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客戶的尾款拖了三個月,電話不接、訊息已讀不回,這時候最常聽到的建議是:「寄存證信函給他。」
寄存證信函不難,一張郵局的紙、一趟郵局就辦得到。真正要先想清楚的是另一件事:這封信寄出去,是要幫你證明什麼。這篇站在寄信的公司這一端,從存證信函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講起,再把催款、解約、中斷時效三種寫法分開來看,最後附一份可以照著改的催款範例。文中的條文、資費與法院裁判,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的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郵政與司法院裁判書為準。
存證信函是什麼:郵局替你留一份副本,證明哪天寄了什麼
存證信函是一種掛號信。郵件處理規則第 34 條的定義是: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費,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郵局,作為證據。
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郵局平常不證明信裡寫了什麼。同一個規則第 3 條寫明,郵局對郵件內容「不予證明」,只有存證信函留在郵局的副本例外。一般掛號只能證明你寄過一封信,存證信函還能證明那封信寫了什麼。
打個比方:一般掛號像寄貨時拿到的託運單,只證明有一箱東西交出去;存證信函像是封箱前請一位公正的第三人看過、拍照存檔,日後誰都沒辦法說箱子裡裝的是別的東西。
郵局留存的副本,從交寄日起保存三年,期滿銷毀(第 34 條第 2 項)。寄件人自己那一份與掛號執據、回執,最好保存得比三年更久,因為不少糾紛走到法院時,早就超過三年了。
存證信函的效力:能證明的三件事,和它做不到的事
很多人以為存證信函寄出去就有「法律效力」,對方就非付錢不可。這是最常見的誤會。
存證信函本身不產生新的權利,也沒有強制力。它不是法院的文書,對方不理,你也沒辦法拿著它去查封對方的財產。它的價值在於證據:
| 存證信函能證明的 | 存證信函做不到的 |
|---|---|
| 哪一天交寄(郵局戳記、掛號執據) | 讓對方一定要付錢或照做 |
| 信裡寫了什麼(郵局留存的副本) | 取代法院判決或支付命令 |
| 對方哪一天收到(有加回執時) | 讓本來不存在的權利變成存在 |
所以存證信函有沒有用,看的是信裡那個「通知」在法律上有沒有作用。催告、解除契約、主張時效中斷,這些動作的法律效果來自民法;存證信函做的事,是把「你在哪一天做過這個動作」留下證據。
內容寫錯,存證信函反而會變成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寫了「我們同意你分期」「交貨晚了確實是我們的問題」,日後都可能被對方拿出來用。
公司用存證信函做的三件事:催告付款、解除或終止契約、中斷時效
公司寄存證信函,絕大多數是為了下面三件事。三件事要的內容不一樣,先決定是哪一件,再動筆:
| 用途 | 法律上要達成什麼 | 信裡一定要有 | 依據 |
|---|---|---|---|
| 催告付款 | 讓對方從收到時起負遲延責任 | 金額、依據、付款期限 | 民法第 229、233 條 |
| 解除或終止契約 | 行使解除權、終止權 | 哪一份契約、理由、明確寫「解除」或「終止」 | 民法第 254、258、263 條 |
| 中斷請求權時效 | 讓時效中斷,爭取時間起訴 | 明確的請求內容與金額 | 民法第 129、130 條 |
除了這三件,公司還會用存證信函寄一些「要留下日期」的通知,例如通知對方商品有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道理都一樣:要證明的是哪一天、通知了什麼。
監察人向公司辭任時,也常用存證信函寄到公司留下日期,監察人責任那一篇有提到。
一封信可以同時做兩件事,例如「限期付款,逾期解除契約」,但每一件都要讓人一眼看懂。一封信想做的事越多,越容易每一件都寫不清楚。
催款的存證信函:寫清楚金額、依據與付款期限
民法第 229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的,期限屆滿時起就負遲延責任;沒有確定期限的,債權人催告後對方還不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這代表兩種情況的催款信作用不一樣:
- 合約寫了「驗收後 30 天內付款」:期限一到,對方就已經遲延。催款信的作用是留下「我有跟你要」的紀錄,也是後面中斷時效的準備。
- 合約沒寫付款日(例如口頭講好「做完再付」):催款信送到的那一天,就是對方開始遲延的那一天。
遲延以後,可以請求遲延利息(第 233 條);雙方沒約定利率的,法定週年利率是 5%(第 203 條)。
