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週一早上開完週會,散會時大家都點頭說好。到了週五,要給客戶的提案還沒寄出去,問了一圈才發現,每個人都以為是別人要做。翻開上週的會議記錄,只有一行:「討論提案方向,大致確認。」
會議記錄不是逐字稿,也不是寫給老闆看的報告。它只要回答三個問題:這場會決定了什麼、誰要做什麼、哪一天前要做完。這篇先把會議分成兩種——一般營運會議沒有法定格式,股東會、董事會和勞資會議有——再整理一般會議記錄的欄位結構、前後寫法對照、會後怎麼確認與追蹤,最後是跟客戶開會、錄音、用 AI 工具記錄時要注意的地方。
會議記錄先分兩種:一般營運會議沒有法定格式
週會、專案會、跟廠商或客戶開的會,台灣沒有一條法律規定會議記錄要長什麼樣子。公司每天在開的一般會議,會議記錄怎麼寫是公司自己的事;有法定格式的,只有股東會、董事會的議事錄和勞資會議的紀錄。
| 會議 | 依據 | 誰簽 | 發給誰 | 沒照做會怎樣 |
|---|---|---|---|---|
| 週會、專案會、客戶會議 | 沒有法定格式,公司自己訂 | 法律沒有要求,實務上由主持人確認 | 出席的人與要執行的人 | 沒有罰則,風險是事後說不清楚 |
| 股東會、董事會 | 公司法第 183 條、第 207 條準用 | 主席簽名或蓋章 | 會後 20 日內分發各股東 | 代表公司的董事可處 1 萬到 5 萬元罰鍰 |
| 勞資會議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1、22 條 | 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 出席及列席人員 | 辦法本身沒有罰則,決議要分送執行 |
先搞清楚是哪一種會,就知道能不能照自己的習慣寫。拿週會的寫法去做股東會議事錄,送登記會被要求補正;反過來把週會寫成公文,大家只會更不想讀。
有法定格式的會議記錄: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與勞資會議紀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開完要作議事錄,公司法第 183 條規定了要記哪些事、由主席簽名或蓋章、會後 20 日內分發,董事會議事錄依第 207 條準用同一套。議事錄寫錯,影響的是變更登記與決議站不站得住,不是文筆好不好。要記哪些事、誰簽、幾天內分發、辦登記時哪些寫法會被要求補正,股東會議事錄那一篇有完整整理。
勞資會議的紀錄也有明文。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1 條列了七項應記事項:會議屆次、時間、地點、出席與列席人員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決議、臨時動議及決議,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紀錄要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第 22 條再要求,決議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勞資會議紀錄要兩個人簽,主席一個、記錄人員一個,跟股東會議事錄只要主席簽不一樣。勞資會議什麼時候要開、代表怎麼組成、決議門檻多少,勞資會議那一篇有整理。
同一部辦法的第 24 條還有一句:本辦法沒規定的,依《會議規範》。《會議規範》是內政部頒行的議事規則,常被機關、學校與人民團體當作開會的依據,第 11 條列了議事紀錄的十二個主要項目(內政部營建署 102 年的函有完整引述):會議名稱及會次、時間、地點、出席人姓名及人數、列席人、請假人、主席、記錄、報告事項、選舉事項、討論事項與表決結果、其他重要事項。
一般公司內部開會沒有義務照《會議規範》走,但它是台灣現成最完整的一份欄位清單。後面的格式範例,就是從這十二項精簡出一般會議用得到的部分。
⚠️ 注意
股東會、董事會、勞資會議的紀錄,不要直接套網路上的一般會議記錄範本。法定紀錄有固定的應記事項與簽署方式,少一項就可能被要求補正;送登記或備查前,照主管機關公告的格式準備。
一般會議記錄要記什麼:決議、負責人、期限、下次追蹤

