抬頭統編要給什麼:抬頭是公司全名,哪些發票要寫、打錯怎麼補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結帳時店員問:「要打統編嗎?」你說要,對方接著問:「抬頭呢?」很多人在這裡愣一下——統編不是給了嗎,抬頭又是什麼?

先講結論:抬頭是發票上「買受人」那一欄的名稱,也就是買方的公司或行號全名;統編是買方的 8 碼統一編號。店員問你要不要打抬頭統編,真正想知道的是:這筆是公司買的,還是你自己買的。

這篇只講抬頭這一欄:哪一種發票要寫名稱、哪一種只要統編,抬頭該寫哪個名稱,寫錯或漏打能不能補。統一編號本身是什麼、那 8 碼怎麼來,統一編號是什麼那一篇已經整理過,這裡不重講。文中的法規與財政部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

抬頭統編是什麼:抬頭是買方的公司全名,統編是買方的 8 碼

明亮的辦公室一角,右邊戴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的女會計舉起一張空白表單,上面只有一條長的淡藍色塊和一條短的淡綠色塊,她用另一隻手指著淡藍色那條說明;左邊穿藍色襯衫的男同事坐在桌前,一手托著下巴抬頭看,另一手放在一個貼著空白標籤的小紙箱上,對話氣泡寫著抬頭是名字統編是號碼
抬頭是發票上買受人的名稱,統編是買方的 8 碼統一編號:統編讓系統認得出是哪一家,抬頭讓看帳的人看得懂。

「抬頭」不只是口語,財政部自己就在用這個詞。一則函釋寫「未書明抬頭(買受人)」(財政部 71 年 1 月 8 日台財稅第 30127 號函),另一則講報關行代收代付,寫「取得委託人為抬頭(買受人)之憑證」(財政部 75 年 5 月 13 日台財稅第 7523019 號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講出差住宿費、電話費、書報雜誌的憑證時,用的也是「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書有抬頭之收據」。在發票和收據上講抬頭,指的就是買方是誰。

抬頭跟統編的關係,有點像寄包裹時的收件人姓名和手機號碼。姓名讓人一看就知道是誰,號碼讓系統不會送錯人。發票也是這樣分工:統編讓國稅局的系統認得出是哪一家,抬頭讓看帳的人看得懂是哪一家。後面會看到,很多發票其實只要統編就夠,原因就在這裡。

這個詞在別的地方還有別的意思:匯款單或支票上的抬頭,指的是收款的人;公司的「抬頭紙」,是上面印著公司名稱的信紙。這篇講的都是發票與收據上的抬頭,也就是買方。

店家問要不要打抬頭統編,是在問這筆是公司買的還是個人買的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 條把手開的發票分成兩種用途:三聯式「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二聯式「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營業人,簡單說就是公司、行號這類做生意、有稅籍的事業。電子發票不分聯數,買方是營業人時,發票上會多印一個買方統編。

店家非問不可,還有一個原因:兩種發票的開法不一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的,銷項稅額要跟銷售額在發票上分開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的,用含稅的定價開立。店家不先知道你是公司還是個人,就不知道這張發票要怎麼開。

所以店員那一句話,翻成白話就是:「你是代表公司來買的嗎?」

  • 是公司或行號的支出:給統編;店家要開手寫三聯式的話,抬頭也要給。
  • 是你自己用的東西:不用給,也不該給公司的統編。

公司為什麼要發票上有自己的統編?因為營業稅要靠它扣抵。營業稅法第 33 條規定,拿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要有載明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的憑證。有統編也不代表一定能扣,還要看是不是營業用途、發票格式對不對,那幾個條件在前面提到的那篇統編文章裡有整理。

常見的情況是這樣:業務幫公司買一批文具,或請客戶吃一頓飯,結帳時順口報了自己的身分證字號,或乾脆什麼都沒說。回到公司報帳,會計一看發票上沒有公司統編,就退回來了。幫公司買東西,發票上的買方要是公司,不是你自己。

