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怎麼聲請:客戶欠款不還,管轄法院、費用與異議後怎麼走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一家在桃園做設備維修的公司,幫台北一家客戶換完整條產線的零件,18 萬元的維修款說好月底付,三個月過去,對方只回了一句「最近比較緊」。老闆聽人說:「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不用開庭,500 元就能搞定。」

這句話只對了一半。支付命令確實不開庭、聲請費只要 500 元,對方 20 天內沒有異議,就能拿去聲請強制執行;但它不是每一筆帳都能用,也不是聲請了就一定拿得到執行名義。這篇站在要追款的公司這一端,從適用條件、向哪個法院聲請、聲請狀要附什麼、費用怎麼算,講到對方異議之後與確定之後的下一步,最後留一節給收到支付命令的那一方。

支付命令的用途:法院只看書面,對方 20 天沒異議就能強制執行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裡的一種法院命令。第 508 條規定,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就可以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它跟一般打官司最大的不同,是法院不找對方來問。第 512 條寫明,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的聲請為裁定。法院只看你交上去的書狀與證據,覺得說得通,就發一張命令叫對方付錢。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把督促程序事件列為司法事務官辦理的事務之一,所以支付命令上署名的,可能是司法事務官,不一定是法官。

打個比方:起訴像請兩邊到場、把帳攤開來對;支付命令比較像法院替你寄出一張「限期回覆單」。對方收到後有 20 天可以回「我不同意」,只要他回了,這張單就作廢、改成正式對帳;他不回,這張單就變成可以拿去強制執行的依據。

所以支付命令最適合「對方其實知道欠錢、只是拖著不付」的帳;對方真的不認帳,它只會多繞一段路。

哪些欠款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要的是錢、自己已經履約、對方在國內送得到

明亮的小辦公室,木桌左邊灰黑短髮、穿白襯衫的男老闆一手托著下巴、另一隻手臂放在桌上,微笑專心聽;右邊盤低髮髻、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女會計一手比出三根手指說明,另一手放在桌上並排三張空白紙中最右邊那張上,每張紙上只有兩條灰色橫條、沒有文字;桌上還有一份淡藍色空白資料夾和一杯水,右邊窗外有樹、桌角有一盆綠色植物,左後方書架放著素面書本和一盆植物,對話氣泡寫著先確認三件事再聲請支付命令
聲請前先確認三件事:要的是一筆確定的錢、自己該給的已經給了、對方在國內送得到。

第 508、509 條加起來,有三個條件,缺一個就不能用:

  1. 要的是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貨款、維修費、設計費、租金、借款都可以;要求對方交還某一台特定的機器、拆掉招牌,就不能用支付命令。
  2. 自己該給的已經給了:第 509 條規定,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的,不得行督促程序。最後一批貨還沒交、尾款對應的工作還沒做完,就先不能聲請。
  3. 對方在台灣送得到:同一條規定,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要依公示送達為之,都不得行之。對方只剩國外地址,或下落不明,支付命令這條路就走不通。

請求的金額要算得出一個確定的數字,本金、利息從哪天起算、利率多少都要寫清楚。一筆帳裡只有一部分符合條件也沒關係,第 513 條規定,就請求的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只駁回那一部分。

💡 小提醒

自己判斷一筆帳適不適合,先問三個問題:要的是不是一筆確定的錢?我這邊該做的是不是都做完了?對方現在還在不在他登記的地址?三個都是「是」,支付命令才值得一試。

三個問題裡最常被忽略的是第三個,後面「送不到」那一節會講為什麼。

支付命令跟存證信函的先後順序:存證信函不是必經,時效快到先聲請

很多人以為要先寄存證信函,才能聲請支付命令。不是。存證信函不是聲請支付命令的前提,法律沒有要求先寄。

存證信函能做的,是證明你「哪一天通知了對方什麼」;它沒有強制力,對方不理,你也不能拿它去查封財產。存證信函怎麼寫、寄出後那 6 個月要做什麼,存證信函的效力與寫法那一篇有整理。

支付命令本身也有存證信函的兩個作用:

  • 催告:民法第 229 條第 2 項,給付沒有確定期限的,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與催告有同一效力。
  • 中斷時效: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三條路並排看:

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起訴
誰處理郵局留存副本法院(書面審查)法院(開庭審理)
對方不理會不會因此有執行名義,還是要走法院20 天後確定,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法院照樣審理、判決
對方反對—一異議就轉成訴訟或調解照樣審理
能不能中斷時效能,但 6 個月內要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能,但支付命令失效時視為不中斷能
費用郵資與存證費裁判費 500 元依金額計算裁判費

順序怎麼排,看對方現在的狀態:

情況比較好的順序
對方還有在聯絡,只是一直拖先寄存證信函給一次機會,期限過了再聲請支付命令
帳款的時效快到了直接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不要再等存證信函的 6 個月
對方對金額或品質有爭執支付命令大概率會被異議,可以考慮直接起訴
對方已經搬走、找不到人支付命令送不到,改走起訴

對方會不會異議,是選路時最該先猜的一件事。手上有對方簽發的本票,另有一條路:票據法第 123 條讓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那是另一套程序。

支付命令向哪個法院聲請:看欠錢的公司在哪裡,合約約定的法院不算

第 510 條: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 1、2、6、20 條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白話說,看的是欠錢的那一方在哪裡,不是你在哪裡。

  • 對方是公司:第 2 條第 2 項,由它的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 對方有分公司或營業所,這筆帳是那個據點的業務:第 6 條,那個所在地的法院也可以。
  • 對方是好幾個人、住在不同地方:第 20 條,各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

回到開頭的例子:桃園的維修公司追台北的客戶,要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不是桃園地方法院。

合約寫了「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也沒有用。 第 24 條的合意管轄,依第 26 條,對法律定有專屬管轄的事件不適用。合約約定的管轄法院,管的是之後起訴;聲請支付命令一律看對方所在地。這一點最常被弄錯;第 513 條規定,聲請不合第 508 條至第 511 條的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送錯法院,時間就耽誤了。

支付命令聲請狀怎麼寫:當事人、金額、原因事實,再附釋明的證據

明亮的小會議室,左邊綁馬尾、長捲髮、穿霧藍色襯衫的女員工彎身靠在木桌旁,雙手攤開指向桌上整齊排成兩排的六份空白文件並開口說明,文件上只有灰色橫條與淡藍、淡綠色塊;右邊黑短髮、穿石墨灰針織外套的男老闆一手拿著打開的灰藍色空白資料夾,另一手把一張空白紙放進去,微笑看著她;桌上有一疊空白紙與一個灰色釘書機,右邊櫃上一盆綠色植物,左邊窗外有樹,對話氣泡寫著合約發票對帳單全部附上去
聲請狀要釋明請求:合約、出貨或驗收紀錄、發票對帳單,以及對方承認欠款的訊息一起附上。

第 511 條第 1 項列了聲請狀要表明的五件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的標的及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有對待給付的,寫已經履行的情形)、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法院。司法院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通用)的範本,照著填就好。

公司當債權人或債務人時,「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要寫公司全名、統一編號、所在地與代表人。這幾項用公司登記查詢就查得到,不要照名片或發票上的地址填,名片上的常常是門市或倉庫。

對方公司已經解散的,代表公司的是清算人,清算人怎麼查可以看公司解散清算人查詢那一篇。

第 511 條第 2 項還有一句:債權人的請求,應釋明之。「釋明」比「證明」寬鬆,第 284 條說可以用任何能讓法院相信你說法為真的證據。實際上可以附的東西:

你主張的事可以附的資料
雙方有交易合約、訂單、報價單回簽、往來的 email
你已經交貨或完工簽收單、驗收單、出貨紀錄、完工照片
金額多少發票、對帳單、請款單
對方知道欠款對方回覆「下個月付」的訊息、分期承諾、存證信函與回執

附得越完整,越不容易被駁回。第 513 條規定,依聲請意旨認為請求無理由的,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而且這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被駁回時,補齊資料重新聲請,是最常見的做法。

線上可以聲請嗎?司法院網站上的線上管道是「督促程序自動化作業平台」,使用者由司法院公告。司法院 2026 年 7 月的新聞稿說,2026 年 6 月 3 日起範圍擴大到公法人、行政機關、國營與公營事業、金融服務業、醫療法人、學校財團法人等,名單上沒有一般公司。一般中小企業聲請,照範本寫好書狀,遞到管轄法院即可。

支付命令費用:聲請 500 元,被異議補裁判費,強制執行另收執行費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5 款: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不管請求多少錢,聲請支付命令都是 500 元。網路上還看得到其他金額的舊說明,以現行條文為準。

但 500 元不一定是全部。用開頭 18 萬元的例子算一筆帳:

走到哪一步依據18 萬元的帳要付多少
聲請支付命令第 77 條之 19500 元
對方異議,視為起訴第 77 條之 13:10 萬元以下 1,000 元,逾 1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1,800 元
拿到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每百元收七角執行費 1,260 元

對方沒有異議的話,只有第一列與第三列,合計不到 2,000 元。對方一異議,第二列的裁判費就要補繳,法院會發通知告訴你補多少。第 519 條第 2 項規定,督促程序的費用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最後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這張表只示範算法。帳款越大,第二列越貴,對方明顯會異議的帳,與其先花時間等支付命令,不如一開始就起訴,費用差不多,時間省下一段。