一般會議記錄至少要寫出四件事:決議、負責人、期限、下次追蹤。其他欄位都是為了讓這四件事找得到、對得起來。
會議記錄寫給兩種人看:今天沒來的人,還有三個月後忘了細節的自己。寫完拿給一個沒參加的人讀,他看得出決定了什麼、誰要在哪天前做什麼,這份會議記錄才算寫完。
國外的治理專業組織講的是同一件事。英國的 Chartered Governance Institute UK & Ireland 在給董事會的說明裡寫得很直接:紀錄的目的是記下做了什麼,不是記下說了什麼。美國的議事規則權威 Robert’s Rules of Order 官方問答也是這句話。澳洲公司董事協會(AICD)與澳洲治理協會在 2025 年的聯合聲明裡講得更白:紀錄主要記的是決定,以及決定怎麼做出來;資訊太多跟太少一樣幫不上忙,反而讓重點變模糊。日本則把類似的要求寫進法律,《公文書等の管理に関する法律》第 4 条要求行政機關把決定的經過寫成文書,讓事後能追溯、能檢驗。這些都是國外的做法,不是台灣公司的義務,道理倒是一樣的。
落到一般會議,就是這四件事:
- 決議:這個議題最後怎麼定。沒有定案也要寫「未決」。
- 負責人:誰要去做。寫人名,不寫「行銷部」「大家」。
- 期限:幾月幾日前。不寫「下週」「儘快」。
- 下次追蹤:什麼時候回報、在哪一場會檢查。
為什麼這麼在意待辦?德國布倫瑞克工業大學的 Kauffeld 與 Lehmann-Willenbrock 錄影分析了 92 場例行團隊會議,發表在 Small Group Research:會議裡解決問題、規劃行動的互動越多,成員對會議越滿意,團隊生產力也越高;抱怨與批評則有明顯的負面關聯。會議有沒有效,看的是散會時有沒有人帶著事情走,會議記錄就是把那件事寫下來的地方。
算一筆帳就知道少寫一行的代價。8 個人開一小時的週會,就是 8 個人小時。待辦沒寫清楚,下週大概要再花半小時對一次「上次到底說誰做」,等於每週多開半場會。
重要的決議,後面補一句理由
一般會議不用寫討論過程,但重要的決議值得多寫一句「為什麼」。澳洲那份聯合聲明也建議,紀錄寫出討論的重點與決議的大致理由。
舉個例子:「決議:官網先改作品集區,服務介紹頁暫不動。理由:這一季的詢問多半是看了作品才來的。」三個月後有人問「當初為什麼不先改服務頁」,翻記錄就有答案;要是到時候詢問的來源變了,大家也知道當初的前提已經不在,該重新討論。理由寫一句就夠,寫的是當時做決定的前提,前提變了,就知道這個決議要重議。
會議記錄格式範例:欄位結構與每一格怎麼寫
下面是一般會議記錄的欄位結構,只列欄位與寫法要點,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範本檔。每家公司開的會不一樣,照自己的會議增減。
| 欄位 | 寫什麼 | 最常寫錯的地方 |
|---|---|---|
| 會議名稱與次數 | 「行銷週會(第 45 次)」「A 案第 3 次討論」 | 只寫「週會」,日後找不到是哪一次 |
| 時間 | 日期、開始與結束時間 | 只寫日期 |
| 地點 | 實際開會的地方;線上會議寫用哪一種視訊方式 | 每次都照抄公司地址 |
| 出席、請假 | 姓名;線上連線的註明 | 漏寫請假的人,事後不知道誰要補看 |
| 主持人、記錄人 | 姓名 | 沒寫記錄人,有疑問不知道找誰 |
| 議題 | 照議程編號,一題一段 | 議題跟議程對不起來 |
| 決議 | 每一題一句話寫結果,重要的補一句理由 | 只寫「討論後通過」,沒寫通過了什麼 |
| 待辦 | 事項、負責人、期限 | 一件事寫兩個負責人,最後沒人做 |
| 未決事項 | 卡在哪裡、誰帶什麼資料、何時回報 | 寫「再議」就結束 |
| 下次會議 | 時間、要追蹤的事項 | 空白 |
| 附件 | 簡報、報價單、白板照片的檔名 | 附件沒附,記錄裡寫「如附件」 |
欄位不用多,但「決議」「待辦」「未決事項」三格一定要分開寫,不要混在一段討論文字裡。讀記錄的人,通常只看這三格。
待辦那一格最好獨立成一張小表。待辦單獨列成表,下次開會才能一項一項對,不用從整段文字裡挖。
| 編號 | 待辦 | 負責人 | 期限 | 狀態 |
|---|---|---|---|---|
| 1 | 首頁作品集文案初稿 | 小美 | 11/14 | 進行中 |
| 2 | 兩種報價單格式比較 | 阿哲 | 11/12 | 完成 |
| 3 | 三家尾牙場地報價 | 小琪 | 11/20 | 未開始 |
