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小吃店老闆被客人問:「可以開收據嗎?我要報帳。」另一邊,公司會計收到同事交回來的一張手寫收據,上面只蓋了一顆店章。兩個人手上是同一種紙,煩惱的卻不是同一件事。
這張紙叫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法律上的名字是「普通收據」。這篇分兩邊講:
- 你是開收據的人(行號、小吃店、個人工作室):收據要寫什麼、蓋什麼章、要不要留底、要不要貼印花。
- 你是拿收據報帳的人(公司會計、出差員工、學校與機關的計畫人員):能不能列費用、能不能扣抵營業稅、金額大有沒有限制、被退件怎麼補。
先講結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可以列費用報帳,但不能扣抵營業稅。法規沒有訂單張金額上限,管的是買方一整年的累計金額。收據的格式與印章樣式法規也沒有訂,訂的是「哪些事項一定要寫」。條文、函釋與官方回覆都是 2026 年 10 月 12 日讀到的版本。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是什麼:小規模營業人依營業稅法開的普通收據
它的依據只有一句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面簡稱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營業人賣東西或提供服務,應該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掣發」是公文用語,意思就是開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不是一種特別的單據,就是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開的普通收據。
誰可以免用,列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一共三十幾款。最常遇到的是第 1 款的小規模營業人,也就是規模小、由國稅局查定課稅的店。計程車、理髮業、經核准登記的攤販、診所的醫療服務,是同一條的其他款。它們開的也是普通收據,但免用的理由不一樣,這個差別在後面講報帳上限的時候會用到。
門檻、查定課徵與什麼時候要改開發票,屬於小規模營業人的課稅規定,可以看小規模營業人那一篇。
這張收據短期內不會消失。2026 年 3 月有報導讓人以為免用統一發票要走入歷史,財政部 3 月 19 日的新聞稿澄清:每月銷售額未達 20 萬元仍得免用統一發票,「尚無部分媒體所稱免用統一發票制度將走入歷史之情形」。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怎麼寫:帳簿憑證辦法第 22 條的必填欄位

收據要寫什麼,規定在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下面簡稱帳簿憑證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原文是: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
拆開來看是這張表:
| 欄位 | 怎麼寫 | 提醒 |
|---|---|---|
| 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 寫稅籍登記的名稱、地址與統一編號,多數店家刻在章上一次蓋好 | 手寫也可以 |
| 買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 買方是公司或行號就要寫 | 買方不是營利事業(例如一般消費者)時,條文說得免填 |
| 交易日期 | 交易當天的年月日 | 不要留空讓對方自己填 |
|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 | 一項一列,最後寫合計 | 只寫「貨品一批」最容易被退 |
| 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 小規模營業人的收據通常只有金額 | 見表格下面的說明 |
| 印章 | 加蓋印章 | 樣式沒有規定,下一節講 |
「銷售額及營業稅額」這一項,是照統一發票的格式寫進條文的。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由國稅局查定,不會在收據上分開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也說,小規模營業人開的銷售收據「其憑證未載有營業稅額」。小規模營業人的收據上只有一個金額,沒有另外一行營業稅,這是正常的。
客人說「幫我打統編」,指的就是表裡第二列:把買方的公司名稱與統一編號寫上去。寫了統編,它還是收據,不會因此變成發票。
那格式呢?有人問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用收銀機印明細、再蓋章,可不可以當收據。北區國稅局 2023 年 12 月 11 日的回覆是:「營業稅法尚無收據格式之強制規定」,但店家仍要照第 22 條辦理。文具店賣的收據本、自己用電腦設計的版面都可以,法規看的是該寫的有沒有寫。
下面是一份文字版的範例,店名與號碼都是佔位寫法:
- 抬頭: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第 ○○ 號
- 買受人:○○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
- 日期:○ 年 ○ 月 ○ 日
- 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會議便當,20 個,單價 ○○ 元,金額 ○○○○ 元
- 合計:新臺幣 ○ 仟 ○ 佰 ○ 拾 ○ 元整
- 開立人:○○商行,統一編號與地址(蓋章)
第一列的號碼對應辦法第 21 條的「依次編號」,其餘每一列都對應第 22 條。
免用統一發票章要刻什麼:法規沒有規定格式,重點是名稱、地址與統一編號
先分清楚兩顆章。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蓋的是「統一發票專用章」,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規定它要刻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與「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蓋在收據上的章,法規沒有對應的條文。