打了統編還能對獎嗎

很多人不打統編,是怕不能對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的發票,不適用給獎。重點在「買受人是誰」,不在統編本身。

財政部 108 年的令(台財稅字第 10704616110 號)也說,沒申請稅籍登記就擅自營業的人,取得的發票同樣不給獎。根據今周刊 2026 年 4 月的報導,臺北國稅局舉過一個案例:一位在網路平台賣東西、沒辦稅籍登記的民眾,平台開給他的「手續費」雲端發票中了 100 萬元,發票上沒有打統編,還是因為他具營業人身分而領不到。能不能對獎,看的是買方的身分,不是發票上有沒有統編。公司的支出不打統編,換不到獎金,只會少一張合格的憑證。

個人也會被要求留名字的例外

一般來說,個人買東西不用給抬頭。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寫的是,對非營業人開的發票「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買方要求填的話就要填。

例外在第 2 款: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的營業人,賣給非營業人的發票,要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賦稅署 75 年的函(台稅二發第 7542888 號)解釋,這是因為製造業和進口商以批發為主,買方是個人時要能查證;設有門市兼營零售、買方是個人的,就不受這一款限制。所以直接向工廠或進口商買貨,對方請你留名字和地址,並不奇怪。

哪些發票要寫抬頭:三聯式要寫公司名稱,收銀機與電子發票只要統編

明亮的小辦公室,右邊戴眼鏡、穿灰色針織外套的資深男會計坐在桌前,一手舉著一張只有淡藍色塊與灰色橫條的小張收據、另一手指著桌上一張有淡色色塊的大張空白表單說明;左邊綁低馬尾、穿靛藍色上衣的女同事一手抱著靛藍色資料夾、另一手靠在下巴旁站著看,對話氣泡寫著電子發票只要統編
手開三聯式要寫抬頭與統編;收銀機發票與收據大小的電子發票證明聯,買方是營業人時只印統編。

不是每一種發票都要寫抬頭。把規定攤開來看:

憑證要不要寫抬頭(買方名稱)要不要寫統編依據
三聯式統一發票(手開)要要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二聯式統一發票(手開,賣給個人)可以不寫;買方要求時要寫(製造業、進口商另見上一節)不寫同條第 1 項第 2、3 款
收銀機統一發票條文沒有要求買方是營業人時要印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6 條
電子發票證明聯(收據大小那種)沒有買方名稱這一欄買方是營業人,或買方要求時,印在「買方」欄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附件(格式一)
電子發票證明聯(A4 那種)印在「買方」欄;系統印不出來時可以只印統編要印同上(格式二)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買方是公司或行號就要寫要寫帳簿憑證辦法第 22 條

第一列最直接。使用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寫的是,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手開三聯式,抬頭和統編兩樣都要寫。

收銀機那一列,依據是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6 條: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加印其統一編號」。條文要的只有統編。

最常讓人誤會的是電子發票。你在便利商店拿到的那張小小的證明聯,買方那一欄只會印「買方 ○○○○○○○○」八個數字,沒有公司名稱。這不是店家漏印,格式本來就這樣設計: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的附件規定,這種格式在買受人為營業人、或買受人要求記載統一編號時,要印「買方」或「買方統編」;A4 的那種格式才有買方名稱的欄位,而且營業人不能列印買方名稱時,可以只記買方的統一編號。

這樣的發票能拿去扣抵嗎?可以。營業稅法第 33 條講的是原則,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把申報時可以用的文件列得更細,裡面就有「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與「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電子發票上看不到公司名稱是正常的,統編打對才是重點。

小店開的收據也一樣,買方是公司就要寫名稱與統編;欄位怎麼填、被退件怎麼補,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那一篇有逐項整理。

