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外國公司想在台灣設一個據點,最常被推薦的第一步是「先設個辦事處就好,比較簡單」。
這句話前半對、後半容易出事。辦事處確實比較簡單——它只要報備,不用辦登記。但簡單是有代價的:它換到的權限很小,而且跨過界線是刑事責任,不是罰個錢了事。
這篇只講辦事處這一種據點。至於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三者該怎麼選,站上另一篇分公司登記有從「出事誰扛」的角度比較過,這裡不重做。
先弄清楚「報備」跟「登記」不是同一件事
很多人把這兩個詞混用,但在行政程序上它們是不同層級的東西。
| 報備 | 登記 | |
|---|---|---|
| 用在 | 代表人辦事處 | 分公司 |
| 性質 | 把事情告知主管機關 | 取得在台營業的資格 |
| 換到什麼 | 有限的代理權限 | 可以營業 |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它的門檻低,就是因為它不給你營業資格。
反過來,如果你要的是「可以在台灣做生意」,那不是報備能解決的,要走分公司登記。
⚠️ 注意
「簡單」跟「能做的事多」在這裡是反比。辦事處簡單,因為它本質上是外國公司在台灣的一個聯絡與代理窗口,不是一個營業據點。把它當成「便宜版分公司」用,問題就會出現。
辦事處能做什麼:業務上的法律行為
先講可以做的,範圍其實不算小。
代表人辦事處基本上是外國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得指派其代表人在台灣境內為「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具體包括:
- 議價
- 提供報價
- 參與標案
- 簽訂採購契約
看這四項會發現一個共通點:它們都是「準備階段」或「往外付錢」的行為。議價還沒成交、報價是把條件提出來、投標是爭取機會、採購是公司往外買東西。
所以辦事處可以做的事包括:在台灣找供應商、談條件、比價、下採購單、參與台灣的政府或民間標案、做市場調查、聯絡既有客戶。對很多外商來說,這些已經足夠支撐一個前期據點。
辦事處不能做什麼:那條紅線在哪裡
接下來是重點。
代表人辦事處僅能從事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不能涉及營利性的商業活動。
不能做的具體包括:
- ⛔ 簽訂銷售契約
- ⛔ 提供服務
- ⛔ 向客戶收取款項
這三項也有共通點:它們都是「把錢收進來」的行為。
⚠️ 注意
最容易出事的情境,是辦事處一開始只做聯絡與報價,做著做著客戶說「那就直接跟你們簽吧」,於是就在台灣簽了銷售合約、開始收款。這個轉折往往不是刻意違規,是業務自然發展的結果——但在法律上,那一刻就已經跨線了。

一個判斷方法:錢是流出去還是流進來
如果要一個好記的判準,可以用這一句:
錢往外付,多半可以;錢往內收,就要小心。
| 行為 | 錢的方向 | 可不可以 |
|---|---|---|
| 議價、報價 | 還沒有錢流動 | 可以 |
| 參與標案 | 還沒有錢流動 | 可以 |
| 簽訂採購契約 | 錢往外付 | 可以 |
| 簽訂銷售契約 | 錢要往內收 | ⛔ 不可以 |
| 提供服務 | 錢要往內收 | ⛔ 不可以 |
| 向客戶收款 | 錢往內收 | ⛔ 不可以 |
💡 小提醒
這個判準是幫助你快速警覺,不是精確的法律標準。實際案例的認定會看整體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單一動作的形式。只要你的台灣據點開始出現「客戶付錢給我們」的情形,就該停下來確認現在的型態夠不夠用,而不是等有人來問。

跨過紅線會怎樣?公司法第 371 條有刑責
這一節是整篇最該記住的部分,因為它的後果跟一般行政違規不在同一個量級。
依《公司法》第 371 條: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
三個地方要看清楚:
- 這是刑事責任,不是行政罰鍰。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都在條文裡。
- 責任落在「行為人」身上——也就是實際做那件事的人,通常就是在台灣的代表人或負責人。不是「公司被罰」而已。
- 還要自負民事責任。這代表如果因此產生糾紛,責任不會因為「我只是代表總公司」而轉嫁回去。
⚠️ 注意
這條的存在,讓「辦事處能不能營業」從一個行政問題變成一個人身風險問題。在台灣掛名代表人的那個人,要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邊界在哪裡——因為刑責是跟著人走的。

