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有法律效力嗎:電子簽名與數位簽章差在哪,線上簽約怎麼舉證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客戶在台北、你在桃園,報價談好了,對方說:「合約寄 PDF 來,我線上簽一簽就好。」很多老闆這時候會停一下:線上簽的電子合約算數嗎?哪天對方翻臉,說他沒簽過,怎麼辦?

先講答案:電子簽的合約算數,而且《電子簽章法》明文規定,不能只因為是電子形式就否認它的效力。但「算數」跟「出事時證明得了」是兩回事。這篇從契約怎麼成立講起,再講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數位簽章三層差在哪,哪些情況不能用或對方可以拒絕,三種常見簽法各自的風險,以及吵起來時要拿得出哪些紀錄。

文中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公告為準。

電子簽章有法律效力嗎:合約靠雙方同意成立,簽章負責事後證明

很多人以為合約要「簽了名才成立」,其實不是。

《民法》第 153 條寫得很清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不管是明示還是默示,契約就成立。一般商業合約原則上不需要特定格式,雙方講好了就成立,口頭也算。

那簽名是做什麼的?簽名是證據。它負責在事後證明兩件事:這份內容是誰同意的,內容有沒有被改過。

用生活裡的例子想:跟攤販買東西,錢交了、東西拿了,買賣就成立了。收據是事後拿來證明「我跟你買過」的。合約上的簽名,角色就像那張收據。

電子簽章也是一樣。《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符合本法的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所以電子合約的效力,原則上跟紙本合約站在同一條起跑線。

不過有兩個例外要先知道:

  • 雙方約定要用某種方式:《民法》第 166 條,當事人約定契約要用一定方式,方式沒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例如報價單寫「以雙方用印之合約為準」,那沒用印之前就可能還沒成立。
  • 法律規定要用某種方式:《民法》第 73 條,不照法定方式的法律行為無效。這類情況要先看那條法律怎麼規定。

真正要煩惱的,通常不是「電子簽有沒有效」,而是「吵起來時,我證明得了是對方簽的嗎」。

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數位簽章:三層名稱與證明力差在哪

明亮的小諮詢室,戴眼鏡、穿石墨灰西裝外套的男律師站在木桌旁,一手拿著空白紙張、一手拿著只顯示空白頁面的平板比較說明,坐在桌前穿霧藍色襯衫的短髮年輕男客戶傾身點頭聽,桌上有灰色資料夾、筆、馬克杯和一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簽法不同證明力不同
電子簽名、電子簽章、數位簽章,差別在出事時誰要舉證。

這三個詞常被混著用,先分清楚。

電子簽名是日常說法,法條裡沒有這個詞。大家講的電子簽名,可能是在平板上手寫的簽名、PDF 上貼的簽名圖、Email 最後打的名字,範圍很雜。

電子簽章是法律名詞。《電子簽章法》第 2 條第 2 款的定義是: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的《電子簽章法釋疑與應用參考指引》把它整理成三個要件:

  1. 依附性:簽章跟文件綁在一起,拆不開。
  2. 可以辨識簽署人身分:不容易被別人冒用。
  3. 可以辨識文件真偽:簽完之後文件被改,看得出來。

指引也說,電子簽章法採技術中立,只要能證明符合這三個要件,就有一般電子簽章的效力,不限定用哪一種技術。數位產業署另在民國 111 年(2022 年)12 月 2 日以產經字第 1114000229 號函釋,例示了國際上常見、具電子簽章效力的技術標準。

數位簽章是電子簽章的一種。第 2 條第 3 款定義:用數學演算法把文件算成一段資料,再用簽署人的私密金鑰加密,可以用公開金鑰驗證,而且要有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

數位產業署在〈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說明〉裡用過一個很好懂的比喻:電子簽章像紙本時代的印章,數位簽章用的憑證,則像紙本時代的印鑑證明。

名稱法律上的地位常見樣子出事時誰要證明
電子簽名(日常說法)不是法律名詞,要看實際做法符不符合電子簽章的三要件簽名圖檔、Email 署名、勾選同意主張合約存在的一方
電子簽章符合第 2 條第 2 款三要件,第 4 條:不得只因電子形式否認效力有身分驗證與防竄改紀錄的簽署主張的一方,用簽署紀錄證明
數位簽章電子簽章的一種,用經許可憑證機構的有效憑證時,第 6 條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簽署否認的一方要反證

