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客人退回兩台機器、談好尾款少收一點、會計發現上個月有一張發票的統編打錯。這三件事,很多老闆的第一個反應都是「開一張折讓單」。其實只有前兩件該用折讓單,第三件要作廢重開,就算已經跨期也一樣。
這篇照處理的順序走一遍:折讓單是什麼、什麼時候用、什麼時候不能用、電子發票的折讓單現在由誰開、單子怎麼填,開完之後買賣雙方的營業稅又各自怎麼調。
文中的法規、函釋與國稅局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牽涉到你自己的發票與申報,請跟你的會計師或記帳士確認。
折讓單是什麼:發票開出去之後,交易金額變少的證明
折讓單的正式名稱是「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有些會計師事務所簡稱「銷折單」。發票已經開出去,後來客人退貨,或是你同意少收一點錢,這張單就是雙方「這筆交易的金額變少了」的書面證明。
賣方拿折讓單扣減銷項稅額,買方拿同一張單扣減進項稅額。兩邊的營業稅一起往下調,國稅局比對時才對得起來。
打個比方:發票像是兩個人一起簽的收貨單,折讓單是事後補簽的「退貨/減價確認書」。原本那張收貨單不用撕掉,只是再附一張說明「後來少了這麼多」。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0 條規定,紙本的折讓證明單一式四聯:第一聯、第二聯由賣方留著,當作扣減銷項稅額與記帳的憑證;第三聯、第四聯由買方留著,當作扣減進項稅額與記帳的憑證。
發票寫錯還是交易變了:折讓單跟作廢重開的分界

折讓單處理的是「交易變了」,不是「發票寫錯」。這兩件事寫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的兩條不同條文裡,程序也不一樣:
| 情況 | 例子 | 依據 | 做法 |
|---|---|---|---|
| 發票寫錯 | 統編打錯、金額多打一個零、品名寫錯、日期寫錯 | 第 24 條 | 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錯的那張作廢 |
| 交易變了 | 客人退貨、議價後少收錢、瑕疵品打折 | 第 20 條 | 看這筆銷售額申報了沒:還沒申報就作廢,已申報就開折讓單 |
| 換貨 | 換成另一個規格 | 第 20 條 | 按換貨的金額另開一張發票 |
判斷順序是:先問寫錯還是交易變了,再問申報了沒。順序反過來就會選錯程序。
常見的情況是這樣:一家公司 8 月開給客戶的發票,統編少打一碼,客戶 10 月對帳才發現。會計一看「已經跨期了」,就請客戶開一張全額折讓單把錯的那張沖掉,再開一張新的。看起來帳平了,但那張錯的發票其實從來不是一筆「後來被退掉的交易」,它只是寫錯。下一節會講這樣做為什麼不對。
發票寫錯怎麼處理:作廢另開,跨期也不能用折讓單沖

發票上的字寫錯,不管跨不跨期,都是作廢另開,不是開折讓單。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寫得很直接:第 9 條規定的應記載事項(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總計,三聯式還有買受人名稱與統一編號)寫錯,就要另行開立。錯的那張收執聯、扣抵聯註明「作廢」黏在存根聯上,並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電子發票已經列印的證明聯,也要收回來註明作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給的就是這一條。
「跨期就只能開折讓單」是網路上很常見的講法,但這句話只對退貨與折讓成立。財政部 76 年的〈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退回另開不得按退貨或折讓處理〉函釋說:寫錯的發票在次期以後才發現、退回賣方另開,造成重複繳稅的,要敘明情由、檢附收回的收執聯與扣抵聯,向國稅局專案申請退還重複繳的稅,不得直接按退貨或折讓處理。同一則函釋也說,買方的名稱與統編不能應買方要求任意改成另一家公司。
寫錯的發票收不回來,或買方已經申報扣抵
最麻煩的情況,是對方不肯把發票退回來,或者已經拿那張發票去申報扣抵了。財政部 91 年的〈發票書寫錯誤如買受人已申報扣抵或拒絕退回應如何處理釋疑〉令,分成兩種:
- 買方已經申報:由賣方向國稅局申請更正錯誤的發票,國稅局再通報買方所在地的國稅局處理。
- 買方還沒申報:由賣方向國稅局申請註銷錯誤的發票,再依交易事實重開一張正確的。