催款信要寫的五件事:
- 雙方是誰:寄件公司與收件人的全名、地址
- 錢從哪裡來:哪一份合約或訂單、哪一天交貨或完工、哪一張發票
- 欠多少:本金寫到元,有利息就寫從哪天起算、利率多少
- 什麼時候付、付到哪裡:例如「收到本函之日起 7 日內,匯入下列帳戶」
- 不付的話怎麼做:例如「將依法請求」,寫你接下來的動作,不寫威脅
付款期限寫「收到本函之日起幾日內」,比寫一個固定日期保險,因為你不知道對方哪一天才收到;寫了固定日期,信又晚到,期限可能只剩一兩天。
假設一家設計公司幫客戶做完一套品牌識別,尾款 15 萬元約定驗收後 30 天付,客戶驗收後就沒消息。設計公司在驗收後第 45 天寄出催款存證信函,寫明合約日期、驗收日、發票號碼、15 萬元、收到後 7 日內付款。這封信做到兩件事:留下「已經請求」的紀錄,也讓時效因請求而中斷——但從寄到那天起,設計公司只有 6 個月可以決定要不要走法院。
解除或終止契約的存證信函:先催告,再明確表示解除
民法第 254 條:對方遲延給付,你可以定一個相當的期限催告他履行;期限內還不履行,才能解除契約。第 258 條:解除權要向對方以意思表示行使,對方有好幾個人的,要向全體為之;而且解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所以解約常常是兩步:
- 第一封:「請於收到本函之日起 10 日內交貨,逾期即解除本契約。」
- 期限過了還沒交:再寄一封「依民法第 254 條解除本契約」,讓解除的時點更清楚。
第一封直接寫成「逾期即解除」也可以,但要寫得夠明確。只寫「否則將考慮解約」不夠——「考慮」不是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寄出去就收不回來,寄之前先確定這真的是你要的結果。
終止契約(例如租約、委任、長期服務合約)準用同一套規定(第 263 條),差別在終止是「從今以後不再繼續」,解除則是讓契約回到沒簽之前,已經給的東西要互相返還。
辦公室租約是公司最常碰到的例子。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欠租,出租人要先定相當期限催告付租,期限內還不付才能終止;租賃物是房屋的,遲付租金總額要達兩個月的租額,才能依這條終止。終止通知少一個要件,就可能不算數。承租的公司要提前退租,能不能退、要賠多少,看的是合約怎麼約定,辦公室租約跟租房子不一樣那一篇有整理。
用存證信函中斷時效:寄出後 6 個月內要起訴

請求權放著不用,時間到了就會消滅。民法第 125 條原則是 15 年,但公司最常碰到的是短的:
| 請求權 | 時效 | 依據 |
|---|---|---|
| 技師、承攬人的報酬(設計、工程、委託製作) | 2 年 | 民法第 127 條第 7 款 |
| 商人、製造人供給商品的代價(貨款) | 2 年 | 民法第 127 條第 8 款 |
| 租金等一年以內定期給付的各期請求權 | 5 年 | 民法第 126 條 |
| 其他(例如借款) | 15 年 | 民法第 125 條 |
做設計、工程、顧問、賣貨的公司,應收帳款的時效常常只有 2 年。時效從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第 128 條),通常就是可以請款的那一天。
第 129 條:時效因「請求」中斷。寄存證信函催款,就是一種請求。但第 130 條接著說:時效因請求而中斷的,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換句話說,存證信函替你爭取的是 6 個月,不是重新起算的 2 年。這 6 個月內要做的,是起訴,或第 129 條第 2 項列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例如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提付仲裁。
⚠️ 注意
用存證信函中斷時效,寄出那天就在行事曆記下 6 個月後的日期。6 個月內沒有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那封信在時效上就像沒寄過。
時效完成之後,對方可以拒絕給付(第 144 條)。法院不會主動替對方主張,但對方一提出時效抗辯,帳再清楚也討不回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就是這種情況:一件廣告專案在 2016 年 5、6 月完工,承攬人當時就可以請款,卻到 2022 年 7 月才起訴,中間沒有中斷時效的事由。法院認定 28 萬 8,804 元的承攬報酬已經超過 2 年時效,對方拒絕給付有理由,二審把一審判決廢棄、駁回請求。法院也寫了:就算欠款屬實,時效完成後仍應駁回。
存證信函怎麼寄:一式三份、臨櫃或網路交寄,費用怎麼算

存證信函用紙怎麼寫:格式、簽章與改字
存證信函要用郵局的存證信函用紙,或符合郵局規定格式的紙張書寫。