三層的差別,說到底就是證明力的差別:越往下,出事時你越不需要自己舉證。

有一種情況介於中間:有用加密技術、但沒有憑證機構憑證的簽章。數位產業署的修法提問擬答集說明,能證明符合第 2 條第 2 款的定義,就是有效的電子簽章;但它不是數位簽章,沒有第 6 條的推定。

電子簽章三個常見誤解

  • 「沒用數位簽章,合約就無效」:不對。合約成立看雙方意思一致,沒用數位簽章只是證明起來比較辛苦。
  • 「一定要對方先同意才能用電子簽」:這是修法前的寫法。現行法是給對方反對的機會,沒反對就推定同意,下面會講。
  • 「掃描簽名也是電子簽章」:依數位產業署指引,拍照截圖的簽名不是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後面有一節專門講。

數位簽章推定為本人:2024 年修法後多了什麼、沒多什麼

《電子簽章法》在民國 113 年(2024 年)4 月 30 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5 月 15 日公布,依第 22 條自公布日施行。這次修法的完整重點,公司印章那一篇已經整理過,這裡只講跟簽合約最有關的一條。

第 6 條規定,數位簽章同時符合兩個條件,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1. 使用經主管機關依第 12 條或第 15 條許可的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
  2. 憑證沒有超過有效期間,也沒有超出使用範圍。

「推定」是什麼意思?就是法院先假設是你本人簽的,不認帳的人要拿出證據推翻。

這可以想成戶口名簿上的地址:大家先當它是對的,誰說不對,誰就要拿證據。沒有推定的時候剛好反過來,《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主張有利於自己事實的人,要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想主張「對方簽過」的人,自己要證明。

紙本合約其實也有類似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推定為真正。數位簽章拿到的,就是跟紙本簽名蓋章類似的待遇。

哪些憑證機構經過許可?數位產業署公告的名單(2026 年 9 月 18 日更新)上,政府憑證機構有內政部、經濟部、數位發展部、衛生福利部的憑證管理中心,另有兩家民間憑證機構。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的憑證實務作業基準第 2.5 版,在 2026 年 8 月 7 日取得許可。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自然人憑證)也在名單上。

修法沒多的是什麼?推定不是保證。對方仍然可以反證,例如證明憑證卡被偷、PIN 碼被別人知道。推定只是把「誰先拿證據」的順序翻過來。

電子簽章不能用或對方可以拒絕的情況:法律排除、需核對筆跡、對方反對

電子簽章不能用、或要先確認的,主要有四種:法律明文排除、要核對筆跡印跡的原本、跟政府機關辦登記、對方反對。

一、法律明文排除。 第 11 條規定,第 5 條(文件與簽章可以電子化)和第 8 條(電子保存)得依法律排除適用。另外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司法程序不適用的情形,由司法院或法務部公告。

數位產業署的〈各機關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項目之公告〉彙整(2025 年 6 月 2 日更新),目前列出的是法務部 2025 年 5 月的兩則公告:一則附件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條文,另一則是辦理行政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準用強制執行法的條文。一般公司之間的商業合約,不在這兩則公告裡。

修法前各機關依舊法公告的排除項目,依第 20 條在修正施行一年後停止適用,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展延一次、最長兩年。哪些機關獲同意展延,目前查不到完整的彙整。

⚠️ 注意

個別程序現在能不能用電子簽,以數位產業署彙整頁與各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要送到政府機關、法院的文件,送件前先問受理單位接受哪一種簽署方式。

二、要核對筆跡、印跡的原本。 第 7 條允許用電子文件代替原本或正本,但應核對筆跡、印跡或其他辨識真偽所必要的,不在此限。

三、跟政府機關辦登記。 公司登記、印鑑變更這類程序,目前仍以留存的印鑑辨識,能不能改成電子方式,看各機關的受理方式。

四、對方反對。 這一點很多文章還停在舊法的「須經相對人同意」。現行第 5 條第 4 項的規定是:除非對方已經同意,否則採用電子形式之前,要用合理期間與方式給對方反對的機會,並告知對方「沒反對就推定同意」。