高雄國稅局 2020 年的新聞稿〈發票書寫錯誤收不回,主動報備免煩惱〉另外提醒:收不回時不要擅自申報作廢,先跟國稅局講,避免跟買方產生紛爭。
寫錯沒處理會怎樣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發票的應記載事項沒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按發票上的銷售額處 1% 罰鍰,最低 1,500 元、最高 15,000 元;寫錯的是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編,第二次以後改成 2%,最低 3,000 元、最高 30,000 元。
也有比較寬的一條。高雄國稅局的問答說,買受人名稱正確、只有統編寫錯,更正後經國稅局查明屬實的,可以免罰;「更正」包括國稅局發現後通知你更正的情形。所以發現寫錯,趕快處理一定比放著好。
發票有哪幾種、什麼時候該開,開發票怎麼開那一篇有整理。
退貨、降價怎麼處理:還沒申報作廢,已申報開折讓單

交易本身變了,才照第 20 條處理,這時候才看「這筆銷售額申報了沒」。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如何處理?〉把第 20 條整理成四種情況:
| 這筆銷售額還沒申報 | 這筆銷售額已經申報 | |
|---|---|---|
| 買方是公司、行號(營業人) | 收回收執聯與扣抵聯,黏在存根聯上註明作廢;原發票有買方名稱與統編的,也可以改用買方出具的折讓證明單 | 取得買方出具的折讓證明單,但限原發票有載明買方名稱與統編 |
| 買方是個人(非營業人) | 收回收執聯,黏在存根聯上註明作廢 | 取得折讓證明單,並收回收執聯;收不回可用影本。雙方訂有合約、原發票有買方名稱與地址的,免收回 |
兩個細節:
- 「申報了沒」看的是這筆銷售額有沒有報進營業稅,不是看日曆跨不跨月。營業稅每兩個月一期,在次期開始 15 日內申報(營業稅法第 35 條)。1 月開的發票、2 月退貨,同一期還沒報,就是作廢;7–8 月那期已經在 9 月報掉了,9 月才退貨,就是折讓單。每一期什麼時候截止、逾期怎麼罰,營業稅申報時間那一篇有整理。
- 公司對公司的發票,原發票沒寫買方名稱與統編,就不能用折讓單處理。第 20 條把這兩項當成用折讓單的前提,所以開給公司的發票,統編一開始就要對。
💡 小提醒
退貨要先收回東西、議價要先講好金額,再處理發票。順序是「交易先變,單據再跟上」,不要先作廢發票、再回頭談條件。
電子發票折讓單:114 年起一律由賣方開立並依限上傳

自 114 年(2025 年)1 月 1 日起,電子發票的折讓單一律由賣方以電子方式開立,並在期限內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買方從平台或賣方系統接收,下載下來就能當扣減進項稅額與記帳的憑證。
以前電子發票的折讓單可以由買賣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方開。財政部賦稅署 2024 年 12 月的新聞稿〈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說明改的理由:營業稅法第 32 條之 1 本來就要求賣方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賣方也已經有資訊系統,所以「為事責一致」,改由賣方開立並傳輸。依據是財政部 113 年 12 月 12 日的台財稅字第 11304654284 號令。
上傳有時限。北區國稅局 2025 年 10 月的新聞稿〈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寫的是:
| 買方是誰 | 折讓單上傳期限 |
|---|---|
| 營業人(公司、行號) | 開立折讓單翌日起算 7 日內 |
| 非營業人(個人消費者) | 開立折讓單翌日起算 2 日內 |
114 年上半年是輔導期,7 月 1 日起逾期或不實上傳,就照營業稅法第 48 條之 2 可處 1,500 元到 15,000 元罰鍰,限期沒補正還能按次處罰。桃園的公司行號歸北區國稅局管,這則新聞稿就是北區國稅局對轄區營業人的提醒。
另外兩件事:
- 作廢、更正也要上傳。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寫明,電子發票有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同樣要在時限內傳到平台。