- 一式三份:一份寄給對方、一份郵局留存、一份自己留。收件人多一位,就多一份。
- 每一頁寄件人都要簽名或蓋章,頁與頁的騎縫處也要蓋。公司寄的,用公司與代表人的印章。
- 寫錯字最好整頁重寫;真的要改,照用紙上的說明註明改了幾個字,並在旁邊蓋章。
- 附件(合約影本、發票影本)一起交寄的,每一張附件也算一張續頁的存證費。
臨櫃或網路交寄
臨櫃交寄時,承辦人員會核對三份內容相同,再以掛號寄出。建議加回執:郵件處理規則第 28 條,回執由收件人簽章後退還,作為收件的憑據;投遞郵局在回執上註明妥投的,視同收件人出具的回執。
不想跑郵局,中華郵政有「電子函件服務系統」可以線上交寄存證信函:把寫好的存證信函上傳,系統轉成電子函件,再由郵局列印、封裝、投遞給收件人。
寄一封存證信函多少錢
費用照中華郵政簡明國內函件資費表:
| 項目 | 費用 |
|---|---|
| 存證費:首頁 | 50 元 |
| 存證費: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 | 30 元 |
| 掛號費(另加普通郵資) | 20 元 |
| 回執(白色,回執以平信寄回) | 15 元 |
| 回執附掛號(紅色,回執以掛號寄回) | 25 元 |
每頁超過 220 字又不願重寫的,每頁另按續頁加收存證費。兩件以上內容相同、作成總副本同時交寄的,第一件照上面收,其餘減半。日後要向郵局申請查閱或證明,按申請時存證費的一半收費。
算一筆帳:兩頁的催款信寄給一家公司,存證費 50+30=80 元,掛號 20 元,加掛號回執 25 元,再加依重量計算的普通郵資,一封大約一百多元。跟這封信可能保住的帳款比,這是很便宜的一筆保險。
對方拒收或招領逾期,存證信函算不算到達

對方沒去郵局領,不代表沒收到。
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你的催告、解除有沒有生效,看的就是對方算不算收到。
「達到」怎麼認定?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952 號判決先例的說法是:只要讓相對人居於可以了解的地位就夠了,不必交到本人或代理人手上,也不問他有沒有打開看;通知送到他的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就算到達。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事聲字第 39 號裁定引用這段時也提到,催告的性質是「意思通知」,效力準用意思表示的規定。
最常見的兩個狀況:
對方不在、郵差留了招領通知,他一直沒去領。 掛號郵件招領期間是通知的次日起 15 日,期滿沒領就退回寄件人(郵件處理規則第 50 條)。以前法院見解分兩派,2021 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統一了看法:除非相對人能證明他客觀上有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否則受招領通知時,意思表示就已到達,不以實際領取為必要。郵件後來招領逾期被退回,也不影響。
對方當場拒收。 郵件處理規則第 56 條,經收件人拒絕收受的郵件屬於無法投遞,會退還寄件人。拒收能不能擋住到達,多數見解仍看「信是不是已經進到對方可以了解的範圍」,但這要看個案。被退回的信封要原封保留,上面郵局的批註就是證據。
招領逾期被退回,也不代表對方住址不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635 號裁定就是這樣的案子:寄件人的催告還款通知被招領逾期退回,於是聲請法院公示送達;法院請警方查訪,發現對方確實住在那個地址,駁回聲請。民法第 97 條的公示送達,是給「非因自己過失,不知道對方住在哪裡」的人用的,不是信退回來就能用。
寄給公司的存證信函:寄到登記地址,收件人寫公司與代表人

公司法第 3 條:公司以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寄給公司的存證信函,寄到它的登記地址,就是寄到它的住所。
收件人怎麼寫?郵件處理規則第 47 條:以公司、行號或它的負責人、員工為收件人的郵件,都以公司地址為收件地址,可以交給公司的接收郵件人員或收發處;收發處拒收掛號時,郵局會通知收件人去郵局領。第 48 條,掛號可以由收件人、代收人、同居家屬,或收件地址的接收郵件人員、管理服務人員收領。實務上常見的寫法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地址寫公司登記地址。
對方公司的登記地址與代表人,先用公司登記查詢查清楚,不要照名片或發票上的地址寄。名片上的可能是門市或倉庫。