第 5 項還規定,對方可以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停止前已經用電子形式做的法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做法不難,寄合約時在 Email 或報價單寫一句:

💡 小提醒

本合約以電子方式簽署,如您希望以紙本簽署,請於收到後回覆告知。

對方說要紙本,就給紙本,這也是在保護自己:日後對方很難主張「我從沒同意用電子方式」。

用工商憑證簽合約:推定效力最強,風險在卡片與 PIN 誰拿著

明亮的小辦公室,綁低髮髻、穿靛藍色開襟衫的女老闆坐在木桌前,手上拿著一張空白的灰色卡片要交給助理卻停下來叮嚀,旁邊穿霧藍色襯衫的短髮年輕男助理站著伸手傾聽,桌上有沒有標示的讀卡機、螢幕空白的筆電、闔上的木製印章盒、馬克杯和一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憑證卡等於公司大章
工商憑證卡和 PIN 碼,要比照公司大章管理。

工商憑證是經濟部發給公司、行號的網路身分證。工商憑證管理中心在經許可名單上,所以用有效的工商憑證做的數位簽章,符合第 6 條的推定條件。

這是三種簽法裡證明力最強的。但它的風險,剛好也來自「推定」。

風險一:誰拿著卡、誰知道 PIN。 推定是公司本人簽的,那麼會計、助理、甚至離職員工拿卡簽出去的合約,公司要推翻就得自己舉證。

常見的情況是:老闆把工商憑證卡和 PIN 交給助理,讓她處理報稅與勞健保。某天助理順手用同一張卡,幫一份廠商續約做了數位簽章。老闆事後覺得條件不對,想說「我沒同意」,這時推定站在廠商那一邊,公司要自己證明助理沒有權限、而且廠商知道。工商憑證在簽約這件事上,等於公司大章,管理方式要比照印章。

風險二:憑證過期或被廢止。 工商憑證效期 5 年,到期不能展延;公司改名、統編變更,原憑證會被登記機關逕行廢止。憑證失效那天之後簽的,就不符合第 6 條「未逾有效期間」,推定沒有了。申請、到期與換卡怎麼辦,可以看工商憑證那一篇的說明。

風險三:使用範圍。 第 6 條還要求不能超出憑證的使用範圍,範圍寫在憑證機構公告的憑證實務作業基準裡。

風險四:雙方軟體要接得起來。 對方要能驗證你的數位簽章,簽完的檔案要保留簽章資訊,不能轉成圖片或另存成沒有簽章的版本,否則簽章資訊就跟著消失了。

用簽約平台簽合約:先看身分怎麼驗、簽署紀錄拿不拿得到

簽約平台是中小企業最常用的方式:上傳合約、設定簽署順序、寄連結給對方,對方點開就能簽。

平台簽出來的東西,法律上落在哪一層,要看平台怎麼做:

  • 有用經許可憑證機構憑證的:屬於數位簽章,有第 6 條推定。
  • 只靠 Email 連結或手機簡訊驗證、畫一個簽名的:可能符合電子簽章的三要件,但沒有推定,出事時要靠平台紀錄證明。

選平台前,先問清楚四件事:

  1. 身分怎麼驗? 只寄到 Email,還是有簡訊、憑證或其他驗證。
  2. 簽署紀錄給不給? 簽完能不能下載稽核報告,裡面有沒有每一步的時間、IP 位址、驗證方式。
  3. 文件被改看得出來嗎? 簽完的檔案有沒有防竄改的機制。
  4. 不續約之後檔案還在嗎? 簽好的合約與紀錄要自己下載保存,不要只放在平台上。

用國外平台也可以。數位產業署指引的說明是,外國電子簽章只要符合我國電子簽章的定義,依第 4 條就有法律效力。但國外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要依第 15 條與《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經數位發展部許可,才有跟國內憑證相同的效力;沒經許可的,就沒有第 6 條的推定。

