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網域註冊的體驗很順:輸入想要的名字,系統說「可註冊」,付款,完成。
那個「可註冊」只回答了一個問題:還沒有人先註冊。
它沒有回答另一個問題:你能不能用。
這兩件事由不同的機制在管,而且後者的後果嚴重得多——輸掉的話,網域會被取消或移轉給對方。
註冊管理機構明文寫了「不介入」
這不是推論,是白紙黑字。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的《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
註冊管理機構不介入註冊人與他人之間有關網域名稱註冊與使用之爭議。 ⋯⋯註冊管理機構依專家小組之決定執行,不對爭議處理結果負任何責任。
⚠️ 注意
這一條把責任的分工講得很清楚:註冊管理機構負責的是登記,不是審查。 所以「系統讓我註冊了」不能拿來當作「這個名字沒問題」的依據——系統本來就不做那個判斷。

註冊當下,你其實聲明了四件事
同一份辦法的第 3 條規定了註冊人的告知義務:
註冊人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以及更改網域名稱之註冊資料時,應告知受理註冊機構並確保下列事項之真實性,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時,並應自負其責:
| 聲明內容 | |
|---|---|
| 一 | 申請書上所記載之陳述內容完整且正確 |
| 二 | 就註冊人所知,其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
| 三 | 非以不正當之目的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
| 四 | 非故意以違反相關法令之方式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
💡 小提醒
第二款是關鍵:你在註冊時,已經聲明了「就我所知沒有侵害他人權益」。 而且這個義務不只在第一次註冊時發生——條文寫的是「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以及更改註冊資料時」,每一次續用都是一次聲明。
商標法直接點名「網域」兩個字
真正的風險來源在商標法。《商標法》第 70 條第 2 款: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條文裡就寫著「網域」兩個字。
⚠️ 注意
但要注意這一款的前提有兩個,缺一不可: ・明知——不是「不小心撞到」 ・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不是任何一個註冊商標 所以這一款針對的是「蹭知名品牌」的行為,不是所有名稱近似的情況。
至於一般的商標侵害,在第 68 條,判準是「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加上「混淆誤認之虞」:
| 款 | 情形 |
|---|---|
| 一 |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 |
| 二 |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 三 |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之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
💡 小提醒
把兩條放在一起看的實務啟示是:先查同類別的註冊商標。第 68 條的判準扣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所以真正要避開的是跟你做同一件事的人已經註冊的商標,而不是全世界所有商標。

公平交易法是另一道,而且有分工規定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禁止的是:
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第 1 款)或服務(第 2 款),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
而第 2 項有一條很重要的分工規定:
前項⋯⋯表徵,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
⚠️ 注意
這一項的意思是:已經拿到商標權的,走商標法;還沒註冊但已經著名的表徵,才輪到公平交易法。 兩部法不是重複,是補位——公平交易法保護的是「雖然沒去註冊商標,但實際上已經著名」的名稱與表徵。 所以「對方沒註冊商標」不等於你可以用他的名字。
第 3 項還列了幾種不適用的情形,其中第 3 款特別值得記下來:
對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之表徵,在未著名前,善意為相同或近似使用⋯⋯不適用之。
也就是「我比它出名更早就在用」是一個法定的抗辯。
爭議處理的三個要件
真的有人來申訴,走的是 TWNIC 的爭議處理程序。辦法第 5 條第 1 項列了三個事由:
| 要件 | |
|---|---|
| 一 |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
| 二 |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
| 三 |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
💡 小提醒
第一款涵蓋的不只是商標——「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都算。所以就算對方沒有註冊商標,只要他的事業名稱跟你的網域近似而產生混淆,這一款就可能成立。
什麼情況算「有正當利益」
第 5 條第 2 項列了三種得認定註冊人擁有權利或正當利益的情形:
一、註冊人在收到通知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二、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三、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 注意
第一款是最實用的一條,而且它有一個時間點:「在收到通知前」。 意思是:你真的在用它做生意、而且在爭議發生之前就已經在用,這件事本身就是你的正當利益。所以買了網域就趕快用起來、把使用的證據留下來,是有實質意義的——不是為了 SEO,是為了這一款。
什麼情況算「惡意」
第 5 條第 3 項列了四種參酌情形:
| 情形 | |
|---|---|
| 一 | 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
| 二 | 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
| 三 | 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
| 四 | 為營利之目的,意圖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
💡 小提醒
第一款就是一般說的「網路蟑螂」:註冊的目的不是使用,是轉賣。判準寫得很具體——要價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 對正常經營的公司來說,這四款多半都不成立;真正要留意的反而是第四款,如果網域名稱本身容易讓人誤以為跟別家有關聯。
贏了能拿到什麼,以及要付多少
這一節是實務上最常被誤會的部分。
救濟的範圍(第 9 條):
申訴人得請求之救濟,以取消註冊人之網域名稱或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為限。
只有兩種:取消,或移轉。沒有賠償。
費用(第 8 條):
處理爭議事件之費用,由申訴人負擔。但註冊人⋯⋯選擇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其費用應由雙方當事人平均分擔。
決定要公開(第 9 條):
專家小組之決定,應全文公布於公開之網站上。
不影響訴訟(第 10 條):
本辦法之規定,不妨礙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有關該網域名稱之訴訟。
⚠️ 注意
幾個實務上的時間點值得記住: ・註冊管理機構於接獲決定書送達日起 十工作日內,註冊人未提出訴訟證明文件者,即執行該決定(第 10 條) ・取消的話,刪除註冊資訊後凍結三十日才開放註冊;移轉的話,申訴人要在 三十日內補正註冊資訊並繳費(第 11 條) ・爭議處理程序進行中或結束後二十日內,註冊人不得將網域名稱移轉註冊給他人(第 15 條) 最後那一條是防止「輸了就趕快脫手」。

