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一家五個人的軟體公司,跟一家連鎖健身房談了三個月,要一起做會員 App。對方老闆說:「我們先簽個 MOU,表示雙方有誠意,細節之後再談。」
兩頁的備忘錄寫了三件事:健身房一年內只找這家公司開發;開發費「預計」八十萬元;雙方「另訂正式合約」。簽完,軟體公司就開始畫畫面、寫程式。兩個月後,健身房說預算砍了,不做了。
軟體公司想問兩件事:對方可以說走就走嗎?這兩個月做的東西,能不能要到錢?
反過來的情況也很常見:你簽了一份 MOU,後來想退出,對方卻說「你簽了,就要照做」。
兩種情況,都卡在同一個問題:這份合作備忘錄,到底算不算契約。這篇整理台灣法律怎麼判斷 MOU 的效力、預約跟正式合約差在哪、談不成要不要賠,以及簽之前哪幾條要特別寫清楚。
合作備忘錄(MOU)是什麼:把談到一半的共識先寫下來
合作備忘錄,英文是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簡稱 MOU。它通常出現在正式簽約之前:雙方談到一個階段,大方向有了,但價錢、規格、時程還沒完全定,就先把已經談好的部分寫下來。
實務上它還有很多名字:諒解備忘錄、合作意向書、意向書(Letter of Intent,LOI)、基本協議、合作協議書。名字不同,法律上不會因此自動有不同的效力。台灣民法裡也沒有一種契約叫「備忘錄」,它算什麼,要回頭看裡面寫了什麼。
日本的官方文件也把這幾個名字放在一起。日本中小企業廳的《中小 M&A 指引(第 3 版)》把「基本合意書」「LOI」「MOU」寫在同一條說明裡:雙方決定集中跟特定對象談的時候,用來確認當下了解事項的書面。
用生活裡的例子想:你跟朋友說「下個月一起去日本玩」,這是一個意向;機票、飯店都還沒訂,誰也不能逼誰一定要去。但如果你們已經講好日期、航班、誰出多少錢,朋友還幫你把機票刷下去了,那就不只是說說而已。
合作備忘錄常見在這些場合:
- 異業合作、聯名活動、通路經銷的前期洽談
- 共同開發產品、系統,先確認分工方向
- 投資、合資、買賣公司之前,先約定獨家談判一段時間
- 幾個人要合開公司,先寫下股份、出資與分工的共識
- 學校、公協會與企業的產學合作
一次合作從談到簽,常見的順序是這樣:
| 階段 | 常用的文件 | 這一步要處理的事 |
|---|---|---|
| 初步接觸、要交資料之前 | 保密協議 | 交出去的資料不外流 |
| 方向談定、細節未定 | 合作備忘錄(MOU)、意向書 | 記下談到哪裡、約定獨家談判期間與談判規則 |
| 評估、試作、盡職調查 | 小範圍的委託或試作合約(需要時) | 先做的那一段工作,價錢與成果歸誰 |
| 條件全部談定 | 正式合約 | 雙方的權利義務 |
MOU 也不是每次都要簽。日本中小企業廳的指引就提到,資金調度很急、沒時間簽基本合意書時,可以只簽保密契約,直接進到最終契約。
MOU 最大的用處,是把「我們談到哪裡」留下紀錄;最大的風險,是雙方對「這份東西算不算數」想的不一樣。
合作備忘錄有沒有法律效力:看內容不看名稱,可能是契約、預約或只是意向

先講答案:合作備忘錄有沒有法律效力,看的是內容與雙方的真意,不看文件名稱。
民法第 98 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1053 號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收錄)講得更白:解釋契約要以立約當時的真意為準,真意要從過去的事實與其他一切證據資料判斷,不能拘泥文字。
所以封面寫了「備忘錄」三個字,擋不住法院把它認定成契約。
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還有一條很關鍵: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非必要之點沒有表示意思的,推定契約成立。白話講,最重要的那幾件事(做什麼、多少錢)已經講定,其他小細節還沒談,法律上仍可能認為契約已經成立。
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567 號判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收錄)就是名稱沒用的例子:雙方簽的文件叫「土地買賣預約書」,但坪數、價金、繳款、移轉登記期限都約定明確,也沒有約定將來要另訂本約,後面的條文全是照約履行的內容。法院說,縱名為預約,依所訂契約就能履行、不必另訂本約的,仍非預約,那份文件就是本約。
這裡引的都是最高法院「判例」。2019 年判例制度改革後,依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沒有停止適用的判例,效力與一般最高法院裁判相同;它們仍然是法院判斷時常引用的見解。