平台簽的合約,出事時能不能證明,常常取決於你有沒有把簽署紀錄一起下載保存。

貼掃描圖章或簽名圖檔:合約不一定無效,但最難證明是本人

明亮的小設計工作室,穿霧藍色襯衫、短鮑伯頭的女設計師坐在大螢幕前,正用滑鼠把一個沒有任何字的紅色圓形圖章拖到空白文件下方,抬頭露出意外的表情,身後戴眼鏡、灰白短髮、穿石墨灰開襟衫的男同事指著螢幕上的紅色圓形說明,桌上有鍵盤、筆、馬克杯和一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誰都能貼上去最難證明是本人
掃描圖章誰都能貼,出事時最難證明是本人。

第三種很常見,也最容易出事:把印章或簽名掃描成圖片,貼到 PDF 上寄出去。

數位產業署的指引寫得很直接:將紙本簽名拍照截圖、在 Email 設定簽名檔或打出姓名、在電子文件上設定勾選同意按鍵,因為簽名跟文件容易分離、無法辨識身分與文件真偽,並非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

那合約就無效了嗎?不一定。回到第一節,合約靠雙方意思一致成立。貼圖章的合約,只要能用其他證據證明對方同意了,仍然可能成立。

問題是「其他證據」。假設一家桃園的設計工作室,跟台北的客戶用 Email 往來,最後客戶回傳一份貼了公司章圖檔的 PDF。三個月後尾款收不到,客戶說:「那個章不是我們蓋的,誰都可以貼。」

這時候工作室手上有的,是 Email 往來、對話紀錄、客戶付過的訂金、交付的設計稿。這些都可以當證據,但要一件一件拼起來。圖章本身幾乎證明不了什麼,因為任何拿到圖檔的人都能貼。

反過來也一樣危險:你的公司章圖檔放在業務的電腦裡,誰都能拿去貼在任何一份 PDF 上。圖章圖檔外流,風險跟實體印章被借走差不多,只是更難發現。

所以貼圖章只適合金額小、雙方往來穩定的情況,而且一定要把前後的溝通紀錄留好。

三種電子簽約方式怎麼選:看金額、期間與出事時誰要舉證

選電子簽約方式,看的是這份合約萬一出事,你需要自己證明多少東西:金額大、期間長、對方不熟,就往證明力高的那一層走。

簽法法律上的位置主要風險適合的合約
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簽數位簽章,有效憑證推定為本人卡片與 PIN 被別人用、憑證過期或被廢止金額大、期間長、對方不熟的合約
簽約平台簽看平台做法:用經許可憑證是數位簽章,否則是一般電子簽章身分驗證太弱、紀錄沒下載、平台停止服務一般商業合約、往來頻繁的客戶
貼掃描圖章或簽名圖檔依指引不是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契約成立要靠其他證據任何人都能貼,最難證明是本人小額、往來穩定、萬一吵也損失有限的情況

國外的做法也是分級的。數位產業署指引整理的歐盟 eIDAS 規則,把電子簽名分成一般、進階、合格三級,合格電子簽名的效力最高、如同本人親筆簽名,而一般電子簽名不得只因電子形式就被否認效力與證據能力。美國的 E-Sign 法(15 U.S.C. §7001)則規定,跟交易有關的簽名、契約或紀錄,不得只因為是電子形式而否認效力。這些是國外參考,台灣仍以《電子簽章法》為準,但方向一致:效力不分電子紙本,證明力看簽法。

外包、承攬這類合約,契約寫什麼名稱不一定算數,另有一篇談承攬契約怎麼定性。簽法選對了,內容寫對也一樣重要。

電子合約發生爭議時要留哪些紀錄:簽署歷程、時間、版本與溝通

明亮的小辦公室,穿霧藍色襯衫的短髮年輕男行政坐在木桌前,把一份灰色文件放進打開的灰色檔案盒,筆電螢幕只有空白資料夾圖形,旁邊綁低髮髻、戴眼鏡、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女律師站著舉起另一張只有灰色橫條的紙說明,桌上有筆、馬克杯和一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簽署紀錄跟合約一起存
簽好的電子合約,要連同簽署紀錄一起保存。

《電子簽章法》第 8 條第 2 項列了一份很實用的清單:電子文件可以一起保存發文地、收文地、網路協定位址、簽署歷程、日期、時間,以及其他足以驗證文件內容真偽的資料。

把它變成公司可以照做的清單:

