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剛成立,三位創辦人在分頭銜:一位想當董事長,一位想叫執行長,還有一位說「我當總經理就好」。名片印出來很漂亮,問題是:去銀行開戶、跟客戶簽約的時候,到底誰簽才算數?
這四個稱呼在日常講話裡常混著用,在法律上卻差很多。董事長是公司法寫明、能對外代表公司的職位;總經理、執行長在公司法上叫經理人,或只是公司內部的職稱;負責人是一個範圍更大的法律概念。
這篇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軸,也會講有限公司;不講怎麼選董事長,只講董事長能做什麼、跟其他職稱差在哪。文中的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函釋以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的原文為準。罰鍰金額是條文寫的範圍,例子裡的合約金額是假設,都僅供參考。
董事長職責:對外代表公司,對內主持股東會與董事會

董事長是董事會從董事裡互選出來的。沒設常務董事的公司,要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
選出來之後,第 208 條第 3 項把他的工作寫成一句話: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拆開來看,董事長職責有三塊:
- 對外代表公司:跟別人簽約、起訴或被告、向政府申請登記,都以董事長為代表。
- 主持股東會:董事會召集的股東會,主席依第 208 條第 3 項由董事長擔任(第 182 條之 1 第 1 項)。
- 召集並主持董事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第 203 條之 1 第 1 項)。
董事會怎麼召集、要幾個人出席、董事長在會裡有幾票,董事會召開規定那一篇有整理。
董事長能做的事來自「代表人」這個身分,不是來自他持股多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第 192 條第 1 項),條文沒有要求一定是股東,所以董事長也不一定是大股東。
公司跟董事之間的關係,除了公司法另有規定,依民法關於委任的規定(第 192 條第 5 項)。董事長跟公司是委任關係,跟一般受僱的員工不是同一種關係。
董事長是一個職位,不是一個股東身分:位子換人,代表權就跟著換人。
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負責人差在哪:四種身分一張表
先把四個稱呼並排看:
| 董事長 | 總經理 | 執行長、CEO、總裁 | 負責人 | |
|---|---|---|---|---|
| 公司法有沒有這個職位 | 有(第 208 條;有限公司第 108 條) | 職稱沒寫,身分是經理人(第 29~36 條) | 沒有 | 有,是法律概念(第 8 條) |
| 怎麼來的 | 董事會互選 | 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會決議委任 | 公司內部任命 | 法律直接規定 |
| 能不能對外代表公司 | 能,而且是概括的代表權 | 不能代表,但在授權範圍內有管理事務與簽名之權 | 看有沒有經理人身分與授權 | 不是每一位負責人都能代表公司 |
| 登記與公開 | 董事姓名公開,登記上是代表人 | 經理人姓名公開(第 393 條) | 不以這個職稱登記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各自登記 |
一句話記:四個稱呼裡,只有董事長是法律指定的對外代表;其他三個都要回頭看授權或法條。
這張表最常被誤會的是總經理那一欄。很多公司裡,總經理是最常露面、最常簽文件的人;但他簽得了什麼,是授權給的,不是職稱給的。
總經理與執行長是什麼身分:公司法叫經理人,要經過委任才算

公司法沒有「總經理」「執行長」這些名稱,只有「經理人」。第 29 條規定,公司可以依章程置經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人,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委任;有限公司要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經理人能做什麼,第 31 條寫得很清楚:職權依章程或契約訂定,在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公司對經理人職權加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36 條)。
那名稱到底重不重要?經濟部 103 年 10 月 7 日的函釋引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1295 號判決說: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反過來,經濟部 106 年 11 月 1 日的函釋說,沒有經過第 29 條的委任程序,就不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
所以總經理、執行長、總裁、營運長,名稱怎麼取都可以。有經過委任、拿到管理事務與簽名授權的,就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沒經過的,就只是公司內部的職稱。
經理人還有幾件事要知道:
