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朋友要開網拍公司,問能不能先登記在你家:「只是掛個地址,不會吵到你。」房客也可能來問,想用租屋處登記他的工作室。
先講答案。把住家借給別人登記公司,法律沒有禁止;要想清楚的,是簽名之後哪些事會落到你身上。有四件:稅單照樣寄給你、別人公司的信會寄到你家、公司欠債時你的東西會不會被牽連、以後對方不搬走怎麼辦。
這篇只寫出借地址的人:親友、房東,或是被家人開口的那一位。自己的住家登記自己的公司是另一個題目;借出去的那一方,要顧的是自己的稅單、信箱,以及以後收不收得回來。條文與函釋都是 2026 年 10 月 12 日實際讀到的版本。
住家借人登記公司,出借人簽名前要看懂的同意書與租約

對方要用你的地址,登記機關要看到你同意。辦公司設立登記時,地址常常是最後才補上的一欄,卻是之後最難收回的一欄。
公司這邊,公司登記辦法的附表〈有限公司登記應附送書表一覽表〉要附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與所有權證明文件;同意書要載明同意提供使用的公司名稱,附租賃契約影本就免附同意書。經濟部 2019 年的函釋補充,這份租約是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公司)之間的;房客個人先租、再轉給公司用,原租約要寫明同意轉租,才能免附同意書。
行號(獨資或合夥)依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 5 條,所有權人不是負責人時要附同意書,也可以用租約代替,包括「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的負責人個人租約。經濟部 2011 年的函釋還說,租約寫了由承租人「負擔營業上必須繳納之稅捐」,也算同意供營業使用。
| 出借的方式 | 你簽的是什麼 | 要注意的地方 |
|---|---|---|
| 不收錢,借給親友的公司 | 所有權人同意書 | 同意書上寫哪家公司,就是同意哪家 |
| 收錢,租給那家公司 | 你跟公司簽的租約 | 公司登記附這份租約就免附同意書 |
| 房客想用租屋處登記行號 | 你們原本那份租約 | 租約寫了可以辦商業登記、供營業使用,或由房客負擔營業上的稅捐,就能代替同意書 |
| 房客想用租屋處登記公司 | 同意書,或寫明同意轉租的租約 | 房客個人的租約不能直接當成公司的租約 |
房東要回頭看自己的租約:寫了「可以辦理商業登記」「供營業使用」這類字,房客就可能拿它去登記行號,不必再來找你簽名。
同意書只能由所有權人出具。經濟部 2009 年的函釋說,這是為了「避免民眾之房屋無故遭他人冒用登記為商業所在地」,房屋稅單上的使用人或管理人不能代簽。
簽下去之後呢?經濟部 2007 年的函釋講明,公司登記採形式審查,內容真不真實屬於司法機關的範疇。2012 年的函釋處理房子換屋主的情形,也說承租的公司與所有權人之間的租約關係「係屬私權範疇,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簽名那一刻,是出借人最有談判空間的時候;登記辦好之後,想收回多半要靠你們之間的約定或法院。
⚠️ 注意
不要簽公司名稱空白的同意書。空白的那一格,誰都可以填。
住家借人登記公司後的房屋稅、地價稅與設算租金:稅單寄給屋主
公司登記在你家,稅單不會改寄給公司。房屋稅條例第 4 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土地稅法第 3 條規定,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土地所有權人。公司就算在你家營業,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繳款書仍然寄給你、由你繳。
稅會不會變,看房子實際怎麼用。房屋稅條例第 5 條在 2024 年修正、同年 7 月 1 日施行:自住的要件之一是「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同時住家與營業的,照實際使用面積分開課稅,營業的面積最低算全部面積的六分之一。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也要「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土地稅法第 9 條)。面積怎麼切、怎麼申報、公司搬走後怎麼恢復自用、賣房時的自用優惠要往回看多久,各有期限,自用住宅營業登記那一篇有逐項整理,送件前也要問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
只登記、沒在家營業的,財政部有兩則解釋令可以維持住家用稅率,但適用對象不一樣:
| 解釋令 | 條件 | 借給朋友的公司用得到嗎 |
|---|---|---|
| 2015 年網路銷售令 | 交易都在網路平台完成,房屋沒有供辦公或堆置貨物 | 令文沒有限制屋主與公司的關係 |
| 2018 年行動裝置令 | 房屋是負責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沒有僱用員工,營業活動都用行動裝置完成,房屋沒有放營業用的設備與物品 | 用不到,只有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房子才算 |
同樣是借地址,借給兒女的公司與借給朋友的公司,稅上能適用的解釋令不一樣。兩則都要由地方稅務局認定,不是登記了就自動適用。