- 電子發票的開立、更正、作廢、退回或折讓,都要經買受人同意,同意的訊息與證明文件至少保存五年。這是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9 點(現行版 115 年 4 月 22 日修正)。用電話、LINE 或 Email 談好的退貨與折讓,那段對話紀錄就是證明,別刪。
電子發票平台或你用的加值中心系統,可能另有「多久以前的發票不能在系統上作廢」之類的作業設定,我沒有查到全國統一的官方明文,以你使用的系統與國稅局的說明為準。電子發票怎麼申請、Turnkey 和加值中心怎麼選,財政部電子發票那一篇有整理。
折讓單怎麼填:欄位、蓋章與一式四聯各給誰
紙本折讓單常見的格式,欄位大致是下面這幾個。最重要的是對得回原發票:原發票的日期與字軌號碼一定要寫。
| 欄位 | 寫什麼 | 為什麼重要 |
|---|---|---|
| 原開立發票 | 原發票的日期、字軌號碼 | 國稅局靠這個把折讓單跟原發票配對 |
| 退貨或折讓內容 |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不含稅) | 退幾個、少收多少,要對得上 |
| 營業稅額 | 退還或減少的稅額 | 雙方各自扣減的就是這個數字 |
| 課稅別 | 應稅、零稅率或免稅 | 只有應稅的有稅額可以扣 |
| 買受人蓋章或簽名 | 買方蓋章;買方是個人時可以簽名或蓋章擇一 | 證明這筆折讓是雙方同意的 |
| 開立日期 | 折讓單開立的日期 | 決定這張單落在哪一期申報 |
買方是個人時,簽名或蓋章擇一就可以,也不用寫身分證統一編號——這是財政部 97 年函釋,稅務入口網問答〈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如何填具?〉有寫。
如果是經銷獎勵金這種「按月、按季累計」的折讓,財政部 75 年函釋允許按客戶彙總開一張證明單,在品名欄寫「彙開」與起訖期間,不必逐張列原發票號碼。電子發票則由賣方系統產生,欄位由系統帶出,重點是開完記得在期限內上傳。
折讓之後營業稅怎麼調:賣方當期或次期,買方當期扣進項
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 2 項:因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給買方的稅,在發生的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的稅,在發生的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同一張單,買賣雙方的期限不一樣:
- 賣方:財政部 81 年函釋允許沒在當期扣的,延到次期再扣。臺北國稅局 2026 年 1 月的新聞稿〈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說,連次期都過了,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更正事實發生那一期的營業稅。
- 買方:財政部 82 年的函釋說,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的稅額,應於發生的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沒有延到次期這條路。
銷項減進項為什麼是營業稅的算法,加值型營業稅那一篇有完整說明。
算一筆帳:退回 2 台電腦,雙方各調多少
臺北國稅局那則新聞稿舉的例子是這樣(以紙本三聯式發票、買方出具證明單為例;數字照新聞稿原文,只用來示範算法、僅供參考):
| 甲公司(賣方) | 乙公司(買方) | |
|---|---|---|
| 8 月 10 日 | 賣 10 台電腦,開發票:銷售額 750,000 元、稅額 37,500 元,報在 7–8 月 | 取得發票 |
| 9 月 20 日 | 收到乙公司出具的折讓證明單:銷售額 150,000 元、稅額 7,500 元 | 退回 2 台,出具證明單 |
| 哪一期扣 | 9–10 月或 11–12 月,扣減銷項稅額 7,500 元 | 9–10 月,扣減進項稅額 7,500 元 |
兩邊扣的是同一個 7,500 元,只是一個從銷項扣、一個從進項扣。買方忘了扣,帳上的進項就比實際多,國稅局一比對就看得出來。
401 申報書上落在哪一行
一般營業人每期申報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說明欄寫得很清楚:
- 賣方填在銷項區塊的「退回及折讓」欄,是銷售額與稅額的減項,依發生的當期,按取得的折讓證明單填明。