會議記錄寫法對照:同一場週會的兩種記法

假設一家 8 個人的室內設計工作室,週會討論三件事:官網改版、報價單要不要列工時、尾牙場地。常見的寫法與改寫後的寫法放在一起看:
| 議題 | 常見寫法 | 改寫後 |
|---|---|---|
| 官網改版 | 討論官網改版,大致確認方向。 | 決議:首頁先換作品集區,舊的服務介紹頁暫不動。待辦:小美 11/14 前交作品集文案初稿;阿傑 11/18 前完成排版。 |
| 報價單格式 | 報價單格式再議。 | 未決:報價單要不要列出設計工時,大家看法不同。待辦:阿哲 11/12 前整理「列工時」與「不列工時」兩種格式,下週會議決定。 |
| 尾牙場地 | 尾牙場地大家再找找。 | 待辦:小琪 11/20 前找三家場地報價,先抓好預算上限,下週會議比較。 |
改的地方沒幾個,沒來開會的人卻看得懂了:
- 記結論,不記發言順序。誰先說、誰反駁不用寫,寫最後定了什麼。
- 發言少點名,責任一定點名。英國 CGI 提醒,紀錄裡點名太多,會讓人不敢發言;可是待辦沒寫人名,就等於沒人負責。
- 「再議」不是決議。沒有結論的議題,要寫卡在哪裡、誰帶什麼資料回來、哪一天回報。
- 日期寫成幾月幾日。「下週」「月底前」過兩週,就沒人記得是哪一週。
- 數字、金額、規格寫完整,有報價單就寫報價單的編號或檔名。
- 有爭議的地方用中性的字。澳洲那份聲明建議,重要的不同意見寫出要點就好,語氣不帶情緒、不偏任何一方,例如「行銷與設計對工時是否公開看法不同」,不要寫成「阿哲堅持反對」。
會議記錄會後怎麼確認:誰先看、多快發出、寫錯怎麼改
一般會議記錄的確認與發送,法律沒有規定時間。英國 CGI 建議紀錄要儘快起草、儘快核對,才記得準。實務上,會議記錄最好當天或隔一個工作天內發出,拖得越晚,每個人記得的版本越不一樣。
順序可以這樣走:記錄人整理草稿,先給主持人看過決議與待辦有沒有寫錯,再發給出席的人與要執行的人。請假的人也要收到,他們才是最需要這份記錄的人。
寫錯了怎麼辦?Robert’s Rules 的做法是:記錄提交確認時發現錯誤,直接改正,註明「更正後確認」;已經確認過的記錄,原文不動,另外留下更正的紀錄。一般會議也可以照這個精神:改過的記錄標上版本與修改日期,不要直接覆蓋舊檔,不然日後有爭議,沒人說得清楚當初寫的是什麼。CGI 也建議在下一次會議開頭確認上一次的紀錄,順便把錯誤收乾淨。
會議記錄放在哪裡、留多久
一般會議記錄的保存年限,法律沒有統一規定。股東會議事錄要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那是公司法對議事錄的要求;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則沒有寫保存年限。一般會議的記錄,比較實際的做法是跟著專案文件或合約放,合約留多久,相關的會議記錄就留多久。
如果還有錄音、逐字稿、手寫筆記、AI 產生的草稿,要先決定哪一份才是正式紀錄、其他的留多久。澳洲那份聲明建議公司訂一套文件保存規則,把錄音、逐字稿、AI 草稿和手寫筆記都納進去:哪些要留、用什麼格式留、什麼時候可以銷毀。正式的會議記錄只能有一份,其他都是素材,別讓三個版本同時在群組裡流傳。
存放的位置要讓該看的人找得到,但不是誰都看得到。會議記錄裡有出席者姓名,有時還附了錄音與逐字稿。內政部營建署 102 年的函在講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時就提醒,蒐集、處理或利用這些資料,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會議記錄是為了開會留的,就不要拿去做開會以外的事。
下次開會先看上次的待辦:會議記錄的追蹤怎麼做

會議記錄寫得再好,沒人回頭看,下一次又會從頭吵一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有一個現成的結構可以借用:第 13 條的報告事項,第一項就是「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第 22 條再寫明,決議做不到、情況改變時,可以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把上次的待辦排在每一場會的第一個議程,是讓會議記錄真正派上用場的做法。每一項只問一句:完成了沒?
