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剛設立、剛改選董監事,或有新股東買到一成以上的股份,會計師或記帳士常會多補一句:「22-1 記得報。」很多老闆第一次聽到,以為那是登記的一部分,登記辦好就沒事了。
不是這樣。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要的,是另一份資料,報到另一個平臺,期限也另外算。這篇照順序整理:哪些公司要報、要報哪些人、什麼時候報、平臺怎麼註冊登入,以及沒報會罰誰、罰多少。文中的條文、函釋與平臺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
公司法22-1是什麼:把董監事與大股東資料報到經濟部指定的平臺
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司要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10% 的股東,他們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日期、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用電子方式申報到經濟部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臺;資料有變動的,要在變動後 15 日內申報。
這一條是 2018 年公司法大修時新增的,1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查公司法的修正沿革,之後 110 年、114 年的兩次修正都沒有動到它;配套的申報及管理辦法在 107 年 10 月 31 日發布後,也沒有修正紀錄。網路上 2018 年寫的說明,對象、期限、罰則到今天還是同一套。
平臺由誰做?經濟部 107 年的函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平臺資料原則上保密,只有辦理洗錢防制案件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以及依洗錢防制法要確認客戶身分、經過資格認可的金融機構與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每次敘明個案事由才能查。
22-1 申報的目的是洗錢防制,資料不對外公開。
可以這樣想:公司登記像門牌,誰路過都看得到董事是誰(公司法第 393 條把董監姓名與持股、經理人姓名列為應公開事項);22-1 比較像交給特定機關的名冊,多了大股東與證件號碼,只給有需要的機關看。兩份資料記到的人有重疊,但放在兩個地方,各自更新。
22-1申報對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超過10%的股東

先看要報哪些人:
| 身分 | 要不要報 | 要注意的地方 |
|---|---|---|
| 董事 | 要 | 有限公司的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與董事都算 |
| 監察人 | 要 | 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這一列跳過 |
| 經理人 | 要 | 只算辦妥公司登記的本公司經理人 |
| 持股或出資超過 10% 的股東 | 要 | 剛好 10% 不算;誰超過由公司自己認定 |
|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 只報出資超過 10% 的股東 | 這兩種公司沒有董事、監察人制度 |
每個人要報的資料有六項: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法人報設立登記日期)、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法人報統編)、持股數或出資額,以及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項(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經理人只算登記過的本公司經理人
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說,經理人指依公司法辦妥公司登記的本公司經理人。平臺的常見問題舉了一個例子:一家購物中心公司,總公司登記的經理人要報,北中南各地分店(分公司)的經理人不用報。
名片上印著「經理」不等於要報,看的是公司有沒有依第 29 條委任並辦了經理人登記。
持股超過10%:剛好10%不用報,由公司自己認定
條文寫的是「超過百分之十」。平臺問答特別講明,剛好 10% 或不到 10% 的股東都不在範圍內。
那誰知道哪位股東超過?平臺問答說,登記機關沒有「持股超過 10% 股東」這個登記事項,保有股東名簿的是公司,所以由公司自己確認。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經濟部的登記資料裡本來就沒有,要靠公司自己補上去。辦法第 16 條也讓主管機關查核時可以隨時要求公司提出股東名簿。
法人當董事或監察人:報法人,也報代表人
