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兩個人一起開公司,一個出錢,一個出技術或出時間。談到股份,出錢的那位常會說:「你沒出錢,我給你一些乾股。」講得更直白一點,就叫「插乾股」。
這句話很常見,但「乾股」不是法律名詞。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是「不用出股金,賺錢時可以分紅,賠了不受損失的股份」,這種股份在《公司法》裡找不到。法律能接住「出力不出錢」這個需求的,只有四條路:用技術抵充出資、用公司給員工的股份工具、在閉鎖性公司用勞務出資,或是由股東把自己的股份送出去。
走哪一條,要看公司是哪一類、對方給的是什麼。下面按公司類型一條一條拆,再講每條路要辦的登記和要報的所得。條文、函釋與官方公告,都是 2026 年 10 月 13 日查閱的版本。
乾股在法律上不是一種股份:先看公司類型、給誰、為了什麼

股東的身分,不是自己出資或認股,就是從別人手上取得股份,例如受讓或繼承。「沒出資也沒受讓,但大家說他有一份」的股東,登記上不存在。
拿開店來比喻:朋友說「這家店有你一份」,可是店的登記簿上沒有你的名字。店賺錢時他願意分你,是他守信用;他不分,你很難拿著一句話去要。口頭的乾股只是一個約定,要變成真正的股份,一定得走下面其中一條路。
| 你想給股份的人 | 法律上對應的做法 | 哪一類公司用得上 |
|---|---|---|
| 帶技術、專利、軟體來的夥伴 | 技術抵充出資(技術作價)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 出時間、出力的創業夥伴 | 勞務出資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 表現好的員工 | 員工酬勞配股、員工認股權、庫藏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員工酬勞只能發現金) |
| 創辦人想直接送 | 股東把自己的股份或出資額贈與 | 每一類都可以,但有轉讓門檻與贈與稅 |
出錢的投資人怎麼把錢變成股份,新創投資那一篇有完整步驟。先確定公司是哪一類,再看對方給的是技術、勞力還是工作表現,路就選得出來。
有限公司給乾股:技術可以抵充出資,勞務不能換成出資額
公司法第 99 條之 1只有一句:股東的出資除了現金,可以用對公司的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抵充。條文列的是現金、債權、財產、技術,沒有勞務,所以在有限公司,「我出力」不能直接換成出資額。
想讓沒出錢的人成為有限公司的股東,實際上只有兩條路:
- 他拿技術來抵充。 例如他名下的專利或軟體著作權,作價後讓公司增資,他用這份技術當出資。增資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也可以同意由新股東參加(第 106 條)。
- 原股東把自己的出資轉給他。 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轉讓的人是董事的話,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 111 條),也就是後面講的贈與。
不管哪一條,有限公司的章程都寫著各股東的出資額(第 101 條),股東一變,章程跟著改、跟著辦變更登記。如果拿到出資的人之後還要接任董事,換人的程序另外有一套。
用員工獎勵來給,在有限公司也走不通。有限公司同樣要在章程訂員工酬勞(第 110 條準用第 235 條之 1),但經濟部 104 年的函釋講得很清楚:有限公司性質上沒辦法用股票發員工酬勞,只能發現金。三種常見的公司裡,有限公司能給「出力的人」股份的路最窄。
股份有限公司的技術股:技術作價入股要董事會決議、鑑價與過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則寫在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股東的出資除了現金,可以用對公司的貨幣債權、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或技術抵充,抵充的數額要經董事會決議。設立時發起人的出資也可以用技術(第 131 條)。
「技術股」聽起來一句話就能給,實際上要過四道關:
- 董事會決議抵充多少。 這份技術值多少股,由董事會決議。
- 會計師要拿到專家的鑑價意見。 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7 條,技術作價時,會計師要取得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的鑑定價格意見書,再評估要不要採用。技術值多少,不是出技術的人自己說了算。
- 技術要先過戶給公司。 同一個辦法第 3 條要求,技術要在設立前或增資基準日前依法登記給公司;依法沒有登記制度的,要已經交付給公司。專利就得先辦讓與登記。
- 定案之後不能改名單。 經濟部 91 年的函釋說,技術作價第一次發行時,出資人與整體價值就確定了,之後不能再調整技術人員名單或出資比例。
假設一位工程師拿自己寫的排程軟體著作權作價入股。他得先把著作權讓給公司,會計師拿到鑑價意見,董事會決議抵充的股數,最後辦增資變更登記。如果這套軟體是三個人一起寫的,誰占多少要在作價前講好,事後就改不了。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用勞務出資。經濟部 104 年的另一份函釋說明,技術可以估價、公司能取得使用與收益的權利;勞務則重視出資者個人特性,難以評估價值。