要留的東西為什麼從哪裡拿
簽好的完整檔案(保留簽章資訊)證明簽的是哪一版簽署系統下載,不要轉成圖片
簽署歷程或稽核報告證明誰、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簽平台下載、憑證簽章驗證結果
寄送與回覆的 Email、訊息證明對方知道並同意這份內容信箱、通訊軟體匯出
給對方反對機會的那句告知證明符合第 5 條第 4 項Email、報價單
修改前後的版本證明最後定稿是哪一份雲端版本紀錄
付款、交貨紀錄用履約行為佐證契約存在匯款單、出貨單、驗收紀錄

第 9 條還規定了時間怎麼算:電子文件以進入發文者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的時間為發文時間;收文者指定了收件信箱或系統的,以進入那個系統的時間為收文時間。所以寄送與收件紀錄的時間戳記也要留。

萬一真的上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363 條規定,要用科技設備才能呈現內容的文書,可以提出呈現內容的書面,並證明跟原件相符。原件要留著,列印出來的紙本只是呈現方式,不是原件。

這些紀錄要留多久?合約與會計憑證的保存年限,可以看公司文件要留多久那一篇的整理。

公司開始線上簽約前,先定好誰能簽、用哪種簽、存在哪裡

線上簽約真正容易出事的,通常不是法律,是公司內部沒有規則。開始之前,先定好誰能簽、用哪一種簽、簽好存在哪裡這三件事。

  1. 誰能簽:誰可以用工商憑證、誰可以在平台上代表公司簽,寫成一份名單。
  2. 用哪種簽:例如金額超過一定數字、或期間超過一年的合約,一律用憑證簽;其他可以用平台。門檻多少,依公司規模自己定。
  3. 存在哪裡:簽好的檔案與紀錄,集中存在公司自己的雲端資料夾,不要散在個人信箱。員工離職時,合約檔案不會跟著他的信箱一起消失。

人在桃園、正在把公司營運流程一項一項建起來的話,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對接法律與會計資源,把簽約、登記地址與文件收發一起安排好。

常見問題

電子簽章有法律效力嗎?

有。《電子簽章法》第 4 條規定,符合該法的電子簽章不得僅因為是電子形式而否認法律效力;合約本身則依《民法》第 153 條,雙方意思一致就成立。

電子簽名和數位簽章差在哪?

電子簽名是日常說法,範圍很雜;數位簽章是法律上的電子簽章之一種,使用經許可憑證機構的有效憑證時,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對方不認帳要自己反證。

PDF 上貼簽名圖片算電子簽章嗎?

依數位產業署指引,拍照截圖的簽名不是電子簽章法所稱的電子簽章。合約仍可能成立,但要靠 Email、付款等其他紀錄證明對方同意。

用工商憑證簽合約有效嗎?

有效,而且證明力最強。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在數位產業署的經許可名單上,憑證在有效期間內時,簽署推定為公司本人,所以卡片與 PIN 要比照公司大章管理。

對方不接受電子簽約怎麼辦?

就用紙本。現行法規定採用電子形式前要給對方合理的反對機會,對方也可以隨時表示停止,但停止前已用電子形式完成的部分效力不受影響。

電子合約要印紙本保存嗎?

可以印,但不能只留紙本。要保存的是有簽章資訊的原始電子檔與簽署紀錄,紙本只是呈現內容的方式。

個人可以用自然人憑證簽合約嗎?

可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也在經許可名單上,有效的自然人憑證做的數位簽章同樣有推定效力,適合跟個人接案者、房東簽約。

所有合約都能用電子簽嗎?

不是。法律明文排除、需要核對筆跡印跡的原本、要送政府機關辦登記的文件,要先看各該法規與主管機關的受理方式;雙方約定要用印的,也要照約定。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與公告,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網站的版本為準;經許可憑證機構名單與排除適用公告會更新,實際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歐盟與美國的規定只作為國外參考,不代表台灣的適用方式。文中的設計工作室與助理代簽例子是常見情況的示範,不是真實個案。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律資訊整理,不構成針對個別合約的法律意見;具體合約的簽署方式與爭議處理,建議洽詢律師。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登記地址、辦公空間與專業資源整合,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