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加班費算錯,多數不是因為倍數背錯,而是因為把兩套不同的公式弄混了。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在講平日加班時,用的動詞是「加給三分之一」;在講休息日出勤時,用的是「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
兩個詞不一樣,算出來的金額差很多。
這篇把平日、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四種情況分開講。
平日延長工時:兩段式加給
先看平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平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分三種情況:
| 情況 | 加給標準 |
|---|---|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 依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延長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也就是說,平日加班是兩段式的:前兩小時一個標準,後兩小時另一個標準。加班四小時不能用同一個倍數乘到底。
💡 小提醒
第三種情況是特殊狀況(第 32 條第 4 項涉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延長工時),一般日常加班不會用到,但要知道它存在。
休息日出勤:條文用的是「另再加給」
接下來是休息日,也就是週休二日裡可以出勤的那一天。
依第 24 條第 2 項:
| 情況 | 加給標準 |
|---|---|
| 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 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注意兩個地方:
- 動詞是「另再加給」,不是「加給」
- 倍數是「一又三分之一」「一又三分之二」,前面多了一個「一」

同樣加班兩小時,兩者差多少
把前兩節放在一起比較就很清楚了。
假設某位員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 200 元,同樣加班 2 小時:
| 條文用詞 | 加給部分 | |
|---|---|---|
| 平日延長 | 「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200 × 1/3 × 2 小時 |
| 休息日出勤 | 「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200 × 1又1/3 × 2 小時 |
同樣的時數,休息日那一欄的係數是平日的四倍(1又1/3 ÷ 1/3 = 4)。
⚠️ 注意
這就是為什麼公式不能互套。把平日的三分之一套用到休息日出勤,會嚴重短給;反過來把休息日的係數用在平日,則是多給。兩者在條文上是分開的兩項,不是同一件事的兩種說法。 (上面的數字只是為了說明兩者的結構差異,實際計算還要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認定、當月有無其他給付項目,建議用官方試算工具或洽詢勞動主管機關確認。)
「加倍發給」不是時薪乘二
第三個常見誤解在「加倍發給」這四個字。
依第 39 條,勞工的例假、休息日、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而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關鍵在前半句:那些日子的工資本來就要給。
所以「加倍發給」的意思是——在原本就要照給的那一份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而不是「把時薪乘以二」。
💡 小提醒
理解這一點的方式是:你本來放假也有薪水(那是第一份),現在來上班了,所以再給一份(那是第二份)。合起來是兩份,但它的來源是兩個不同的理由。

例假不是給錢就能上班
這一節是合規上最重要的提醒。
很多人以為「例假只要願意付加倍工資,勞工也同意,就可以請他來上班」。
不是這樣。
依第 40 條,只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才得停止勞工的假期;而停止假期的工資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換句話說,例假的限制不在錢,在「有沒有那三種情況」。沒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就算勞工同意、就算你願意付雙倍,也不能安排例假出勤。
⚠️ 注意
「例假」跟「休息日」雖然常被合稱週休二日,但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休息日可以出勤,依第 24 條第 2 項給加給。 ・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只有三種法定情況才得停止假期,而且事後還要補假。 排班時把這兩天當成一樣的,是實務上很常見的違法來源。

四種假日,一張表看完
把四種情況整理起來:
| 假別 | 能不能安排出勤 | 工資怎麼算 |
|---|---|---|
| 平日(延長工時) | 可(有工時上限) | 前2小時加給1/3以上;再2小時加給2/3以上 |
| 休息日 | 可 | 2小時內另再加給1又1/3以上;超過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
| 國定假日/特休 | 經勞工同意可 | 工資照給+加倍發給 |
| 例假 | ❌ 原則不可(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 | 加倍發給,並應事後補假 |
一句話記住:休息日是「可以,但要加給」;例假是「原則不行,除非出事」。
算不出來的時候,有官方試算工具
最後提供一個實用資訊:勞動部有提供工時與工資的線上試算系統,可以直接輸入條件計算。
用官方工具的好處是不必自己判斷係數怎麼套,尤其在跨越多個時段、或同時涉及休息日與延長工時的情況下。
💡 小提醒
但工具算出來的是「依輸入條件的結果」,輸入條件本身正不正確(例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認定、是不是變形工時)仍然要先確認。複雜的排班或爭議個案,建議洽詢勞動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
公司開始請人之後,工時、排班、薪資結構會一起變成常態性的行政工作。人在桃園一帶、正在安排辦公空間與相關開辦事項,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平日加班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第 24 條第 1 項,分兩段: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以內者,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另依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加班四小時不能用同一個倍數乘到底。
休息日出勤跟平日加班的算法一樣嗎
不一樣,條文用的詞就不同。平日是「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休息日是「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者為「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的係數是平日「加給三分之一」的四倍,兩套公式不能互相套用。
「工資加倍發給」是不是時薪乘二
不是。依第 39 條,例假、休息日、休假及特別休假的工資本來就應由雇主照給;所謂「加倍發給」,是指在原本照給的那一份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理解方式是:本來放假也有薪水(第一份),現在來上班所以再給一份(第二份),合起來兩份但來源是兩個理由。
例假可以請員工來上班嗎
原則上不行。依第 40 條,只有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才得停止勞工假期,並且停止假期之工資加倍發給、且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例假的限制不在錢——沒有那三種情況,即使勞工同意、即使願意付加倍工資,也不能安排例假出勤。
例假跟休息日差在哪
法律地位完全不同,雖然常被合稱週休二日。休息日可以安排出勤,依第 24 條第 2 項給加給;例假原則上不得出勤,僅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得停止假期,而且事後還要補假。排班時把這兩天當成一樣的,是實務上常見的違法來源。
有沒有官方的加班費試算工具
有,勞動部提供工時與工資的線上試算系統,可輸入條件直接計算,好處是不必自己判斷係數怎麼套,在同時涉及休息日與延長工時時特別實用。但要注意輸入條件本身是否正確(例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認定、是否為變形工時),複雜排班或爭議個案仍建議洽詢勞動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假日工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停止假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40
- 勞動部 —工時工資試算系統 https://calcr2.mol.gov.tw/Index
-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集: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 https://ilabor.ntpc.gov.tw/ckeditor/downloadFile/283349474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勞動基準法》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計算示例僅為說明平日與休息日兩套公式的結構差異,非實際薪資試算——實際金額取決於「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如何認定、是否適用變形工時、以及當月其他給付項目,個案差異大。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個案的工資計算結論;涉及具體排班、加班費計算或勞資爭議時,建議使用勞動部官方試算系統並洽詢勞動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