有人問過北區國稅局:收據上蓋店章、沒有蓋含統編與負責人的「專用章」,是不是不合法、不能報帳?北區國稅局 2023 年 12 月 22 日回覆:店家掣發普通收據所蓋印的印章「尚無強制規定格式」,仍應照帳簿憑證辦法第 22 條辦理。2024 年 3 月另一則問「店章只有店名、沒有統編、沒蓋小章可以嗎」,答覆相同。
所以市面上那顆長方形、刻著店名、統一編號、地址與「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的章,是常見做法,我查不到規定它內容的法規或函釋。它好用,是因為第 22 條要的賣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一蓋就齊。
💡 小提醒
章上沒有統一編號或地址,不代表收據無效,但缺的那一項要另外寫在收據上。負責人小章稅法沒有要求;買方的公司或機關可以有自己的內規,對方要求就補蓋,比爭論快。
反過來要小心的是另一種情況。收據上蓋的如果是「統一發票專用章」,代表這家店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它該開的是發票,不是收據。這種收據拿去報帳會出問題,「被退件」那一節會講。
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的小店要做的事:編號、留底與收據金額
站在開收據這一邊,要記住三件事。
第一,編號與留底。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給與他人的憑證「應依次編號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所以收據本要用有存根聯或複寫聯的,照號碼順序開,不要跳號。留下來的那一聯是會計憑證,同辦法第 27 條規定至少保存五年。會計憑證的保存年限與起算點,可以看公司文件要留多久那一篇。
第二,不是每一筆都要開。同一條第 5 項寫: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對外營業事項發生時「得免給與他人原始憑證」。賣一碗麵不用主動開收據;客人要報帳、開口要了,就照規定開給他。
第三,收據開出去的金額,就是國稅局看得到的營業額。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是照國稅局查定的銷售額課的。財政部 1991 年的一則函說得很直接:開立的銷貨收據金額超過查定的銷售額,「應按月計算差額補徵營業稅」。
常見的情況是這樣。一家行號平常做散客生意,某個月接到公司客戶的大單,開了一張金額很高的收據。收據本身沒有違規,但買方會拿它入帳,這個數字遲早會跟查定的銷售額放在一起比。生意長大了,該做的是讓課稅方式跟上,不是把收據金額寫小。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要不要貼印花:載明品名、數量與價款就免貼
不用貼,前提是它是一張「賣東西或提供服務」的收據。
印花稅法第 5 條把「銀錢收據」列為課稅憑證,第 7 條規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第 5 條同一款的但書,把「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排除在外。財政部 1986 年的函講得更具體: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印花稅票。稅務入口網的印花稅問答是同一個答案。
免貼的理由,在於收據上寫了賣什麼、賣多少、多少錢。只寫「茲收到新臺幣若干元」、沒有交易內容的收款單據,例如收押金、收借款,就不是銷貨憑證,要回到銀錢收據的規定。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可以報帳嗎:可以列費用,但要過三關

可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面簡稱查核準則)在很多費用科目裡,直接把普通收據寫成合法憑證:
| 費用 | 查核準則怎麼寫 | 條次 |
|---|---|---|
| 文具用品、雜項購置、燃料費 | 統一發票;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應取得普通收據 | 第 73、84、93 條 |
| 修繕費、廣告費 | 同上 | 第 77、78 條 |
| 交際費(在外宴客及招待) | 同上 | 第 80 條 |
| 國內出差的住宿費 | 旅館業書有抬頭的統一發票、普通收據等 | 第 74 條 |
| 運費(交付民營運送業) | 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 第 75 條 |
交際費另外有限額,級距與算法在交際費那一篇。
但要過三關。
第一關,對方真的是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查核準則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費用「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對方如果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該拿的是發票;發票的種類與開立時機,可以看開發票怎麼開那一篇。
第二關,該記載的事項齊全,就是前面那張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列的要件是: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第三關,全年累計不超過上限。查核準則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果取得的是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的普通收據,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三十為限,超過的部分不予認定。稅務入口網的問答寫的是同一個比例。
實際算一筆帳。假設一家公司今年被核定的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是 1,000 萬元,千分之三十就是 30 萬元。整年跟小吃店、小文具行、小修理行拿的普通收據,合計在 30 萬元以內都可以認列;合計到了 36 萬元,多出來的 6 萬元會被剔除。這些數字只是示範算法,僅供參考,實際以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這個上限有它的範圍,不是所有收據都算進去:
- 進貨、原料這類「成本」不在裡面。財政部 1977 年的函說,液化石油氣的分裝費屬於成本,不適用第 67 條。
- 實際供應員工膳食所買的主食,財政部 1979 年的函說不受限制。