股份有限公司給員工股份:員工酬勞配股、認股權、庫藏股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股份有限公司給員工股份,《公司法》裡有五種工具:
| 工具 | 條文與決議 | 員工怎麼拿到 |
|---|---|---|
| 員工酬勞配股 | 第 235 條之 1:章程訂比例,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 公司有獲利時,用股票發酬勞 |
| 員工認股權 | 第 167 條之 2:董事會特別決議,簽認股權契約 | 約定期間內用約定價格認購,憑證不得轉讓 |
| 庫藏股轉讓 | 第 167 條之 1:董事會決議買回,三年內轉讓給員工 | 可限制員工最長兩年內不得轉讓(第 167 條之 3) |
| 現金增資保留員工承購 | 第 267 條第 1 項:發新股時保留 10%~15% | 員工出錢認購 |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第 267 條第 9 項:股東會特別決議 | 達成約定條件前,權利受限制 |
五種裡最接近「乾股」的是員工酬勞配股:員工不用另外出錢,股票就是酬勞本身。員工酬勞要先在章程訂好「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有累積虧損要先彌補。
常見的誤會是想給董事乾股,就順手放進員工酬勞。經濟部 110 年的函釋說,董事、監察人不屬於員工;董事長同時兼任員工的,才可以用員工身分分派。要給董事股份,得走別的路。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勞務出資:出力換股份的條件與比例上限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是《公司法》裡唯一讓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用勞務換股份的條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除現金外,可以用公司事業所需的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在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裡,「出力不出錢」能直接變成股份的,只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條件有四個:
- 全體股東同意,章程寫清楚。 章程要載明勞務的種類、抵充的金額與公司核給的股數。經濟部 105 年的函釋說,「全體股東」包括增資前的股東,也包括這次出資的人。
- 比例有上限。 經濟部 108 年 6 月 4 日的公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 3 千萬元的部分,勞務換到的股數不得超過該部分股份總數的二分之一;3 千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四分之一。白話講,一家實收資本額 1 千萬元的閉鎖性公司,勞務最多換到一半的股份,另一半要有人出錢或出財產。
- 登記之後會公開。 主管機關依章程辦理登記,並公開在經濟部的資訊網站,誰用勞務換了多少股,外人查得到。
- 會計師不用鑑價,但要查比例。 查核辦法第 7 條規定,閉鎖性公司的技術或勞務出資免附鑑價報告,會計師要查全體股東同意書,以及勞務部分有沒有超過比例。
公司成立後第二次發新股,新認股的人一樣可以用勞務出資(第 356 條之 12;經濟部 109 年的函釋)。
最容易出事的,是說好要做的事沒做完。經濟部 107 年的函釋說,勞務要履行多久由公司跟股東用契約約定;沒做完是違約問題,要走司法途徑,不能因此限制他依章程轉讓股份。章程裡那條勞務抵充的記載已經公開,不能事後修章刪掉。
⚠️ 注意
勞務出資的股份一登記就是他的。勞務內容、期間、沒做完怎麼處理(例如約定由公司或其他股東買回),要在出資前寫進契約。
閉鎖性公司整體適不適合你、特別股與 50 人上限怎麼規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那一篇有完整說明。另外兩種少見的公司:無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用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第 43 條;信用出資在 2018 年 11 月起已刪除),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不能用勞務出資(第 117 條)。
創辦人把股份送給夥伴:贈與稅、股份時價與轉讓門檻
最接近字面「乾股」的做法,是不動公司資本,由股東把自己的股份或出資額無償轉給對方。
先看轉不轉得出去。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原則上不能用章程限制轉讓(第 163 條);有限公司要其他股東同意(第 111 條);閉鎖性公司看章程裡的轉讓限制(第 356 條之 5)。
再來是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送的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 年 1 月 26 日的說明:115 年每位贈與人每年的免稅額是 244 萬元,一年內送出去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要在超過的那次贈與後 30 日內申報。法條第 22 條寫的是 220 萬元,實際金額依物價指數調整、由財政部每年公告,送之前看當年度的公告。
