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要辦三件事,而且分屬三部法律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要資遣一位員工,多數雇主想到的是兩件事:提前講、給資遣費

實際上有三件,而且它們分別規定在三部不同的法律裡——漏掉任何一段,都是獨立的違失。

最容易漏的是第三件,因為它不在勞基法裡,而且它的時間點跟前兩件不一樣。

預告期間:依年資分三段

第一件事來自《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預告期間依年資分三段

年資要提前幾天預告
繼續工作滿 3 個月未滿 1 年10 日
滿 1 年未滿 3 年20 日
滿 3 年以上30 日

年資越長,預告期越久。這個級距要先確認清楚,因為它會決定後面兩件事的時程安排。

簡報板以三根遞增長條呈現年資對應的預告日數
滿3個月未滿1年為10日前,滿1年未滿3年為20日前,滿3年以上為30日前。

預告期間裡,員工有謀職假

這一項常被忽略,但它寫在同一條裡。

勞工接獲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而且:

  • 每週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也就是說,預告期間不是「照常上班到最後一天」——員工可以在這段期間內去面試、找工作,而且那些時間雇主要照付薪水

⚠️ 注意

這對排班與交接有實際影響:年資滿三年的員工有 30 天預告期,期間每週最多可請 2 天謀職假——換算下來大約有八、九天不在。如果交接計畫是按「他還會在 30 天」來排,會排不完。

沒有預告會怎樣

如果沒辦法等那麼久,想讓員工立刻離開呢?

條文的處理方式很明確: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也就是說——可以不預告,但要付那段期間的錢。契約不會因此無效,它是一個「用錢換時間」的機制。

💡 小提醒

實務上要注意的是:不預告而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不會免除其他兩項義務(資遣費、資遣通報)。那是三件獨立的事,下面會講。

資遣費:每滿一年半個月,上限六個月

第二件事來自《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勞退新制):

  • 每滿一年給與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 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所以資遣費的天花板是六個月平均工資——年資再長也不會超過。

💡 小提醒

這是新制的計算方式。如果員工的年資橫跨舊制與新制,兩段要分開計算,舊制部分適用不同的規定。年資跨制的情況建議直接向勞動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

最容易漏的一件事:資遣通報

第三件事不在勞基法裡,而在《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所以只讀勞基法的人會完全不知道它存在

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還有一個例外情形:

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資遣者,應於員工離職之 3 日內通報。

⚠️ 注意

這是一項獨立的法定義務,跟預告、資遣費是三件事。做到了預告、付了資遣費,仍然可能因為沒通報而違反就業服務法。 通報的目的也很明確——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能及時介入協助被資遣者就業,所以要填的欄位裡才會有「需否就業輔導」。

通報跟預告不同步

這一節是本篇最該記住的地方。

預告期間依年資變動(10/20/30 日),但資遣通報固定是 10 日前

把兩者疊在一起看:

年資預告通報是不是同一天
滿 3 個月未滿 1 年10 日前10 日前✅ 同步
滿 1 年未滿 3 年20 日前10 日前❌ 差 10 天
滿 3 年以上30 日前10 日前❌ 差 20 天

也就是說,年資越長的員工,「預告」跟「通報」這兩個動作隔得越遠

⚠️ 注意

最常見的疏漏情境是:年資滿三年的員工,30 天前就完成預告了,接著開始交接、辦手續,等到離職那天才想起通報這件事——而法定期限是離職前 10 天。 實務上的建議做法:預告的當下就把「通報日」一起排進行事曆,不要靠記憶。

月曆上兩個相隔的日期分別標示預告與通報
年資滿3年者要30日前預告、10日前通報,兩個動作相隔20天,最容易漏掉通報。

三件事一張表

把三件事整理起來:

法源內容時點
預告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依年資預告,期間有謀職假(每週2日、工資照給)10/20/30 日前
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一年 1/2 個月平均工資上限 6 個月
資遣通報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通報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離職 10 日前(不可抗力者離職後 3 日內)

一句話:三部法律、三件事、三個不同的時點——任何一件漏掉都是獨立的問題。

在桃園的雇主,資遣通報可以透過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的管道辦理;全國性的通報作業說明則可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公司在調整人力的階段,通常也在重新評估空間與成本。人在桃園一帶、正在調整辦公空間規模,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彈性的空間方案。

簡報板並列三部法律各自負責的資遣義務
三件事互相獨立,漏掉任何一段都是獨立的違失。

FAQ 常見問題

資遣要提前幾天通知

依勞基法第 16 條,依年資分三段:繼續工作滿 3 個月未滿 1 年者於 10 日前預告、滿 1 年未滿 3 年者於 20 日前預告、滿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年資越長,預告期越久。

預告期間員工可以請假去找工作嗎

可以,而且工資照給。條文明定勞工接獲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週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且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這代表預告期間員工實際在崗的時間會比天數少,交接計畫要把這一點算進去。

可以不預告直接讓員工走嗎

可以,但要付錢。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這是一個用錢換時間的機制,契約不會因此無效。但要注意,不預告而給付工資,並不免除資遣費與資遣通報這兩項義務。

資遣費怎麼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每滿一年給與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所以資遣費有天花板,年資再長也不會超過六個月。若員工年資橫跨舊制與新制,兩段要分開計算,建議洽詢勞動主管機關確認。

資遣一定要通報嗎

要,而且這是獨立於勞基法的另一項義務。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雇主應於員工離職之 10 日前,將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資遣者,應於員工離職之 3 日內通報。做到預告與資遣費,仍可能因未通報而違反就業服務法。

通報跟預告是同一天嗎

不一定,年資越長差越多預告依年資為 10/20/30 日前,但資遣通報固定是離職 10 日前。所以年資滿 1 年未滿 3 年者,兩者差 10 天;年資滿 3 年以上者,差 20 天。最常見的疏漏是 30 天前完成預告後就忘了通報,建議預告當下就把通報日一併排進行事曆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資遣預告期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資遣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資遣通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3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資遣通報〉 https://emps.wda.gov.tw/Internet/Index/hr-layoff.aspx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雇主是否仍需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資遣通報〉函釋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datatype=etype&N2=0940506194
  • 桃園市政府就業服務處 —〈資遣通報〉 https://oes.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8441&s=869133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資遣通報 Q&A〉 https://ilabor.ntpc.gov.tw/page/layoff/layoff-qa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資遣費要如何計算?〉 https://web.tainan.gov.tw/labor/News_Content.aspx?n=454&s=1645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資遣費的計算為勞退新制之規定,年資橫跨舊制者兩段應分別計算;另達一定規模之解僱另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特別規定,未納入本文。資遣事由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所定情形)為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本文未處理。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處理資遣程序時,建議洽詢勞動主管機關或律師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