反過來看自己。你的公司登記地址,就是別人寄存證信函給你的地址。大樓管理員、商務中心櫃台都可能替你簽收掛號;登記地址如果是一個沒人收信、也沒人通知你的地方,對方寄來的解約通知、催告,可能在你不知道的時候就已經生效。重要的信由誰簽收、多久通知你,跟登記地址一起安排好。公司搬了家卻沒改登記地址,寄到舊址的信一樣算收到,公司地址變更流程那一篇有整理。
存證信函跟律師函差在哪
律師函是律師受當事人委任,以律師名義發出的信,常見也用存證信函的方式寄。
| 存證信函(自己寫) | 律師函 | |
|---|---|---|
| 誰寫、誰署名 | 公司自己 | 受委任的律師 |
| 法律效果 | 看內容,本身沒有強制力 | 同樣看內容,本身沒有強制力 |
| 內容 | 自己整理事實與要求 | 律師先看資料,把請求權基礎與證據寫清楚 |
| 對方感受 | 你很認真看待這件事 | 你可能準備走法律程序 |
| 費用 | 郵資一百多元起 | 另付律師費,依案件與篇幅而定,先問清楚 |
律師函不會因為是律師寫的就多出法律效力,差別在內容寫得準不準,以及對方怎麼解讀。
金額大、爭點多、對方也已經找了律師,或這封信是為了下一步起訴鋪路時,請律師看過再寄比較穩:該主張的請求權基礎有沒有寫到、有沒有寫出對自己不利的話,都是自己寫的時候最容易漏掉的。至於公司要不要長期配一位法律顧問,是另一個問題。
國外怎麼看起訴前的通知:英國要求先寄一封講清楚的信
「先寄信、再告」不是台灣才有的習慣。英國法務部公布的民事訴訟規則裡,有一份 Practice Direction – Pre-Action Conduct and Protocols(起訴前行為指引)。第 6 段要求原告起訴前,先寫信給被告簡要說明請求:法律依據、事實摘要、要的結果;請求金錢的,要寫出金額怎麼算。被告要在合理期間回覆,簡單的案件是 14 天,非常複雜的最多 3 個月。
沒做到的話,英國法院會在訴訟費用與利息上考慮這件事(第 13~16 段),例如讓沒照做的一方負擔對方的訴訟費用。
台灣沒有這種「起訴前一定要先寄信」的規定,存證信函是自己選擇要不要寄。但英國這份指引寫的內容,跟一封好的催款信幾乎一樣:請求是什麼、依據是什麼、金額怎麼算、給對方多久回覆。這是英國的制度,只當對照,台灣仍以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為準。
存證信函範例:公司催收貨款可以照著改的一封
以下是一家公司向客戶催收貨款的範例,○○處換成你的資料。範例只示範寫法,個案請依實際契約調整,金額大或有爭議的先請律師看過。
寄件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址:○○市○○區○○路○○號
收件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地址:○○市○○區○○路○○號(公司登記地址)
主旨:催告給付貨款新臺幣○○元
一、貴公司於民國○○年○月○日向本公司訂購○○一批(訂單編號○○),本公司已於○月○日交貨,貴公司於○月○日驗收完成,本公司並開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
二、依雙方約定,貨款新臺幣○○元應於驗收後 30 日內給付,迄今尚未給付。
三、請貴公司於收到本函之日起 7 日內,將上開貨款匯入本公司帳戶(○○銀行○○分行,戶名○○有限公司,帳號○○)。
四、逾期未付,本公司將依法請求給付貨款,及自○月○日起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遲延利息,並保留其他法律上之權利。
五、貴公司如對上開金額有疑義,請於前開期限內以書面告知。
寫的時候對三件事:數字與日期要跟訂單、發票對得起來;不寫情緒字眼;不寫對自己不利的話。要同時解約的,在第四點加上「逾期即解除雙方於○年○月○日簽訂之○○契約」,並寫明是哪一份契約。
存證信函寄完之後:對方回覆、沒回覆時的下一步
寄完之後,通常會出現三種結果:
- 對方付了或回信要談:照談的結果留書面紀錄,分期的話把每期金額與日期寫清楚,雙方簽名。
- 對方回信否認:看他否認的是哪一件事。事實有爭議的,接下來多半要靠證據與法院。
- 對方完全不理:下一步常見的是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如果是靠這封信中斷時效,記得那 6 個月的期限。
存證信函是第一步,不是最後一步。寄之前就先想好,對方不理的時候你準備怎麼做;想不出下一步,就先別急著寄,免得只是把 6 個月的計時器按下去。
寫存證信函最常見的四個誤會
- 「寄了存證信函,對方就一定要付」:存證信函沒有強制力,對方不付,還是要走法院。
- 「對方拒收或不去領,就等於沒寄到」:受招領通知時就可能已經到達;拒收也不一定擋得住。
- 「寄一封就能保住時效」:6 個月內沒有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就視為不中斷。
- 「寫得越兇,對方越怕」:刑法第 305 條處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第 346 條處罰以恐嚇使人交付財物。寫事實與要求就好,威脅的字眼會讓自己從債權人變成被告,而且法官會看到每一個字。