支付命令送不到怎麼辦:不能公示送達,三個月送不到就失效

明亮的辦公大樓大廳,左邊短髮、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女員工站在玻璃門旁、一整面沒有名字與號碼的銀灰色信箱牆前,一手托著下巴、另一手拿著一個沒有地址的空白信封,開口發問;右邊黑短髮、穿霧藍色襯衫的男同事站在沒有招牌文字的木色櫃台後,一手攤開指向信箱準備回答、另一手放在櫃台上,櫃台旁一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登記地址還收得到信嗎
督促程序不能公示送達,發命令後三個月送不到就失效,對方還在不在登記地址決定這條路走不走得通。

支付命令能不能走得通,常常不是卡在證據,而是卡在送不送得到。

第 515 條第 1 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而第 509 條又規定,要依公示送達的不得行督促程序。兩條放在一起:一般訴訟找不到人還可以公示送達,支付命令不行。

法院寄給一家公司,會寄到它的事務所或營業所,也就是登記地址;第 136 條第 3 項也讓對代表人的送達,可以在公司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現場沒遇到人,可以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受僱人(第 137 條);再不行,就寄存在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一份通知書貼在門口、一份放進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第 138 條)。

所以對方公司還在登記地址,只是不開門、不簽收,多半仍然送得到;寄存送達成立之後,對方有沒有去領,都不影響送達的效力。真正的麻煩,是登記地址已經不是它,或根本查無此址。這時候:

  • 先查對方最新的登記資料,地址或代表人變了,就向法院陳報新的資料。
  • 查不到、三個月內送不到,支付命令失效,就改走起訴。

⚠️ 注意

靠支付命令中斷時效的,要特別留意民法第 132 條: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受駁回的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快到又擔心送不到的帳,直接起訴比較穩。

債務人提出支付命令異議之後:視為起訴,500 元不算白繳

明亮的小會議室,圓形木桌左邊黑短髮、穿白襯衫(捲起袖子)與石墨灰背心的男老闆雙手拿著一份只有灰色橫條的空白文件,神情認真但平靜地聽;右邊盤低髮髻、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女顧問一手攤開說明、另一手放在打開的空白資料夾上,資料夾裡只有灰色橫條,桌上兩杯水,左邊窗台一盆綠色植物、窗外有樹,對話氣泡寫著對方異議了改走訴訟程序
債務人在送達後 20 天內異議,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第 516 條: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異議不用寫理由,對方只要在期限內寫一句「我不同意」就成立。

異議之後,第 519 條第 1 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意思是你不用重寫一份起訴狀,原本的聲請就直接變成一件訴訟或調解。

所以被異議,不等於前面白做:

  • 聲請被視為起訴,時效中斷的效果接著留下來,不會因為異議就消失。
  • 已繳的督促程序費用算進訴訟費用的一部(第 519 條第 2 項),最後由敗訴的一方負擔。
  • 法院會通知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沒在期限內補,起訴會被駁回。

異議也可以只針對一部分。對方說「18 萬元裡有 3 萬元的零件有瑕疵」,只對那 3 萬元異議,剩下 15 萬元沒被異議的部分照樣會確定,可以先拿去執行。對方撤回異議也可以,第 516 條第 2 項讓債務人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但要負擔調解或訴訟費用。

接下來就是一般的訴訟或調解,要開庭、要舉證。金額大、對方也請了律師,要不要找律師接手、費用怎麼抓,法律顧問要不要請那一篇有寫。

支付命令確定之後:拿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對方 20 天內沒有異議,第 521 條第 1、2 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為裁定的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司法院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狀的範本。

拿到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規定,強制執行要依執行名義為之;聲請時要提出證明文件(第 6 條)。確定的支付命令,就是讓法院替你查封、扣押對方財產的那張門票。

門票有了,還要知道對方有什麼。查不到財產時,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讓執行法院命債權人在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的財產;聲請時就能具體指出對方的銀行帳戶、應收帳款或設備在哪裡,執行起來會順很多。查報不到,執行法院會發給憑證,就是常聽到的債權憑證,之後發現財產再執行。

2015 年修法後的支付命令:可以強制執行,但不再等於確定判決

網路上還看得到「支付命令確定後,跟確定判決一樣」的說法,那是 2015 年以前的規定。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記載,2015 年 7 月 1 日修正公布第 511、514、521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521 條從「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改成「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 511 條加上「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修法後確定的支付命令,只能拿來強制執行,不再等於法院判你贏了。

