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人查詢:清算人是誰、清算完結沒,登記與法院兩邊怎麼查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假設你接了一家公司的案子,尾款 18 萬一直沒進來。打電話沒人接,寄 email 也沒人回,你上經濟部的商工登記一查,登記現況只寫了兩個字:解散。

腦中大概會同時冒出三個問題:錢還要得回來嗎?要找誰要?對方的事情處理完了沒?

先講結論:公司解散之後,代表公司的人從董事長換成清算人;商工登記查得到「解散」「解散已清算完結」這類狀態,但查不到清算人是誰。清算人要從章程與董事名單推回來,或向登記機關調卷、向法院那一邊查。

這篇只處理解散之後的事:清算人是誰、清算做完了沒、各要去哪裡查,查到之後債權人可以做什麼。至於怎麼查一家公司有沒有解散、為什麼查詢系統會「查無資料」,站上公司解散查詢怎麼查那一篇有一步一步的說明,這裡不重寫。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30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

公司解散之後要找清算人:董事長已經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解散,不是公司消失。

《公司法》第 24 條寫得很清楚:解散的公司,除了因為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的,都要清算。第 25 條接著說,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被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的公司,依第 26 條之 1 也一樣要清算。

拿店面收攤來想就好懂。一家店決定收起來,不是拉下鐵門就結束:庫存要處理、該收的帳要收、該付的錢要付,剩下的才能分。負責做這些事的人,就是清算人。

收攤期間,對外代表公司的是清算人,不是原本的董事長。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清算人執行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股份有限公司依第 334 條準用)。你要討的那筆錢、要寄的那封信、要告的那個訴訟,對象都是「公司」,代表人則是清算人。

清算人也不只是跑流程的人。第 8 條第 2 項把清算人列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的公司負責人,跟董事一樣要負責。誰算公司負責人、掛名與實際做主的人各負什麼責任,站上公司法第8條那一篇有完整整理。

所以查到對方解散,第一件事不是放棄,是找出清算人是誰。

清算人是誰:有限公司預設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預設董事

明亮的小會議室,左邊穿藍色襯衫的男子雙手舉著一張只有灰色橫條的空白合約發問,右邊戴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的女顧問一手指著合約上的短橫線、另一手放在靛藍色資料夾上說明,對話氣泡寫著股東董事就是清算人
有限公司預設全體股東當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預設董事;章程另有規定或另選的才例外。

法律已經幫每一家公司定好預設的清算人,章程或股東另外決定的才例外。

公司型態預設的清算人條文例外定不出清算人時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第 113 條第 2 項準用第 79 條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準用第 81 條)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第 322 條第 1 項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法院因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第 322 條第 2 項)

這張表對外人的意義是:就算登記上找不到「清算人」三個字,你也能先推出法定的清算人是誰。有限公司就是那幾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解散時的那幾位董事。

有限公司還有一條好用的線索。第 108 條規定,有限公司的董事要從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所以有限公司解散前的董事一定是股東,也就至少是法定清算人之一。你手上如果有對方解散前的董事姓名,等於已經抓到一位清算人。

清算人不只一位的時候,第 85 條規定可以推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沒有推定的話,每一位清算人對第三人都有代表公司的權利。換成實際情況:有限公司有三位股東、又沒有另外推代表,你的通知寄給其中任何一位,都是寄給代表公司的人。

法務部 2014 年一則處理行政執行送達的函釋,也是這個方向:有限公司被廢止登記就進入清算,移送機關查不到清算人聲報資料時,把全體法定清算人列為負責人,送達其中一人就算合法送達。

清算人自己要做哪些事、拖著不做會留下什麼責任,是公司老闆那一端的問題,站上講沒完成清算的風險那一篇已經從老闆的角度寫過。這篇只站在外人的位置,問兩件事:他是誰、人在哪裡。

商工登記查得到什麼:登記現況看清算進度,清算人姓名不在上面

明亮的居家辦公角落,左邊短髮、穿藍色開襟衫的女子一手托著下巴、看著筆電螢幕上一格空白欄位,露出疑惑的表情發問,右邊戴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的男顧問彎身一手指向那一格、另一手夾著靛藍色資料夾說明,對話氣泡寫著代表人欄一片空白
公司解散後,商工登記的代表人欄通常是空白的,原本的董事不再列出,清算人也不會補上去。

