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怎麼寫?不用全體股東同意

有限公司要做重大決議(例如增資、修改章程、減資)時,很多負責人第一個反應是:是不是要把所有股東都找齊、全部同意才行?這個想法在2018年之前確實是對的,但公司法修正之後,門檻已經降低不少,不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這麼高的標準(有限公司的基本設立與治理概念,可以參考有限公司是什麼?設立流程、費用與股份有限公司差別一次看懂)。特別是股東人數較多、或有股東長期在國外、聯絡不易的有限公司,過去光是要湊齊全體股東同意,往往就要耗費不少時間,這也是修法後最直接受益的一群人。這篇把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這件事講清楚:它是什麼、什麼時候可以用、不同決議事項的同意門檻各是多少,以及怎麼準備一份完整的股東同意書。

股東同意書是什麼?為什麼有限公司不用開股東會?

股東同意書,是有限公司用來取代股東會決議的書面文件——跟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法律上並沒有強制要求召開實體股東會,公司重大決議可以透過書面方式,讓符合法定門檻比例的股東簽署同意,就等同於完成了決議程序,不需要像股份有限公司那樣走完整的股東會召集、開會、表決流程。

這個設計背後的邏輯是:有限公司通常股東人數較少、股權結構相對單純(甚至可能只有一位股東),要求走一套完整的股東會召集程序顯得沒有必要,用書面同意書取代,可以大幅簡化決議流程,這也是有限公司相較股份有限公司在治理上比較單純、彈性的地方之一。

2018年修法後,同意門檻降低了:三種事項各有不同標準

這是整篇文章最容易被誤解、也最需要更新認知的地方。2018年1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修正案,大幅調降了有限公司多項重大決議的股東同意門檻,修正前這些事項幾乎都需要「全體股東同意」,修正後改為依事項性質分成不同等級的門檻

決議事項修法前門檻修法後門檻(現行)
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全體股東同意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減資、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董事出資轉讓給非股東其他股東全體同意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也就是說,同樣是「有限公司要做決議」,現在依事項不同,可能只需要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權同意,不再是每件事都要湊齊全部股東的同意才能過關。這個修法的主要目的,是解決過去有限公司常因為某一位股東無法或不願配合,導致公司整體決議陷入僵局的問題——只要有一位股東不同意或聯絡不上,過去在「全體同意」的要求下,公司可能完全無法推動任何重大決議,修法後大幅緩解了這個困境。

用具體數字幫助理解:假設一家有限公司共有5位股東,出資額平均分配(每人20%),如果這次要做的是修改章程,只需要其中達到三分之二表決權(約4位股東,視實際出資比例計算)同意即可,不必等到第5位股東點頭;如果是減資,門檻更低,只要過半數表決權(約3位股東)同意就能通過。相較修法前無論哪一種決議都要5位股東全部同意,現行制度明顯彈性許多(有限公司增資的完整流程,可以參考公司增資一定要開股東會嗎?授權資本額決定關鍵;修改章程的完整流程與股份有限公司門檻對照,可以參考公司章程修正流程與決議門檻,三分之二出席才算數)。

修法前需全體股東同意與修法後三分之二即可對比情境
修法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修法後只要三分之二就好

股東同意書要寫什麼?基本內容架構

一份完整的股東同意書,通常需要包含這幾項內容:

  1. 決議事項的具體內容——清楚載明這次同意的是什麼事(例如「同意公司增資新台幣XX元,並修改章程第X條資本總額」),內容要具體明確,避免模糊表述。
  2. 決議依據的法條或章程條款——視情況註明這次決議適用的門檻依據。
  3. 同意股東的簽名與出資額(或表決權數)——每位參與同意的股東需要簽名,並載明其出資額,以便核算是否達到法定門檻的表決權比例。
  4. 決議日期——記載同意書簽署完成、決議正式成立的日期。
  5. 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確認同意書適用的公司主體。

股東同意書不是隨便寫一段話請股東簽名就好,內容的完整度會直接影響後續拿去辦理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是否認可這份文件作為有效的決議證明,如果內容含糊或缺漏關鍵資訊,可能會被要求補正,拖延整體登記時程。常見的疏漏包括:只寫「同意公司變更事項」這種籠統字句,沒有具體載明變更的內容細節;或是股東簽名旁邊沒有標明出資額,導致無法直接核算是否達到門檻比例,這些都會讓一份原本立意良好的同意書,在送件審核時被要求補正說明

律師指導負責人撰寫股東同意書具體內容情境
股東同意書內容要具體明確,不能寫得太籠統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同意書要怎麼處理?