- 要登記:經理人姓名是應公開的登記事項(第 393 條),委任或解任後 15 日內要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經濟部 103 年 10 月 7 日函也提醒要辦)。經濟部 95 年的函釋也說,委任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沒登記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12 條)。
- 有消極資格:例如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不得充任經理人(第 30 條)。
- 有競業限制: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的經理人,也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除非依第 29 條的方式同意(第 32 條)。
那董事長能不能兼總經理?公司法沒有禁止董事兼任經理人,經濟部 60 年的函釋也說董事長兼任分公司經理人沒有限制。不能兼的是監察人: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第 222 條)。
但有一條界線要分清楚:經濟部 67 年 8 月 7 日的函釋說,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公司對外一切事務,董事長不得授權總經理為之。總經理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替公司簽名,但「代表公司」這個身分不能整包轉給他。
💡 小提醒
名片上的職稱是公司自己印的,法律不管。判斷對方是不是經理人,要看他有沒有經過委任、有沒有登記,而不是看頭銜大不大。
公司負責人是誰:不只董事長,全體董事都是
「負責人」三個字,很多人直覺就是董事長。在公司法裡,它的範圍大得多。
第 8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董事。第 2 項: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公司負責人。
董事長是負責人,但負責人不一定是董事長:一家有五位董事的公司,有五位負責人,只有一位能代表公司。
經理人也是負責人,但只限執行職務的範圍內。經濟部 55 年的函釋講過一個情況:有限公司代表公司的人缺席時,要依法另外推選,不能直接讓經理對外代表公司。
為什麼要分這麼細?因為公司法很多責任條文,主詞寫的是「公司負責人」。只要落在負責人的範圍裡,就要負第 23 條的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不是只有董事長要負。公司負責人要負哪些責任的一般規定,站上公司法那一篇有說明。
第 8 條第 3 項另外有一種「實質負責人」:沒有登記成董事、實際上卻在指揮公司的人,跟董事負一樣的民事、刑事與行政罰責任。這一項跟掛名董事的責任是另一個題目,這裡只先點到。
有限公司也能設董事長:董事兩人以上時用章程置一人
有限公司沒有董事會,很多人以為就沒有董事長。其實可以有。
第 108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三人,從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
設不設是公司自己決定。經濟部 69 年的函釋說,有限公司沒規定設置董事長,法律並不禁止;經濟部 108 年 2 月 14 日的函釋說得更直接:章程沒有置董事長的規定,依民法第 27 條第 2 項,各董事均得代表公司。
| 有限公司的情況 | 誰代表公司 | 要注意的地方 |
|---|---|---|
| 只有一位董事 | 那位董事 | 他不能行使職權時,由他指定股東一人代理(第 108 條第 2 項) |
| 兩、三位董事,章程有置董事長 | 董事長 | 以董事長名義對外 |
| 兩、三位董事,章程沒置董事長 | 各董事都能代表 | 方便,但任何一位都能單獨簽 |
有限公司設不設董事長,看章程;章程沒寫,每一位董事都能代表公司。
三位股東各掛一位董事、章程沒寫董事長,好處是誰有空誰去簽;壞處也是同一件事——任何一位都能用公司名義簽約。股東之間如果對大筆交易有共識要一起決定,就把董事長或內部同意程序寫進章程。
有限公司的董事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經濟部 112 年的函釋整理了順序:先由他指定董事一人代理(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第 208 條第 3 項),沒有其他董事可代理時,才指定股東一人代理(第 108 條第 2 項)。
簽約、開戶、印鑑用誰的名字:公司當事人,董事長代表

公司是一個「法人」,自己不會拿筆,要有人代表它。就像社區管委會跟廠商簽約,契約上的當事人是管委會,簽名的是主委。公司也一樣分兩層:
- 當事人寫公司:契約、帳戶、登記,權利義務都歸公司。
- 簽章的人寫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是董事長;有限公司是代表公司的董事或董事長。
| 場合 | 寫誰的名字 | 補充 |
|---|---|---|
| 簽約 | 公司為當事人,董事長代表簽章 | 經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也能簽;其他人簽要有授權文件 |
| 登記與印鑑 | 公司章+代表公司負責人的章 | 換董事長要辦印鑑變更 |
| 銀行開戶 | 公司戶,由代表人簽章或出具授權 | 各銀行的文件與到場要求不同,開戶前先問 |