公司法第 27 條讓法人股東可以自己當選董監(再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也可以由代表人當選。經濟部 108 年 1 月 21 日的函把兩種情況分開講:
- 法人自己當選:報法人的名稱、統編、設立日期與持股。
- 法人指派代表人當選:報法人,也報代表人的姓名、國籍、出生日期與證件號碼;「持股數」填的是法人的持股,不是代表人個人的。
代表人如果同時是經理人,或自己也持股超過 10%,要另外以個人身分再報一筆(平臺問答)。
哪些公司不用做22-1申報:國營事業、公開發行公司與外國公司分公司
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授權辦法排除「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辦法第 7 條列的是:
-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公司(政府資本超過 50% 等)
-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它們本來就要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每月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超過 10% 股東的持股,再報一次是重複
- 其他經經濟部會同法務部公告的公司
平臺問答說,到目前為止不用報的只有前兩種。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也不用報,因為公司法第 377 條列出分公司準用的條文裡沒有第 22 條之 1。
有限公司、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創櫃板)、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都要報。
兩個容易誤會的情況,平臺問答都回答了:公司停業還是要報,因為停業期間董監與股權照樣可能變動;公司辦完解散登記、進入清算程序後,就不必再報。
22-1申報的三個時點:設立後15日、每年3月、變動後15日

| 申報種類 | 期限 | 報的內容 | 可以免的情況 |
|---|---|---|---|
| 首次申報 | 設立登記後 15 日內 | 設立時的資料 | — |
| 變動申報 | 資料變動後 15 日內 | 變動後的資料 | — |
| 年度申報 | 每年 3 月 1 日至 31 日 | 截至前一年 12 月 31 日的資料 | 當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做過變動申報 |
依據是辦法第 6 條。每年 3 月的年度申報,就算整年都沒變動,也要上平臺確認送出一次。
根據經濟日報 2026 年 2 月的報導,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估計約有 75 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要做年度申報,集保結算所會在 2 月下旬依公司留在平臺上的聯絡資料寄電子郵件提醒。這封信寄到哪裡,取決於註冊時填了誰的信箱,下面講平臺時會再提。
一人公司一年要辦哪些事,一人公司怎麼成立那一篇有一張完整的年度行事曆。
15日從隔天算,變動日依事件不同
平臺問答說,「設立後、變動後 15 日」是從次日起算,不含當天。
麻煩的是「變動那一天」是哪一天。平臺問答列了五種:
| 事件 | 變動日從哪天算 |
|---|---|
| 委任經理人 | 董事會決議委任之日,或就任日 |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辭職 | 辭任日 |
| 董事、監察人改選 | 選出董事長或決議就任之日;連任而且持股相同,不用變動申報 |
|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減資 | 基準日(有限公司以章程變動日或約定的基準日) |
| 股東轉讓股權 | 股東名冊登記日 |
舉個例子。甲股份有限公司 5 月 10 日開股東會改選董監,同一天下午董事會選出董事長。變動日是 5 月 10 日,從 5 月 11 日算第 1 天,最後一天是 5 月 25 日。改選如果拖到 5 月 20 日才選出董事長,就從 5 月 20 日算。
增資從董事會決議到驗資、變更登記的完整步驟,新創投資的錢怎麼變成股份那一篇有整理。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怎麼用:註冊、驗證、確認申報

下面的步驟整理自平臺的申報公司註冊須知與常見問題。畫面會改版,實際操作以平臺當下的說明為準。平臺申報不收任何規費。
註冊驗證四選一:工商憑證、證期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卡號
公司第一次使用要先註冊:
- 輸入公司統一編號,與商工登記上負責人的身分證號,平臺會先比對登記資料。
- 身分驗證,四種擇一:公司工商憑證、公司證期憑證、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負責人的健保卡卡號(外國籍負責人另有欄位)。
- 閱讀注意事項與個資告知聲明。
