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合夥開公司的朋友要退出,想把股份賣給另一位股東;新創的早期股東要把手上的股份轉給投資人;家族公司要把股份交給下一代。三種情況,大家講的都是「股權轉讓」。
可是「把股份賣給別人」這件事,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套不同的法律動作:要誰同意、要不要修章程、要不要去登記,規則都不一樣。稅又是另一條線,看的不是公司類型,而是公司有沒有發行經過簽證的股票。
下面照順序走一遍:先分公司類型,再看各自的流程,接著是稅,最後是整間公司轉讓與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文中的法條、函釋與規費,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
股權轉讓先分公司類型:有限公司轉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轉股份
日常說的「股權」,在《公司法》裡有兩個名字。有限公司的股東擁有的是「出資」,所以轉讓的是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擁有的是「股份」,轉讓的是股份。
有限公司的出資轉讓要其他股東同意、要修章程、要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則上自由轉讓,向公司辦過戶就好。
| 比較項目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轉讓的是什麼 | 出資額 | 股份 |
| 要誰同意 | 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轉讓人是董事要三分之二以上 | 原則上不用,章程也不能禁止或限制(閉鎖性公司例外) |
| 章程要不要改 | 要,章程記載股東姓名與出資額 | 不用,章程不記載股東 |
| 要不要去登記 | 要,變更後 15 天內 | 不用向主管機關登記,向公司辦過戶 |
| 沒做會怎樣 | 沒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 | 沒記進股東名簿不能對抗公司 |
| 稅 | 財產交易所得 | 看有沒有發行經簽證的股票 |
差別的原因在章程。公司法第 101 條規定,有限公司的章程要寫股東姓名與各股東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第 129 條)沒有股東名單。股東名單寫在章程裡,換股東就得改章程、辦登記;沒寫在章程裡,換股東就是公司內部的過戶。
打個比方:有限公司像門口掛著股東名牌的小店,換人就得換名牌、去登記機關報備;股份有限公司像發了會員卡的俱樂部,卡片可以轉手,到櫃台更新會員名冊就好。
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其他股東同意、修章程、15 天內變更登記

同意門檻:一般股東過半數,董事三分之二
公司法第 111 條把門檻分成兩種:
- 一般股東轉讓出資: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 董事轉讓出資:要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算的是「其他股東」的表決權,轉讓的人自己不算。表決權怎麼算,看第 102 條:有限公司預設每位股東一票,不管出資多少;章程可以改成照出資比例分配。所以同樣三位股東,章程寫法不同,要湊的同意數也不同。
用一個常見的情況看。一家有限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東,章程沒有另外規定表決權,甲是董事。乙要退出,把出資賣給朋友丁:其他股東是甲和丙,兩票裡要「超過一半」,等於兩人都要同意。換成甲要賣,門檻是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兩票裡一樣要兩票。股東人數少的有限公司,實務上常常是其他股東全部點頭才轉得成。
不同意的股東可以先買
第 111 條還有一條保護: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有優先受讓權;他不買,就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裡股東與出資額的記載。
說白一點,其他股東不能只說「不同意」就把人卡住,不同意的人要嘛自己用同樣條件買,要嘛就讓你賣。這也是談價格時要先跟其他股東打招呼的原因:他們隨時可能變成買方。
股東欠錢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同一條第 4 項也有規定:法院把股東的出資轉給別人時,會通知公司與其他股東在 20 天內指定受讓人;沒指定,或指定的人不願用同樣條件買,就視為同意轉讓。
修章程與變更登記
出資轉讓之後,章程上的股東名單就不對了。經濟部在 106 年的函釋寫明,出資轉讓要配合辦理修正章程登記;而且因為第 111 條已經「視為同意修改章程」,這種修章跟一般修章不同,有股東去向不明沒簽名,也不影響轉讓的效力。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登記事項變更後 15 天內要申請變更登記。逾期沒辦,依公司法第 387 條,可處代表公司的負責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沒登記還有另一個後果:第 12 條規定,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而不辦變更登記,不能拿來對抗第三人。
臺北市政府的申請須知列的主要文件是:申請書、股東同意書、修正後的章程與修正條文對照表、新股東的身分證明。股東同意書要寫明轉讓與受讓股東的姓名和轉讓金額,由同意的股東、新加入的股東與退出的股東親自簽名或蓋章。
桃園的公司在桃園網路e指通的申辦頁可以看到:變更登記規費一般 1,000 元,線上申辦 700 元,一般案件 7 個工作日;實際費用與天數以申辦當時的公告為準。
受讓人如果同時要當新的董事,就是兩件事一起辦:先出資轉讓、修章,再改推董事,詳細流程在公司變更負責人流程那一篇。
股東常進出、每次都要湊同意與修章的有限公司,可以考慮變更組織成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轉股份有限公司那一篇有整理門檻與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不用其他股東同意,向公司辦過戶