人在桃園、正在安排公司登記地址的話,紅點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可以協助評估登記地址與重要信件的收件安排。
常見問題
對方拒收存證信函,算寄到了嗎?
拒收的信會被退回,能不能擋住到達要看個案;退回的信封要原封保留,當作證據。
存證信函可以網路寄嗎?
可以。中華郵政的電子函件服務系統可以線上交寄存證信函,由郵局列印、封裝、投遞。
寄一封存證信函多少錢?
存證費首頁 50 元、續頁 30 元,另加掛號費 20 元、回執費與普通郵資,一頁到兩頁的信大約一百多元。
存證信函一定要用郵局的紙嗎?
要用郵局用紙,或符合郵局規定格式的紙張;每頁超過 220 字又不重寫的,會加收存證費。
寄給公司的存證信函,收件人要寫誰?
寫公司全名與法定代理人,寄到公司的登記地址,地址先用公司登記查詢確認。
可以每 6 個月寄一封存證信函,讓時效一直不消滅嗎?
不建議靠這個做法。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就視為不中斷,要保住時效,應在期限內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
律師函比存證信函有用嗎?
法律效果一樣看內容,律師函的差別在內容較精準,對方感受到的正式程度也較高。
存證信函寄錯了可以撤回嗎?
撤回的通知要跟原來的信同時或更早到達才有效(民法第 95 條但書),所以寄出前就要把內容確認好。
參考資料
- 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95、97、125~130、144、203、229、233、254、258、263、440 條)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 條)
- 郵件處理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2-05-27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28、34、47、48、50、56 條)
- 中華民國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05、346 條)
- 簡明國內函件資費表 — 中華郵政(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存證信函網路交寄・服務簡介 — 中華郵政(中文,台灣,2025-06-20 更新,2026-10-16 查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 司法院裁判書(中文,台灣,2025-02-14,2026-10-16 查閱;引用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 908 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事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 司法院裁判書(中文,台灣,2025-10-17,2026-10-16 查閱;引用最高法院 54 年台上字第 952 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614 號民事判決 — 司法院裁判書(中文,台灣,2024-11-29,2026-10-16 查閱)
- Practice Direction – Pre-Action Conduct and Protocols — UK Ministry of Justice(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郵政資費與法院裁判,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郵政、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與英國法務部網站的版本為準;郵政資費、法規與法院見解可能調整,寄送前請以中華郵政與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範例信與情境只用來說明寫法,不代表任何個案;英國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本文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案件是否寄發存證信函、怎麼寫、何時起訴,請洽律師。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