釋寫的就是「總公司與分公司設在同一地址」,公司法尚無禁止之規定。實際送件時,各登記機關對營業場所文件的要求可能不同,送件前先向受理的機關確認。

同一個地址登記兩間公司,房屋稅會變成兩倍嗎?

不會。房屋稅是照房屋的使用情形與面積算的,條文裡沒有登記家數這個條件。多登記一家之後,只有營業用的面積變大時,稅額才會跟著變。地址本來就是整層營業用的商辦或商務中心,稅額不變。

同一地址登記很多家公司,會不會被當成虛設行號?

不會因為家數多就被認定。財政部的統計顯示,約兩成營業人的登記地址上有兩家以上營業人。國稅局看的是每一家有沒有營業跡象;登記後滿 6 個月沒有開始營業,或調查發現沒有營業跡象,稅籍才可能被廢止。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函釋與統計,以 2026 年 10 月 1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財政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與桃園市政府的版本為準;英國的資料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法規與函釋可能修正或停止適用,各登記機關與稽徵機關的實際作業也可能不同,請以受理機關的最新說明為準。文中的情境是通例,房屋稅試算採假設數字,僅供參考。本文是一般性的說明,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或稅務意見;涉及具體情況,請洽登記機關、所轄國稅局稽徵所、地方稅務局,或諮詢律師、會計師。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