公司法第 163 條規定,公司股份的轉讓,除了本法另有規定,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但要在公司設立登記之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要賣股份,不用問其他股東。以前發起人的股份要等設立一年後才能轉,這個限制 107 年修法已經刪除,經濟部 108 年的函釋說明,新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也適用。
經濟部 93 年的函釋講得很直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轉讓,只要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不用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公司拒絕過戶屬於私權爭議,要走司法途徑。
有發行股票的背書轉讓,沒發行的寫轉讓書
有印製股票的公司,第 164 條規定股票由持有人背書轉讓,並把受讓人姓名記載在股票上。很多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其實沒有發行股票,這時候轉讓靠雙方簽的轉讓文件,財政部的函釋裡稱為「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再交給公司變更股東名簿。
不管哪一種,第 165 條都要求:受讓人的姓名和住所沒有記進公司的股東名簿,就不能拿這次轉讓對抗公司。也就是說,買方沒去公司過戶,公司開股東會、分股利,照樣找原來的股東。
股東名簿的停止過戶期間
第 165 條第 2 項還有一段期間不能過戶:股東常會開會前 30 天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 15 天內、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的基準日前 5 天內。簽約日剛好卡在這幾段期間裡,過戶要等期間過了才能辦,這次的股東會與股利還是原股東的。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看章程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例外。第 356 條之 5 規定,股份轉讓的限制要寫在章程裡;公司沒發行股票的,賣方要在交給買方的書面文件裡載明這個限制,買方也可以請公司給一份章程影本。
要轉讓閉鎖性公司的股份,先看章程寫了什麼條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那一篇有整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轉讓持股:要申報,當然解任只限公開發行公司
網路上常看到一句:「董事賣掉超過一半的股份,就會被解任。」這句話只對了一部分。
公司法第 197 條的當然解任,條文寫的是「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時持股的二分之一。經濟部 91 年的函釋也說,這條當然解任的規定專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董事。沒有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董事把股份賣掉多少,都不會因此當然解任。
但同一條第 2 項,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董事在任期中股份有增減,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經濟部 81 年的函釋說,董事一般的持股變動不是公司登記事項的變更,走的是這條申報;98 年的函釋補充,這項申報是讓主管機關公示實際持股,尚無罰則。
另外,第 22 條之 1 要求公司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超過 10% 股東的資料申報到資訊平臺,有變動要在 15 天內申報;這一項有罰則,經限期改正仍未改,代表公司的董事可處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董事持股變了,或買方買到超過 10%,公司都要記得更新。
股權轉讓要繳什麼稅:先看有沒有發行簽證股票

很多人以為股權轉讓一定是繳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其實要先看轉的是什麼:
| 轉讓的東西 | 算不算證券交易 | 證券交易稅 | 個人賣方的所得 |
|---|---|---|---|
| 有限公司出資額 | 不算 | 不課 | 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稅 |
| 股份有限公司,沒發行股票 | 不算 | 不課 | 財產交易所得 |
|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沒依第 162 條簽證 | 不算 | 不課 | 財產交易所得 |
| 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簽證發行 | 算 | 成交價千分之三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但要算入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 |
依據是財政部三份函釋,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 1144 把它們整理在一起:67 年的函說,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不是證券交易,屬財產交易,成本以取得出資額時支付的價款為準;80 年的函說,沒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轉讓時出具的股份轉讓證書、過戶書不課證券交易稅,但屬財產交易;84 年的函說,沒依公司法第 162 條簽證的股票,還沒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不是有價證券,轉讓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與公司各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24 條課稅。
股權轉讓的稅,看的是股票有沒有依公司法第 162 條簽證,不是看公司類型。
財產交易所得怎麼算、漏報的代價