把可能的結果放在一起看:
| 法院可能認定 | 合作備忘錄通常長什麼樣 | 能請求什麼 |
|---|---|---|
| 本約(就是正式契約) | 做什麼、多少錢、什麼時候交、各自的義務都寫定了,照著就能做,沒有說要另外再簽 | 直接請求對方照約履行;不履行可以請求賠償 |
| 預約 | 約定將來要簽正式合約,主要條件先寫了一部分 | 只能請求對方簽正式合約,不能直接要求照備忘錄內容做 |
| 沒有拘束力的意向 | 只寫合作方向、「另行協議」,或寫明不具法律拘束力 | 原則上不能請求履行;破局時才看有沒有締約上過失 |
同一份 MOU,不同條款也可能落在不同格子裡:合作方向只是意向,獨家談判那一條卻有拘束力。判斷時是一條一條看,不是整份一起蓋章。後面會講怎麼把這件事寫清楚。
MOU 被認定是預約:只能要求對方簽正式合約,不能直接要求照做

預約,是「約定將來要訂一份契約」的契約。它本身就有拘束力,只是約定的內容是「去簽正式合約」,不是「去做那件事」。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964 號判例說: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分,兩者異其性質及效力;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逕依預定的本約內容請求履行。同一則判例還說,先把標的物與價金的範圍擬好、當作將來訂約的張本,不能因此就認定本約已經成立。
回到開頭那家軟體公司。假設那份 MOU 被認定為預約:
- 健身房不簽正式合約、也沒有正當理由,就是不履行預約的義務。軟體公司可以請求對方簽正式合約,或主張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能請求到什麼、賠多少,要看個案。
- 軟體公司不能直接拿著 MOU 說「依約付我八十萬」,因為八十萬是寫給正式合約的「預計」條件。
如果對方一直拖著不簽,先用書面定一個合理期限請他表態,並留下寄送紀錄,存證信函那一篇有寫法。
預約的重點是「將來一定要簽」,所以它保護得到的,主要是「簽約」這件事,不是合作的內容本身。
合作備忘錄寫「另訂正式合約」:民法第 166 條推定簽約前契約不成立

很多 MOU 最後一條都寫:「雙方權利義務,以另訂之正式合約為準。」這句話有沒有用?有,而且很重要。
民法第 166 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雙方約好「要簽正式書面合約才算數」,正式合約簽好之前,法律就先推定契約還沒成立。
國際商事契約的通則也有類似的規定。政府間組織 UNIDROIT 的《國際商事契約通則 2016》第 2.1.13 條說,磋商時一方堅持要就特定事項或以特定形式達成合意才成立契約的,在那之前契約不成立。
但「推定」不是「一定」。推定可以被反證推翻,最常見的反證,就是雙方的行為。
民法第 161 條規定,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不用通知的,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時,契約成立。換句話說,嘴巴沒說「我同意」,手已經在做了,也可能被認為同意。
英國最高法院 2010 年有一則常被拿來講這件事的判決(RTS 訴 Müller 案)。買方先發了一份意向書,請設備商先開工;意向書到期後,雙方一邊談正式合約一邊繼續做,合約草稿還寫明要雙方簽好、交換後才生效。
結果價格已經談定,設備商做了大量工作,買方也陸續付款,正式合約卻一直沒簽。法院認為,雙方已經用行動放棄了「簽正式合約才受拘束」的約定,契約成立。判決第一段就寫:這個故事的教訓,是先談定,再開工。這是英國法的判決,在台灣不能直接套用,只能當作理解「先做了會怎樣」的參考。
⚠️ 注意
簽完 MOU 就開工、交貨、收款,最容易出事。雙方已經照著某個價錢與範圍做了一段時間,法院可能認為你們已經用行動把契約補上,「以正式合約為準」那一句就不一定擋得住。
所以那家軟體公司真正的問題,不只是 MOU 寫了什麼,還有簽完之後雙方做了什麼:健身房有沒有要求先開工、有沒有驗收過畫面、有沒有付過一部分款項。這些事實,會決定法院怎麼看那兩個月。
合作備忘錄沒談成要不要賠:締約上過失的三種情況
原則是:談判本來就可以不成。合作備忘錄沒有拘束力、雙方也還沒成立契約時,單純談不攏,原則上不用賠。UNIDROIT 通則第 2.1.15 條第 1 項也是這樣寫:當事人可以自由磋商,沒有達成協議不負責任。