- 設定管理者的身分證號、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收驗證信。需要的話,再加一位使用者、設定一位申報代理人(都可以之後再補)。
用工商憑證、證期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電腦要接讀卡機;用健保卡卡號不需要讀卡機。註冊須知寫明,用憑證的話要先安裝集保的安控元件,目前只支援 Windows。用 Mac 或手邊沒有讀卡機的負責人,健保卡卡號這條路最省事。工商憑證怎麼申請、多久到期,工商憑證那一篇有整理。
首次、年度、變動申報各怎麼送
- 首次申報:登入後按「首次(設立)申報」,畫面會帶出經濟部匯入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初始資料。檢查內容,補上持股超過 10% 的股東,修正持股或出資額,再按「確認申報」。
- 年度申報:3 月期間登入,可以「匯入前次申報資料」,沒變就直接確認送出,有變就先編輯。
- 變動申報:要選變動原因,四種擇一:自行更正誤繕、主管機關通知改正、不涉及增資、涉及增資。平臺問答說,114 年 12 月起,選完原因會多出一個非必填的補充說明欄。
- 更正與補報:發現報錯,從「資料補報/更正」重新送;錯過 3 月的,有「補報年度」可以用。平臺問答也寫明,逾期申報平臺仍然接受。
- 外國人資料:不知道證件號碼時,「證件種類」選其他、號碼輸入 10 個 0;不知道出生日期時輸入 1911/01/01。
帳號方面:密碼 8 到 16 碼,大寫、小寫、數字、符號四類要有三類;原則上一年變更一次;輸錯 5 次會鎖住,要走忘記密碼重新驗證。
💡 小提醒
管理者的電子郵件,最好填公司共用、離職也不會停用的信箱。年度提醒信與主管機關的改正通知都會寄到平臺留存的聯絡資料;管理者離職、信箱沒人收,就等於沒收到通知。平臺有「修改或重置基本資料」可以更換管理者。
22-1申報可以找代理人:沒有資格限制,罰的仍是代表公司的董事
辦法第 5 條規定,申報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辦理,也可以委託一位代理人。代理人要先在平臺以股務代理機構、事務所或個人名義註冊(見申報代理人註冊須知),再由公司在平臺輸入代理人的統編或身分證號,兩邊配對成功才能代報。
跟公司登記比,有兩個差別值得記住:
- 資格:公司登記的代理人,公司法第 387 條第 3 項限會計師、律師;22-1 的代理人,平臺問答說沒有特殊資格限制,記帳士或公司自己的行政人員都可以。
- 責任:平臺問答說,逾期沒報,罰的是公司負責人,不會罰申報代理人。
委託出去不等於責任也交出去,被罰的還是代表公司的董事。所以委託之後,每年 3 月底前最好自己登入看一次申報紀錄(平臺有「申報資料查詢」)。
22-1申報最常漏的一種:以為變更登記辦好會自動同步

這是最常見的漏洞。首次申報時,平臺會帶入經濟部的登記資料,很容易讓人以為兩邊是連在一起的。
經濟部 108 年 1 月 21 日的函講得很直接:22-1 申報是為了增加法人透明度,跟公司法第 387 條的各項登記性質不同,登記事項與申報資料也不同,「仍須分別辦理」。同一份函也說,22-1 申報跟第 197 條的董事持股申報性質不同、受理機關不同,不能併案。
變更登記辦好了,22-1 的資料不會自己更新,要另外上平臺做變動申報。
把常見的事件排在一起看:
| 發生的事 | 變更登記(變更後 15 日內) | 22-1 變動申報(變動後 15 日內) |
|---|---|---|
| 董事、監察人改選換人 | 要 | 要 |
| 董監連任、持股不變 | 依登記規定辦理 | 不用 |
| 委任或解任經理人 | 要 | 要 |
|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辭職 | 要 | 要 |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 | 不用,向公司辦過戶 | 董監持股變了,或有人跨過 10%,就要 |
|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 | 要 | 董事出資變了,或有人跨過 10%,就要 |
| 增資、減資 | 要 | 董監或大股東持股變了就要 |
| 公司改名、遷址 | 要 | 不用(不是辦法第 4 條的申報資料) |
變更登記的 15 日依據是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表裡最容易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那一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不用辦變更登記,整件事從頭到尾沒有任何機關會通知你,但買方一跨過 10%,就要做 22-1 變動申報。
換負責人時國稅局、勞健保、銀行各要改什麼,公司變更負責人流程那一篇有一張期限表。
再看一個情境。乙有限公司去年 7 月改選,原本的董事換成新的人,負責人請會計師在 15 日內辦好變更登記,以為事情都結束了。隔年 3 月登入平臺做年度申報,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帶出來的還是舊董事。這時改正資料送出就好,但嚴格說,去年 7 月那一次變動申報已經逾期,只是還沒有接到改正通知。這種情況,越早補越好。