容易漏掉的是所得稅。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第 4 款寫的是: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施行細則第 16 條說,這裡的「他人」是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公司是法人,兒女開的公司也一樣。照條文,把房子借給公司營業使用,就算一毛錢都沒收,也可能被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算一筆租賃收入。只借地址、房子裡沒有營業,會不會被設算,條文沒有寫到這麼細,要問所轄國稅局。收了錢就是租金,要申報租賃所得。
費用怎麼分也有稅上的效果。財政部 1978 年的函釋處理過股東把房屋無償借給公司、約定由公司負擔房屋稅捐的情形:這筆稅捐視同公司的租金支出,公司要列單申報。「增加的稅由公司出」聽起來很公平,寫進約定前先問會計師,它在稅上可能被當成租金。
寄到家裡的公司信件與法院文書:送達規定、寄存通知與不能拆的信

公司法第 3 條規定,公司以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經濟部 1986 年的函釋說,所在地的用意是讓「利害關係人易與接觸」。登記在你家,你家就是那家公司在法律上的住址;找那家公司的人與文書,都會找到你家。
經濟部 2013 年的函釋說,通知送達公司登記的所在地就算到達,不必交到本人手上,也不問有沒有打開看;訴訟文書另依法定方式送達。信送到你家,法律上通常就算公司收到了;後果在公司身上,但兩邊的關係會先出問題。
法院的文書送到登記地址卻找不到公司的人,民事訴訟法第 137 條可以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再不行就依第 138 條寄存在派出所:一份通知貼在門口、一份放進信箱,寄存 10 天後生效。政府機關的文書,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還可以交給大樓的接收郵件人員。別人公司的寄存通知,可能就貼在你家門口;社區管理室也可能替那家公司簽收公文。
出借人最常做的事,是把信轉出去。健保署 2023 年的新聞稿講過一個例子:餐館老闆搬店沒改地址,是前房東轉交健保費繳款單,他才發現好幾個月沒繳,還要繳滯納金。對方一搬走,信就會繼續寄到你家,直到他辦完地址變更。
收到寄給公司的信,原封不動交給對方。刑法第 315 條處罰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的封緘信函。
💡 小提醒
代收不是代拆。事先跟對方約好:信由誰收、多久轉交一次、法院或稅務的信怎麼通知。
公司所在地也是公開資料(公司法第 393 條、商業登記法第 19 條),你家的地址會跟那家公司的名字一起出現在公開查詢裡。想知道自家地址現在登記了哪些營業人,公司地址查詢那一篇有用地址反查的步驟。
公司欠債,出借地址的房子會被查封嗎:強制執行查的是債務人的財產
答案先講:不會因為公司欠債,就查封你的房子。
公司是法人(公司法第 1 條),欠的債是公司的。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強制執行要依執行名義為之;公司的債權人拿到的判決,上面的債務人是公司。出借人的房子登記在出借人名下,不是公司的財產,公司的債權人不能拿對公司的判決來查封、拍賣它。執行名義像一張只寫了公司名字的提貨單,拿著它,提不走寫著你名字的房子。
會碰到的是另一件事。第 48 條規定,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的居住所、事務所、倉庫。公司登記在你家,執行人員就可能照地址上門,找公司放在那裡的東西,依第 47 條標封。你自己的東西被當成公司的動產查封,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或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第 12 條、第 15 條)。所以公司的貨與設備最好跟你家的東西分開放,自己的大件物品留著購買紀錄。
| 情況 | 會不會牽連你 | 依據 |
|---|---|---|
| 公司欠錢被判決 | 你的房子不是公司的財產,不在執行範圍 | 公司法第 1 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 |
| 執行人員到登記地址查封 | 公司放在你家的東西可能被查封;你的東西被誤封,要在程序終結前主張權利 | 強制執行法第 12、15、47、48 條 |
| 公司欠稅 | 保全措施針對納稅義務人(公司)的財產;限制出境的是公司負責人 |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 |
| 你同時是股東、董事或負責人 | 責任另外算,見下一節 | 公司法第 8、23、99、154 條 |
出借人同時當股東、董事或掛名負責人:責任就不只是一個地址
上面講的,是只借地址的人。對方如果還請你當股東、董事或負責人,情況就不一樣了。
- 股東: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股份有限公司以繳清股款為限;股東濫用公司法人地位、情節重大時例外(公司法第 99 條、第 154 條)。
- 董事或負責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董事(第 8 條);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要與公司連帶賠償(第 23 條第 2 項)。公司欠稅達條文規定的金額,可能被限制出境的也是負責人(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