- 買方填在進項區塊的「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是進項金額與稅額的減項。
- 申報時,附件欄要列「退回(出)及折讓證明單」的份數。
營所稅:跨年度的退回算次年度
營業稅之外,營所稅也要跟著調。稅務入口網問答〈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應如何處理?〉說,銷貨退回要在退回那一年度的帳上沖轉;去年賣、今年退的,列今年的銷貨退回。沒有取得證明單或其他確實證據的,不能列報銷貨退回。
不能用折讓單處理的情況:倒帳拉回貨、沒收到錢、改抬頭
折讓單有一個前提:雙方同意這筆交易變了。下面幾種常被拿來開折讓單,其實都不行:
- 客戶倒帳,你把貨拉回來。財政部 72 年與 80 年的函釋都說,依強制執行取回,或趁對方財務危機逕行取回貨物,跟銷貨退回性質不同,已經繳的營業稅不退。銷貨退回指的是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各自返還。
- 只是客人還沒付錢。欠款是收款問題,不是交易金額變了。例外是依規定「收款時才開發票」的營業人,收到的支票跳票,財政部 89 年函釋允許檢附證明作廢原發票,等真的收到錢再開。
- 買方要求把抬頭改成另一家公司。前面提過的 76 年函釋說,不得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公司與統編;只有真的寫錯才作廢另開。
拿英國對照會更清楚。英國稅務海關(HMRC)的《VAT Notice 700》第 18.2 節,把可以用來調整加值稅的 credit note 限定在「真的開錯、多收,或雙方同意降價」,要在退款給客人之後 14 天內開立,並寫上原發票的號碼與日期;客人沒付錢,走的是另一套壞帳救濟。有一點跟台灣不一樣:英國的 credit note 可以拿來更正開錯的金額,台灣寫錯的發票要作廢另開。這是兩國制度的差別,不能拿英國或其他國家的做法推論台灣,網路上把「credit note」直接翻成「折讓單」的說法要小心。
開立時就談好的折扣怎麼開,以及交件前的檢查清單
開發票的時候就已經確定要給折扣,其實不需要事後再開折讓單。財政部 75 年的函釋說,可以照原售價開發票,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填折讓後的實收金額。事先談好的寫在發票上,省掉一張單,也少一次對帳。
另外一個常被多做的動作:客人拿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回來要求改開三聯式。財政部 98 年的函釋說,原本那張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已經打了買方統編的,就可以拿去扣抵進項,不必作廢重開。
送出折讓單或作廢之前,花五分鐘對一次:
| 檢查項目 | 為什麼 |
|---|---|
| 這是寫錯還是交易變了 | 寫錯走作廢另開,交易變了才用折讓單 |
| 這筆銷售額申報了沒 | 還沒申報作廢,已申報開折讓單 |
| 原發票有沒有買方名稱與統編 | 公司對公司沒寫統編,不能用折讓單 |
| 買方同意了嗎、有沒有留紀錄 | 電子發票要經買方同意,紀錄保存至少五年 |
| 電子發票折讓單上傳了沒 | 賣方開立,翌日起 7 日(公司)或 2 日(個人)內上傳 |
| 買方有沒有在當期扣減進項 | 買方沒有延到次期這條路 |
| 401 有沒有填「退回及折讓」那一行 | 賣方當期或次期扣減銷項,附件欄列證明單份數 |
⚠️ 注意
文中的判斷順序是一般原則。實際碰到大額退貨、跨年度、外銷零稅率、或買方不肯配合的情況,處理方式會牽涉到國稅局個案認定,請先跟會計師、記帳士或所屬國稅局確認,再動手作廢或開單。國稅局的免付費電話是 0800-000-321。
如果你正準備成立公司、還在找登記地址,紅點商務中心提供桃園的工商借址登記,也能協助對接會計記帳資源,讓發票、折讓與每一期申報從第一張就照規矩來。
常見問題
發票開錯而且已經跨期,還能作廢嗎?
可以,而且應該作廢另開。寫錯的發票不管跨不跨期,都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作廢另開;次期以後才發現、造成重複繳稅的,向國稅局專案申請退還,不能用折讓單沖。
電子發票的折讓單由誰開?
114 年 1 月 1 日起一律由賣方開立,在開立翌日起 7 日(買方是營業人)或 2 日(買方是個人)內上傳平台,買方接收後當作扣減進項的憑證。
退貨了,什麼時候用作廢、什麼時候用折讓單?