為什麼要改?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的葉雪鵬,2015 年 6 月在法務部網站的專欄寫過他看到的問題:法院發支付命令不審究債務真假,聲請人書狀寫得頭頭是道就能核發,債務人沒在期限內異議,就跟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事後只剩再審一條路,因而被詐騙集團拿來利用。修法前就已確定的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2 條另有再審的過渡規定。

對債權人來說,修法後的差別有兩個:

  • 對方之後仍可主張債權不存在,提起確認之訴,並供擔保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第 521 條第 3 項);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也讓這類執行名義成立前就有的事由,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所以聲請時附的證據,日後可能還要再用一次,原本要留好。
  • 時效方面,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把「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確定的請求權,重行起算的時效延長為 5 年。2015 年後的支付命令已經不寫有這個效力,能不能延長,不要想當然。保守的做法是支付命令一確定,就儘快聲請強制執行,不要拿著它放好幾年。

日本的支払督促:同樣不開庭,多一道仮執行宣言

日本也有一樣思路的制度,叫「支払督促」。依日本裁判所的說明,債權人向對方住所地的簡易裁判所書記官聲請,只做書面審查,不必為了審理到法院;債務人收到後 2 週內可以提出督促異議,一異議就轉成一般訴訟。

差別在後半段。日本的債務人沒異議,債權人還要在期限內(送達翌日起算 2 週後的 30 日內)另外聲請「仮執行宣言」,宣言送達後,債務人還有 2 週可以再異議。台灣把這兩段合成一段:20 天內沒異議,支付命令就直接得為執行名義。日本也已經可以用線上系統提出聲請。

兩國的設計一樣:先給債務人一次說「不」的機會,他不說,才讓債權人去執行。日本的規定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台灣仍以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以下為準。

收到支付命令的公司:20 天內異議,登記地址要有人收法院文書

把位置換過來:這次是你的公司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

司法院的支付命令說明整理了六則不理會支付命令而權益受損的案例:有人以為是詐騙不理,有人的支付命令寄存在警察局、沒去領,20 天一過就被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支付命令要嘛在 20 天內異議,要嘛就照付,不理會是最貴的選擇。

  • 對內容有爭執:送達後 20 日內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
  • 確實欠錢:異議只會轉成訴訟、多付訴訟費用,比較好的做法是跟對方談清償。
  • 過了 20 天才發現:逾期的異議會被駁回(第 518 條);認為債權不存在,可以依第 521 條第 3 項提起確認之訴。

期間怎麼算:第 161 條規定依民法,始日不算入(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末日遇假日順延到次日(民法第 122 條)。寄存送達的,要先算寄存後 10 天才生效,再往後算 20 天。不住在法院所在地的,計算法定期間還要扣除在途期間(第 162 條)。

很多小公司的登記地址,不是平常上班的地方。登記地址收不到、也沒人通知你的法院文書,20 天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時候就已經在跑。公司如果用借址登記,登記地址就是法院寄文書的地方;紅點商務中心在桃園提供工商借址登記,可以一起評估登記地址與法院文書的收件安排。

常見問題

聲請支付命令要多少錢?

聲請時繳裁判費 500 元,不管請求金額多少都一樣;被異議轉成訴訟要補第一審裁判費,拿到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另收執行費。

聲請支付命令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用。司法院有聲請狀範本,公司可以自己寫、自己遞狀;被異議轉成訴訟、金額大或對方也請了律師,再考慮請律師。

對方提出支付命令異議,500 元就白繳了嗎?

不算白繳。支付命令的聲請會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時效中斷的效果保留,督促程序費用算進訴訟費用的一部。

支付命令被異議之後要開庭嗎?

要。異議之後就是一般的訴訟或調解程序,要開庭、要舉證,跟一開始起訴差不多。

對方公司搬走了,支付命令送不到怎麼辦?

先查最新的登記地址陳報給法院;三個月內送不到,支付命令就失效,督促程序也不能公示送達,這時改走起訴。

支付命令可以一起請求利息嗎?

可以。聲請狀寫明本金、利息起算日與利率;沒有約定利率的,法定週年利率是 5%(民法第 203 條)。

收到支付命令,但公司不欠這筆錢怎麼辦?

在送達後 20 日內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過了期限,可以依第 521 條第 3 項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支付命令確定後,多久要聲請強制執行?

法律沒有寫幾天內,但時效會重新起算,能不能延長為 5 年有疑問,確定後儘快聲請比較保險。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司法院說明與書狀範本,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網站與日本裁判所網站的版本為準,法規、裁判費與法院實務可能調整。文中的公司與帳款情境是說明用的一般情況,不代表任何個案,費用試算只用來示範算法;日本的制度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法務部網站專欄是作者個人的觀點。本文屬一般性的法律知識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案件適不適合聲請支付命令、怎麼寫、被異議後怎麼處理,請洽律師或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