22-1沒申報罰多少:先限期改正,再罰代表公司的董事
第 22 條之 1 第 4 項的處罰分三段:
| 階段 | 發生什麼 | 處罰 |
|---|---|---|
| 第一次 | 沒申報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 | 代表公司的董事,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
| 之後 | 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 | 按次處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至改正為止 |
| 情節重大 | — | 得廢止公司登記 |
另外,第 5 項規定裁處情形要在平臺上依次註記。罰鍰的對象是代表公司的董事個人,不是公司,也不是代理人。
跟變更登記比,罰則的設計不太一樣。變更登記逾期,第 387 條第 4 項直接可處代表公司的負責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22-1 則是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才罰。平臺問答說,公司主動補報,或接到通知後確實完成申報,主管機關就沒有再發函限期改正的必要,「自然不會被罰」。
22-1 的罰鍰是「給了改正機會還不改」才開罰,所以收到通知的那一刻最關鍵。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洗錢風險定期查核,平臺問答說曾違反公司法、規模較大、股權結構不透明,或檢調法院通知涉及洗錢的公司,會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 注意
限期改正的通知可能透過平臺寄到留存的電子郵件。通知寄出、期限跑完才發現,罰鍰就從 5 萬元起跳;再拖下去,每一次都是 50 萬元起算。
22-1申報與實質受益人:10%是表層,銀行看的是25%以上的最終自然人
常有人把 22-1 申報叫做「實質受益人申報」,其實兩者不完全一樣。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2 條把實質受益人定義為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第 3 條要求銀行在法人開戶時,一路追到直接、間接持有超過 25% 的最終自然人。22-1 只要求報「超過 10% 的股東」,股東是另一家公司的話,報的就是那家公司,不往上追。
立法時其實有過不同版本。根據中央社 2018 年 7 月 6 日的報導,行政院版本的條文原有「實質受益人」等文字,在立法院二讀時刪除。臺大一篇 2020 年的碩士論文就認為,現行條文只要求揭露到表層具控制權的對象(法人或自然人)。
22-1 報的是表層的董監與大股東,銀行開戶時還是會再問一次背後的最終自然人。兩件事都要準備,不能用其中一份代替另一份。
國外怎麼管公司透明度:英國公開登記、歐盟限制公開、美國豁免本國公司
這幾個國家的做法只作對照,不適用台灣。
- 英國:Companies House 的 PSC 制度,要登記持有超過 25% 股份或表決權、能任免多數董事,或能實質控制公司的人,變更後 14 天內通知,資料登在公開的登記冊上(住家地址不公開);成為 PSC 的人還要向 Companies House 驗證身分。
- 歐盟:歐盟法院 2022 年 11 月 22 日的判決(C-37/20、C-601/20)認為,反洗錢指令裡「實質受益人資訊一律讓一般大眾都能查」的規定,對私生活與個資的干預超過必要,無效。
- 美國:FinCEN 在 2025 年 3 月發布暫行規則,把美國本國公司排除在實質受益人申報之外,只剩在美國登記營業的外國公司要報。
- 國際標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2022 年 3 月修正第 24 項建議,要求主管機關能及時取得正確、最新的實質受益人資訊。
台灣的平臺選了「申報義務全面、查閱範圍限縮」這條路:每家公司都要報,但只給機關與受監理的金融機構看。
22-1申報的三種事件:設立、改選、股權變動各自的待辦
整篇講下來,可以收成三種最常碰到的時間點:
- 公司剛設立:拿到核准後 15 日內,到平臺註冊並做首次申報;註冊時把管理者信箱設成公司共用信箱。
- 改選董監、委任或解任經理人、有人辭職:變更登記與 22-1 變動申報各算各的 15 日,同一天排進行事曆。
- 股東轉讓、增資、減資:先看董監持股有沒有變、有沒有人跨過或跌破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尤其要記得,因為沒有變更登記會提醒你。
每年 3 月再加一次年度申報;1 到 3 月已經做過變動申報的,那一年可以免。
如果股權調整、董監改選牽涉到登記與申報兩邊的時點,想找律師、會計師一起看,紅點商務中心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顧問資源,可以協助對接。
常見問題
公司法22-1年度申報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申報截至前一年 12 月 31 日的資料。當年 1 月 1 日到 3 月 31 日已經做過變動申報的,那一年可以免做年度申報。
股東持股剛好10%要申報嗎?