- 文件:明知不實的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刑法第 214 條有刑責;以偽造文書辦理登記,判決有罪確定後,登記可以被撤銷或廢止(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
地址借出去,責任大多在公司;名字借出去,責任就到你自己身上。只是借地址的話,就不要順手在股東或董事的欄位簽名。
住家借人登記公司前的書面約定:期限、用途、費用、信件與遷出
同意書是給登記機關看的,不會寫到你們之間的約定。要保護自己,另外簽一份。
為什麼一定要寫期限?沒收錢、讓對方使用房子,民法上最接近的是使用借貸(第 464 條)。第 470 條規定,沒定期限的,要等依借貸目的使用完畢才返還;連目的都定不出期限,貸與人才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只借一個登記用的地址算不算使用借貸、目的什麼時候算用完,條文沒有直接回答。沒寫期限,「什麼時候可以要回來」就會變成要爭的事。
| 欄位 | 寫什麼 | 為什麼 |
|---|---|---|
| 公司 | 公司全名、負責人 | 你同意的是這一家 |
| 用途 | 只當登記地址,或可以在家營業、放貨、有員工進出 | 影響房屋稅、地價稅與設算租金 |
| 期限 | 起訖日;到期是否續約 | 沒寫期限,返還時點容易有爭議 |
| 費用 | 稅額增加的部分誰負擔、怎麼算 | 稅單寄給你 |
| 信件 | 誰收、多久轉交、怎麼通知 | 法院與稅務文書有期限 |
| 遷出 | 終止後幾天內辦妥公司所在地與稅籍變更,並交核准文件影本給你 | 登記機關不會主動替你遷 |
| 身分 | 你不擔任負責人、董事、股東或保證人 | 把地址和名字分開 |
這份約定要在簽同意書之前寫好;簽完名才談,你手上就少了一張牌。同意書上能不能另外加註期限,法規沒有寫,要加的話先問受理的登記機關,免得被退件。實際條款請由律師審閱。
對方不肯遷出登記地址怎麼辦:行號、公司與稅籍各有不同的途徑

先用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借用,請他在期限內辦遷址。遷址要跑的機關與期限,公司地址變更那一篇有完整流程。
對方不辦,要看登記的是行號還是公司。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規定,行號有下列情形,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它的登記: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通知仍未辦理;登記後經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經濟部的函釋補了兩點:六個月從實際遷離之日起算,主管機關要先通知(2005 年);「無營業跡象」與「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兩個要件要同時成立(2002 年),已辦停業登記的不適用後者(2013 年)。行號不搬,出借人有法定的申請途徑;公司沒有對應的「遷離原址」條文。
公司這邊,公司法第 10 條規定,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不符合這兩種情形,就回到前面那句:私權爭議循司法途徑。
法院怎麼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17 年有一件判決:建物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 條「除去妨害」請求,法院判公司把公司所在地與稅籍登記地址從那棟建物遷出。不過那件被告沒有到庭,是一造辯論、事實視同自認的判決,只能說明有人這樣請求、法院准了,不代表每一件都會這樣判。
稅籍也一樣。稅籍登記規則第 11 條有遷離原址、無營業跡象兩種廢止情形,利害關係人也可以申請;但公司與行號的稅籍,要等登記機關先撤銷或廢止登記才能辦。
| 對方是 | 找誰 | 條件 | 依據 |
|---|---|---|---|
| 行號 | 所在地主管機關 | 遷離逾 6 個月經通知仍未辦;或無營業跡象並經你證明沒有租借 |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 |
| 公司 | 公司登記機關 | 設立後 6 個月未開業,或停業 6 個月以上 | 公司法第 10 條 |
| 公司或行號 | 法院 | 所有人請求除去妨害 | 民法第 767 條 |
| 稅籍 | 國稅局 | 登記機關撤銷或廢止之後 | 稅籍登記規則第 11 條 |
英國公司註冊處有一份 RP07 表格,讓人對公司的註冊地址提出爭議、申請更改;地址沒經同意被拿去用,也可以向註冊處通報,證據足夠時通常能從登記簿移除。這是英國的制度,只作對照;台灣沒有一套專門處理登記地址爭議的申請程序。在台灣,除了上面那幾種法定情形,同意書一簽,收回的主動權就在約定與法院,不在登記機關。
住家借人登記公司風險怎麼降:不想出借住家時的另一種登記地址
對方要的如果只是一個登記地址,不一定要用你的住家。商務中心的登記地址也是一種做法,像紅點商務中心在桃園與中壢就提供工商借址登記。這樣你的住家維持原樣,對方的公司也有一個有人收信的地址。借址登記合不合法、要準備什麼,借址登記合法嗎那一篇有整理。
借不借,可以先問自己三件事:對方是不是你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公司會不會真的在你家營業、你一兩年內會不會賣房。三題的答案越接近「不是、會、會」,越值得請對方另找地址。
常見問題
把住家借給親友登記公司合法嗎?
