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規定什麼?加值型與非加值型完整架構

不少業主以為「營業稅就是5%」,但這其實只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範的其中一種課稅方式。這部法律的正式名稱本身就透露了關鍵:它同時規範「加值型」與「非加值型」兩種完全不同的課稅邏輯,適用的行業、稅率、計算方式都不一樣。特別是跨行業經營、或準備投入金融相關服務、餐飲娛樂業的創業者,經常誤以為所有行業都是統一的5%稅率,直到申報時才發現自己適用的其實是完全不同的課稅邏輯。這篇文章把營業稅法的整體架構講清楚:這部法律在管什麼、誰是納稅義務人、非加值型行業的稅率跟加值型差多少,以及境外電商是否也要繳這筆稅。

營業稅法在管什麼?先看這兩條基本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這是整部法律的課稅範圍——不論是境內銷售,還是從國外進口貨物,都在規範範圍內。

第2條進一步規定納稅義務人的範圍,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其銷售勞務由買受人負擔納稅義務)以及特定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的情況

誰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

依第6條,營業人的定義涵蓋四種情況: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事業;非以營利為目的、但實際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以及在境內沒有固定營業場所、但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的外國事業

最後這一類,正是境外電商(例如串流平台、雲端服務、線上廣告等數位服務業者)在台灣課徵營業稅的法律依據——即使沒有在台灣設立實體營業據點,只要透過數位方式對境內自然人銷售電子勞務,同樣落在營業稅法規範的「營業人」定義內

業主查看跨境電商訂閱服務頁面思考課稅問題
境外電商透過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同樣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

加值型跟非加值型,法律上怎麼分?

營業稅法之所以同時規範兩種課稅方式,是因為不同性質的行業,稅基計算的合理方式不一樣加值型的邏輯是「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只針對每個交易階段真正創造的加值部分課稅,適用大多數一般買賣業、製造業、服務業,稅率5%(加值型的完整計算方式,可參考加值型營業稅怎麼算?5%不是全部行業都適用

非加值型則是直接以「銷售總額」乘以特定稅率計算,不能扣抵進項稅額,適用的是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等法律明文列舉的特定行業,而且不同行業、不同業務內容,稅率也不一樣

舉例來說,一般電商業者銷售貨物,適用加值型5%稅率,可以拿進貨發票扣抵進項稅額;但如果是一家酒吧經營者,即使同樣是「銷售」性質,卻是依第12條適用25%的非加值型稅率,銷售總額直接乘以稅率,沒有扣抵空間——這種計算邏輯上的根本差異,正是不少創業者容易誤判的地方

為什麼營業稅法要設計兩種課稅方式?

金融保險業與特種飲食業之所以被排除在加值型稅制之外,主要考量是這些行業的交易性質特殊,很難清楚拆解出「進項」與「銷項」的加值關係——例如銀行的存放款業務、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本質上是資金與風險的移轉,跟一般買賣業「進貨、加工、賣出」的加值鏈條完全不同,如果硬套加值型的扣抵邏輯,反而會扭曲稅基的合理性至於特種飲食業採取較高的非加值型稅率(15%、25%),則帶有寓禁於徵的政策考量,稅率本身就高於一般消費性行業許多

理解這個立法邏輯,也有助於判斷自己規劃投入的行業是否可能落入非加值型範圍——凡是屬於法律明文列舉的金融保險相關業務、或涉及特種娛樂陪侍性質的餐飲服務,都應該在事前就確認清楚適用稅制,而不是等到申報時才發現稅率跟預期落差極大

非加值型行業稅率一次看懂: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

以我實際接觸客戶的經驗,不少客戶只知道「營業稅5%」,卻不知道自己所屬行業可能適用非加值型稅制、稅率完全不同——尤其特種飲食業、金融相關服務業,稅率落差極大,誤用加值型的認知容易造成申報錯誤

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非加值型行業的稅率如下:

行業類型具體項目稅率
金融保險業銀行業、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5%
金融保險業保險業再保費收入1%
金融保險業前述以外的銷售額(票券、證券、期貨、典當業等)2%
特種飲食業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15%
特種飲食業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25%