那想在台灣做生意該怎麼辦
如果評估下來確定要在台灣營業,路徑是明確的:
外國公司有意在台灣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者,依公司法第 371 條,應辦理分公司登記。
也就是說,從辦事處「升級」的路不是申請擴大權限,是回去辦另一種登記。兩者是不同的制度,不是同一件事的兩個等級。
實務上的順序通常是:
- 先設辦事處:市場還在探索期,主要做聯絡、調查、採購、投標
- 確定要營業時,辦分公司登記:開始有銷售與收款的需求
- 或直接設子公司:需要獨立的法律主體與責任區隔時
至於分公司與子公司該怎麼選,站上另外兩篇有完整比較:分公司登記講分公司的門檻與應備文件,台灣子公司怎麼設立講子公司與分公司在稅務與責任上的差異。
💡 小提醒
另外提醒一個容易混淆的舊制度:「認許」已經在 2018 年廢除了,如果你查到的資料還在講外國公司要先申請認許,那是舊制。站上另一篇外國公司認許還存在嗎有講新舊制的對照。
不能營業,那稅務上算什麼
既然辦事處不能營業,很多人接著會問:那它要不要辦稅籍?要不要報稅?
先講確定的部分。依經濟部投資臺灣入口網的說明:
僑外商來台設立辦事處,不必課稅,但不可營業。
這兩件事是綁在一起的——免課稅正是「不可營業」換來的。辦事處沒有在台灣產生營業收入,自然沒有對應的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不必課稅」不等於「跟國稅局完全沒有關係」。實際上仍有幾件事要處理:
- 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免稅不代表免報到。
- 有支付薪資或租金,就有扣繳義務。這是所得稅法對所有扣繳單位的普遍規定,跟你是不是營業單位無關。辦事處只要在台灣請人、付租金,扣繳與申報的義務就存在。
⚠️ 注意
辦事處的稅務處理,各家說法差異不小——網路上流傳的申報時點與項目版本不一,而且會隨個案的實際狀況(有沒有員工、帳戶有沒有孳息、總公司怎麼匯款)而不同。這一塊我建議不要照網路資料自己判斷,直接向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你這個辦事處該報什麼、什麼時候報。免稅的是營業所得,不是所有的申報義務。
辦事處還是需要一個地址
最後講一件實務上的事。
辦事處雖然不能營業,但它是一個真實存在的據點——要報備、要有代表人、要能收到文件。所以它需要一個地址。
這對剛進台灣市場的外商來說,常常是第一個卡住的地方:還沒確定要不要投入,就要先租一個辦公室,成本與承諾都太高;但沒有地址,報備這一步過不去。
這也是辦事處階段的典型需求——要的不是一個團隊坐得下的空間,是一個能穩定收信、地段說得出口的地址。
人在桃園一帶、正在評估台灣據點的第一步,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地址與相關安排。
FAQ 常見問題
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要登記還是報備
報備。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僅須向主管機關報備,不需要辦理登記。但要注意這兩者換到的權限完全不同:報備換到的是有限的代理權限,登記(分公司)換到的才是在台營業的資格。
辦事處可以做哪些事
可以從事「業務上之法律行為」,包括議價、提供報價、參與標案、簽訂採購契約。代表人辦事處在法律上是外國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可以指派代表人在台灣境內進行這些行為。實務上還可以做市場調查、聯絡既有客戶、尋找供應商。
辦事處可以簽約收錢嗎
不行。代表人辦事處僅能從事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不能涉及營利性的商業活動,例如簽訂銷售契約、提供服務、或向客戶收取款項。一個好記的判準是:錢往外付(採購)多半可以,錢往內收(銷售、服務、收款)就要小心。
辦事處違規營業會有什麼後果
有刑事責任。依《公司法》第 371 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業務;違反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要特別注意責任是落在「行為人」身上,也就是實際在台灣執行的代表人或負責人。
想在台灣正式營業要怎麼辦
辦理分公司登記。依公司法第 371 條,外國公司有意在台灣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者,應先辦理分公司登記。要注意這不是把辦事處「升級」,而是走另一種不同的制度。如果需要獨立的法律主體與責任區隔,另一個選項是設立子公司。
辦事處要課稅嗎
依經濟部投資臺灣入口網的說明,僑外商來台設立辦事處,不必課稅,但不可營業——免課稅正是不可營業換來的。但「不必課稅」不等於跟國稅局沒關係: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而且只要在台灣支付薪資或租金,扣繳義務就存在,這是所得稅法對扣繳單位的普遍規定。實際該報哪些項目、什麼時候報,會因有無員工與帳戶孳息等狀況而不同,建議直接向所在地國稅局確認,不要照網路資料自行判斷。
外國公司還需要先申請「認許」嗎
不用,認許制度已於 2018 年廢除。如果查到的資料還在講外國公司要先申請認許,那是舊制度的說法。但廢除認許不代表完全不用辦任何程序——要在台營業仍須辦理分公司登記,這一點沒有改變。
參考資料
- 投資臺灣入口網(經濟部)—〈僑外商來台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子公司,在所得課稅上有何規定?〉 https://investtaiwan.nat.gov.tw/faqQContent?lang=cht&search=78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外國公司登記在臺分公司、辦事處〉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5
- 經濟部 —〈公司登記業務:外國公司登記(在臺分公司)、辦事處〉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Apply/Apply.aspx?menu_id=32814&apply_id=2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法》(含第 371 條外國公司專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外國公司在台辦事處,營業撈過界會有刑責〉 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law/details.php?id=226
-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辦事處行為是否符乎規範〉 https://law.sme.gov.tw/ailt/modules/forum/details/?topic_id=43411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外國公司分公司在臺營業有何規定?〉常見問答 https://tcooc-c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71C48CD9E02C4FE2&sms=14CD04DB05B73A14&s=620783751118BFF3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公司法》外國公司專章的條文與主管機關的作業規定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經濟部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對「業務上之法律行為」與「營利性商業活動」界線的說明,是依公開資料整理的一般性經驗說明;個案的認定會依整體交易實質判斷,而非單一動作的形式,不構成針對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由於違反規定涉及刑事責任,實際規劃在台據點型態時,強烈建議先洽詢律師或主管機關確認。另本文關於辦事處稅務處理的說明,僅採用政府公開資料可確認的部分;實際申報項目與時點會因個案狀況而異,請直接向所在地國稅局確認。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