- 計程車的收據不算。財政部同年另一則函的理由是:計程車業是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免用發票,「而非因屬小規模營利事業而免用統一發票」。
千分之三十的條文對象是「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的普通收據」,而且只管製造費用與營業費用。理髮、診所這些依別款免用發票的行業,照條文的文字也不在裡面;個案拿不準,直接問國稅局最準。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可以扣抵營業稅嗎:不行,收據上沒有載明營業稅額
不行。公司每兩個月報一次營業稅,算法是賣東西收的稅(銷項稅額)減掉買東西付的稅(進項稅額)。能拿來減的憑證,營業稅法第 33 條列得很清楚: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第 19 條再補一句:沒有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 33 條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普通收據兩個條件都不符合:它不是統一發票,上面也沒有營業稅額。稅務入口網的問答直接回答: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的銷售收據「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憑證」。
同一筆支出,拿收據可以在算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費用,但每兩個月的營業稅扣不到。對買方來說,跟免用發票的小店買東西,付出去的錢全額都是成本。小店的公司客戶一多,就會開始被問「能不能開發票」,原因在這裡。
這不是台灣才有的設計。英國政府的說明寫著,只有辦了加值稅登記的事業可以開加值稅發票,買方不能拿無效的發票或對帳單去退稅。沒有登記的小賣方不開稅務發票,買方就扣不到稅,英國也是這樣設計。英國只是對照,台灣的買方仍然只看營業稅法第 33 條。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金額超過一萬元可以嗎:沒有單張上限,限制在別的地方
可以。「收據最多只能開五千」「超過一萬就要開發票」這兩種說法流傳很廣,我在稅法裡查不到這兩個數字。
有人直接拿這件事問過主管機關:公司收到民宿開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金額兩萬元,想知道有沒有上限。北區國稅局 2024 年 5 月 1 日的回覆:小規模營業人掣發普通收據,「單筆開立金額尚無上限規定」,但仍應依帳簿憑證辦法第 22 條開立或取得憑證。
沒有單張上限,不等於沒有限制。真正的限制有三個:
- 買方的全年累計上限。就是上一節的千分之三十,看的是一整年、所有小規模營利事業收據的合計。
- 賣方的資格。小規模營業人的前提是每月銷售額沒有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單張金額很大本身不違法,但會讓國稅局回頭看這家店的規模還合不合乎免用。
- 買方自己的內規。公司或機關可以規定超過一定金額一律要發票,那是內部控制,不是稅法。被會計退件時,先問清楚對方引的是稅法還是內規。
⚠️ 注意
把一筆交易拆成好幾張小額收據,躲不掉上面任何一個限制:買方的全年上限看的是合計,國稅局查定賣方的銷售額看的也是合計。
怎麼查對方是不是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稅務入口網的公示查詢
不確定對方該不該開發票,可以自己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公示資料查詢有一項「是否使用統一發票行號查詢」,用統一編號、營業人名稱或稅籍登記地址都能查。桃園的國稅主管機關是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它的網站也把「查詢營業人有無使用統一發票」連到同一個查詢。
查的時候記得一件事: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辦了稅籍登記,一樣有統一編號,收據上沒有統編不是「因為免用發票」。另外,查到對方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手上那張收據就要請對方換成發票。
收據被會計退件的常見原因與補救方法

| 被退的原因 | 為什麼不行 | 怎麼補 |
|---|---|---|
| 對方是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卻給收據 | 對方應給發票而未給,買方沒有取得合法憑證 | 請對方補開發票 |
| 沒有賣方的統一編號或地址 | 第 22 條的記載事項不齊 | 請對方補寫或補蓋章 |
| 買方是公司,收據沒有寫公司名稱與統編 | 同上,看不出是誰的支出 | 請對方補寫,不要自己填 |
| 品名只寫「貨品一批」,沒有數量、單價 | 同上,也看不出費用性質 | 請對方重開或附明細 |
| 印章模糊 | 無法辨識開立人 | 請對方補蓋或重開 |
| 個人開的收據沒有身分證字號 | 第 22 條:個人出具的收據應載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 請對方補寫 |
退件的原因幾乎都是該記載的沒有記載,補救的方法也都是回頭請開立人補。印章模糊那一列有官方說法。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7 月 17 日的回覆:宜請開立人補蓋或重新開立收據;因客觀因素無法補正,營利事業要提示交易相關文件與支付款項資料,證明是業務所需,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表裡第一列最嚴重。依查核準則第 67 條第 1 項但書,買方誠實入帳、拿得出交易文件與付款資料、證明是業務所需,費用仍可以核實認定,但要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按未取得憑證的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在申報書揭露的,免予處罰。轉帳紀錄與行動支付畫面是付款證明,不是原始憑證;它能幫費用過關,不能把缺的憑證補回來。
國外廠商的單據依查核準則各科目的條文,多半寫收據或帳單;付給個人的薪資、執行業務報酬,另有所得稅法第 88 條的扣繳與第 89 條的申報。這兩種都不在這篇的範圍。
公家機關與學校報帳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看四件事
