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能請的期間,跟能領的期間不一樣長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育嬰留職停薪最常見的誤會只有一句話:

以為「可以請兩年」就等於「可以領兩年」。

這兩件事分別規定在兩部法裡,長度差很多:

依據長度
留職停薪的期間《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至子女滿 3 歲止,不得逾 2 年
津貼的期間《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每一子女合計最長 6 個月

請假是一回事,領錢是另一回事。這篇把兩條線分開講。

先看資格: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滿三歲前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1 項: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三個條件:

  • 任職滿六個月——不是滿一年
  • 子女滿三歲前
  • 期間至子女滿三歲止,且不得逾二年

⚠️ 注意

注意兩個限制是同時成立的:就算你的兩年還沒用完,只要子女滿三歲,留停就到此為止。所以孩子越晚開始請,實際上能請的就越短。 同時有兩個以上小孩的情況,期間是合併計算的,不是一個小孩兩年、兩個小孩四年。

💡 小提醒

第 16 條第 3 項還有一個容易被漏掉的對象: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也可以依第 1 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津貼是另一條線,每一子女合計最長六個月

留停期間沒有薪水,所以才有津貼。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三個要點:

  1. 計算基礎是留停當月起前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2. 比率是百分之六十
  3.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六個月

⚠️ 注意

「每一子女合計最長六個月」這個寫法很重要——它是綁在小孩身上的,不是綁在你身上。第二個小孩出生,又是新的六個月。 另外,請領資格還要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的請領條件),這跟性平法的「任職滿六個月」是兩個不同的門檻,兩邊都要過。

簡報板上兩條同起點但長度差很多的時間軸
期間看性別平等工作法,津貼看就業保險法,兩條線長度不同。

父母可以各領一次——但「以發給一人為限」講的是別的事

第 19 條之 2 第 2 項有一句很容易被誤讀: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很多人看到「以發給一人為限」,以為意思是「父母只能一個人領」。

不是。

這一項的前提是「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講的是小孩,不是父母。意思是:同時有兩個以上未滿三歲的小孩時,津貼只就其中一名子女發給,不會兩份一起領。

至於父母的部分,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各請領 6 個月,合計最多 12 個月。

💡 小提醒

勞保局也提醒了一個實務上的取捨:同時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時,因為津貼以發給 1 人為限,先申請較年長子女較有利——因為年長的那一個能請的時間本來就先到期。

簡報板上兩段等長的橫條被括號合併,旁邊另有單獨一條
條文裡的「以發給一人為限」講的是同時撫育二人以上子女的情形。

60% 是法條寫的,80% 是加碼來的

實際入帳的金額比 60% 多,原因在這裡。

依勞保局公告: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政府加發 20%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也就是合計80%。

項目比率來源層級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60%《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20%行政措施(110 年 7 月 1 日起)
合計80%兩者合併發給

⚠️ 注意

把兩者的來源層級分清楚是有意義的:60% 寫在法律裡,20% 是行政措施。法律要改要經立法院,行政措施的調整彈性較大。所以查詢時請以勞動部與勞保局的最新公告為準,不要只看法條。

新規則讓它可以請得很短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在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修正後,請法比過去彈性很多。

依第 2 條第 3 項: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每次申請之期間及次數如下: 一、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 二、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也就是說,現在可以請「幾天」的育嬰留停,不必整段請掉。

申請的提前期限也分級(第 2 條第 4 項):

留停期間要提前多久提出
三十日以上十日前
未滿三十日五日前
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須親自照顧一日前

💡 小提醒

最後那一列是這次修正最實用的地方——小孩突然生病、幼兒園停課,一天前提出就可以。 第 2 條第 5 項還多給了一條退路:因突發情形來不及在一日前提出的,得委託他人代辦申請手續。

⚠️ 注意

申請方式也有規定。第 2 條第 2 項要求:提出方式要由勞雇事先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通訊軟體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應記載五件事:姓名職務、留停期間起訖日、子女出生年月日、留停期間的住居所與聯絡電話、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事先約定」這四個字是給雇主的功課——事前把管道講定,比事到臨頭爭執「傳訊息算不算提出申請」容易得多。