| 打官司 | 公司為原告或被告,董事長是法定代理人 | 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準用法定代理的規定 |
| 政府公文 | 寄到公司;寄不到時改寄代表公司的負責人 | 公司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 |
公司登記表的印章欄,蓋的是公司的章與代表公司負責人的章。換了董事長,負責人那顆章就要辦印鑑變更;經濟部 107 年的函釋說,這時由新任的代表公司負責人申請。公司大章、負責人小章要分幾組、遺失了怎麼辦,公司印章那一篇有整理。
同一份函釋還提到一個容易忽略的點:新任代表人的就任,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第 12 條說,已登記的事項有變更而不辦變更登記,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換了董事長卻沒去登記,對外仍可能被當成舊的那一位。
打官司時,民事訴訟法第 52 條把法人的代表人準用法定代理人的規定,所以起訴狀上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寫的是董事長。政府寄給公司的公文無從送達時,改向代表公司的負責人送達(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經濟部 101 年 7 月 10 日的函釋建議受文者抬頭加註「○○公司代表人○○○」比較周延。
跟一家不熟的公司簽約,可以這樣確認:
- 到經濟部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這家公司,看「代表人」與「經理人」兩欄——第 393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姓名是應公開的事項。
- 來簽約的人就是代表人:照常簽,蓋公司章與代表人章。
- 來簽約的是經理人或其他人:請對方提供授權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經濟部 101 年 8 月 6 日的函釋處理過一個實例:公司當房東出租房屋,租約應由公司負責人簽訂,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負責人;但經理人有沒有取得公司授權,不是登記機關會審查的事——查不查,是簽約的人自己的事。
簽約時多問一句「你是代表人,還是有授權?」,比事後爭執契約算不算數省事得多。
董事長的代表權有多大:章程的內部限制擋不了不知情的對方
第 208 條第 5 項讓代表公司的董事準用第 57、58 條。第 57 條: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第 58 條:公司對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舉個例子。章程或董事會規定「董事長簽超過 300 萬元的合約,要先經董事會同意」。董事長沒經同意就簽了 500 萬元的採購約,對方不知道這條內部規定。這時公司原則上不能用「我們內部有限制」來主張契約不算;董事長違反內部規定,是他跟公司之間要處理的責任。
公司內部對董事長的限制,管的是董事長跟公司之間的責任,原則上管不到不知情的交易對象。
但有兩種情況要另外看:
- 法律明定要先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事:例如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要股東會特別決議(第 185 條)。這跟公司自己加的限制不是同一件事,沒有決議就簽,效力會有爭議,個案由法院認定。
- 董事長自己跟公司交易: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第 223 條)。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司法院 72 年的函說代表公司的董事不能同時代表公司,要另定代表公司的人:只有一位董事的,由全體股東同意另推一位股東;有董事長的,由其餘董事代表。
代表權很大,但「自己跟自己簽約」這一種,法律一定讓別人來代表公司。
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裡怎麼搭配,股份有限公司是什麼那一篇有完整說明。
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誰代理:副董事長、指定的董事,最後是法院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第 208 條第 3 項排了順序:
- 有副董事長,由副董事長代理。
- 沒有副董事長(或他也不能),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沒設常務董事,指定董事一人。
- 董事長沒指定,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代理有順序,不是誰有空誰代理;跳過順序指定代理人,效力有爭議。經濟部 99 年的函釋處理過設有常務董事的公司,董事長卻指定一般董事代理的案子,認為跟第 208 條第 3 項不符,法律效果交給法院判斷。
什麼叫「因故不能行使職權」?經濟部 95 年的函釋引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抗字第 269 號裁定的例子:董事長被羈押、逃亡,或打官司的兩家公司董事長是同一人,這類一時不能行使職權的情況都算。