看這筆銷售額有沒有報進營業稅。還沒申報就收回發票作廢;已經申報就開折讓證明單。公司對公司、原發票有統編的,沒申報前也可以用折讓單代替作廢。
買方是個人,可以開折讓單嗎?
可以。已申報的銷售額發生退貨,要取得折讓證明單並收回收執聯;個人在證明單上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不用寫身分證統一編號。
統編打錯了怎麼辦?
作廢另開,不能在原發票上塗改,也不能用折讓單沖。買方名稱正確、只有統編寫錯,更正後經國稅局查明屬實的可以免罰。
折讓單要報在哪一期?
賣方在發生退回或折讓的當期扣減銷項稅額,最晚可延到次期;買方在發生的當期扣減進項稅額。申報書上,賣方填銷項的「退回及折讓」欄,買方填進項的「退出、折讓」欄。
客戶倒帳,把貨拉回來可以當退貨嗎?
不行。財政部函釋認為逕行取回或強制執行取回貨物,跟雙方同意的銷貨退回不同,原本繳的營業稅不會退。
開發票時已經談好折扣,還要開折讓單嗎?
不用。照原價開立,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填折讓後的實收金額,就不必事後再開一張折讓單。
參考資料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7、9、20、20 條之 1、24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15、32 條之 1、35、48、48 條之 2)
-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115 年 4 月 22 日修正,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9 點)
- 營業人開立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如何處理?(9712)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頁面更新 114-10-09,2026-10-15 查閱)
- 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9716)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頁面更新 110-04-23,2026-10-15 查閱)
-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時,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應如何填具?(9438)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頁面更新 113-07-23,2026-10-15 查閱)
- 營利事業發生銷貨退回或銷貨折讓時,應如何處理?(2103)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頁面更新 113-05-27,2026-10-15 查閱)
- 統一發票因書寫錯誤退回另開不得按退貨或折讓處理(財政部 76/03/11 台財稅第 7621404 號函)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發票書寫錯誤如買受人已申報扣抵或拒絕退回應如何處理釋疑(財政部 91/09/10 台財稅字第 0910455492 號令)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營業人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單未依限據實傳輸存證於一定期間內免罰(財政部 113/12/12 台財稅字第 11304654284 號令)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財政部 82/02/19 台財稅第 821478431 號函)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同頁系統另收 81 年延至次期、72 年與 80 年取回貨物兩則函釋)
- 買受人發生財務危機而逕行取回貨物者不屬銷貨退回(財政部 80/06/21 台財稅第 800171253 號函)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收款時開立憑證之營業人如所收支票無法兌現之處理釋疑(財政部 89/03/17 台財稅第 0890451116 號函)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銷貨折讓之處理釋疑(財政部 75/04/28 台財稅第 7541444 號函)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如何避免作廢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重新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致交付予非實際交易對象注意事宜(財政部 98/10/22 台財稅字第 09800496260 號函)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應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以免受罰 — 財政部賦稅署(中文,台灣,2024-12-18,2026-10-15 查閱)
- 經雙方合意之退回或折讓,賣方營業人應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據實上傳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文,台灣,2025-10-28,2026-10-15 查閱)
- 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或次期申報扣減銷項稅額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文,台灣,頁面更新 115-01-14,2026-10-15 查閱)
- 發票書寫錯誤收不回,主動報備免煩惱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文,台灣,2020-04-10,2026-10-15 查閱)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是否處罰?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文,台灣,頁面更新 107-11-06,2026-10-15 查閱)
- VAT guide (VAT Notice 700) — HM Revenue & Customs,GOV.UK(英文,英國,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18.2 節)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稅務入口網問答與國稅局新聞稿,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與英國 GOV.UK 的版本為準;法規與電子發票作業規定可能修正,實際處理請以主管機關的最新說明為準。文中的公司與數字,除了註明出自臺北國稅局新聞稿的算例,都是說明用的一般情況,不代表任何個案。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制度整理,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個別的作廢、折讓、更正與申報,請跟會計師、記帳士或所屬國稅局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與會計記帳資源對接服務,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