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朋友要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要三位,他只湊到兩個人,來問你:「借你的名字當董事,只是湊人數,什麼事都不用做。」很多人就這樣簽了願任同意書。也有人反過來,自己經營公司,卻把董事登記成配偶或爸媽的名字。
這篇從公司法第 8 條講起:法律上誰算公司負責人、名字掛上去要負什麼責任、實際做主的人又要負什麼,最後講想退出時怎麼辦。先講答案:名字掛上去,你就是法律上的公司負責人,「只是掛名」不會讓這個身分消失;實際做主、卻沒登記的人,也會被第 8 條第 3 項追上。
文中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函釋以主管機關、法務部的原文為準;例子都是假設情境,罰鍰與欠稅金額是條文寫的範圍,僅供參考。
公司法第8條三項規定:當然負責人、職務範圍負責人、實質負責人
公司法、稅法、勞動法有很多條文,主詞寫的是「負責人」:負責人應該怎麼做、處負責人罰鍰。條文寫「負責人」時到底在講誰,要回頭看第 8 條。它只有三項:
| 項次 | 誰 | 什麼時候算 |
|---|---|---|
| 第 1 項:當然負責人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的股東 | 有這個身分就算 |
| 第 2 項:職務範圍負責人 | 經理人、清算人、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才算 |
| 第 3 項:實質負責人 | 不是董事,卻實質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而指揮董事的人 | 看實際做了什麼;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 |
打個比方。前兩項像房子權狀上的名字,對外一律看登記;第 3 項則像實際住在裡面、天天決定怎麼裝修的人,權狀上沒有他,出了事一樣找得到他。
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司負責人,先看登記,再看他實際做了什麼;兩邊都可能要負責。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董事:每一位董事都算,不分有沒有做事
第 1 項寫的是「董事」,不是「董事長」。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有三位董事,就有三位負責人,只是其中一位董事長能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跟其他董事、總經理差在哪、誰能代表公司簽約,董事長能代表公司做什麼那一篇有整理。
有限公司比較特別: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要從股東中選任。所以有限公司的掛名董事,通常也是掛名股東,名下有一筆出資額,這一點到退出時會變得很重要。
行號(獨資、合夥)不是公司,沒有第 8 條,負責人就是出資經營的人自己,要負無限清償責任。行號負責人的無限清償責任,營業登記負責人那一篇有完整說明。
條文沒有區分「實際經營的董事」和「掛名的董事」,登記上的每一位董事都是負責人。
經理人、監察人什麼時候算公司負責人:只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第 2 項的人有一個共同點:他們各有自己的職務。經理人管理公司事務,監察人查帳與監督,清算人處理解散後的清算,臨時管理人是董事會不能運作時由法院選任的。他們只在做這份工作的範圍內是負責人,範圍外就不是。
舉例來說,總經理代表公司簽一份採購合約,在職務範圍內,他就是負責人;他私下借錢給朋友,跟公司業務無關,不會因為頭銜就變成負責人。
法人也能當董事。第 27 條讓公司或政府當股東時當選董事,再指派一位自然人「代表人」行使職務。這位代表人算不算負責人,要看是哪一部法律。法務部 104 年的函認為,行政執行法要拘提、管收的「法人之負責人」不包括這種代表人,理由是涉及人身自由,適用對象要從嚴解釋。
第 2 項的人有範圍限制,第 1 項的董事沒有。
實質負責人是什麼:公司法第8條第3項,沒登記成董事也一樣負責

第 3 項處理的是「幕後老闆」:登記上的董事是別人,真正決定錢怎麼花、人怎麼用的是另一個人。條文分兩種:自己實質執行董事業務的;或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的。
條文看的三樣東西,落到日常大概是這些事:誰決定錄用與開除員工、誰決定錢怎麼付、誰跟客戶談生意與簽約、董事是不是每件事都要先問過他。舉一個常見情境:爸爸退休,把董事登記換成兒子,自己每天照樣進公司、簽付款、決定人事,兒子只負責蓋章。爸爸就可能落在第 3 項裡。實際怎麼認定,由法院依證據判斷。
這一項在 101 年增訂時只適用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107 年修法擴大到所有公司。經濟部 106 年 5 月 3 日的修正草案說明把「現況」與「未來」並列:原本寫「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修正後改成「公司之非董事」。現在一般中小企業的幕後經營者,一樣適用第 8 條第 3 項。
但書排除一種情況:政府為了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公益,對政府指派的董事所為的指揮,不適用。
法務部 104 年那份函也提醒一個細節:第 3 項的寫法是實質負責人「與本法董事同負」責任,跟第 1、2 項「為公司負責人」的寫法不同。也就是說,它讓幕後的人負一樣的責任,不是把他寫進負責人名單。
國外也有同樣的概念。英國叫 shadow director,Companies Act 2006 第 251 條定義為「公司董事習慣依照他的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人」,並明寫單純以專業身分提供意見,不會因此被當成 shadow director;第 170 條第 5 項讓董事的一般義務,在能適用的範圍內也適用於他。台灣條文沒有寫專業顧問的例外,會計師、律師提供意見會不會被認為「實質指揮」,要看個案事實,由法院認定。英國的規定只作對照。
實質負責人不看名片也不看登記,看的是董事是不是照他的意思在做事。
掛名負責人要負什麼責任:民事、稅、勞資、登記罰鍰,誰先被找

名字掛上去之後,對外第一個被找的就是你。同一件事,掛名的人與實際做主的人各自是什麼處境,看這張表:
| 情況 | 掛名的董事 | 實際做主、沒登記的人 | 依據 |
|---|---|---|---|
| 執行業務違反法令,害到公司或他人 | 是負責人,要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違反要賠 | 依第 8 條第 3 項與董事同負責任 | 公司法第 8、23 條 |
| 董事會做了違法決議 | 參與決議要對公司賠;表示異議並有紀錄可證才免 | 同上 | 公司法第 193 條 |