| 狀態 | 怎麼寫 |
|---|---|
| 完成 | 寫完成日,附成果的檔名 |
| 進行中 | 寫目前進度與預計完成日 |
| 延期 | 寫新期限與延期原因,誰同意延的 |
| 取消 | 寫取消原因,誰決定的 |
延期與取消最容易被略過。一個待辦被悄悄拖過兩次,記錄裡卻一行都沒有,下次就沒人敢相信這份會議記錄。
追蹤不必花很多時間。待辦表照編號唸一遍,每一項一句話回答,十項待辦大概五分鐘就過完;卡住的那幾項,才變成這次會議要討論的議題。
跟客戶開會的會議記錄:會後確認信與「以正式合約為準」

跟客戶、廠商開會,會議記錄多了一個用途:證明雙方談好了什麼。
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不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就成立。換句話說,契約不一定要等到簽約那天才算數。會議記錄寫了價格、交期、工作範圍,又經過雙方確認,就可能被拿來證明雙方已經同意這些條件。
反過來,如果你希望一切以正式合約為準,就要寫清楚。民法第 166 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契約要用一定方式的,那個方式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在會議記錄最後加一句「本次討論內容,以雙方簽署之正式合約為準」,就是把這個約定白紙黑字寫下來。
假設一家設計工作室跟客戶開會談報價,客戶當場說「這個價格可以,月底前開工」。會後工作室寄出確認信,列了價格、開工日與範圍,客戶回了一句「沒問題」。這兩封信放在一起,就是很有力的紀錄。客戶沒有回信,不要當成他同意了,打一通電話或再寄一次,請他回覆確認。
| 會議記錄裡寫的 | 對你的意義 |
|---|---|
| 價格、交期、範圍,雙方都確認過 | 可能被拿來證明雙方已經同意這些條件 |
| 寫明「以雙方簽署之正式合約為準」 | 簽約前推定契約不成立,討論內容不直接綁住雙方 |
| 只有你寄出、對方沒回 | 很難說對方同意,要再請對方確認 |
Email 往來與對話紀錄要怎麼留、日後怎麼當證據,電子簽章那一篇有一張表。
💡 小提醒
跟客戶的會後確認信,可以照這個順序寫:主旨寫會議日期與名稱;內文先列決議,再列雙方的待辦與期限;最後一段寫「如有需要更正之處,請於 ○ 月 ○ 日前回覆;本次討論內容以雙方簽署之正式合約為準」。
開會錄音與 AI 會議記錄工具:先告知、看保密約定、摘要要有人核對
很多人會想:乾脆全程錄音,會議記錄就不怕漏了。錄音可以,只是有幾條界線。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稱的通訊包括言論及談話(第 3 條);第 29 條第 3 款規定,監察者是通訊的一方,而且不是出於不法目的,不罰。你自己在場、參加的會議,為了整理會議記錄而錄音,一般不構成違法監察;但「不法目的」由法院依個案判斷。
自己不在場就是另一回事了。刑法第 315 條之 1 處罰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談話,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會議室放一支錄音筆,錄別人開的會,就落在這一條。
⚠️ 注意
自己沒有參加的會議,不要放錄音設備。自己參加的會議要錄音,最穩的做法是會前講一聲,並在會議記錄寫一行「本次會議全程錄音,僅供整理會議記錄使用」。跟客戶開會要錄音,先問過對方。
自動轉文字、自動摘要的 AI 會議記錄工具越來越常見。AI 可以幫忙起草會議記錄,但不能是唯一的工具,草稿一定要有人逐項核對。澳洲公司董事協會與治理協會 2025 年那份聯合聲明講得很具體:公司用 AI 起草紀錄並沒有被禁止,但錄音轉文字常在幾種情況出錯——收音不好、分不出是誰在講、專有名詞或縮寫被聽錯、好幾個人同時搶話;AI 也讀不出語氣與言外之意;生成摘要還可能出現「幻覺」,寫出讀起來很順、內容卻是錯的句子。聲明也建議,就算有 AI 在轉文字,負責記錄的人還是要自己記重點,起草正式紀錄時拿來對照。
用之前先想兩件事。
第一,錄音與逐字稿會送到哪裡。跟客戶簽過保密約定的,先看約定允不允許把會議內容交給外部服務處理。行政院 2023 年 8 月院會通過的《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草案)第 4 點,要求公務員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應保密、個人及未經同意公開的資訊。這份指引規範的是政府機關,不拘束民間公司,但可以拿來當一把尺。
第二,摘要要有人看過再發。同一份指引第 5 點寫明,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的資訊。AI 整理的會議記錄最常錯在人名、數字、日期和「誰負責」,偏偏這四樣就是會議記錄最重要的部分。主持人看過、改過,再發出去。
| 檢查點 | 要問的事 |
|---|---|
| 錄音前 | 與會的人都知道要錄嗎?客戶同意嗎? |
| 上傳前 | 有沒有保密約定?哪些內容不能交給外部服務? |
| 發出前 | 人名、數字、日期、負責人逐項對過了嗎?跟記錄人自己的筆記一致嗎? |
| 保存 | 正式紀錄是哪一份?錄音、逐字稿留多久、誰看得到? |
在會議室跟客戶開會:簽到、白板拍照、散會前把待辦唸一遍
在外面借會議室跟客戶開會,有三個小動作能讓會議記錄好寫很多:
- 開場先簽到或交換名片:出席名單一次到位,不用會後一個一個問。
- 白板拍照:散會前把白板拍下來,照片檔名寫進記錄的附件欄。
- 散會前五分鐘,主持人把決議與待辦唸一遍:當場有人說「不對,我沒答應 11 月」,比會後收到確認信再改容易得多。
散會前把待辦唸一遍,是最便宜的一道檢查,五分鐘就能省掉一輪來回的確認信。會議室要怎麼挑設備、時租還是日租划算,會議室租借怎麼挑那一篇有檢查清單。如果你在桃園、中壢一帶要找一個能跟客戶坐下來談、會後當場把待辦對清楚的地方,紅點商務中心桃園三館都有會議室,可以先到現場看看。
常見問題
會議記錄要寫哪些內容?
