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家簽證:不用先開公司就能申請,但兩年後要拿出成績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外國人想來台灣創業,會遇到一個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要開公司,通常得先有合法居留;要取得居留,又常被要求先有事業

創業家簽證就是為了打破這個循環設計的。

它最特別的地方,不須事先成立公司就能申請。但這不是免費的——入場門檻放低了,驗收門檻就放在兩年後。這篇把前後兩端都講清楚。

(如果你要處理的是外國公司在台灣設據點,那是另一件事,站上另一篇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講的是法人這條線;這篇講的是個人的居留資格。)

這個簽證最特別的地方:不須事先成立公司

先把這個簽證的整體樣貌講完,它的優點集中在幾件事:

特色意思
不須事先成立公司還沒開公司就可以先申請
可居留長達 2 年不是短期停留簽證
辦理展延不需出境不用為了換簽飛出去再飛回來
得以團隊名義申請共同創辦人可以一起
得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跟本國創業者一樣有貸款管道

適用對象是外國、港澳地區人才

💡 小提醒

「辦理展延不需出境」這一項對實際生活的影響比想像中大。許多簽證類型在展延時需要離境再入境,對正在營運事業的人來說,那是一趟被迫的中斷。這個簽證省掉了它。

創業者面對未開啟的公司登記文件夾露出放心神情
「已在臺設立事業並投資100萬」只是資格選項之一,不是必要條件。

個人要怎麼符合資格

個人申請的資格是符合其中一項即可,不是全部都要。主要有這幾條路:

條件適合誰
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已經拿到創投的團隊
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已進入政府天使方案
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 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走募資平台的團隊
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技術型創業者
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 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已經落地開始做的人

可以看出這幾條路的邏輯:要嘛有人投資你(創投、天使、募資平台),要嘛你自己有東西(專利、技能),要嘛你已經真的投錢下去做了(100 萬)

⚠️ 注意

最後那一條「已在臺設立…並投資 100 萬元以上」是唯一需要先有公司的路徑,但它不是門檻,是選項之一。如果你已經有創投投資或專利,就不必先開公司。很多人誤以為一定要先設立事業,就是把這一條當成必要條件在讀。

團隊也可以一起申請

共同創辦人不必各自想辦法,可以用團隊名義申請。條件依「事業成立了沒有」分兩種:

  • 在臺尚未成立事業:申請人須符合前面個人條件之一。
  • 已在臺設立符合認定原則之事業: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關鍵在「合計」兩個字——個人申請時那 100 萬要一個人投;團隊申請時是大家加起來達到 100 萬。對三、四個人一起出來做的團隊,這個差別很實際。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到底是什麼

前面提到好幾次這個名詞,它是《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定義的,最新一次修正是民國 113 年(2024 年)1 月 30 日。值得單獨講,因為它比多數人想的寬。

先看「新創事業」的門檻: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且屬於下列之一:

  • 國內新創事業: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設立未滿 8 年
  • 國外新創事業: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且設立未滿 8 年

另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設立未滿八年的限制

⚠️ 注意

網路上仍可查到「設立未滿五年」的說法,那是舊版。現行認定原則在 113 年修正後已放寬為八年。查資料時要看版本日期,這類門檻近年放寬過。

再看「具創新能力」的認定,符合其一即可:

款次條件
獲得投(籌)資達 200 萬元以上(創投投資/產業創新條例第 23 條之 2 個人現金投資/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審議通過/政府認定之新創募資平台)
已登錄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專利權人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智慧財產局登記
申請取得我國動植物品種權或命名登記(不含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一年內曾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政府直營或經核定公告之創育機構,並經推薦
新創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競賽或設計競賽獲獎
曾於指標性國際時裝週展演參展,或於指標性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及競賽入圍或獲獎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小提醒

第六款與第七款是很多人不知道的路——創業競賽或設計競賽得獎時裝週參展影展或國際時尚獎項入圍都算。對設計、時尚、影視這些領域的創業者來說,這條路可能比去找創投或申請專利更貼近他們實際做過的事。 ⚠️ 另外要注意:國外新創事業的認定,是符合上表除了第一款第 2 目(產創條例個人現金投資)與第二款(創櫃板)以外各款之一——這兩項只適用國內事業。第五到第七款的名單由經濟部公告。

設計創業者手持獲獎證書站在工作室中
認定原則第六、七款涵蓋競賽獲獎、時裝週參展與影展入圍,不必只靠創投或專利。

兩年之後:展延的三個條件是三選一

這是整篇的另一半重點。兩年期滿要繼續留下來,就要證明這兩年做出了東西。

展延條件同樣是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展延條件門檻
年營業收入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年營業費用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聘僱員工全職臺籍員工數達 3 人以上
其他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

注意兩個細節:

  1. 可以用「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這對營運有起伏的新創是保護。某一年特別差,可以拿三年平均來算。
  2. 員工那一條限定臺籍、而且是全職。用兼職或外籍員工湊人數是不行的。
簡報板呈現展延三個條件的三條路徑
三個條件分別對應做生意、燒錢研發、在地服務三種不同型態的新創。

三個條件,其實對應三種不同的新創

這一節是我覺得最值得早點想清楚的地方。

三個展延條件不是隨便訂的,它們分別對應三種不同型態的事業

  • 看營業收入(300 萬) → 適合已經在做生意、有實際銷售的。電商、服務業、貿易這類現金流明確的事業,走這條最自然。
  • 看營業費用(100 萬) → 適合還在燒錢研發、還沒開始賣的。深科技、生技、需要長期開發的產品,兩年內可能一毛營收都沒有,但研發、人事、場地的支出是實在的。
  • 看臺籍員工(3 人) → 適合已經在地化、把團隊建起來的。服務型、需要在地人力的事業,人數比營收更能反映投入。