| 公司欠稅金額大 | 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可能被限制出境 | 稅法的刑罰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 稅捐稽徵法第 24、47 條 |
| 違反勞基法被罰鍰 | 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 | 代表人教唆或縱容違法,以行為人論 | 勞動基準法第 80 條之 1、81 條 |
| 變更登記逾期 | 代表公司的負責人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 — | 公司法第 387 條 |
民事這一塊,最常見的誤會是「我沒參與,所以沒責任」。第 23 條要求負責人忠實執行業務、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14 年的函引用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7 條,列出法院判斷是否盡到義務可以審酌的五件事,其中一款是「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這個細則是商業法院審理商業事件用的,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 條把範圍定在 1 億元以上或公開發行公司這類案件,中小企業的官司多半不在那裡審。但它說明了法院看的方向:完全不管,本身就可能被認為沒盡到注意義務。第 23 條的一般規定,例如公司欠債時負責人什麼情況要連帶賠償,公司法是什麼那一篇有整理。
掛名董事真正能主動做的,是第 193 條: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參與決議的董事要對公司賠償;表示異議、而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以證明的董事,免負這個責任。開會時不同意,要請會議紀錄寫下來,或自己寄一份書面聲明給公司留底。
稅與勞資也是看名字找人。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3 項讓欠稅達一定金額的營利事業,可以限制負責人出境(營利事業 200 萬元以上,行政救濟中 300 萬元以上)。勞動基準法第 80 條之 1 規定,違法被處罰鍰時,主管機關要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勞動部說,違法的事業單位都會在「違反勞動法令雇主查詢系統」公布。行政執行法第 24 條第 4 款,也讓拘提、管收等規定適用於公司負責人。
掛名的人,是名字最先被找到的那一個。
實際做主的人逃不掉:第8條第3項與稅捐稽徵法第47條都看實際
反過來,找家人、朋友掛名的人,常以為自己躲在幕後就比較安全。其實有三條規定都會追到實際的人:
- 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民事、刑事、行政罰都與董事同負。
- 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稅法的刑罰適用於公司負責人;名義上的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 法務部 105 年的函: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行政執行分署實質調查後認定的實際負責人,也屬行政執行法所說的公司負責人。這份函處理的是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同樣實質認定,函裡寫了尚未論及。
而且借名本身就有風險。出資額或股份登記在別人名下,對外看的是登記上的名字,要拿回來不一定順利。經濟部 106 年 4 月的函處理過有限公司出資額借名登記的案子:雙方打到法院,判決確定借名關係終止、名義人要移轉出資額,公司才拿判決去辦變更登記。
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也不代表掛名的人刑事上一定沒事:知道對方在做什麼還幫忙簽文件,可能構成刑法第 30 條的幫助犯,個案由法院認定。
找人掛名省下的不是責任,反而讓自己失去了對公司的控制權。
掛名負責人的三個常見誤會:沒做事、寄了辭職信、找家人掛名
| 常見的說法 | 實際情況 | 依據 |
|---|---|---|
| 我沒參與經營,就沒責任 | 身分還在;完全不監督可能被認為沒盡注意義務 | 公司法第 8、23 條 |
| 辭職信寄出去就沒事了 | 辭任生效,但登記沒改之前對外仍可能被當成負責人;辭任前的事也還在 | 公司法第 12 條、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 |
| 找家人掛名比較安全 | 實際做主的人依第 8 條第 3 項同負責任;家人的名字也會被找 | 公司法第 8 條、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 |
三個誤會有一個共同點:都把「名義」跟「實際」當成二選一。其實,名字是誰最先被找,實際是誰最後跑不掉;兩邊都不會因為對方存在而免責。
掛名董事怎麼辭任:辭任通知到達公司就生效,不用公司同意

董事跟公司是委任關係(公司法第 192 條第 5 項),民法第 549 條讓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經濟部 93 年的函說,董事辭任不以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生效要件,向公司表示辭任就生效;80 年的函說,辭任要向公司的代表人表示,口頭、書面都可以,口頭在對方了解時生效,書面在到達時生效。
只用口頭講,日後很難證明,所以實務上會用存證信函,寄到公司登記地址,收件人寫公司與代表人。
💡 小提醒
存證信函建議寫清楚四件事:辭去哪一家公司的董事職務、自哪一天起生效、要求公司在 15 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寄件人的聯絡方式。回執與存證信函副本要留好,之後走任何程序都要用到。
另外兩件事要注意:
- 挑對公司不利的時間點突然辭任,例如公司正在處理重大交易,可能要負損害賠償(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除非有不得不辭的理由。
- 有限公司的董事同時是股東。辭了董事,股東身分還在;要連出資一起退出,就要轉讓出資。董事轉讓出資要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 111 條第 2 項),不是董事的股東則是過半數同意(第 1 項)。辭任之後、公司還沒改推董事與修章程之前,經濟部 92 年的函說,由公司及依第 108 條規定代理的人先申請董事解任登記,尚屬可行。
辭任生效、登記改好、責任清掉,是三件不同的事。
公司不辦變更登記怎麼辦:辭任董事不能自己去改,要訴請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辭任生效之後,公司要在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問題是,登記要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去辦。經濟部 95 年的函說,辭職是否生效與公司登記是兩回事,登記事項變更要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辦理。