商工登記告訴你公司現在走到哪一步,但不會告訴你清算人是誰。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是查公司狀態的第一站,免費、不用登入。記得把篩選切到「全部顯示」,不然已解散的公司會被藏起來。

查到之後,最有用的是「登記現況」那一欄。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的公司登記開放資料把公司現況分成幾十種代碼,跟清算有關的幾種字樣是這樣:

登記現況寫的代表什麼你可以怎麼想
解散已辦解散登記,清算還沒報結清算中,清算人應該在處理,現在申報債權正是時候
解散已清算完結清算完結已經報結清算程序走完了,還沒拿到錢要看後面兩節
廢止、廢止登記被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第 26 條之 1 一樣要清算跟「解散」一樣找清算人
廢止已清算完結廢止後的清算已經報結同「解散已清算完結」
撤銷、撤銷已清算完結登記被撤銷,以及撤銷後的清算是否報結同上,先確認撤銷的原因
撤銷公司設立依第 9 條撤銷設立登記(例如股款沒有實際繳足),經濟部函釋認為不必清算找當初的負責人與股東,他們要連帶賠償第三人因此受的損害(第 9 條第 2 項)
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主管機關已經命令解散進入解散與清算,一樣找清算人
合併解散因合併而消滅,不清算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公司承受(第 75 條,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準用),找那一家
破產、破產已清算完結走破產程序不是本篇的清算,向破產程序申報

接下來是多數人會卡住的地方:清算人的名字,登記上通常看不到。

本文在 2026 年 10 月 30 日用同一份開放資料抽查了 72 家公司:登記現況是「解散」「解散已清算完結」「廢止」的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各 12 家。結果 72 家的代表人欄全是空白;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廢止後多半只剩監察人,已清算完結的連監察人都沒有;有限公司則什麼都沒列。對照組 24 家「核准設立」的公司,代表人與董事都在。

換句話說,公司一解散,登記資料上原本的董事長、董事就不見了,清算人也不會補上去。

這不是系統漏資料,是制度本來就這樣設計。第 83 條規定清算人就任要「向法院聲報」,不是向登記機關登記;第 393 條第 2 項列出任何人都能查的登記事項,裡面也沒有清算人。

把登記資料想成大樓一樓的住戶名牌:它告訴你這一戶還在不在、搬走了沒有,但不會寫誰在幫忙打包。打包的人是誰,要去別的地方問。

清算人姓名怎麼查:從章程與董事名單推回,必要時向登記機關調卷

清算人姓名有三個來源:你自己的往來紀錄、法定清算人的推算、登記機關的卷宗。從不花錢的開始。

第一步,翻自己手上的資料。合約上的簽約代表人、報價單與發票上的負責人、過去往來的 email 與名片、解散前查詢登記時存下的畫面,這些都是解散前的董事長、董事或股東。很多時候,你手上的合約就已經寫著法定清算人的名字。

第二步,把型態對回上一節的表。股份有限公司找解散時那一屆的董事;有限公司找全體股東,解散前的董事一定在裡面。有限公司全部的股東姓名寫在章程裡(第 101 條),但章程要公司同意才會放上網,一般查不到。

第三步,向登記機關調卷。第 393 條第 1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可以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公司的各項登記文件。章程、股東同意書、股東會議事錄都在卷裡,如果股東當初另選了清算人,那份決議通常也在解散登記的文件裡。

調卷要注意三件事:

  • 向哪裡申請:看商工登記查詢結果裡的「登記機關」欄,寫哪一個機關就向那個機關申請。桃園的公司多半是桃園市政府。
  • 要帶什麼:申請書、身分證明,以及能證明你是利害關係人的文件,例如合約、發票、對帳單、本票、判決或支付命令。
  • 費用:依《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第 7 條,查閱每一家公司 400 元(超過 2 小時每小時加 100 元),影本每份 10 元,證明書每份 200 元。

舉個例子。假設你是一家設備租賃公司,客戶是一家解散中的有限公司,還欠你半年租金。你帶著租約與催款紀錄去調卷,從章程知道股東有三位,股東同意書上也沒有另選清算人——那三位股東就是清算人,你的申報信可以同時寄給他們三位與公司。