💡 小提醒

這三條路應該在第一年就選定一條去經營,而不是等到第二年快到期才回頭看哪一條剛好達標。因為三者需要累積的東西完全不同——要衝營收就得早點開始賣;要用費用達標就要把支出留下可查證的憑證;要靠員工人數就要提早開始聘。臨時要補,通常來不及。

展延一次兩年,而且沒有次數限制

這一條常被誤讀。

展延一次以 2 年為限,但——這是重點——沒有展延次數的限制

也就是說,不是「只能展延一次、總共四年就要走」。只要每兩年都能符合展延條件,就可以持續展延下去

「一次以兩年為限」講的是每一次展延的期間長度,不是能展延幾次 這兩件事常被混在一起讀。

還能一起申請青創貸款

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附加價值:創業家簽證申請人得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這代表持創業家簽證的外籍創業者,在資金取得上有跟本國創業者類似的管道,不是只能靠自有資金或海外匯入。

至於這個貸款本身的申請條件、額度與利率怎麼算,站上另一篇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條件、額度與利率完整說明有完整整理,那些規則是共通的。

如果走「已在臺設立事業」這條路

最後回到實務。如果你選的是「已在臺設立事業並投資 100 萬以上」這條資格路徑,或是打算用「年營業費用 100 萬」來達成展延,有幾件事會同時發生

  • 要先完成公司登記,而公司登記需要一個登記地址
  • 要有可查證的支出紀錄——營業費用不是口頭說有,是要拿得出憑證的
  • 辦公空間的租金、登記地址的費用,本身就是營業費用的一部分

也就是說,對走這兩條路的人來說,「在哪裡登記、花了什麼錢」不只是行政瑣事,它直接關係到資格與展延

公司登記的整體流程,站上另一篇公司登記怎麼辦有從頭講起。如果據點打算設在桃園一帶、還在評估登記地址與辦公空間的安排,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創業家簽證一定要先成立公司嗎

不用。「不須事先成立公司」正是這個簽證最主要的特色之一。個人申請的資格是符合其中一項即可,包含獲創投投資、獲國發基金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於政府認定募資平臺投(籌)資 200 萬元以上、取得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等。「已在臺設立事業並投資 100 萬元以上」只是其中一個選項,不是必要條件。

創業家簽證可以待多久

可居留長達 2 年,而且辦理展延不需出境。期滿符合展延條件者可以申請展延,展延一次以 2 年為限,但沒有展延次數的限制——只要每次都符合條件就能持續展延。

展延要符合什麼條件

三選一(另有「其他足資審核之營運實績」)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收入達 300 萬元以上最近一年或最近三年平均年營業費用達 100 萬元以上;或聘僱全職臺籍員工數達 3 人以上。可以用「最近三年平均」計算,對營運有起伏的新創是一種保護;員工那一條限定全職且為臺籍。

團隊申請跟個人申請差在哪

差別在投資金額怎麼算。個人申請走「已設立事業」這條路時,需要個人投資 100 萬元以上團隊申請若已在臺設立符合認定原則之事業,是團隊成員合計投資達 100 萬元以上,且成員須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若團隊在臺尚未成立事業,申請人須符合個人條件之一。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的門檻是什麼

依《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修正),新創事業指實收資本額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且國內事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設立未滿 8 年(國外事業依外國法律登記、同樣未滿 8 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八年限制。注意網路上仍有「未滿五年」的舊版說法。 「具創新能力」則是八款條件符合其一,除了投資、創櫃板、專利、品種權、進駐園區之外,還包括創業或設計競賽獲獎國際時裝週參展指標性影展或國際時尚獎項入圍獲獎

外籍創業者可以申請青創貸款嗎

可以。創業家簽證申請人得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這是這個簽證的優點之一,代表持簽證的外籍創業者在資金取得上有與本國創業者類似的管道。該貸款本身的資格、額度與利率規則是共通的,可另外查閱相關說明。

展延只能展延一次嗎

不是。「展延一次以 2 年為限」講的是每一次展延的期間長度,不是能展延幾次——條文明定無展延次數限制。只要每兩年都能符合展延條件(營收、費用或臺籍員工數三選一),就可以持續展延下去。這兩件事很容易被混在一起讀。

參考資料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創業家簽證〉 https://www.sme.gov.tw/list-tw-2739
  • 新創圓夢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創業家簽證申請資格〉 https://startup.sme.gov.tw/home/modules/entrepreneur_visa/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創業家簽證〉申辦業務 https://www.moeaic.gov.tw/businessPub.view?lang=ch&op_id_one=6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申請創業家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https://www.boca.gov.tw/cp-338-175-2754c-1.html
  •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77291
  •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修正)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136
  •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何謂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 https://www.sme.gov.tw/article-tw-2786-9790
  • 內政部移民署 —《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PDF)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media/39080/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pdf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申請資格、投資金額門檻、展延條件與居留期間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資格審查處理要點》與相關認定原則可能修訂,實際請以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經濟部投資審議主管機關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經驗說明,個別申請能否通過審查取決於實際事證與主管機關認定,不構成任何核准與否的保證或法律意見;涉及具體申請規劃時,建議洽詢各該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