但民法第 245 條之 1 規定,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有下面三種情形之一,要對「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的他方負賠償責任:
| 款次 | 條文 | 合作洽談裡可能長什麼樣 |
|---|---|---|
| 第 1 款 |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的事項,對他方的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說明 | 對方問「你們有沒有取得授權」「預算有沒有核准」,明知沒有卻說有 |
| 第 2 款 | 知悉或持有他方的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 | 商議中拿到對方明示要保密的資料,卻洩漏出去(保密要怎麼約定,是另一個題目) |
| 第 3 款 |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 依個案判斷,例如明顯違反誠信、讓對方白白投入的作法 |
條文賠的對象,是「沒有過失、相信契約會成立而受損害」的一方。白話講,比較像是「因為相信會簽成而白花的錢」,例如為了這次合作先做的準備、先付的費用;你自己也知道還沒談定卻先投入,能不能請求就不一定。這個請求權,2 年不行使就消滅。
國際通則可以當理解第 3 款的參考。UNIDROIT 第 2.1.15 條第 2、3 項說,惡意磋商或惡意中斷磋商的一方,要賠償對方的損失;特別是根本無意與對方達成協議,卻開始或繼續磋商,就屬於惡意。這是國際商事契約的通則,不是台灣法;台灣法院怎麼判第 3 款,仍然看個案。
兩個常被搞混的地方:
- MOU 本身已經是預約或本約時,對方不履行通常是違約,走的是債務不履行,不是締約上過失。
- 第 3 款不是「談不成就要賠」。條文寫的是「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門檻不低;拿不準的時候,不要指望用它把談判成本要回來。
想讓談判成本有保障,比較穩的做法是事先寫進 MOU,而不是事後指望締約上過失。
合作備忘錄哪幾條要寫明有拘束力:排他、保密、費用、期間、準據法與管轄

一份 MOU 最常見的設計,是「主要條件沒有拘束力,少數幾條有拘束力」。主要條件留著談,談判期間的遊戲規則卻要先講好,而且要能執行。
日本中小企業廳的指引寫得很直接:基本合意書(LOI、MOU)基本上沒有法的拘束力,但獨家交涉權、保密義務等,通常會讓它有拘束力。它附的基本合意書範例,把目的、交易標的、預定價額三條寫成「了解事項的確認,不具任何法的拘束力」;其餘的獨家交涉、保密、有效期間、準據法與合意管轄,則是雙方要遵守的條款。
| 條款 | 為什麼要有拘束力 | 怎麼寫 | 常見的錯 |
|---|---|---|---|
| 獨家談判(排他) | 你要投入時間、成本做評估,不希望對方同時跟別家談 | 寫期間(幾個月內)、範圍(跟誰、談什麼不行),期滿自動失效 | 只寫「雙方專一合作」,沒有期間,等於無限期綁住 |
| 保密 | 談判一定會交出資料 | 寫明保密條款有拘束力;細節可以另簽保密協議 | 以為 MOU 沒拘束力,保密也跟著沒有 |
| 費用 | 談不成時才不會互相求償 | 寫「各自負擔洽談與評估費用」,或約定哪些費用由誰出 | 沒寫,破局後吵誰要付試作費 |
| 有效期間與終止 | 談判不能永遠掛著 | 寫到期日、任一方可以書面通知終止 | 沒寫期限,排他條款跟著一直有效 |
| 準據法 | 跨國合作時決定用哪一國的法律 | 寫明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沒寫,出事時先吵要用哪國法 |
| 管轄法院 | 出事時去哪裡告 | 寫明第一審管轄法院 | 只有口頭說好,沒寫進雙方簽署的文件 |
| 拘束力聲明 | 讓上面幾條跟其他條分清楚 | 列出哪幾條有拘束力、哪幾條沒有 | 只寫一句「本備忘錄不具法律效力」,連保密、排他都一起失效 |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都有法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的法律;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這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一份文件可以一部分有拘束力、一部分沒有,英國法院 2025 年剛好也有一則判決在講這件事(英國高等法院商事法庭 2025 年判決)。那份 MOU 除了第一頁,每一頁都印著「SUBJECT TO CONTRACT」(以正式合約為準),但它自己又寫明「本備忘錄具有法律拘束力」「預付款的付款義務有拘束力,不以簽署最終文件為條件」。