調卷不是查八卦,是確認「誰有權代表公司處理你的債」。

法院那一邊查什麼:清算人就任聲報、法院選派公告、清算完結聲報

明亮的城市人行廣場,中間一支路標有兩塊空白指示牌分別指向左右,左邊穿藍色襯衫、一手夾著靛藍色資料夾、另一手托著下巴的男子看著牌子發問,右邊梳低髮髻、戴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的女顧問兩手攤開朝路標方向說明,對話氣泡寫著登記查狀態法院查清算
清算人就任、法院選派與清算完結的聲報都在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商工登記只看得到公司的狀態。

清算人的事,紀錄在法院那一邊。公司法規定由法院處理的公司事件,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71 條);桃園的公司,就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法院那邊有三種跟清算人有關的紀錄,公開的程度差很多:

紀錄依據誰提出、什麼時候外人看得到嗎查不到代表什麼
清算人就任聲報公司法第 83 條第 1 項、非訟事件法第 178 條清算人就任後 15 日內,書面寫明姓名、住居所、就任日期,附解散(撤銷、廢止)登記證明與清算人資格證明沒有公開查詢清單不代表沒聲報
法院選派或解任清算人公司法第 81、83 條第 3 項、第 322 條第 2 項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裁定依法要公告;裁定可能出現在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多半代表沒人聲請過
清算完結聲報公司法第 93 條、第 331 條第 4 項,非訟事件法第 180 條清算完結、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 15 日內沒有公開查詢清單;被駁回的裁定可能查得到不代表沒報結

三種紀錄各有各的查法:

  • 選派公告:第 83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選派清算人或解任時都要公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公告曉示」區看得到各法院的這類公告,用公司名稱找。
  • 裁判書查詢:司法院的裁判書查詢可以用公司名稱加「清算人」搜尋,看有沒有選派清算人或清算聲報的裁定。要注意的是,法院同意備查多半是發函給聲報的人,不一定會變成裁判書;搜得到的常是被駁回或要求補正的那幾件。
  • 閱卷:非訟事件法第 4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三人要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才能閱覽卷內文書。手上有債權證明的人,可以具狀向管轄法院聲請。

股份有限公司還多一份資料:清算人就任後要檢查公司財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報法院(第 326 條)。想知道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時還有多少財產,聲請閱卷時可以把這份一起列進去。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則是送交各股東查閱(第 87 條第 1 項),不必報法院。

💡 小提醒

在法院那一邊「查不到」,常常只是沒有公開,不是沒有發生。查不到聲報紀錄時不必卡住,回到第二節,把全體法定清算人當成對象處理就好。

清算完結了沒:看登記字樣、看時間、看有沒有催告

公司清算完了沒,先看登記現況有沒有「已清算完結」的字樣,再看解散多久了、有沒有催告過債權人。

第一,看登記字樣。登記現況從「解散」變成「解散已清算完結」(廢止、撤銷也有對應的字樣),通常代表清算完結已經向法院報結並經法院備查。經濟部 2009 年的一則函釋寫過,公司經核准解散、廢止登記,又經法院為清算完結之備查,法人人格就已消滅。

第二,看時間。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清算人應於 6 個月內完結清算;做不完的,可以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不在期限內完結的還有罰鍰。股份有限公司依第 334 條準用。解散已經超過半年,登記還是「解散」,代表清算拖著沒報結——可能是聲請展期了,也可能是沒人在處理。對債權人來說,這是該主動出手的訊號。

第三,看有沒有催告。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時,要附上「已經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已經通知債權人」的證明(非訟事件法第 180 條)。如果你是清算人明知的債權人,卻從來沒收到任何通知,這件事本身就值得記下來。

⚠️ 注意

「已清算完結」是法院備查的結果,不保證每一筆債都被處理了。聲報清算完結屬於備案性質;財政部 1986 年的一則函釋也處理過「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准予備查,事後清算人再代表公司辦理職務範圍內的事」的情況,認為可以受理。登記寫完結,不等於你的權利跟著消失。

債權人查到之後:在催告期限內向清算人書面申報債權

明亮的小辦公室,左邊綁低馬尾、穿藍色上衣的女子把一張空白信紙放進信封、桌上放著一疊只有灰色橫條的空白紙,抬頭發問,右邊戴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的男顧問一手攤開朝向信封、另一手夾著靛藍色資料夾說明,對話氣泡寫著書面申報越早越好
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人要在公告後三個月內申報;有限公司沒有固定天數,書面寄給清算人越早越好。

