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怎麼算?「加給」跟「另再加給」差很多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加班費算錯,多數不是因為倍數背錯,而是因為把兩套不同的公式弄混了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在講平日加班時,用的動詞是「加給三分之一」;在講休息日出勤時,用的是「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兩個詞不一樣,算出來的金額差很多。

這篇把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種情況分開講。

平日延長工時:兩段式加給

先看平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平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分三種情況:

情況加給標準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依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延長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也就是說,平日加班是兩段式的:前兩小時一個標準,後兩小時另一個標準。加班四小時不能用同一個倍數乘到底。

💡 小提醒

第三種情況是特殊狀況(第 32 條第 4 項涉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延長工時),一般日常加班不會用到,但要知道它存在。

休息日出勤:條文用的是「另再加給」

接下來是休息日,也就是週休二日裡可以出勤的那一天

依第 24 條第 2 項:

情況加給標準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注意兩個地方:

  • 動詞是「另再加給」,不是「加給」
  • 倍數是「一又三分之一」「一又三分之二」,前面多了一個「一」
簡報板以兩欄對比平日加給與休息日另再加給的係數
休息日的係數是平日的四倍,兩套公式不能互相套用。

同樣加班兩小時,兩者差多少

把前兩節放在一起比較就很清楚了。

假設某位員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 200 元,同樣加班 2 小時:

條文用詞加給部分
平日延長「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00 × 1/3 × 2 小時
休息日出勤「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200 × 1又1/3 × 2 小時

同樣的時數,休息日那一欄的係數是平日的四倍(1又1/3 ÷ 1/3 = 4)。

⚠️ 注意

這就是為什麼公式不能互套。把平日的三分之一套用到休息日出勤,會嚴重短給;反過來把休息日的係數用在平日,則是多給。兩者在條文上是分開的兩項,不是同一件事的兩種說法。 (上面的數字只是為了說明兩者的結構差異,實際計算還要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認定、當月有無其他給付項目,建議用官方試算工具或洽詢勞動主管機關確認。)

「加倍發給」不是時薪乘二

第三個常見誤解在「加倍發給」這四個字。

依第 39 條,勞工的例假、休息日、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而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關鍵在前半句:那些日子的工資本來就要給

所以「加倍發給」的意思是——在原本就要照給的那一份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而不是「把時薪乘以二」。

💡 小提醒

理解這一點的方式是:你本來放假也有薪水(那是第一份),現在來上班了,所以再給一份(那是第二份)。合起來是兩份,但它的來源是兩個不同的理由。

業主手持兩份相同的薪資明細說明加倍發給的意義
假日的工資本來就應由雇主照給,來上班再加發一份,合計兩份。

例假不是給錢就能上班

這一節是合規上最重要的提醒。

很多人以為「例假只要願意付加倍工資,勞工也同意,就可以請他來上班」。

不是這樣。

依第 40 條只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才得停止勞工的假期;而停止假期的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換句話說,例假的限制不在錢,在「有沒有那三種情況」。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就算勞工同意、就算你願意付雙倍,也不能安排例假出勤

⚠️ 注意

「例假」跟「休息日」雖然常被合稱週休二日,但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休息日可以出勤,依第 24 條第 2 項給加給。 ・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只有三種法定情況才得停止假期,而且事後還要補假。 排班時把這兩天當成一樣的,是實務上很常見的違法來源。

簡報板以開門與柵欄對比休息日與例假可否出勤
例假僅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得停止假期,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四種假日,一張表看完

把四種情況整理起來:

假別能不能安排出勤工資怎麼算
平日(延長工時)可(有工時上限)前2小時加給1/3以上;再2小時加給2/3以上
休息日2小時內另再加給1又1/3以上;超過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國定假日/特休經勞工同意可工資照給+加倍發給
例假❌ 原則不可(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加倍發給,並應事後補假

一句話記住:休息日是「可以,但要加給」;例假是「原則不行,除非出事」。

算不出來的時候,有官方試算工具

最後提供一個實用資訊:勞動部有提供工時與工資的線上試算系統,可以直接輸入條件計算。

用官方工具的好處是不必自己判斷係數怎麼套,尤其在跨越多個時段、或同時涉及休息日與延長工時的情況下。

💡 小提醒

但工具算出來的是「依輸入條件的結果」,輸入條件本身正不正確(例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認定、是不是變形工時)仍然要先確認。複雜的排班或爭議個案,建議洽詢勞動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公司開始請人之後,工時、排班、薪資結構會一起變成常態性的行政工作。人在桃園一帶、正在安排辦公空間與相關開辦事項,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平日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分兩段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以內者,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另依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加班四小時不能用同一個倍數乘到底。

休息日出勤跟平日加班的算法一樣嗎

不一樣,條文用的詞就不同。平日是「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休息日是「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者為「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的係數是平日「加給三分之一」的四倍,兩套公式不能互相套用。

「工資加倍發給」是不是時薪乘二

不是。依第 39 條,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的工資本來就應由雇主照給;所謂「加倍發給」,是指在原本照給的那一份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理解方式是:本來放假也有薪水(第一份),現在來上班所以再給一份(第二份),合起來兩份但來源是兩個理由。

例假可以請員工來上班嗎

原則上不行。依第 40 條,只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才得停止勞工假期,並且停止假期之工資加倍發給、且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例假的限制不在錢——沒有那三種情況,即使勞工同意、即使願意付加倍工資,也不能安排例假出勤。

例假跟休息日差在哪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雖然常被合稱週休二日。休息日可以安排出勤,依第 24 條第 2 項給加給;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僅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得停止假期,而且事後還要補假。排班時把這兩天當成一樣的,是實務上常見的違法來源。

有沒有官方的加班費試算工具

有,勞動部提供工時與工資的線上試算系統,可輸入條件直接計算,好處是不必自己判斷係數怎麼套,在同時涉及休息日與延長工時時特別實用。但要注意輸入條件本身是否正確(例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認定、是否為變形工時),複雜排班或爭議個案仍建議洽詢勞動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假日工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停止假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40
  • 勞動部 —工時工資試算系統 https://calcr2.mol.gov.tw/Index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集: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 https://ilabor.ntpc.gov.tw/ckeditor/downloadFile/283349474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勞動基準法》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計算示例僅為說明平日與休息日兩套公式的結構差異,非實際薪資試算——實際金額取決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認定、是否適用變形工時、以及當月其他給付項目,個案差異大。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個案的工資計算結論;涉及具體排班、加班費計算或勞資爭議時,建議使用勞動部官方試算系統並洽詢勞動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