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報稅委外之前,先確認對方的身分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記帳報稅要不要委外,多數公司很早就決定了:要。

但「委給誰」這件事,法律上其實有明確規定,而市場上的稱呼很亂。

「會計事務所」「記帳事務所」「稅務顧問」——這些是招牌上的字,不是法律上的身分。

《記帳士法》寫得很清楚:誰能合法接這個案子、能做到哪裡、做不到哪裡,以及沒資格還去接會怎麼樣。

《記帳士法》只承認兩條路

依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也就是兩條路:

路徑條件
考試記帳士考試及格,領有記帳士證書
舊制換證依第 35 條登錄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換領記帳士證書

第 35 條那一條是給法律施行前就在做這行的人的過渡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 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 注意

注意第 35 條的兩個條件——不是「做很久了」就算,還要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也就是這三年的收入本身要是報過稅的。而且取得資格之後不是一勞永逸,每年還有 24 小時的訓練義務。

💡 小提醒

另外還有一條路不在《記帳士法》裡: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本來就可以執行這些業務,而且業務範圍更廣(下一節會講到差別)。所以實務上你委外的對象,可能是記帳士,也可能是會計師。

簡報板上一條路徑分成兩支、各自通往一張證書後再匯合
依記帳士法第2條,考試及格領證,或依第35條登錄者換領記帳士證書。

記帳士可以做的五件事

依第 13 條第 1 項,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涵蓋面其實相當完整:登記、申報、諮詢、做帳,日常會用到的都在裡面。

💡 小提醒

「登錄區域內」這五個字也值得一提——記帳士的執業有區域登錄制度。這通常不會是問題,但如果你的公司在甲地、找的記帳士登錄在乙地,這是可以直接問對方的一件事。

有一件事,記帳士依法不能做

第 13 條還有第 2 項,而這一項才是委外時最該知道的: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拆成兩件事:

  • 查核簽證申報——這是會計師的業務,記帳士做不了
  • 訴願、行政訴訟——稅務爭議走到行政救濟,也不在記帳士的業務範圍

⚠️ 注意

這條界線在兩個時間點會浮出來: ・公司規模成長到需要稅務簽證或財務簽證時——原本的記帳士做不了這一塊,要另外找會計師。 ・稅務案件走到爭訟時——申報是一回事,被核定補稅之後要不要爭、怎麼爭,那已經超出記帳士的法定業務。 這不是能力問題,是法定業務範圍的問題。

簡報板以邊界圈出五個項目、兩個項目被排除在外
記帳士法第13條第2項明文排除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沒資格接案的罰則,最重到刑責

如果對方根本沒有資格呢?第 34 條規定得很重: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不只罰錢: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從行政罰一路升到刑事責任——這在專業服務的管制裡算是相當嚴格的設計。

💡 小提醒

罰的是執行業務的人,不是委任的公司。但這件事對公司的意義是:如果承辦你案子的人根本沒有資格,你的申報品質與後續責任要靠什麼保障?招牌上的字保障不了。

罰則裡少了一款,這個落差要知道

把第 34 條跟第 13 條並排看,會發現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第 13 條第 1 項有五款業務,但第 34 條的罰則只列了: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

第四款——「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不在罰則的射程裡。

款次業務無資格執行是否在 §34 罰則內
一登記事項✅ 是
二申報及申請✅ 是
三稅務諮詢✅ 是
四商業會計事務❌ 不在
五主管機關核可事項✅ 是

⚠️ 注意

這個落差不代表「做帳誰都可以做」——商業會計事務另有《商業會計法》在管(下一節就會看到),只是不透過《記帳士法》第 34 條這條罰則來管。 兩件事要分開理解:報稅與登記這一塊有執業資格的門檻與罰則;做帳這一塊的規範來自另一部法。

委外也要走決議程序——這條幾乎沒人照做

講到做帳,《商業會計法》第 5 條有一條實務上幾乎沒人照做的規定。

先看原則。第 1 項: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第 5 項才是委外的依據: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關鍵在最後那句「準用第二項及第三項」。第 2 項講的是主辦會計人員的任免要怎麼決議:

公司型態決議門檻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第 3 項再補一句: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法律上,「決定把帳委外給誰」跟「決定聘誰當主辦會計」走的是同一套程序。