合法。法律沒有禁止把住家借給別人當公司登記地址,登記機關要的是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或租約。要先想清楚的是稅單、信件與以後怎麼收回。
借地址給別人登記公司,房屋稅還是我繳嗎?
是。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地價稅向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不會改向公司收。增加的稅誰負擔,要寫進約定。
公司欠債,登記地址的房子會被查封嗎?
不會因為公司欠債就查封你的房子。強制執行查的是債務人的財產,你的房子不是公司的財產。但執行人員可能到登記地址查封公司的東西。
寄到我家給公司的信,可以拆嗎?
不可以。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的封緘信函,刑法第 315 條有處罰。收到就原封不動轉交。
同意書簽了可以撤回嗎?
可以通知對方終止,但登記不會自己消失。登記機關採形式審查,經濟部把所有權人與承租公司之間的租約爭議歸為私權,要循司法途徑。期限與遷出義務要在簽名前寫好。
對方公司搬走了卻不辦遷址,我可以自己去取消嗎?
不能替對方辦,但可以申請。行號遷離原址超過六個月、經通知仍不辦,可以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申請撤銷或廢止;公司要看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0 條,不符合就走法院。
房客可以用租屋處登記公司嗎?
行號可以用寫明可辦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的租約;公司要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所有權人與公司之間的租約。房客個人的租約要給公司用,原租約要寫明同意轉租。
參考資料
- 民法第 46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民法第 47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民法第 76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5-12-26 修正,2026-10-12 查閱;本文引用第 1、3、8、9、23、99、154、393 條)
- 公司法第 1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本文另引用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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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送達於公司登記所在地即為達到 — 經濟部 102/10/30 經商字第10202434750號函,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無營業跡象及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情事,二要件應同時存在 — 經濟部 91/05/09 經商字第09102087090號函,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實際遷離原址之日起算逾6個月期間未辦理變更登記,主管機關應通知其辦理 — 經濟部 94/06/22 經商字第09402085030號函,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本條第3款及第4款構成要件不同 — 經濟部 102/12/31 經商字第10200731910號函,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准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財政部 104/09/16 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營業活動均以行動裝置完成之營利事業,以負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供住家用房屋作為稅籍登記場所,得按住家用稅率課稅 — 財政部 107/07/23 台財稅字第10704004880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公司借用房屋所代付之稅捐視同租金,水電費等則否 — 財政部 67/07/21 台財稅第34827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2 查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124 號民事判決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文,台灣,2017-09-15 判決,2026-10-12 查閱)
- 單位通訊地址申請變更手續好簡單!健保通知不漏接!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新聞稿(中文,台灣,2023-04-10 發布,2026-10-12 查閱)
- Apply to change an address (RP07) — Companies House,GOV.UK(英文,英國,僅作制度對照,2026-10-12 查閱)
- Report a company using your personal details without your permission — Companies House,GOV.UK(英文,英國,僅作制度對照,2026-10-12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判決,以 2026 年 10 月 12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函釋可能修正,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的最新說明為準。文中整理的要件與期限以條文原文為準,僅供參考。英國的資料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提到的判決是個案結果,不代表同類案件都會這樣判。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或稅務意見;你的房子適用哪一種稅率、對方不遷出時該走哪一條途徑,請向登記機關、地方稅務局、國稅局,或律師、會計師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紅點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服務,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替代做法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