一般會議記錄至少要有決議、負責人、期限與下次追蹤四件事,再加上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與請假名單、主持人與記錄人;股東會、董事會、勞資會議另有法定的應記事項。
會議記錄有固定格式嗎?
一般營運會議沒有法定格式,公司可以自己訂;股東會、董事會議事錄依公司法第 183、207 條,勞資會議紀錄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1 條,有固定的應記事項與簽署方式。
會議記錄和會議紀錄哪個寫法才對?
兩種寫法都常見,意思一樣;法規條文的名詞多寫成「紀錄」,例如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21 條的「勞資會議紀錄」,一般文件寫「會議記錄」也不算錯,公司內部統一一種就好。
會議記錄要逐字記錄嗎?
不用。會議記錄記的是做了什麼決定,不是誰說了什麼,逐字稿可以當附件留存,記錄本身只寫決議、待辦與重要決議的理由。
會議記錄要給誰確認、誰簽名?
一般會議法律沒有規定,實務上由主持人先確認決議與待辦,再發給出席者與要執行的人;股東會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勞資會議紀錄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開會可以錄音嗎?
自己在場參加的會議,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第 3 款,非出於不法目的的錄音不罰;最穩的做法是會前告知並寫進會議記錄,自己不在場的會議不要放錄音設備。
跟客戶開會的會議記錄算不算合約?
不一定,但經雙方確認的會議記錄,可能被拿來證明雙方已經同意的條件;希望以正式合約為準,就在記錄寫明「以雙方簽署之正式合約為準」。
用 AI 整理會議記錄要注意什麼?
先確認與會者知道要錄音、保密約定允許把內容交給外部服務,AI 產出的草稿一定要有人逐項核對人名、數字、日期與負責人再發出,正式紀錄只留核對過的那一份。
參考資料
- 《公司法》第 18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20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03 年 4 月 14 日修正,2026-11-02 查閱)
-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應包括出席委員姓名及人數等資料》 — 內政部營建署 102 年 4 月 11 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函,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民法》第 15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民法》第 16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2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政院通過「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草案)」報告》 — 行政院(中文,台灣,2023-08-31,2026-11-02 查閱)
- 《What are minutes and why do we need them?》 — The Chartered Governance Institute UK & Ireland(英文,英國,2024,PDF,2026-11-02 查閱)
- 《Effective Board Minutes and the Use of AI: A Joint Statement》 —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ompany Directors、Governance Institute of Australia(英文,澳洲,2025-05,PDF,2026-11-02 查閱)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 Robert’s Rules of Order 官方網站(英文,美國,2026-11-02 查閱)
- 《Meetings Matter: Effects of Team Meetings on Team and Organizational Success》 — Simone Kauffeld、Nale Lehmann-Willenbrock,Small Group Research 第 43 卷第 2 期(英文,德國研究,2012)
- 《公文書等の管理に関する法律》 — e-Gov 法令検索(日文,日本,2026-11-02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指引,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與行政院網站的版本為準,法規可能修正;《會議規範》第 11 條的內容引自內政部營建署函的引述。英國、美國、澳洲與日本的做法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行政院的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規範的是政府機關,不拘束民間公司。文中的工作室與客戶情境是說明用的一般情況,不代表任何個案;欄位結構示範只列欄位與寫法要點,不是可直接套用的範本。股東會、董事會與勞資會議的紀錄,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的格式為準。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遇到具體爭議,請洽律師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會議室租借,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