不用,條文是「超過」10% 才要報,剛好 10% 或以下都不在範圍內;誰超過,由公司依股東名簿自己認定。
董事、監察人連任,要做22-1變動申報嗎?
連任而且持股相同的不用。有人換掉,或連任但持股變了,就要在選出董事長或決議就任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
公司停業還要做22-1申報嗎?
要。停業只是停止營業,董監與股權仍可能變動,所以年度申報照做;辦完解散登記、進入清算程序後就不必再報。
可以請記帳士或會計師代為申報嗎?
可以,平臺說代理人沒有特殊資格限制,一家公司可以設定一位。但逾期被罰的是代表公司的董事,不是代理人。
22-1申報的資料會公開嗎?
不會。平臺資料原則上保密,只有辦理洗錢防制案件的機關、法院,以及經認可、要確認客戶身分的金融機構等,敘明個案事由才能查。
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要做22-1申報嗎?
不用。公司法第 377 條列的分公司準用條文裡沒有第 22 條之 1,外國公司分公司不在申報範圍。
已經逾期沒報,現在補報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平臺仍接受逾期申報。依平臺說明,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前主動補報,或接到通知後確實完成,就不會被罰。
參考資料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5-12-26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8、22 條之 1、27、29、197、377、387、393 條)
- 公司法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第 22 條之 1 於 107-08-01 增訂、107-11-01 施行)
-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18-10-31 發布,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8、10、11、15~17 條)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證券交易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5 條)
- 國營事業管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 條)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3 條)
- 公司法第22條之1申報與公司法第387條規定之各項登記性質不同 — 經濟部 108/01/21 經商字第1080240069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 經濟部 107/08/31 經商字第1070242034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經濟部指定)(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申報公司註冊須知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申報代理人註冊須知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常見問題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非公發公司須申報大股東資料 — 經濟日報,聯合新聞網(中文,台灣,2026-02-10,2026-10-16 查閱;新聞報導)
- 立院二讀 公司應每年申報持股逾10%股東資料 — 中央社(中文,台灣,2018-07-06,2026-10-16 查閱;新聞報導)
- 建立實質受益人名簿制度對洗錢防制影響之研究 — 林則方,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中文,台灣,2020,2026-10-16 查閱;學術觀點)
- People with significant control (PSCs) — GOV.UK,Companies House(英文,英國,2026-07-30 更新,2026-10-16 查閱;僅作國外對照)
- Press Release No 188/22: Anti-money-laundering directive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英文,歐盟,2022-11-22,2026-10-16 查閱;僅作國外對照)
- Beneficial Ownership Information Reporting — U.S.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英文,美國,2026-10-16 查閱;僅作國外對照)
- Public Statement on revisions to R.24 —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英文,國際,2022-03-04,2026-10-16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平臺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與英國、歐盟、美國、FATF 官方網站的版本為準;平臺畫面與操作方式可能改版,法規與主管機關的做法也可能調整,實際申報請以平臺與經濟部最新說明為準。文中的罰鍰金額是法條規定的範圍,日期計算只用來說明算法,僅供參考,不代表任何個案的期限或裁罰結果;英國、歐盟與美國的制度只作對照,不適用台灣。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你的公司要報哪些人、變動日怎麼認定、是否已經逾期,請洽平臺客服、主管機關,或律師、會計師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法律、會計資源對接服務,與文中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