送出去的股份值多少,不是看股票上印的面額。沒有上市櫃的公司股票,以贈與日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價,有限公司的出資額也照這個方式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公司這幾年賺得多,同樣的股數,價值可能早就不是當初的面額。
低價賣也不一定沒事。用顯著不相當的低價讓出財產,差額部分以贈與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收到的人呢?個人因贈與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的贈與不在此限(所得稅法第 4 條)。股東個人送的、公司送的,稅上是兩件事。至於送股份的理由是對方替公司工作,會被看成贈與還是報酬,本文沒有查到明確的函釋,送之前先問會計師或國稅局。
技術股、勞務出資與員工股的課稅:拿到股份那天就可能要報所得

口頭的乾股看起來不用繳稅,是因為它在法律上還不存在。一旦走上前面任何一條路,章程、議事錄、會計師查核報告就成了課稅的起點。
| 做法 | 什麼時候算所得 | 算哪一類 |
|---|---|---|
| 個人用技術作價入股 | 作價抵充出資的那一年 | 財產交易所得(作價金額超過取得成本的部分) |
| 閉鎖性公司勞務出資 | 取得股份日 | 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按章程所載抵充金額) |
| 員工酬勞配股 | 交付股票日 | 薪資所得(按時價) |
| 員工認股權 | 執行認股那天 | 其他所得(時價減認股價格) |
| 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 | 可處分日 | 其他所得(時價減認購價格) |
| 股東贈與股份 | 贈與時 | 贈與人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受贈個人原則免所得稅 |
勞務出資那一列是 2024 年 12 月 24 日的新規定,公司在個人取得股份時就要扣繳並申報憑單。技術作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是財政部的原則性規定;成本拿不出證明時,可以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的 30% 計算(94 年令)。員工酬勞配股,財政部函令沿用舊名稱「員工紅利」,規定交付股票日按時價計算薪資所得;未上市櫃公司的時價,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會計師簽證財報的每股淨值,沒有的話用交付日的資產淨值算。員工認股權與保留認購的差額屬其他所得,分別見93 年令與97 年令。
這不是台灣特有的想法。英國政府在員工持股的稅務說明裡直接寫,雇主給員工的公司股份是一種報酬、要課稅,只有幾種政府核定的計畫有稅務優惠。那是英國的制度,但方向一樣:用工作換到的股份,通常被當成所得。
緩課的選項也有。產業創新條例第 12 條之 1:個人把自己研發的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給公司,取得新發行股票,可以選擇當年度先不計入所得;第 19 條之 1:員工取得酬勞股票、認股等股份,按時價全年合計 1,000 萬元內可以選擇緩課,但不包括董事與監察人。兩條都要公司在當年度送主管機關認定或備查,不是員工自己報就算。這部條例在 2026 年 9 月 30 日剛修正公布,送件前先看最新條文。
💡 小提醒
拿到股份之前,帶這五個問題去問會計師:時價怎麼算、公司要不要扣繳、符不符合緩課、日後賣股票成本怎麼認定、送股份算贈與還是報酬。
給乾股要辦的變更登記:章程、議事錄、會計師查核與 15 日期限
前面幾條路,最後都會落到一次變更登記。兩個期限先記住: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的資本額,要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 7 條);登記事項變更後,要在 15 日內申請(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以桃園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為例,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的申辦頁列出這些文件:
- 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表
- 董事會議事錄,載明發行新股的總數、每股發行價格與基準日
-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正本,不論金額大小
- 涉及修改章程的,附章程與股東會議事錄
- 委託他人辦理的,附委託書,受託人限會計師或律師
閉鎖性公司用技術或勞務出資,會計師查核時另外要附全體股東同意書;有限公司則是章程上的股東與出資額要跟著改。
實務上最常卡關的三件事:
- 技術還沒過戶就送增資。 專利、著作權沒先讓給公司,會計師查核過不了。
- 給董事的股份放進員工酬勞。 董事不是員工,這條路走不通。
- 勞務出資超過比例,或有股東沒簽同意書。 閉鎖性公司的勞務出資要全體同意,少一個人都不行。