學校、機關與拿政府計畫經費的人,報帳看的不是查核準則,是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5 點規定,統一發票或依營業稅法掣發的普通收據,應記明四件事:
- 營業人的名稱及其統一編號。
- 品名及總價。
- 開立日期。
- 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跟稅法的清單比,它沒有列數量、單價與地址,但多了一條常讓人被退件的規定:第 13 點要求支出憑證的總數用大寫數字書寫,機器開立等情形除外。
主計總處 2025 年 12 月發布的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回答了幾個報帳時常吵的問題。收據沒有記明數量與單價,仍可辦理結報;要點「並未規定應加蓋負責人印章」。出差的收據,買受人要記明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不是出差人的姓名。問答集還提到,機關拿普通收據辦小額採購核銷,審核以收據的書面記載為主,不必再去查對商家的稅籍登記。機關報帳被退件時,先分清楚對方引的是這份要點,還是機關自己加的內規。
開收據與拿收據報帳前的檢查順序
開收據的人:確認自己是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收據照第 22 條寫齊並蓋章,照號碼開、留存根,金額照實寫。
拿收據的人:先查對方該開的是收據還是發票,核對記載事項,列費用時記得全年有上限,營業稅不申報扣抵。兩邊做的是同一件事:讓這張紙看得出是誰、在哪一天、賣了什麼、收了多少。
剛設立行號、還在摸索這些行政事務的人,紅點商務中心在桃園、中壢的據點有合作的會計與法律資源可以銜接。個案怎麼認定,仍以國稅局與你的會計師、記帳士的判斷為準。
常見問題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去哪裡買?可以自己印嗎?
文具店、書局與網路賣場都買得到收據本,也可以自己設計列印。營業稅法沒有規定收據的格式,北區國稅局的回覆是「尚無收據格式之強制規定」,只要求照帳簿憑證辦法第 22 條記載並蓋章;選有存根聯或複寫聯的本子,才方便依次編號、自留副本。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沒有蓋負責人小章,可以報帳嗎?
稅法沒有要求蓋負責人小章。北區國稅局對「沒蓋小章」的回覆是印章「尚無強制規定格式」,主計總處的問答集也說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沒有規定要蓋負責人印章。公司或機關若有更嚴的內規,就照內規請店家補蓋。
收據沒有統一編號,可以報帳嗎?
要看缺的是誰的。賣方的名稱、地址與統一編號是帳簿憑證辦法第 22 條的必要記載事項,缺了會被認定記載不符,要請對方補上;對方是沒有統一編號的個人,收據要改寫身分證統一編號。買方是公司時,買方的名稱與統編也要寫。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的金額可以寫阿拉伯數字嗎?
稅法上可以。北區國稅局 2024 年 3 月的回覆是金額書寫方式「尚無強制規定格式」。拿去學校或機關報帳時,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13 點要求總數用大寫數字,請店家寫國字大寫比較保險。
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店可以改開統一發票給公司客戶嗎?
不能自己決定。免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要先向國稅局申請使用統一發票、經核准之後才能開發票;核准之前,交給客戶的只能是普通收據。公司客戶變多、常被問能不能開發票,就是該評估申請的時候。
用電腦開立、印章用圖檔的電子收據可以嗎?
沒有條文禁止,也沒有通案放行。北區國稅局 2025 年 11 月的回覆是:記載的交易事項與蓋印的印章仍應依帳簿憑證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辦理,個案要檢附事證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想全面改成電子檔的店家,先問過國稅局再做。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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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取得分裝費普通收據不受金額限制(66/08/30 台財稅第 35775 號函)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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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程車車資准以出差人證明核認不受金額限制(68/04/11 台財稅第 32263 號函) — 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2021-01-11 修正,2026-10-12 查閱)
- 經費結報常見疑義問答集(114.12.30 主會財字第 1141501010 號函) — 行政院主計總處全國主計網(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採電子形式開立之疑義(公共論壇回覆,2025-11-05)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財政部重申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及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仍免開立統一發票,避免外界誤解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中文,台灣,2026-03-19 發布,2026-10-12 查閱)
- Keeping VAT records — 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僅作國外制度對照,2026-10-12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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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