如果公司只有一位股東(一人有限公司),所有決議理論上都由這位股東一人決定,門檻問題自然不存在——這位股東本身的同意,就已經是100%的表決權同意,任何比例的門檻都自動達標實務上,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同意書會相對單純,只需要這位股東本人簽署即可,不需要處理多方協調的問題,但格式上仍然建議完整記載決議事項、日期等基本要素,維持文件的完整性與可追溯性,不要因為只有自己一個人簽署就隨意省略必要資訊

獨自創業者簽署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情境
一人有限公司,這位股東的同意就能自動達標任何門檻

常見誤解:以為所有決議都要全體股東同意

以我實際接觸有限公司客戶的觀察,不少負責人並不知道2018年修法已經放寬了同意門檻,仍然以為公司所有重大決議都要全體股東同意,因此在協調股東的過程中,往往預留過多的時間與精力去追每一位股東的簽名,甚至因為某一位股東遲遲聯絡不上,讓整個決議進度卡住。這種資訊落差在中小型有限公司裡相當常見,尤其是公司設立已經有一段時間、負責人本身也不是每年都在處理公司登記事務的情況下,更容易還停留在舊制的認知裡。

釐清正確的門檻之後,很多原本以為卡關的決議,其實只需要過半數或三分之二的股東表決權同意就能完成,不需要堅持一定要湊齊全部股東——當然,如果公司章程本身訂了比法律規定更高的門檻(例如章程明訂變更章程仍需全體股東同意),那就要從章程規定,不能逕自套用法律的最低門檻。

股東同意書跟公司登記的關係

股東同意書本身是公司內部完成決議的證明文件,如果這次決議的內容涉及登記事項(例如章程變更牽動的資本總額、公司名稱等),股東同意書就需要作為變更登記案件的附件之一,一併送交主管機關審核。如果決議內容不涉及登記事項(例如某些內部治理細節),股東同意書仍然應該妥善保存,作為公司內部決議紀錄留存備查,不能簽完就隨意丟棄,日後如果需要證明某項決議確實經過合法程序,這份文件就是重要的佐證依據。

沒有拿到未同意股東的簽名,同意書還有效嗎?

只要簽署同意的股東,其表決權合計已經達到該事項的法定門檻(例如三分之二或過半數),股東同意書就已經合法成立,不需要每一位股東都在同意書上簽名換句話說,如果一家公司有5位股東,其中3位股東的表決權合計已經超過三分之二,這3位股東簽署的同意書就足以完成變更章程的決議,未簽名的另外2位股東,即使沒有在文件上簽字,也不影響決議的合法效力。不過實務上仍建議盡量保持股東間的溝通透明,即使某些股東的同意並非法定必要,讓所有股東知悉重大決議內容,有助於維持公司內部關係的和諧,避免日後產生不必要的誤會或爭議。

💡 小提醒

準備股東同意書前,建議先確認這次決議事項屬於哪一類門檻(三分之二以上、過半數,或章程另有規定),避免用錯門檻標準導致決議效力受質疑,必要時可以諮詢律師或會計師協助確認。

常見問題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要全體股東同意嗎?

不一定。2018年公司法修正後,依決議事項不同,門檻分為三種:變更章程、合併、解散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減資、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出資轉讓給非股東為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更高規定,否則都不再需要全體股東同意。

股東同意書可以取代股東會嗎?

可以。有限公司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求召開實體股東會,可以用股東同意書這種書面形式,讓達到法定門檻的股東簽署同意,等同完成決議程序,不需要走股份有限公司那套完整的股東會召集流程。

股東同意書要包含哪些內容?

應包含決議事項的具體內容、決議依據、同意股東的簽名與出資額、決議日期,以及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內容要具體明確,避免模糊表述,以免影響後續登記審核。

章程訂的門檻比法律規定高,要照哪個?

要從章程規定。法律規定的門檻是最低標準,如果公司章程本身訂了更高的同意比例(例如仍要求全體股東同意),就必須依照章程的較高標準辦理,不能逕自套用法律的最低門檻。

股東同意書要送主管機關嗎?

要看決議內容是否涉及登記事項。如果涉及(例如章程變更牽動的資本總額、公司名稱),股東同意書需要作為變更登記案件的附件;如果不涉及登記事項,同意書仍應妥善保存作為內部決議紀錄,不強制送件

董事出資轉讓也適用這個門檻嗎?

是的。董事將出資轉讓給非股東的第三人,依2018年修法後的規定,需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法前則需要其他股東全體同意

減資的同意門檻跟變更章程一樣嗎?

不一樣。減資與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適用的是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比變更章程、合併、解散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門檻來得低,兩者不能混用。

一人有限公司也需要股東同意書嗎?

需要,但相對單純。一人有限公司的所有決議由唯一股東一人決定,這位股東的同意本身就已達到任何比例的門檻,同意書只需要這位股東本人簽署,但仍建議完整記載決議事項與日期等基本要素,維持文件完整性

沒簽名的股東,決議對他還有拘束力嗎?

有。只要同意的股東表決權合計達到法定門檻,決議即合法成立,對全體股東(包括未簽名者)都有拘束力,未簽名不代表可以不受決議約束,但建議仍保持股東間溝通透明,避免日後產生誤會。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法〉相關條文
  • Eric CPA Notes —〈公司法修正小整理(2):有限公司股東同意門檻降低〉— https://ericcpa.co/公司法修正小整理-2-有限公司股東同意門檻降低/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