⚠️ 注意

實務上這一步幾乎都被跳過——多半是負責人自己找一家、談好價錢就開始了。平常不會有事,但公司內部一旦出現爭議(股東質疑帳務、或要更換記帳業者而有人反對),這個程序有沒有走過就會變成問題。 成本很低:把它做成一份決議紀錄留檔就好。而且別忘了第 3 項——先看自己公司的章程有沒有訂更高的門檻。

會議桌旁眾人舉手表決,主席在會議紀錄本上記錄
商業會計法第5條第5項準用第2項、第3項,章程訂得更高者從其規定。

換人的時候,五日內要交代

還有一個時點容易被忽略:換記帳業者的時候。

第 5 條第 4 項: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這是一個很短的期限。

💡 小提醒

換記帳業者時真正會卡住的,通常不是新的一方接不接得住,而是舊的一方手上的東西交不交得出來——傳票、帳冊、憑證、電子申報的帳號與檔案。把交接的時點與範圍寫進委任契約裡,比事後再談容易得多。

一張表整理完

主題規定
資格記帳士考試及格領證;或依 §35 登錄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換領(另有會計師依會計師法)
§35 條件施行前從事滿 3 年、均有報繳執行業務所得;每年至少 24 小時專業訓練
業務範圍登記、申報與申請、稅務諮詢、商業會計事務、主管機關核可事項(五款)
不能做查核簽證申報、訴願、行政訴訟
無資格執行3 萬至 15 萬元罰鍰;處分 3 次以上仍為之,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罰則範圍只及於第一至三款及第五款;第四款商業會計事務不在內
委外程序準用主辦會計人員任免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過半出席過半同意/有限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章程更高者從其規定
交接離職或變更職務應於 5 日內辦理交代

一句話:委外之前先確認身分,委外之後責任還是公司的。

公司到了要把行政與帳務整理成固定流程的階段,通常也在重新安排辦公空間與對外聯絡的方式。人在桃園一帶、正在評估空間與配套,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誰可以合法幫公司記帳報稅

依《記帳士法》第 2 條有兩條路:記帳士考試及格並領有記帳士證書,或依第 35 條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換領記帳士證書。另外,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本來就可以執行這些業務,而且範圍更廣。招牌上寫「會計事務所」「記帳事務所」是名稱,不等於法律上的執業身分,可以直接請對方出示證書。

記帳士有什麼不能做的業務

有。依第 13 條第 2 項,記帳士的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所以公司規模成長到需要稅務簽證或財務簽證時,要另外找會計師;稅務案件走到行政救濟階段時,也超出記帳士的法定業務範圍。這是法定業務範圍的界線,不是能力問題。

沒有資格就接記帳報稅的案子會怎樣

依第 34 條,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而擅自執行第 13 條第 1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業務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且受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罰的是執行業務的人,但對委任的公司來說,這代表承辦人的資格直接關係到申報品質與後續責任。

記帳士的五款業務,罰則都有涵蓋嗎

沒有。第 34 條只列第 13 條第 1 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第四款「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不在罰則範圍內。這不代表做帳誰都可以做——商業會計事務由《商業會計法》規範,只是不透過《記帳士法》第 34 條這條罰則來管。報稅與登記、做帳,適用的規範來源不同。

公司要把帳務委外,需要經過決議嗎

需要。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5 項,公司組織之商業,其委託處理商業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也就是跟任免主辦會計人員一樣: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實務上常被跳過,但做成一份決議紀錄留檔的成本很低。

換記帳業者時有什麼期限要注意

有。依《商業會計法》第 5 條第 4 項,會計人員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換記帳業者時真正會卡的通常是交接本身——傳票、帳冊、憑證、電子申報的帳號與檔案。建議把交接的時點與範圍先寫進委任契約,比事後再談容易得多。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記帳士法》(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1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記帳士法》第 13 條(業務範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10&flno=13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記帳士法》第 34 條(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110&flno=34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商業會計法》第 5 條(會計人員與委外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9&flno=5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記帳士法》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 111 年 5 月 4 日),相關法規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版本為準。本文未涵蓋委外服務的市場收費行情,該部分無公開的官方基準可引用。會計師的業務範圍依《會計師法》另有規定,本文僅就與記帳士業務的界線處說明。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涉及實際委任、決議程序與爭議處理時,建議洽詢會計師、記帳士或律師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