法院認為,正式合約要處理的是將來的投資條件;預付款怎麼還的那一段本身就完整、可以執行,於是判被告返還 300 萬歐元加上約定利息。法院的說法是,書面約定可以一部分有拘束力、一部分沒有,全看雙方客觀上的共同意思。這同樣是英國法的判決,台灣不能直接套用。
整份 MOU 寫一句「不具法律效力」最省事,也最危險,因為談判期間真正需要被遵守的那幾條,會一起失效。
不想被合作備忘錄綁住:五個寫法
如果你只是想表達合作意願、還不想受拘束,可以照這五點寫:
- 逐條寫明有沒有拘束力:例如「第一條至第四條為雙方目前的合作構想,不具法律拘束力;第五條至第十條自簽署日起對雙方有拘束力」。
- 用意向的語氣寫主要條件:「雙方有意」「預計」「規劃」,不要寫「甲方應」「乙方保證」。用語不是決定性的,但法院探求真意時會看。
- 寫明成立條件與期限:「雙方權利義務以簽署正式合約為成立條件」,並寫 MOU 的有效期限,到期沒簽就自動失效。
- 正式合約簽之前,不要先做、不要先收付款。真的要先做,另外簽一份小範圍的委託或試作合約,把範圍、價錢與誰擁有成果寫清楚。寫了「以正式合約為準」又照著做,等於自己把那句話推翻了。
- 確認簽名的人與方式:用公司名義簽,簽的人要有權代表公司;有沒有用印不會改變它是不是契約,但會影響事後能不能證明「這是公司同意的」。
你給對方的報價或提案,也可以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民法第 154 條規定,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的,不在此限。
不想白簽合作備忘錄:要對方守約,條件要寫到能直接履行
站在另一邊:你要投入成本,希望對方真的守約。這時候 MOU 寫得越模糊,對你越不利。
可以這樣想:
- 想要對方照做:把必要之點寫清楚,做什麼、交什麼、多少錢、什麼時候、各自的義務。寫到這個程度,與其叫它備忘錄,不如直接簽正式合約,雙方都清楚。
- 想要對方一定簽正式合約:寫明是預約,約定簽本約的期限,以及一方無正當理由不簽時要怎麼處理。
- 想要對方談判期間不跟別家談:獨家條款要寫成有拘束力,寫期間、範圍與違反的後果。
- 想要某一條無論如何都算數:直接寫「本條具有法律拘束力,不以簽署正式合約為條件」,並把那一條寫到自己就能執行,像前面英國那則判決裡的付款與還款條款。
- 想要先開工:先簽一份小範圍的委託合約,把這一段工作的價錢寫定,不要靠 MOU 的「預計金額」。
幾個人要合開公司,先簽一份 MOU 寫股份與分工很常見。之後公司真的設立,這些約定要寫進章程或股東協議,兩者拘束的人不一樣,公司章程那一篇有講兩者差在哪。
MOU 適合用來「確認方向」,不適合拿來當「保障」。要保障,就簽合約。
合作備忘錄條款結構示範:哪幾條有拘束力、哪幾條只是共識
下面是一份合作備忘錄常見的條款順序,參考日本中小企業廳基本合意書範例的切法,換成台灣讀者熟悉的寫法。這是骨架,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範本,每一條都要照這次合作的對象、內容與風險改寫。
| 條次 | 條款 | 要寫什麼 | 建議有沒有拘束力 |
|---|---|---|---|
| 1 | 目的 | 雙方為了什麼合作 | 沒有 |
| 2 | 合作內容與分工 | 各自預計負責什麼 | 沒有 |
| 3 | 主要條件 | 預計價格、分潤、期程 | 沒有 |
| 4 | 後續步驟 | 評估、試作、簽正式合約的時程 | 沒有 |
| 5 | 獨家談判 | 期間與範圍 | 有 |
| 6 | 保密 | 談判資料與合作這件事本身 | 有 |
| 7 | 費用 | 各自負擔或約定分擔 | 有 |
| 8 | 有效期間與終止 | 到期日、書面通知終止 | 有 |
| 9 | 拘束力 | 列出第幾條有、第幾條沒有 | 有 |
| 10 | 準據法與管轄 | 適用法律、第一審管轄法院 | 有 |
第 9 條是整份 MOU 的開關,沒有它,前面八條的性質就要靠法院去猜。
簽約方式不限紙本,線上簽也可以,重點是事後證明得了是誰簽的、簽的是哪一版,電子簽章那一篇有說明。
收到對方擬好的 MOU,時間不夠時先看五件事:有沒有寫哪幾條沒有拘束力、主要條件寫到多具體、有沒有獨家條款與期限、有沒有要你先做事或先付錢、到期日。這幾條拿不準,就先給律師看,法律顧問那一篇有整理什麼時候該找律師。
合作備忘錄常常是在第一次正式會面時談出來的。在桃園需要一個安靜、可以把條款攤開逐條談的地方,紅點商務中心三館的會議室可以依時段租用。
常見問題
MOU 的中文是什麼?跟意向書(LOI)一樣嗎?