找到清算人之後,最重要的動作是申報債權,而且要用書面、留證據。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不一樣,很多人會把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個月套到所有公司身上: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人要怎麼催告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第 113 條第 2 項準用第 88 條)三次以上公告,催告三個月內申報(第 327 條)
申報期間法條沒有寫固定天數三個月
明知的債權人清算人應分別通知清算人應分別通知;明知的債權不因逾期而不列入
逾期沒申報法條沒有除斥的明文不列入清算,只能就還沒分派的賸餘財產請求(第 329 條)
申報期限內能不能先拿錢法條沒有限制原則上不得清償,有擔保的債權經法院許可除外;公司仍負遲延的損害賠償(第 328 條)

清算人的公告依第 28 條登在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所以清算期間留意報紙的公告欄,是值得做的事。不過與其等公告,不如自己先寄。

申報債權最穩的做法,是讓清算人「明知」你的債權:寫清楚金額、原因、證據,寄到公司登記地址,也寄給你推得出來的每一位清算人。寄的時候用存證信函,留下寄送日期與內容;存證信函的寫法與寄送方式,站上另有一篇整理。

一封申報債權的信,至少寫這幾件事:

  • 你的名稱、聯絡方式,以及對方公司的全名與統一編號
  • 債權金額與怎麼算出來的(本金、已到期的利息或違約金分開寫)
  • 債權怎麼來的:哪一份合約、哪幾張發票、哪一段期間
  • 附上證據影本,正本自己留著
  • 請清算人確認已將這筆債權列入清算,並告知清償的方式與時間

假設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在報紙登了三次公告,你是在第二次公告後才看到。這時候別去拿捏最後一天,以最早那一次公告往後三個月為準、能多早寄就多早寄,公告上寫的申報方式與地址照著做,另外再寄一份給清算人留底。

找不到清算人或清算人不處理:聲請選派、解任或宣告破產

推出了法定清算人,卻找不到人,或找到了也不處理,還有幾條路可以走。

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定不出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有限公司準用第 81 條、股份有限公司第 322 條第 2 項)。非訟事件法另有幾條要知道: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曾任清算人被法院解任的人,不得被選派(第 176 條);法院選派或解任清算人的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 175 條)。

選派清算人要先算一筆帳:清算人的報酬由公司負擔、由法院酌定(第 177 條準用第 174 條),但聲請人沒有預納費用時,法院可以拒絕聲請(第 26 條第 2 項)。實務上法院常會要求聲請的人先預納清算人報酬,公司若已經沒有財產,先墊的錢未必拿得回來。

聲請解任清算人。有限公司準用第 82 條,法院可以因利害關係人聲請,在必要時解任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依第 323 條第 2 項,能向法院聲請解任的是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3% 以上的股東,債權人不在其中。

財產不夠還債時走破產。第 89 條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不聲請的有罰鍰。

清算人違反義務,責任會落到他自己身上:

  •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把公司財產分給股東,違反的有刑責(第 90 條)。
  • 有限公司的清算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要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準用第 95 條);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人,權利義務與董事相同(第 324 條),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時,要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第 23 條第 2 項)。
  • 分配賸餘財產前要先繳清稅捐,沒繳就分的,清算人自己要負繳納義務(《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

股東先分了錢、債權人卻沒拿到,追的對象就不只是公司,還有清算人。不過要追清算人個人的賠償,實務上多半要能說明公司本來有財產可以清償,卻因為清算人的處理而沒有還到你;公司從頭到尾就沒有財產的,單憑「清算人沒做事」不容易成立。追責之前,先弄清楚錢到底去了哪裡。

日本、英國怎麼公開清算人:台灣要登記、法院兩邊查的原因

在商工登記找不到清算人,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我是不是查錯了」。看看日本與英國,就知道這是制度選擇的不同。

日本把清算人放進商業登記。日本《會社法》第 928 條規定,董事成為清算人時,要在解散之日起兩週內,於本店所在地登記清算人的姓名與代表清算人;第 499 條要求清算公司在官報公告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少於兩個月,對已知的債權人還要各別催告;第 929 條規定清算結了也要登記。

英國則是公報加登記。英國《Insolvency Act 1986》第 109 條規定,清算人要在就任後 14 日內於 Gazette 公告,並送交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台灣的設計不一樣:清算人就任聲報的對象是法院(第 83 條),登記上公開的事項沒有清算人(第 393 條第 2 項)。所以在台灣,登記負責告訴你公司的狀態,清算人是誰要到法院與登記卷裡找。

