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三十人怎麼算,比要不要訂更容易出錯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的門檻是三十人。

多數人記得這個數字,但實際上會出事的地方在後面幾層:人數怎麼算、多久之內要做完、核備之後還要做什麼,以及訂了之後條款是不是有效。

這篇按這個順序走。

先算人數:同一雇主,包含分支機構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的門檻寫的是「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問題是:三十人怎麼算?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2 項把答案指了出去——依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計算。而那一項的規則是:

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拆成兩個判準:

判準意思
同一雇主看的是雇主,不是看據點
包括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的人數要合計

⚠️ 注意

這是最容易誤判的一點。三個據點各 12 人,每個據點看起來都離三十人很遠,但合計 36 人,已經達到門檻。 反過來,計算的基礎是「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不適用勞基法的人員不列入。你的公司裡哪些人適用,這是要先確認的前提。

簡報板上三個分開的圓點群被一個大括號合併框住
三個據點各十二人、合計三十六人,一樣達到訂立工作規則的門檻。

時程很緊:滿三十人應即訂立,三十日內報核備

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把時程訂得很明確: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兩個動作、兩個時點:

  • 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
  • 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小提醒

「滿三十人時」是一個動態的時點,不是年度檢查項目。公司人數是會變動的——一次擴編就可能跨過門檻。把「人數達到 30」設成一個會觸發行動的門檻,比每年年底才想起來實際。 另外注意是「當地主管機關」,也就是事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處。

簡報板上短時間軸標出兩個時點與中間的區間
報核備的對象是事業所在地的當地主管機關。

十二款應載事項

第 70 條列了十二款,涵蓋面幾乎是整套人事制度:

款事項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而且條文前面寫了「應依其事業性質」——不是每家公司抄同一份就好,內容要對得上自己的營運實況。

💡 小提醒

把這十二款當成盤點清單來用,比當成目錄來用有價值:逐款問「我們公司這件事現在是怎麼做的」,會直接照出哪些事情其實從來沒有寫下來過。

核備之後還有兩件事,而且都要做

第 70 條的條文是「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施行細則第 38 條把「公開揭示」講得更具體:

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是兩件事,不是二擇一:

  • 於事業場所內公告
  • 印發各勞工

⚠️ 注意

實務上最常漏掉的是後面那一項。貼在公布欄、或放在內部系統裡,只完成了「公告」;條文另外要求「印發各勞工」。 這兩件事的用意不同:公告是讓規則處於公開狀態,印發是確保每一位勞工實際拿到。只做前者,在爭議時很難證明勞工知悉內容。

同一畫面中一人張貼公告、另一人逐份發給同仁
兩件事都要做,只做公告無法證明勞工已知悉內容。

訂了不等於有效

這是第 71 條,很短但很關鍵: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也就是:訂進工作規則裡,不會讓一個違法的條款變成合法。

⚠️ 注意

這一條要跟前面的「核備」一起理解。核備不是核准——把文件送出去、主管機關備查了,不代表裡面每一條都被認證為有效。 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工作規則裡寫了一條比法定標準不利於勞工的規定,平常沒事,一旦爭議發生、法院檢視,這一條直接依第 71 條無效,公司還是要回到法定標準。

罰則可以加重到一半

沒有訂、或沒有報核備,罰則在第 79 條第 3 項: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第 79 條第 4 項另外給了加重的空間: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金額
法定罰鍰2 萬至 30 萬元
加重後上限最高可再加至法定最高額的二分之一

💡 小提醒

加重的三個依據值得注意:事業規模、違反人數、違反情節。規模越大、影響的人越多,加重的空間就越大——這對已經跨過三十人門檻、還在成長的公司特別有意義。

兩個彈性:可以分項訂,也會被要求修訂

最後兩條是實務上比較少被提到、但很實用的規定。

一、可以分項另訂(施行細則第 39 條)

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本法第七十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也就是不一定要擠成一本大部頭。獎懲辦法、請假辦法、差旅辦法各自成篇是可以的。

二、要適時修正,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修訂(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3、4 項)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 注意

第 3 項的三個觸發事由值得記下來:法令變動、勞資協議、管理制度變更。勞動法令這幾年修得頻繁,工作規則訂完就放著不動,很容易變成「寫的是舊法」。 而且修正之後要再走一次核備程序,不是改完內部公告就結束。

一張表整理完

項目規定
門檻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
人數怎麼算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包括分支機構
時程滿 30 人時應即訂立;30 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內容依事業性質,就 §70 十二款事項訂立
核備後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兩件都要)
效力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團體協約者無效
罰則2 萬至 30 萬元;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彈性得分別就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
修正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時適時修正並重新報核備;主管機關得通知修訂

一句話:先把人數算對,再算時程;核備不是核准,公告之外還要印發。

公司從十幾人成長到三十人前後,制度、空間與行政節奏通常是一起變的。人在桃園一帶、正在評估辦公空間與擴編配套,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幾個人以上要訂工作規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關鍵在人數怎麼算——依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2 項指向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是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且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所以三個據點各 12 人、合計 36 人,一樣達到門檻,不是按單一據點看。

工作規則要多久之內報核備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滿三十人時」是一個動態的時點,公司一次擴編就可能跨過門檻,建議把「人數達到 30」設成會觸發行動的內部門檻,而不是等年度檢查。

工作規則核備後就可以了嗎

還沒。第 70 條寫的是「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施行細則第 38 條進一步規定:工作規則經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這是兩件事,不是二擇一——貼公布欄或放內部系統只完成了公告,條文另外要求印發給每一位勞工,否則在爭議時難以證明勞工知悉內容。

寫進工作規則的條款就一定有效嗎

不一定。依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違反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而且要注意「核備」不是「核准」——文件送出去、主管機關備查了,不代表裡面每一條都被認證為有效。比法定標準不利於勞工的條款,在爭議發生時仍可能被認定無效,公司還是要回到法定標準。

沒有訂工作規則會被罰多少

依第 79 條第 3 項,違反第 70 條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條第 4 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三個加重依據中有兩個跟規模有關,對剛跨過三十人門檻、還在成長的公司特別值得注意。

工作規則要不要定期更新

要。依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3 項,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 1 項程序報請核備——也就是修正後要再走一次核備,不是改完內部公告就結束。同條第 4 項並規定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另依第 39 條,雇主認有必要時,得分別就第 70 條各款另訂單項工作規則,不必擠成一整本。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工作規則應載事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0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71 條(違反法令者無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訂立與核備時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2&flno=37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公告並印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2&flno=3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單項工作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2&flno=39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相關法規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的最新公告為準。人數計算依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2 項指向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的規則,「適用本法之勞工」的範圍須就個案認定。本文未提供工作規則的條文範本,也未涵蓋未滿三十人是否訂立、以及工作規則與勞動契約牴觸時的效力判斷。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涉及實際訂立、報請核備與勞資爭議時,建議洽詢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