國外也是「完整發票寫買方,小票可以不寫」

這種分法不是台灣獨有。歐盟的加值稅指令第 226 條第 5 款規定,發票要寫「the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taxable person and of the customer」,也就是賣方與買方的全名和地址;第 226b 條另外允許簡化發票,要求的只有賣方的識別資料(英國政府保存的指令版本,第 226 條、第 226b 條)。英國稅務海關的 VAT Notice 700/21 第 4.1 節同樣要求完整的 VAT 發票寫買方名稱與地址,第 4.4、4.5 節允許含稅 250 英鎊以下的交易開簡化發票。日本的發票制度裡,小賣、餐飲、計程車業可以開「簡易」的版本,買方名稱可以省略(日本國稅廳說明)。

這些是國外的制度,僅供參考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不過放在一起看很清楚:完整的發票寫清楚買方是誰,零售的小票可以只認人不寫名。台灣的三聯式和電子發票,走的是同一個思路。

抬頭寫哪個名稱:公司登記的中文全名,不是品牌名或英文名

明亮的街邊小咖啡店門口,招牌是一塊沒有任何字的淡綠色面板;左邊穿藍色襯衫、綁米色圍裙的年輕店主一手拿著一張空白卡片、另一手向上指著招牌發問,右邊戴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的男顧問笑著一手舉起一張頂端只有一條淡藍色長條的空白紙、另一手指著那條長條說明,對話氣泡寫著寫登記全名不寫品牌名
抬頭寫公司登記的中文全名;統編正確時可以簡寫種類字樣,但不能換成店招上的品牌名或英文名。

抬頭要寫的是登記上的名稱。公司法第 18 條規定,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的種類。所以一家公司的名稱,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這種中文全名。

這帶出三個常見的錯:

  1. 寫品牌名:店招、網站、粉專用的名字,常常跟登記名稱不一樣。抬頭寫品牌名,看帳的人對不到統編背後是哪一家。
  2. 寫英文名:公司法第 392 條之 1 讓公司可以另外登記外文名稱,但那是對照用的外文名稱;公司名稱本身要用我國文字,國內的發票寫中文登記名稱最不會出錯。
  3. 字照印象寫:「台」和「臺」、括號是全形還是半形,照登記資料上的寫法一字一字抄。

那可以寫簡稱嗎?財政部 75 年的函釋(台財稅第 7551092 號)說,買受人的統一編號已經正確填寫時,「○○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簡寫成「○○貿易公司」,其他行業也比照。簡寫只在統編正確的前提下才被接受,簡掉的是種類字樣,不是把名字換成品牌。寫得出全名,就寫全名。

行號(獨資、合夥)沒有「公司」兩個字,抬頭就是商業登記上的名稱,例如「○○商行」「○○工作室」,配它自己的統編。

分公司要特別小心。營業稅法第 28 條規定,總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要分別申請稅籍登記,所以分公司有自己的稅籍資料與統編。抬頭和統編要是同一個單位:寫總公司的名稱,就配總公司的統編。要開給總公司還是分公司,問你們會計這筆帳記在哪裡。

剛開公司,要給廠商哪幾樣

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第一次跟廠商要發票,準備兩樣就夠:登記的中文全名、8 碼統編。現在的三聯式不用寫買方地址:使用辦法第 9 條只要求名稱與統編,財政部的函釋彙編也加註「現行發票得免載明買受人地址」。

有一個省事的老方法:刻一顆刻著公司名稱、地址與統一編號的橡皮章,遇到要手寫發票的店家,直接蓋上去。財政部 77 年的函釋(台財稅第 770262951 號)說,三聯式上的買受人名稱與統編,用人工書寫或橡皮章蓋上都可以,沒有限制。電子發票用不到章,把統編存在手機裡,結帳時唸給店員就好。

抬頭統編打錯或漏打:統一發票作廢另開,不能塗改也不能改成別家

明亮的文具五金店櫃台,左邊梳低髮髻、穿深藍色西裝外套的女顧客一手遞出一張空白單據、另一手放在深藍色資料夾上,右邊櫃台後穿灰色襯衫、綁深綠色圍裙的店老闆微笑開口說明,一手拿著另一張空白單據朝她遞去,兩張單據上只有灰色橫條,櫃台上有一支蓋著筆蓋的筆和一台螢幕空白的收銀機,對話氣泡寫著寫錯不塗改請店家重開
抬頭或統編寫錯,由賣方作廢另開,不能在原發票上塗改,也不能改成另一家公司。