董事長任期中缺位(例如退休、過世)又是另一回事。經濟部 103 年 11 月 18 日的函釋說,可以類推第 208 條第 3 項,由副董事長代行;沒設副董事長的,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行,召開董事會選出新董事長。董事長怎麼改選、要附哪些文件,公司變更負責人流程那一篇有整理。
如果整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的職權,而且由法院囑託主管機關登記(第 208 條之 1)。臨時管理人是最後一道保險,不是公司自己能指定的。
董事長要負哪些責任:忠實義務之外,保證與罰鍰都找代表人
董事長是負責人,所以先有第 23 條的一般責任:忠實執行業務、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要賠償;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要跟公司連帶賠償。
代表人的身分還多出幾樣:
| 情況 | 條文 | 後果 |
|---|---|---|
| 讓公司當保證人 | 第 16 條 |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保證人;負責人違反,自負保證責任,公司受損害還要賠償 |
| 把公司的錢借給股東或他人 | 第 15 條 | 只有公司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融資金額不超過貸與企業淨值 40%)才可以;負責人違反要跟借用人連帶返還 |
| 登記逾期 | 第 387 條第 4、5 項 | 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不依期限辦理,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董事長的名字掛在登記上,很多行政罰鍰找的就是這個名字。
保證那一條特別常踩到:老闆用公司名義替朋友的公司借款作保,章程又沒寫公司可以保證,保證責任會落到簽名的負責人自己身上。以公司名義作保之前,先翻章程有沒有寫「得對外保證」。
董事長的四個常見誤會:最大股東、榮譽董事長、副董事長分權、名片職稱
| 常見說法 | 實際上 |
|---|---|
| 董事長一定是最大股東 |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不必是股東(第 192 條第 1 項),董事長由董事會互選 |
| 可以設「榮譽董事長」一起代表公司 | 公司法沒有榮譽董事長;經濟部 69 年的函釋要求章程把它刪掉 |
| 副董事長可以分走董事長的一部分權限 | 副董事長只能在董事長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章程不能把董事長職權切一部分給他(經濟部 88 年函) |
| 名片寫總經理,簽的約就算數 | 要看他有沒有經理人身分與授權;代表公司的是董事長 |
這四個誤會的共同點:把職稱當成權限。最容易吃虧的是第四個,因為它發生在簽約的當下,事後才發現對方沒有授權。
國外怎麼看職稱與代表權:日本表見代表取締役、英國善意第三人保護
日本的会社法把「職稱」跟「代表權」分得很清楚。第 349 條第 4 項:代表取締役(有代表權的董事)有關於公司業務一切裁判上或裁判外行為的權限;第 5 項:對這個權限加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跟台灣第 208 條第 5 項準用第 57、58 條幾乎一樣。
日本人常講的「社長」,則是公司內部的稱呼。第 354 條處理的正是職稱造成的誤會:公司讓沒有代表權的董事掛「社長」「副社長」這類看起來能代表公司的名稱,對善意第三人要負責。這叫「表見代表取締役」。
英國又是另一種設計,沒有「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Companies Act 2006 第 40 條規定,對善意與公司交易的人,董事拘束公司或授權他人拘束公司的權限,視為不受章程限制,對方也不必去調查;第 44 條規定公司簽署文件的方式:兩位授權簽署人簽名,或一位董事在見證人面前簽名。
回到台灣:台灣公司法沒有日本那種「表見代表」的專條;職稱造成的誤會,一般回到民法第 169 條表見代理的規定,個案由法院判斷。日本與英國的制度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
三個國家放在一起看,結論都一樣:職稱給人的印象,跟法律上的代表權,是兩件事。
新創分配董事長與執行長之前:先確認這四件事
回到開頭那三位創辦人。假設他們成立股份有限公司,A 當董事長,B 想用執行長的名義談投資與簽約,C 當總經理管日常營運。
- 對外文件誰簽:法律上代表公司的是 A。B、C 要簽,先經董事會依第 29 條委任為經理人,把授權範圍寫清楚(多少金額以下、哪些類型的契約)。
- 經理人要登記:委任後 15 日內辦經理人登記,對外查得到他的經理人身分,也免得之後出事時不能對抗第三人。
- 內部限制寫清楚:哪些金額以上要董事會同意,寫進章程或董事會決議;但要記得,這擋不了不知情的交易對象,真正的防線是 A 自己守規矩、公司內部有核決流程。
- 董事長不在時誰代理:要不要設副董事長、A 出國時指定誰代理,先想好,不要等到要簽約那天才找人。
頭銜可以照團隊喜好取,但「誰代表公司、誰有授權、授權到哪裡」要寫在紙上。
章程與分工最好在公司設立時一次討論清楚,紅點商務中心的專業資源整合可以對接法律諮詢與會計記帳,讓設立登記與章程設計同步進行。
常見問題
董事長跟總經理誰比較大?