舉例來說,一家銀行經營存放款等本業業務,適用5%稅率;但同一家銀行若從事非本業性質的其他銷售,則改適用加值型營業稅第10條規定的稅率。這種「同一營業人、不同業務適用不同稅率」的情況,是非加值型稅制常見的實務判斷難點

銀行行員與餐飲業主對比不同行業的營業稅稅率
金融保險業稅率5%起,特種飲食業最高可達25%,跟一般加值型5%完全不同

誤用非加值型稅制的常見情況

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情況,是創業者一開始就套用「5%」的直覺去申報,卻沒發現自己實際經營的內容已經落入法律明文列舉的非加值型項目——例如原本只是一般餐飲業,後續增加了有娛樂節目或陪侍服務的營業項目,稅率就會從加值型的5%大幅跳升到15%甚至25%這種稅率認定的變化,通常跟營業登記時申報的營業項目直接相關,如果實際經營內容跟登記的營業項目不一致,除了稅率適用錯誤的風險,也可能衍生其他登記面的問題

餐飲業主看著新營業項目公告牌思考稅率變化
原本適用加值型5%的餐飲業,若增加娛樂節目或陪侍服務,稅率會跳升至非加值型15%甚至25%

境外電商在台灣也要繳營業稅嗎?

要。依第6條規定,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外國事業,同樣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營業人,需要依法課徵營業稅。這也是為什麼近年跨境數位服務業者(例如提供訂閱制影音、雲端儲存、線上廣告投放等服務的境外業者)在台灣同樣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對於在台灣的中小企業而言,這也代表向境外數位服務業者採購廣告投放、雲端服務等項目時,發票上會看到營業稅的計算,這正是這條規定在實務上的具體展現

沒依法繳納,會怎樣?

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卻未辦理稅籍登記或未依規定申報繳納,會面臨罰鍰處分,且可能被追溯補稅這部分的具體罰則金額與按次處罰邏輯,跟商業登記法的罰則是不同法律依據,完整說明可以參考營業登記罰則多少錢?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 小提醒

如果不確定自己所屬的行業究竟適用加值型還是非加值型營業稅、稅率該怎麼認定,建議直接洽詢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避免因為誤用稅制而產生申報錯誤或罰則風險。

常見問題

營業稅法規定哪些行業要課非加值型稅?

主要是金融保險業(銀行、保險、票券、證券、期貨、典當業等)與特種飲食業(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等),這些行業依法採「銷售總額×特定稅率」計算,不能扣抵進項稅額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銀行業、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稅率5%(保險業本業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保險業再保費收入稅率1%,其餘金融相關業務(票券、證券、期貨、典當業等)稅率2%

特種飲食業的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稅率15%;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稅率25%

誰是營業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人?

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營業人、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持有人、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銷售勞務由買受人負擔納稅義務),以及特定農業用油漁業用油轉讓不符免稅規定的情況

境外電商在台灣銷售也要繳營業稅嗎?

要。依營業稅法第6條,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透過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外國事業,同樣屬於法律規定的營業人,需依法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跟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律定義差在哪?

加值型是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只對交易階段的加值部分課稅,適用一般買賣業服務業,稅率5%;非加值型是銷售總額直接乘以特定稅率,不能扣抵進項,適用金融保險業、特種飲食業等法律明文列舉的行業

沒有依法繳納營業稅會怎樣?

會面臨罰鍰處分,且可能被追溯補稅,具體罰則金額依情況而定

一般餐飲業如果增加娛樂節目,稅率會改變嗎?

會。原本適用加值型5%稅率的一般餐飲業,如果實際經營內容變成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就會落入第12條規定的非加值型15%稅率範圍,建議營業項目異動時同步確認稅籍登記內容是否需要調整

為什麼金融保險業不適用加值型稅制?

因為金融保險業的交易性質特殊,例如存放款業務、保費收入本質上是資金與風險的移轉,很難清楚拆解出一般買賣業那種「進項、加值、銷項」的鏈條關係,法律因此改用銷售總額直接課稅的方式計算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2、6、11、12條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80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