抬頭或統編寫錯,處理方式寫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的,應另行開立;寫錯的收執聯、扣抵聯註明作廢,黏回存根聯;電子發票已經列印的證明聯,也要收回註明作廢。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寫錯可否更改?〉,給的就是這一條。抬頭或統編寫錯,正確做法是請賣方作廢重開,不是在原發票上塗改。塗改還有一個附帶後果:給獎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載明的買受人經塗改者不給獎。

另一個常見的要求是「抬頭幫我改成另一家」。財政部 76 年的函釋(台財稅第 7621404 號)說,發票開出去之後,買方的名稱與統編不得任意更改,也不能應買方要求改開成其他營利事業;只有真的寫錯,才依第 24 條作廢另開。抬頭可以更正,不能換人。跨期之後才發現、怎麼退重複繳的稅、為什麼不能用折讓單沖,折讓單什麼時候開那一篇有完整說明。

寫錯會不會被罰?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發票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按銷售額處 1% 罰鍰,最低 1,500 元、最高 15,000 元;錯的是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的,第二次以後提高到 2%,最低 3,000 元、最高 30,000 元。買方資料寫錯,罰則比一般記載錯誤更重,這是條文特別寫出來的。

也有比較寬的一條。高雄國稅局的問答說,買受人名稱正確、只有統一編號填錯,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的,准予免罰;更正後還是錯,就照第 48 條罰(高雄國稅局問答)。這也是抬頭要寫對的另一個理由:統編寫錯時,寫對的抬頭就是你的保險。

情況怎麼處理依據
手開三聯式的抬頭或統編寫錯賣方作廢另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
想把抬頭改成另一家公司不行,除非原本真的寫錯財政部 76 年函
抬頭對、統編錯作廢另開;更正後查明屬實可以免罰高雄國稅局問答
收銀機發票已經印了統編,對方要求換三聯式不必換,原發票就能當扣抵憑證財政部 98 年函
收據沒寫抬頭或寫錯,報帳被剔除請原開立人補填或改填並蓋章,申請復查財政部 71 年函(營所稅)
電子發票結帳時忘了打統編只能請賣方作廢重開,要經你同意第 24 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9 點

第四列出自財政部 98 年的函(台財稅字第 09800496260 號):原本的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已經印了買受人統編,依施行細則第 38 條就能當進項扣抵的憑證,「無須作廢重開」。

第五列要分清楚,那是營所稅的規定。財政部 71 年的函(台財稅第 39291 號)說,營利事業列報費用的外來憑證沒填抬頭或抬頭不符,被剔除之後請原出具人加填或改填並蓋章,申請復查、查證屬實的,仍准認定。73 年的函(台財稅第 63234 號)也說,收銀機發票原本沒印買方統編,事後經買方要求補填並蓋章,查帳時可以認定。這兩則管的是營所稅「費用認不認」,不是營業稅「進項能不能扣抵」。兩件事由兩套法規管,並不衝突:開發票的一方照第 24 條作廢另開,報帳的一方被剔除時,還有請原開立人補正這條路。

⚠️ 注意

不要自己在發票或收據上補寫抬頭統編。補填一定要由原開立的店家來做;財政部 71 年那則函釋也寫明,流用、冒用的除了補稅處罰,加填或改填抬頭作不實證明的,要依偽造變造文書移送法院。

最後一列是最常遇到的。結帳時忘了講,發票已經開成沒有統編的電子發票,事後要補,只能請店家作廢重開。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電子發票的開立、作廢要經買受人同意,店家要留存同意的紀錄;作廢資訊也要在時限內傳到財政部的平台。我沒有查到財政部針對「事後補打統編」的專門問答,店家的系統能不能作廢、這筆是不是已經跨期申報,每一家都不一樣。最省事的做法,還是結帳當下就把統編報出來。