法律上不是上下級:董事長是董事會選出的對外代表,總經理是董事會委任的經理人。公司內部的職級怎麼排,看公司自己的規定;對外代表公司的是董事長。
執行長是公司法的職位嗎?
不是。公司法只有「經理人」,執行長經過董事會依第 29 條委任才是經理人,否則只是內部職稱。經濟部的函釋也說,經理人看的是有沒有被授權管理事務與簽名,不論職稱為何。
公司負責人就是董事長嗎?
不完全是。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全體董事,經理人、監察人、清算人等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負責人(公司法第 8 條);董事長是負責人裡唯一對外代表公司的那一位。
有限公司可以有董事長嗎?
可以。董事有兩人以上時,可以用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由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章程沒置董事長的,依經濟部函釋各董事都能代表公司。
董事長可以兼總經理嗎?
可以,公司法沒有禁止董事兼任經理人,兼任時仍要經董事會委任與辦經理人登記;不能兼任董事或經理人的是監察人。
總經理可以代表公司簽約嗎?
總經理如果是公司法上的經理人,在章程或契約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簽的約可以拘束公司;但對外代表公司的身分屬於董事長,不能整包授權給總經理。
董事長一定要是股東嗎?
股份有限公司不用,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不必是股東,董事長也就不必是股東;有限公司的董事要從股東中選,董事長也是股東。
董事長不在時誰代理?
依序是副董事長、董事長指定的常務董事或董事、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公司法第 208 條第 3 項);整個董事會不能運作、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可以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
參考資料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4-12-26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8、12、15、16、23、28 條之 1、29~32、36、57、58、108、182 條之 1、185、192、203 條之 1、208、208 條之 1、222、223、387、393 條)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0-04-23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7、169 條)
- 民事訴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52 條)
- 有關經理人登記疑義 — 經濟部 103 年 10 月 7 日經商字第 1030210587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暫代」及「代行」是否應辦理經理人變更登記疑義 — 經濟部 106 年 11 月 1 日經商字第 1060232657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經理人之經營業務權限 — 經濟部 95 年 5 月 16 日經商字第 0950207113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董事長兼任分公司經理人並無限制 — 經濟部 60 年 2 月 19 日商 05789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對外事務董事長不得授權總經理為之 — 經濟部 67 年 8 月 7 日商 26873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始為公司負責人 — 經濟部 55 年 6 月 27 日商 14585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限公司得不設董事長 — 經濟部 69 年 6 月 7 日商 18692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限公司置董事2人章程未有置董事長之規定,各董事均得代表公司 — 經濟部 108 年 2 月 14 日經商字第 1080052476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法第108條第2項及同條第4項準用規定之適用關係 — 經濟部 112 年 1 月 9 日經商字第 1120470074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印鑑章疑義 — 經濟部 107 年 1 月 29 日經商字第 1070200369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公文受文者抬頭疑義 — 經濟部 101 年 7 月 10 日經商字第 1010227680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租賃契約之簽署人疑義 — 經濟部 101 年 8 月 6 日經商字第 1010228782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限公司代表公司之董事或董事長為自己與公司買賣,應另定代表公司之人 — 司法院 72 年 12 月 10 日(72)廳民三字第 086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董事長職務之代理順序 — 經濟部 99 年 5 月 13 日經商字第 0990057877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 — 經濟部 95 年 3 月 2 日經商字第 0950202647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董事長於任期內缺位,可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 — 經濟部 103 年 11 月 18 日經商字第 1030213634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無榮譽董事長設置之規定 — 經濟部 69 年 2 月 6 日商 0426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章程內或董事會規程中不得將董事長之職權明定一部分為副董事長之職權 — 經濟部 88 年 3 月 17 日商字第 88204911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会社法(平成十七年法律第八十六号) — e-Gov 法令検索,日本デジタル庁(日文,日本,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49、354 條)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40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44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日本 e-Gov 法令検索與英國 legislation.gov.uk 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函釋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舉的金額與公司都是說明用的假設情境,不是真實案例;日本與英國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契約效力、代理是否合法、責任怎麼分,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遇到具體案件,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借址登記與專業資源整合,對接法律諮詢與會計記帳,與文中最後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