簡報板上同一段長度被拆成兩段、再拆成多個細段
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未滿三十日得按日申請,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留停期間的保險費怎麼處理

這是第 16 條第 2 項,也是留停期間最實際的一件事: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拆成三件事:

  • 可以續保——不是被迫退保
  • 雇主那一半免繳
  • 自己那一半可以遞延三年繳

💡 小提醒

「遞延三年」是延後不是免除——三年後還是要繳。留停期間沒有收入,這個設計是讓現金流喘一口氣,不是把它一筆勾銷,規劃時要把這筆算進去。

三件容易忽略的事

實施辦法裡還有三條短短的規定,但影響不小:

一、年資原則上不算(第 4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除另有約定外」這五個字是可以談的空間——特休、退休金年資都跟工作年資有關。

二、雇主可以找替代人力(第 6 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這是雇主的權利,但不影響留停者復職的權利。

三、留停期間不能去別的地方上班(第 7 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育嬰留停是為了照顧子女而停止提供勞務,不是拿來換一份工作。

💡 小提醒

另外第 3 條給了雙方調整的空間: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計畫趕不上變化時,這是一條合法的調整路徑,但它是「協商」,不是單方面決定。

兩條時間線,一張表看完

項目規定
申請資格任職滿 6 個月;子女滿 3 歲前
留停期間至子女滿 3 歲止,不得逾 2 年;多名子女合併計算
津貼資格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勞保局公告)
津貼標準留停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每一子女合計最長 6 個月
加碼110/7/1 起加發 20% 薪資補助,合計 80%
父母111/1/18 起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父母各 6 個月、合計最多 12 個月
彈性請法原則每次不少於 6 個月;30 日以上未達 6 個月以 2 次為限;未滿 30 日得按日申請、合併以 30 日為限
提出期限30 日以上於 10 日前;未滿 30 日於 5 日前;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得於 1 日前
保險費得續保;雇主負擔部分免繳,自付部分得遞延 3 年繳納
年資除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一句話:期間看性平法,錢看就保法,怎麼請看實施辦法。

公司開始有員工請育嬰留停、需要安排替代人力與空間的階段,行政節奏通常也會跟著變。人在桃園一帶、正在調整辦公配置與相關安排,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育嬰留職停薪可以請多久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1 項,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兩個限制同時成立——就算兩年還沒用完,子女滿三歲就到此為止。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不是一個小孩兩年、兩個小孩四年。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以領多久、領多少

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津貼以留停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政府加發 20% 薪資補助併同發給,合計 80%。要注意留停最長兩年、津貼最長六個月,是兩條不同長度的時間線。

父母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嗎

可以。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公告,自 111 年 1 月 18 日起,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各請領 6 個月,合計最多 12 個月。至於第 19 條之 2 第 2 項的「以發給一人為限」,講的不是父母,而是「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時,津貼只就其中一名子女發給」,兩者常被混淆。

育嬰留職停薪一定要一次請滿六個月嗎

不用。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3 項,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有較短需求者: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未滿三十日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合併以三十日為限。申請期限依長度分級: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須親自照顧者得於一日前提出,突發情形來不及者還可委託他人代辦。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健保怎麼辦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第 2 項,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要注意「遞延三年」是延後不是免除——三年後仍須繳納,做財務規劃時要把這筆算進去。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怎麼算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4 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除另有約定外」是可以談的空間,而特休、退休金年資都與工作年資相關,值得在申請時一併談清楚。另依第 7 條,留停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依第 6 條,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原有工作。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育嬰留職停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14&flno=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21&flno=19-2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期限〉 https://www.bli.gov.tw/0015727.html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相關法規可能修訂。文中的 20% 薪資補助與「父母可同時請領」出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公告,而非法條本身,行政措施的調整彈性較大,實際請以勞動部與勞工保險局的最新公告為準。本文未涵蓋留職停薪期間的資遣保障、復職爭議與家庭照顧假等相關事項。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涉及實際申請、請領與勞資爭議時,建議洽詢勞動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或專業人士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