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旅費:沒有出差報告單,金額標準再清楚也沒用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查帳時被剔除的差旅費,多數不是因為「報太多」。

是因為拿不出東西證明那趟真的跟業務有關。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對這件事寫得很直接: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所以這篇的順序是:先講那份文件該長什麼樣,再講金額標準。

先過第一關:出差報告單要寫什麼

條文的要求是:

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拆開來看,報告單上至少要有三件事:

要寫什麼為什麼
逐日前往地點證明每一天都在出差,不是只有頭尾兩天
訪洽對象證明有具體的對象,不是自己去晃
內容證明談的事情跟業務有關

這三項合起來要能「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這是認定的標準,不是形式上有填就好。

⚠️ 注意

最常見的失敗是只留了高鐵票與住宿發票,沒有報告單。憑證證明的是「你花了這筆錢」,但證明不了「這筆錢跟業務有關」——而後者才是能不能認列的關鍵。報告單要在出差當下或回來立刻寫,不要等年底補,因為「逐日」的細節過幾個月就想不起來了。

簡報板上的出差報告單範本標示三個欄位
查核準則第74條明定,未能提出出差報告單者應不予認定。

國內膳雜費:依職級分兩級

過了第一關,才進到金額。國內出差的膳雜費有最高標準,而且依職級分兩級:

對象每人每日最高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700 元
其他職員600 元

在這個範圍內,准予認定。

簡報板以兩條長短不同的橫條說明膳雜費分兩級
上限是稅務上可認列的天花板,不是公司應給的補助標準。

700 是上限,不是補助標準

這一節澄清一個常見的誤解。

很多人把 700/600 當成「公司應該給員工的出差補助」。它不是。

那是稅務上可以認列的上限——也就是說:

  • 公司可以給更多,但超過的部分在稅務上不被認列為膳雜費
  • 公司也可以給更少,那是公司自己的政策

給多少是勞資之間的約定,能報多少是稅法的規定,兩件事。

💡 小提醒

實務上多數公司會把公司的出差補助標準訂在這個上限附近,因為超過的部分公司要付、稅上又認不了,划不來。但這是選擇,不是義務。

國外出差:兩種方式,選一種

國外出差比國內複雜,因為有兩種計算方式可以選。

方式一(原則):全部按日支數額表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日支金額,應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

也就是膳、宿、雜費全部包在一個日額裡,不必逐筆附單據。

方式二(例外):宿費核實+膳雜費打五折

但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膳雜費則按照上述標準的 5 成列支。

也就是住宿費照實際支出認列(要有單據),但膳雜費只能報標準的一半。

宿費膳雜費
方式一:全部按日支包在日額內包在日額內
方式二:宿費核實核實認定(要單據)按標準 5 成

⚠️ 注意

選哪一種是有策略性的:出差地點住宿費高(例如東京、紐約、倫敦),住宿實際支出可能遠超過日額裡分配到的部分,這時方式二比較有利;但代價是膳雜費砍半。反過來,住宿費相對低的地區,方式一可能更划算。 ⚠️ 但方式二有一個前提:公司要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不是臨時決定這次要核實,是要先有制度。

💡 小提醒

另外,出差期間跨越新舊標準時,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標準會調整,長天期的出差要注意這一點。

簡報板以左右兩欄對比國外出差的兩種計算方式
住宿費高的地區第二種通常較有利,代價是膳雜費只能報一半。

日支數額表要去主計總處查

一個實務上的小提醒:那份「日支數額表」不在財政部,在行政院主計總處。

要查的話到主計總處網站(www.dgbas.gov.tw),那裡有:

  •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兩份是分開的,去大陸出差要看後面那一份。

💡 小提醒

查的地方跟直覺不同——稅務問題的標準在主計總處,這是因為它原本是政府機關出差的規定,稅法只是「比照」它來認定。所以標準調整的時機也跟著主計總處走,不是財政部。

一張表整理完

項目規定
前提出差報告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容),未能提出者不予認定
國內膳雜費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 700 元;其他職員 600 元(每人每日上限)
國外(方式一)依主計總處日支數額表
國外(方式二)宿費核實認定+膳雜費按標準 5 成(須先訂有核實報銷辦法)
跨新舊標準依出差日期分別計算

一句話:先有報告單,再談金額。

公司開始有跨區業務之後,出差、會議、接待的行政節奏會一起變複雜。人在桃園一帶、需要臨時的會議或接待空間,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出差旅費要附什麼才能認列

關鍵是出差報告單。依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只有高鐵票與住宿發票是不夠的——憑證證明你花了錢,報告單才證明這筆錢跟業務有關。

國內出差一天可以報多少

依規定有最高標準,依職級分兩級: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每人每日 700 元;其他職員每人每日 600 元,在此範圍內准予認定。要注意這是稅務上可認列的上限,不是公司應給的補助標準——公司給多少是勞資約定,能報多少是稅法規定。

國外出差怎麼算

有兩種方式。方式一: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膳宿雜費包在日額內)。方式二: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核實認定、膳雜費按標準 5 成列支。住宿費高的地區方式二通常較有利,但代價是膳雜費砍半,且方式二須先訂有制度,不能臨時決定。

日支數額表在哪裡查

在行政院主計總處(www.dgbas.gov.tw),不在財政部。那裡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與「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兩份分開的表,去大陸出差要看後者。原因是這原本是政府機關出差的規定,稅法只是比照認定。

出差期間跨越標準調整怎麼辦

依出差日期分別按新、舊標準計算。標準會調整,長天期的出差如果剛好跨越調整日,前後兩段要分開算,不能整趟用同一個標準。

公司給的出差補助超過 700 元可以嗎

可以,但超過的部分在稅務上不被認列為膳雜費。給多少是公司的政策與勞資約定,能認列多少是稅法的規定,兩件事不衝突但也不相同。實務上多數公司會把補助標準訂在上限附近,因為超過的部分公司要付、稅上又認不了。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4 條(旅費)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51&flno=74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員工國內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operating-expense-calculation/vKzovqZ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員工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認定標準如何?〉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operating-expense-calculation/M3Wo0nO
  • 行政院主計總處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及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https://www.dgbas.gov.tw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標準與規定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與日支數額表可能調整,實際適用之日支數額請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稅務認定請以財政部與所在地國稅局的最新規定為準。文中未涵蓋交通費、出差期間工時與加班等其他相關事項。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實際列報與制度訂定時,建議洽詢會計師、記帳士或所在地國稅局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