公示的方式不同,保護債權人的邏輯倒是很像。日本《會社法》第 500 條規定申報期間內原則上不得清償、但不免除不履行的責任;第 503 條規定期間內沒申報的債權人(已知的除外)被排除在清算之外,只能就還沒分配的殘餘財產請求。這跟台灣第 328、329 條幾乎是同一個設計:先給所有債權人一段公平的申報時間,再一起分;錯過的人只能分剩下的。國外的做法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

公司解散清算人查詢之前,先備好這四樣資料

不管自己查,還是找人幫忙,先把這四樣準備好,可以省掉很多來回:

  1. 公司全名與統一編號:查登記、調卷、搜裁判書都靠它。
  2. 你的債權證明:合約、報價單、發票、對帳單、往來訊息、催款紀錄。調卷要證明利害關係,申報債權也要附。
  3. 時間線:什麼時候交貨或提供服務、什麼時候開始沒付、什麼時候發現解散。這會影響你要多快動作。
  4. 聯絡地址:公司登記地址,加上你推得出來的每一位清算人的地址。

越早動作,能拿回來的機會通常越大;等到清算報結、財產分完,能主張的空間就小很多。要調卷、寫申報債權的信,或評估要不要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幫你對接合作的律師一起看。

常見問題

公司解散了,欠我的錢還要得回來嗎?

有機會。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 25 條),債務不會因為解散就消失,要做的是找出清算人、在催告期限內書面申報債權;能拿回多少,要看公司清算時還剩多少財產。

商工登記為什麼查不到清算人?

因為清算人就任是向法院聲報,不是向登記機關登記(公司法第 83 條),任何人可查的登記事項也沒有清算人(第 393 條第 2 項)。公司解散後代表人欄通常是空白的,這是制度結果,不是查錯,清算人要從章程、董事名單推回,或調卷、向法院查。

「解散」跟「解散已清算完結」差在哪?

「解散」是已辦解散登記、清算還沒報結;「解散已清算完結」是清算完結已經向法院報結。解散超過 6 個月還停在「解散」,代表清算還沒報結,債權人應該主動申報。

有限公司的清算人一定是全體股東嗎?

原則上是(公司法第 113 條第 2 項準用第 79 條),但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的除外。清算人有好幾位又沒有推定代表時,每一位對外都能代表公司(第 85 條),通知寄給其中一位也算寄到。

申報債權的期限是多久?

股份有限公司是清算人公告後三個月內(公司法第 327 條),逾期不申報的不列入清算,但清算人明知的不在此限。有限公司準用第 88 條,只要求清算人以公告催告、對明知的債權人分別通知,法條沒有寫固定天數,越早申報越安全。

清算完結以後才發現錢沒拿到,還能怎麼辦?

先確認自己是不是被漏掉的債權人。「已清算完結」是法院備查的結果,不等於你的權利消失;股份有限公司不列入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就還沒分派的賸餘財產請求(第 329 條),清算完結後還有可分派的財產時,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重行分派(第 333 條),清算人違法分配也要負責。這類情況建議直接請律師評估。

可以自己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嗎?要花錢嗎?

可以,定不出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清算人的報酬由公司負擔、由法院酌定,但聲請人沒有預納費用時法院可以拒絕聲請,實務上常要求先預納清算人報酬,公司沒有財產時要先想清楚划不划算。

寄存證信函給清算中的公司,收件人要寫誰?

寫公司,並註明代表人是清算人;寄到公司登記地址,另外也寄給你推得出來的每一位清算人。目的是讓清算人「明知」你的債權,之後就不能說不知道有這筆帳。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主管機關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30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與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的版本為準;法規、登記系統畫面與法院作業可能變動,實際請以登記機關與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的最新說明為準。文中 72 家公司的登記欄位抽查是用經濟部公司登記開放資料做的小樣本觀察,不代表每一家都一樣。日本與英國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情境是說明用的假設例子;文中的規費與罰鍰是法規寫的金額或區間,實際費用以登記機關與法院的規定為準,僅供參考。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追討債權、聲請選派清算人或閱卷前,請洽律師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法律與會計資源整合服務,與文中最後一段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