公司不辦,你的名字就一直掛在登記上。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已登記事項有變更卻不辦變更登記的,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行政執行署 101 年的函處理過:董事長已經請辭董事長與董事,但沒去改登記,機關照登記把處分書送給他,送達仍然有效。
⚠️ 注意
登記還沒改之前,對外你仍可能被當成公司負責人:公文照登記寄給你、查詢系統上看得到你的名字。辭任通知寄出去,不代表對外已經脫身。
能走的路大致三步:
| 步驟 | 做什麼 | 依據 |
|---|---|---|
| 一 | 存證信函辭任,同時要求公司 15 日內辦變更登記 | 民法第 549 條、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
| 二 | 公司不辦,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反映;逾期不辦,處代表公司的負責人 1 萬至 5 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處 2 萬至 10 萬元 | 公司法第 387 條 |
| 三 | 還是不辦,起訴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請求法院命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 新竹地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54 號判決 |
有一個實際判決可以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三位董事以存證信函辭任,公司一直不辦登記。法院說,辭任的董事無從以自己名義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解任變更登記,因此判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並命公司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判決書裡也提到經濟部 115 年 1 月 8 日的函:辭任董事可以向法院提起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後,登記機關可以依判決註銷其登記。這是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其他案件怎麼判,仍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香港的做法不一樣。香港公司註冊處的常見問題寫明,辭職的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會把辭職通知註冊處時,可以自己交表格 ND4 登記。在台灣,辭任董事沒有自己去改登記這條路,公司不配合就只能走主管機關與法院。
還有一件事。辭任以前已經發生的責任,不會因為辭任消失。強制執行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負責人在解任前已經有應負的義務,解任後在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可以命其履行;行政執行署 102 年的函也說,喪失資格或解任的負責人符合要件時,仍可以聲請拘提、管收。
登記沒改之前,對外你仍可能被當成負責人;辭任之前發生的事,辭了也還在。
答應掛名之前、發現被掛名之後:四件要先確認的事
- 公司實際做什麼生意、錢從哪裡來、誰在管帳。答不出來,就不要答應。
- 我拿不拿得到資料:董事會通知會不會寄給我、會議紀錄給不給我看。拿不到資料,就沒辦法監督,也沒辦法表示異議。
- 我想退出時,公司會不會在 15 日內辦登記。最好事先寫進書面約定。
- 只借地址、不掛名。只借住家地址給朋友登記、沒有掛名,風險跟掛名差很多,住家借人登記公司風險那一篇有比較。
想知道自己有沒有被掛上去,公司法第 393 條讓董事、監察人姓名成為公開資訊,在經濟部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就查得到。
如果你從沒簽過願任同意書,卻發現自己被登記成董事,那不是掛名,是被冒名。公司登記機關採形式審查,只看文件齊不齊(經濟部 96 年的函)。明知不實而讓公務員登載,可能涉及刑法第 214 條;以偽造文書辦理登記經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可以撤銷登記(公司法第 9 條第 4 項)。
公司設在桃園、想先釐清自己的負責人身分或登記狀態,紅點商務中心整合了法律諮詢與工商借址登記資源,可以先約時間確認。
常見問題
只是掛名的董事要負責嗎?
要。登記上的董事就是法律上的公司負責人,「沒參與」不會讓身分消失;責任大小看有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公司負責人就是董事長嗎?
不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一位董事都是負責人,董事長是其中能對外代表公司的那一位;經理人、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是。
實質負責人中小企業也適用嗎?
適用。107 年修法後,第 8 條第 3 項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沒登記卻實質指揮董事的人,與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責任。
掛名負責人公司欠稅會被限制出境嗎?
可能。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讓欠稅達一定金額的營利事業可以限制負責人出境;稅法的刑罰則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知情幫忙的另看個案。
公司違反勞基法,掛名負責人會怎樣?
被處罰鍰時,主管機關會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代表人教唆或縱容違法的,依勞基法第 81 條以行為人論。
董事辭職要公司同意嗎?
不用。辭任的意思表示到達公司就生效,不必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口頭、書面都可以,實務上用存證信函留證。
辭職了公司不改登記怎麼辦?
先催告並向主管機關反映,逾期不辦會處罰代表公司的負責人;公司仍不辦,可以起訴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請求命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發現自己被冒名登記成董事怎麼辦?