算法是成交價減掉取得成本與相關費用。假設你當初出資 100 萬元成立有限公司,現在把出資以 160 萬元賣掉,差額 60 萬元要在隔年 5 月併入綜合所得申報;你的出資如果是跟別人買來的,成本就是當時付的價款。這筆所得不在報稅時的下載資料裡,要自己申報。
漏報的代價很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3 年的新聞稿舉例:有人以 780 萬元出資取得有限公司股權,後來以 2,400 萬元出售,只申報 120 萬元財產交易所得,被查獲短漏報 1,500 萬元,補稅 513 萬餘元,另依所得稅法第 110 條罰 256 萬餘元。國稅局同時提醒,還沒被檢舉、還沒被調查之前自動補報補繳,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免罰。
賣方如果是公司,同一筆所得不是報綜合所得稅,而是併入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簽證股票:買方要替賣方代徵證交稅
股票經簽證發行的,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向賣方按成交價課千分之三;買賣雙方私下直接轉讓、沒經過證券商的,第 4 條規定代徵人是買方,第 3 條要求交割當天代徵、隔天繳庫。私下買簽證股票的買方,要記得替賣方代徵證交稅。
所得那一邊,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把個人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所得,算進最低稅負的基本所得額;第 13 條是基本所得額扣除一定金額(條文寫 600 萬元,依物價指數調整、財政部公告)後按 20% 計算。金額大的交易,要一起算這一層。
對照一下國外。英國政府網站說明,用股份轉讓書(stock transfer form)買股份,交易超過 1,000 英鎊要繳 0.5% 的印花稅,簽署後 30 天內寄給印花稅辦公室並繳稅,1,000 英鎊以下不用繳。英國是看交易金額,台灣是看股票有沒有簽證,兩邊的稅基與繳稅的人都不一樣,這只是國外的做法,不能套用到台灣。
股權低價轉讓或轉給家人:差額可能被當成贈與
股份賣得比實際價值低很多,或賣給二親等以內的家人,要注意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規定,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讓與財產,差額以贈與論;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也以贈與論,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那筆錢不是賣方借給買方的。
賣給家人,就要留下對方真的付了錢、錢也不是你借他的紀錄。例如父親把出資賣給兒子,價款從兒子自己的帳戶轉進父親的帳戶,轉帳紀錄與轉讓契約一起留著,比一張寫著「已付清」的收據有用得多。
股份的時價怎麼算、贈與稅的免稅額多少,乾股怎麼給才合法那一篇有整理。
公司轉讓就是轉讓全部股權:債務跟著公司走

想把整間公司賣掉,最常見的做法就是把全部出資或股份轉給買方。公司還是同一家公司,統一編號、合約、員工都不變,公司過去的債務、稅務與合約責任也留在公司裡,換的只是股東。
所以買方在簽約前,通常會先看公司的財報、稅務申報、還在履行的合約、勞健保與欠款;賣方則要想清楚負責人要不要換、印鑑與銀行帳戶怎麼交接。買方最怕的不是價格,是簽完才發現的舊帳。
另外兩件事要先問清楚:
- 公司名下有很多不動產: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規定,交易持股或出資過半數的公司股份或出資額,而那家公司的價值一半以上是台灣的房屋、土地構成,這筆股權交易視同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不適用。
- 買方是外國人:外國人投資條例第 8 條規定,外國人投資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受讓股權前先確認核准文件。
股權轉讓流程:從談價格到過戶申報的五個步驟
前面幾節串起來,不管哪一種公司,大致都是這五步:
- 確認公司類型與章程:有限公司算門檻、先問其他股東要不要優先買;股份有限公司看章程有沒有閉鎖性限制。
- 談價格、簽轉讓契約:寫清楚下表那幾件事。
- 取得同意或辦過戶:有限公司取得股東同意書;股份有限公司請公司變更股東名簿,避開停止過戶期間。
- 登記與申報:有限公司 15 天內修章、變更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持股變動申報;兩種公司的 22-1 資料都在 15 天內更新。
- 稅:簽證股票由買方代徵證交稅;其他情況賣方隔年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轉給家人的留好付款紀錄。
轉讓契約至少要寫清楚的事:
| 項目 | 為什麼要寫 |
|---|---|
| 轉讓標的 | 出資額多少元,或股份幾股、是不是特別股 |
| 價格與付款方式 | 稅與贈與都看實際價款,轉帳紀錄要對得上 |
| 交割日 | 決定股利歸誰、有沒有卡到停止過戶期間 |
| 誰辦登記或過戶 | 有限公司 15 天期限,逾期罰的是負責人 |
| 公司狀況的聲明 | 整間公司轉讓時,舊債務與稅務由誰負責 |
| 不成立時怎麼辦 | 其他股東不同意、優先受讓,價款怎麼退 |
轉讓契約寫的是買賣雙方之間的事,登記與過戶才讓公司和外人承認這次轉讓。兩件都要做完,才算轉完。
💡 小提醒
價格、交割日、誰辦登記,最好在簽約前一次寫進轉讓契約,不要留到辦完登記才談。
如果要找律師、會計師一起看轉讓安排,紅點商務中心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顧問資源,可以協助對接。
股權轉讓常見的四個誤會
誤會一: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份也要去變更登記。 不用,向公司辦過戶就好;不用登記不等於什麼都不用做,過戶、停止過戶期間、董事持股申報、22-1 申報都要顧到。
誤會二:董事賣超過一半就會被解任。 只適用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中小企業的董事賣股不會當然解任,但要申報。
誤會三:沒發行股票,就不用報稅。 剛好相反,沒發行股票的轉讓不是證券交易,所得要自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誤會四:股東想退出,可以直接退股。 有限公司要靠轉讓出資;股份有限公司也沒有退股,轉讓是最常見的出路。
⚠️ 注意
有限公司沒取得其他股東同意就簽約,契約對買賣雙方或許有約束,但出資轉讓本身不生效,登記也辦不下來。先拿到同意,再付大筆價款。
常見問題
有限公司股東要轉讓出資,要幾個人同意?