股東之間怎麼約定給股的條件、退場與買回,股東協議那一篇有整理;協議只拘束簽約的人,不能代替登記。真正讓對方成為股東的,是登記資料,不是口頭承諾或協議。在桃園,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對接合作的律師與會計師,把章程、議事錄與登記地址的文件一起準備。
常見問題
乾股合法嗎?
「乾股」不是法律名詞,口頭約定本身不違法,但對方在登記上不是股東。要合法拿到股份,只能走技術出資、員工工具、閉鎖性公司勞務出資或股東贈與。
沒出錢可以當公司股東嗎?
可以,但要有替代現金的東西。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技術、財產或對公司的債權抵充出資;勞務只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用。也可以由原股東把股份轉給他。
有限公司可以用勞務出資嗎?
不行。公司法第 99 條之 1 列的是現金、貨幣債權、財產與技術,沒有勞務。想讓出力的人入股,要用技術抵充,或由原股東轉讓出資。
技術股的價值怎麼算?
技術作價要由會計師取得專家的鑑定價格意見書,再由董事會決議抵充多少股。閉鎖性公司用技術出資則免附鑑價報告,但要全體股東同意並在章程載明。
拿到乾股要繳稅嗎?
多半要。閉鎖性公司勞務出資在取得股份日、員工酬勞配股在交付股票日,都要按規定申報所得。股東個人贈與的股份由送的人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受贈個人原則上免所得稅。
給出去的乾股可以收回嗎?
已經登記在對方名下的股份是他的財產,不能單方面收回。只能照事先寫好的買回約定,或雙方另外談好轉讓;口頭約定、沒有登記的乾股,則要看當初怎麼約定。
參考資料
- 國語辭典簡編本:乾股 — 教育部(中文,台灣,2026-10-13 查閱)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5-12-26 修正,2026-10-13 查閱;本文引用第 7、43、99 條之 1、101、106、110、111、117、131、156、163、167 條之 1、167 條之 2、167 條之 3、235 條之 1、267、356 條之 3、356 條之 5、356 條之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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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3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3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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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行使員工認股權之課稅規定 — 財政部 93/04/30 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3 查閱)
- 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規定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 — 財政部 97/07/10 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3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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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中文,台灣,2025-11-27 發布,2026-10-13 查閱)
- 【中央】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 桃園網路e指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中文,桃園,2026-10-13 查閱)
- Tax and Employee Share Schemes — GOV.UK(英文,英國,2026-10-13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經濟部函釋、財政部函令與官方公告,以 2026 年 10 月 13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財政部與桃園市政府網站的版本為準;文中的免稅額與緩課額度僅供參考,法規與金額可能調整,實際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英國的資料只是理解上的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的判斷是一般性的法規說明,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也不保證登記或課稅結果;個案請洽律師、會計師或國稅局。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