從沒簽過願任同意書就是被冒名,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判決有罪確定後,主管機關可以撤銷登記。
參考資料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4-12-26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8、9、12、23、27、108、111、192、193、387、393 條)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549 條)
- 稅捐稽徵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0-12-17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4、47 條)
- 勞動基準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3-07-31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80 條之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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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行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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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7 條)
- 商業事件審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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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及董事長辭職疑義 — 經濟部 95 年 1 月 25 日經商字第 0950200180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關有限公司董事自行辭職,公司得否辦理董事解任登記疑義 — 經濟部 92 年 1 月 29 日經商字第 0920200545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經法院判決確定,雙方當事人間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已終止…公司自得持上開確定判決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相關變更登記 — 經濟部 106 年 4 月 17 日經商字第 1060201628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關忠實義務之內涵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14 年 3 月 12 日商策字第 1140140194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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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 104.04.14 法律字第10403501830號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收錄(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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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1.03.09 行執法字第10131001200號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收錄(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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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訴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中文,台灣,民國 115 年 4 月 29 日,2026-10-16 查閱)
- 勞動部公布 114 年企業違反最低(基本)工資情形 — 勞動部(中文,台灣,2026-03-24 發布,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251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170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常見問題:與董事/公司秘書相關的文件 — 香港公司註冊處(中文,香港,2026-10-16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判決,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英國 legislation.gov.uk 與香港公司註冊處網站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函釋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新竹地方法院的判決是一審判決,本文未查證是否確定;判決書提到的經濟部 115 年 1 月 8 日函,本文只在判決書中看到引用,未取得原文。文中的情境都是說明用的假設,不涉及任何真實個案。誰是實質負責人、掛名的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是否構成犯罪,由主管機關與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英國與香港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遇到具體案件,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法律諮詢資源整合與工商借址登記,與文中最後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