看其他股東的表決權:一般股東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要三分之二以上;章程沒另訂時,每位股東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要辦變更登記嗎?
不用向主管機關登記,向公司辦理過戶、記入股東名簿即可;董事持股增減與 22-1 資料另外要申報。
股權轉讓要繳證券交易稅嗎?
只有經簽證發行的股票要繳,稅率千分之三;有限公司出資額、沒發行股票或股票沒簽證的不課證交稅,但賣方的所得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沒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要怎麼轉?
雙方簽股份轉讓文件,再請公司變更股東名簿;沒記進股東名簿,就不能對抗公司。
董事把股份賣掉,會被解任嗎?
沒有公開發行的公司不會當然解任,但董事任期中股份有增減,要向主管機關申報。
股份可以便宜賣給家人嗎?
可以賣,但顯著低於價值的差額可能以贈與論,二親等以內的買賣還要證明真的付了錢、錢不是賣方借的。
股權轉讓之後,股東會與股利歸誰?
看股東名簿上寫的是誰:還沒記進股東名簿,公司照樣找原股東;碰到股東會前或分派基準日前的停止過戶期間,要等期間過了才能過戶。
外國人可以買台灣公司的股權嗎?
可以,但要先依外國人投資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拿到核准再辦轉讓與登記。
參考資料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4-12-26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12、22 條之 1、101、102、111、129、163~165、197、356 條之 5、387 條)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0-04-23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證券交易稅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4-01-02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4 條)
- 所得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5-09-11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之 1、第 4 條之 4)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0-01-27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12、13 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5-09-11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5 條)
- 外國人投資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86-11-19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8 條)
-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疑義 — 經濟部 106/10/06 經商字第1060230808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股份轉讓須按法定程序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 — 經濟部 93/09/06 經商字第0930232744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發起人股份於新法施行後不受一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 — 經濟部 108/01/22 經商字第1080240056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始有本條當然解任規定之適用 — 經濟部 91/10/29 商字第0910224286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登記事項係指已登記的事項而言 — 經濟部 81/07/07 商215374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董事持股變動之申報 — 經濟部 98/11/30 經商字第0980216069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 — 財政部 67/12/26 台財稅第38498號函,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轉讓股份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非屬課稅範圍 — 財政部 80/04/30 台財稅第790191196號函,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 財政部 84/06/29 台財稅第841632176號函,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1144 個人出售股票或轉讓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115-04-10 更新,2026-10-16 查閱)
- 個人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轉載(中文,台灣,113-01-16,2026-10-16 查閱)
- 【中央】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變更登記 — 桃園網路e指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中文,桃園,2026-10-16 查閱)
- 有限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改推董事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 臺北市政府(中文,臺北,2026-10-16 查閱)
- Tax when you buy shares: Buying shares using a stock transfer form — GOV.UK(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僅作國外對照)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規費與處理天數,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桃園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與英國政府網站的版本為準;法規與機關作業可能修正,實際辦理以主管機關最新說明為準。文中的規費與罰鍰金額僅供參考,金額例子只用來說明算法,不代表任何個案;英國的規定只作對照,不適用台灣。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或稅務意見;你的轉讓要怎麼決議、價格怎麼定、要繳哪些稅,請向登記機關、國稅局,或律師、會計師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法律、會計資源對接服務,與文中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