MOU 是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中文常叫合作備忘錄或諒解備忘錄;意向書是 Letter of Intent。名稱不同,法律上的判斷方式一樣,都是看內容與雙方真意,決定它是契約、預約還是沒有拘束力的意向。
合作備忘錄簽了可以反悔嗎?
看它算什麼。沒有拘束力的意向,原則上可以不繼續談;已經是預約或契約,反悔就可能構成違約;就算沒有拘束力,惡意隱匿、不實說明等情形仍可能依民法第 245 條之 1 要賠。
對方簽了 MOU 卻找別家合作,可以告嗎?
要看有沒有寫成有拘束力的獨家條款。有獨家條款、還在期間內,對方違反就可能要負責;只寫「雙方有意合作」,通常很難主張對方違約。
合作備忘錄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可以,但寫了違約金,通常代表雙方有意讓那一條有拘束力。違約金要寫清楚是哪一條違反了要付,不要讓整份 MOU 的性質變得模糊。
合作備忘錄要蓋公司大小章嗎?
法律沒有要求一定要蓋章。用印或簽名主要是證明這份文件是公司同意的,所以要用公司名義、由有權代表公司的人簽;雙方若約定要用印才算數,就要照約定。
合作備忘錄寫「不具法律拘束力」,就一定沒事嗎?
不一定。法院會探求真意,雙方之後已經照著備忘錄開始履行,仍可能被認為契約成立;而且只寫一句不具拘束力,保密、排他也會一起失效,最好逐條寫清楚。
國家或政府之間簽的 MOU,跟公司之間簽的一樣嗎?
不一樣。法務部 100 年的函釋提到,國家之間的備忘錄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而且有法律上效力的,原則上要送立法院審議;公司之間的 MOU 適用民法,兩者都是看內容,不是看名稱。
合作備忘錄有範本可以直接用嗎?
網路上有很多格式,但每次合作的對象與風險不同。範本的條款順序可以參考,哪幾條有拘束力要自己決定,金額大或要先投入成本的合作,簽前請律師看過。
參考資料
- 《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98、153、154、161、166、245 條之 1,2026-11-02 查閱)
- 《民法第 153 條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最高法院 64 年台上字第 1567 號、61 年台上字第 964 號,2026-11-02 查閱)
- 《民法第 98 條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1053 號,2026-11-02 查閱)
- 《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1-02 查閱)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1-02 查閱)
- 《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1-02 查閱)
- 《法務部 100 年 11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00027792 號函》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2026-11-02 查閱)
- 《中小 M&A ガイドライン(第 3 版)》 — 日本中小企業廳(日文,日本,2024 年 8 月,PDF,2026-11-02 查閱)
- 《(参考資料 7)各種契約書等サンプル》 — 日本經濟產業省/中小企業廳(日文,日本,2024 年 8 月公布、9 月 17 日更新,PDF,2026-11-02 查閱)
- 《UNIDROI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2016》 — UNIDROIT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英文,國際,2016,PDF,2026-11-02 查閱)
- 《RTS Flexible Systems Ltd v Molkerei Alois Müller GmbH & Co KG (UK Production)》 — 英國最高法院,2010 UKSC 14,英國國家檔案館判決資料庫(英文,英國,2010-03-10,2026-11-02 查閱)
- 《Jean-Daniel Cohen & Ors v RiverRock European Capital Partners LLP & Anor》 — 英格蘭及威爾斯高等法院商事法庭,2025 EWHC 845 (Comm),英國國家檔案館判決資料庫(英文,英國,2025-04-04,2026-11-02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判例與函釋,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與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司法實務可能變動,實際以法院的最新見解為準。文中的最高法院判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收錄的要旨為準,個案事實各不相同,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案件。英國判決、UNIDROIT 國際商事契約通則與日本中小企業廳的指引和範例,只作為觀念與條款結構的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的公司情境是說明用的一般情況,不代表任何個案;條款結構示範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範本。本文屬一般性的法律知識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合作請洽律師審閱。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會議室租賃,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