只有統編或只有公司名:用財政部與經濟部的查詢系統對出另一半

手上只有統編、想知道抬頭要寫什麼,或反過來只有公司名、想找統編,去財政部或經濟部的官方查詢系統,用手上那一半查出另一半。兩個入口:

兩個系統查的東西不一樣、輸入時要注意什麼,統一編號查詢怎麼查那一篇有逐步說明。抬頭照查到的名稱一字不差抄下來;對不起來的時候,直接問對方的會計最快。

對方是政府機關、學校或協會這類單位時,統編的來源跟公司行號不同,上面兩個系統未必查得到,直接請對方提供。

報帳前對一次抬頭統編:五項檢查

檢查怎麼看
這筆是不是公司的支出是才給公司的抬頭統編,私人消費不要用
統編是不是 8 碼、跟對象對得上對照查詢系統或對方給的資料
手開三聯式有沒有寫抬頭名稱與統編兩樣都要
抬頭是不是登記名稱全名,或統編正確時的簡寫;不是品牌名、英文名
有沒有塗改塗改的不要收,請對方作廢重開

五項裡最常出錯的是第一項和第四項:統編給錯對象,抬頭寫成品牌。收到發票當下就對一次,比月底被會計退件再回頭找店家省事得多,發票上的錯,越早發現越好處理。

這篇講的都是發票上那一欄買方資料。把它想成發票的「收件人」:名字寫對、號碼寫對,後面的報帳、扣抵與對帳才走得下去。

如果你剛在桃園設立公司、還在找登記地址,紅點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也能協助對接會計記帳資源,讓你開出、收到的每一張發票,抬頭統編從第一張就寫對。

常見問題

抬頭統編是什麼?

抬頭是發票上買受人的名稱,也就是買方的公司或行號全名;統編是買方的 8 碼統一編號。店家問要不要打抬頭統編,是在問這筆是不是公司買的。

電子發票上沒有公司名稱,只有統編,可以報帳嗎?

可以。收據大小的電子發票證明聯格式本來就只有「買方」統編、沒有名稱欄,施行細則第 38 條也把載有統編與稅額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列為扣抵文件。公司內部另有報帳規定的,照公司規定補附資料。

三聯式發票的抬頭可以寫簡稱嗎?

可以,但有前提。財政部 75 年函釋允許在統編正確時,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簡寫成「○○貿易公司」。品牌名、英文名不是登記名稱,不要拿來當抬頭。

三聯式發票的抬頭要寫地址嗎?

不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9 條對三聯式只要求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財政部函釋彙編也註明現行發票得免載明買受人地址。用刻好名稱、地址、統編的橡皮章蓋上去也可以。

抬頭寫錯一個字,可以自己改嗎?

不行。統一發票的抬頭寫錯,要由賣方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作廢另開,不能在原發票上塗改。收據被剔除時,營所稅上可以請原開立人補填蓋章後申請復查,但一樣不能自己動手。

結帳時忘了打統編,事後可以補嗎?

只能請店家作廢重開,而且要店家願意、系統做得到。電子發票作廢要經你同意,店家也要依時限上傳作廢資訊,跨期之後更麻煩。最省事的是結帳時就把統編報出來。

打了統編的發票還能對獎嗎?

買方是公司行號的發票不給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 11 條看的是買受人身分,買受人是營業人就不給獎。據報導,國稅局也查過沒打統編、但買方其實在做生意的中獎發票,一樣沒有給獎。

分公司要用總公司的抬頭統編嗎?

看這筆帳記在哪一個單位。分公司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與統編,抬頭和統編要是同一個單位,不能寫分公司的名稱配總公司的統編。不確定就問會計。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國稅局問答,以 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版本為準;法規與電子發票作業規定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說明為準。歐盟、英國與日本的制度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引用的新聞報導只作背景,不作為判斷依據。文中的公司與情境是說明用的一般情況,不代表任何個案。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制度整理,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個別的作廢重開、更正與報帳,請跟會計師、記帳士或所屬國稅局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與會計記帳資源對接服務,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