一張表整理完
| 項目 | 規定 |
|---|---|
| 註冊系統的角色 | 只登記不審查;註冊管理機構不介入爭議、不負責任(辦法 §13) |
| 註冊人的聲明 | 四項,含「就所知未侵害他人權益」;侵害時自負其責(§3) |
| 商標法 | §70 II 明文點名「網域」,前提是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一般情形看 §68 的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混淆誤認之虞 |
| 公平交易法 | §22 保護著名但未註冊商標之表徵;已取得商標權者回歸商標法(§22 II);未著名前善意使用得抗辯(§22 III) |
| 爭議三要件 | ①相同或近似而混淆 ②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③惡意註冊或使用(§5 I) |
| 正當利益 | 收到通知前已善意使用或準備使用/已為大眾熟知/合法非商業正當使用(§5 II) |
| 惡意 | 轉售牟利/妨礙申訴人/妨礙競爭者/營利目的引誘誤導(§5 III) |
| 救濟 | 只有取消或移轉,不含賠償(§9) |
| 費用 | 申訴人負擔;註冊人選三人小組時雙方均分(§8) |
| 其他 | 決定全文公布;不妨礙訴訟;十工作日內未提訴訟證明即執行;爭議中及結束後 20 日內不得移轉 |
一句話:註冊看的是先來後到,能不能用看的是商標法與公平法;而「我一直在用它做生意」是最實在的一道防線。
公司在確定名稱、網域與對外識別的階段,通常也在安排登記地址與辦公空間。人在桃園一帶、正在評估空間與相關配套,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網域名稱註冊得到就是我的嗎
不一定。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明文「註冊管理機構不介入」註冊人與他人之間有關網域名稱註冊與使用之爭議,並不對爭議處理結果負任何責任。註冊系統只回答「還沒有人先註冊」,不回答「你能不能用」。而且依第 3 條,註冊人在申請、續用及更改註冊資料時都要確保「就其所知未侵害他人之權益」,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時並應自負其責。
網域名稱會侵害商標權嗎
會。《商標法》第 70 條第 2 款條文中直接寫了「網域」: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但這一款有兩個前提:「明知」與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針對的是蹭知名品牌的行為。一般情形則看第 68 條的「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加「混淆誤認之虞」。
對方沒註冊商標就沒事嗎
不是。《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保護的正是著名但未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姓名、商號、公司名稱與表徵——同條第 2 項明定「依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者,不適用之」,兩部法是補位關係而非重複。另外,TWNIC 爭議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涵蓋的也不只商標,「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都算。
網域名稱爭議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依 TWNIC 爭議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三個事由:①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 ②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③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同條第 2 項、第 3 項分別列出認定「正當利益」與「惡意」時得參酌的具體情形。
怎樣算「有正當利益」
依辦法第 5 條第 2 項,三種情形得認定註冊人擁有權利或正當利益:①在收到通知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②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③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未以混淆誤導方式獲取商業利益。第一款最實用,而且它扣在「收到通知前」這個時點上——買了網域就實際用起來、把使用證據留存,在爭議時是有分量的。
網域爭議贏了可以請求賠償嗎
不能,至少在這個程序裡不行。依辦法第 9 條,申訴人得請求之救濟以取消註冊人之網域名稱或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為限。另依第 8 條處理費用由申訴人負擔(註冊人選擇三名專家組成小組時雙方均分),第 9 條並規定專家小組之決定應全文公布於公開之網站上。要請求損害賠償須另循訴訟——第 10 條明定本辦法不妨礙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
參考資料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 https://www.twnic.tw/dnservice/drp/policy.php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商標法》第 68 條(侵害商標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01&flno=6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商標法》第 70 條(視為侵害商標權,含網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01&flno=7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著名表徵之保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22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與辦法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相關法規與 TWNIC 辦法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及 TWNIC 的最新公告為準。《商標法》第 70 條各款均以「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為前提,並非名稱近似即構成侵害;是否構成侵害、是否成立爭議處理的三要件,均須就個案認定。本文未涵蓋網域註冊商的選擇、網域到期後被搶註的處理,以及各類新頂級域名的差異。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涉及實際的名稱評估、商標檢索或爭議處理時,建議洽詢律師或商標專業人士確認。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