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查帳時被剔除的差旅費,多數不是因為「報太多」。
是因為拿不出東西證明那趟真的跟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對這件事寫得很直接: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所以這篇的順序是:先講那份文件該長什麼樣,再講金額標準。
先過第一關:出差報告單要寫什麼
條文的要求是: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拆開來看,報告單上至少要有三件事:
| 要寫什麼 | 為什麼 |
|---|---|
| 逐日前往地點 | 證明每一天都在出差,不是只有頭尾兩天 |
| 訪洽對象 | 證明有具體的對象,不是自己去晃 |
| 內容 | 證明談的事情跟業務有關 |
這三項合起來要能「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這是認定的標準,不是形式上有填就好。
⚠️ 注意
最常見的失敗是只留了高鐵票與住宿發票,沒有報告單。憑證證明的是「你花了這筆錢」,但證明不了「這筆錢跟業務有關」——而後者才是能不能認列的關鍵。報告單要在出差當下或回來立刻寫,不要等年底補,因為「逐日」的細節過幾個月就想不起來了。

國內膳雜費:依職級分兩級
過了第一關,才進到金額。國內出差的膳雜費有最高標準,而且依職級分兩級:
| 對象 | 每人每日最高 |
|---|---|
|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 | 700 元 |
| 其他職員 | 600 元 |
在這個範圍內,准予認定。

700 是上限,不是補助標準
這一節澄清一個常見的誤解。
很多人把 700/600 當成「公司應該給員工的出差補助」。它不是。
那是稅務上可以認列的上限——也就是說:
- 公司可以給更多,但超過的部分在稅務上不被認列為膳雜費
- 公司也可以給更少,那是公司自己的政策
給多少是勞資之間的約定,能報多少是稅法的規定,兩件事。
💡 小提醒
實務上多數公司會把公司的出差補助標準訂在這個上限附近,因為超過的部分公司要付、稅上又認不了,划不來。但這是選擇,不是義務。
國外出差:兩種方式,選一種
國外出差比國內複雜,因為有兩種計算方式可以選。
方式一(原則):全部按日支數額表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
也就是膳、宿、雜費全部包在一個日額裡,不必逐筆附單據。
方式二(例外):宿費核實+膳雜費打五折
但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 5 成列支。
也就是住宿費照實際支出認列(要有單據),但膳雜費只能報標準的一半。
| 宿費 | 膳雜費 | |
|---|---|---|
| 方式一:全部按日支 | 包在日額內 | 包在日額內 |
| 方式二:宿費核實 | 核實認定(要單據) | 按標準 5 成 |
⚠️ 注意
選哪一種是有策略性的:出差地點住宿費高(例如東京、紐約、倫敦),住宿實際支出可能遠超過日額裡分配到的部分,這時方式二比較有利;但代價是膳雜費砍半。反過來,住宿費相對低的地區,方式一可能更划算。 ⚠️ 但方式二有一個前提:公司要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不是臨時決定這次要核實,是要先有制度。
💡 小提醒
另外,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時,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標準會調整,長天期的出差要注意這一點。

日支數額表要去主計總處查
一個實務上的小提醒:那份「日支數額表」不在財政部,在行政院主計總處。
要查的話到主計總處網站(www.dgbas.gov.tw),那裡有:
-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兩份是分開的,去大陸出差要看後面那一份。
💡 小提醒
查的地方跟直覺不同——稅務問題的標準在主計總處,這是因為它原本是政府機關出差的規定,稅法只是「比照」它來認定。所以標準調整的時機也跟著主計總處走,不是財政部。
一張表整理完
| 項目 | 規定 |
|---|---|
| 前提 | 出差報告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容),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
| 國內膳雜費 |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 700 元;其他職員 600 元(每人每日上限) |
| 國外(方式一) | 依主計總處日支數額表 |
| 國外(方式二) | 宿費核實認定+膳雜費按標準 5 成(須先訂有核實報銷辦法) |
| 跨新舊標準 | 依出差日期分別計算 |
一句話:先有報告單,再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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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見問題
出差旅費要附什麼才能認列
關鍵是出差報告單。依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只有高鐵票與住宿發票是不夠的——憑證證明你花了錢,報告單才證明這筆錢跟業務有關。
國內出差一天可以報多少
依規定有最高標準,依職級分兩級: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 700 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 600 元,在此範圍內准予認定。要注意這是稅務上可認列的上限,不是公司應給的補助標準——公司給多少是勞資約定,能報多少是稅法規定。
國外出差怎麼算
有兩種方式。方式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膳宿雜費包在日額內)。方式二: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核實認定、膳雜費按標準 5 成列支。住宿費高的地區方式二通常較有利,但代價是膳雜費砍半,且方式二須先訂有制度,不能臨時決定。
日支數額表在哪裡查
在行政院主計總處(www.dgbas.gov.tw),不在財政部。那裡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與「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兩份分開的表,去大陸出差要看後者。原因是這原本是政府機關出差的規定,稅法只是比照認定。
出差期間跨越標準調整怎麼辦
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標準會調整,長天期的出差如果剛好跨越調整日,前後兩段要分開算,不能整趟用同一個標準。
公司給的出差補助超過 700 元可以嗎
可以,但超過的部分在稅務上不被認列為膳雜費。給多少是公司的政策與勞資約定,能認列多少是稅法的規定,兩件事不衝突但也不相同。實務上多數公司會把補助標準訂在上限附近,因為超過的部分公司要付、稅上又認不了。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74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operating-expense-calculation/vKzovqZ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operating-expense-calculation/M3Wo0nO
-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https://www.dgbas.gov.tw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標準與規定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與日支數額表可能調整,實際適用之日支數額請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稅務認定請以財政部與所在地國稅局的最新規定為準。文中未涵蓋交通費、出差期間工時與加班等其他相關事項。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實際列報與制度訂定時,建議洽詢會計師、記帳士或所在地國稅局確認。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