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離職時要拿的「證明」,很多人以為是一張紙。
實際上是兩份,規定在兩部法裡,用途也不一樣:
| 依據 | 用途 | |
|---|---|---|
| 服務證明書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 證明你在這裡工作過、做什麼 |
| 離職證明文件 |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 | 申請失業給付用 |
第二份的關鍵欄位是「離職原因」,而那四個字決定了能不能領失業給付。
服務證明書:請求了就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只有一句話: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三個要點:
- 勞動契約終止時——不論是資遣、解僱、還是自己辭職,都適用
- 要勞工請求——雇主沒有主動發給的義務
- 請求了,不得拒絕
⚠️ 注意
「不論離職原因」這一點值得強調:條文寫的是「勞動契約終止時」,沒有區分是誰提出的、原因是什麼。自請離職的人一樣可以請求,雇主一樣不得拒絕。
拒絕發給的罰則
第 79 條第 3 項把第 19 條列在裡面: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同條第 4 項可以加重: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 小提醒
這一條的罰鍰級距跟「沒有訂工作規則」是同一級。對雇主來說,實務上的意義很單純:離職時員工來要服務證明書,沒有可以拒絕的理由,處理掉比僵持划算得多。
另一份:申請失業給付要用的離職證明文件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
那份文件由誰發?第 3 項: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
「投保單位」就是原本的公司。
關鍵在「離職原因」四個字
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了這份文件必須載明的內容: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 應載明 | 為什麼 |
|---|---|
| 申請人姓名 | 識別 |
| 投保單位名稱 | 識別 |
| 離職原因 | 決定是不是「非自願離職」 |
⚠️ 注意
這就是兩份文件最大的差別:服務證明書證明的是「你在這裡工作過」;離職證明文件還要回答「你為什麼走」。 而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一句就是「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離職原因不對,後面的年資、求職登記都不用談。

「非自願離職」是列舉的
很多人以為「非自願離職」是可以討論的說法。不是。第 11 條第 3 項把它列舉出來了: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拆成兩組:
| 組別 | 內容 |
|---|---|
| 投保單位的事由 | 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 |
| 勞基法的列舉條文 | 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之各款情事 |
💡 小提醒
第二組要對照的是四個條文,不是一句「公司叫我走」。這四條分別對應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天災事變等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以及事業改組或轉讓時的處理。 實務上要確認自己屬不屬於非自願離職,正確的做法是對照這四個條文的具體款次,不是憑印象。有疑問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是可以先問的地方。

定期契約有另一條路
第 11 條第 2 項給了定期契約一個特別規定: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 條件 | |
|---|---|
| 一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 |
| 二 | 逾一個月未能就業 |
| 三 | 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
⚠️ 注意
第二個條件是時間差:定期契約屆滿當下還不算,要逾一個月未能就業才視為非自願離職。所以這一條的申請時點跟一般的非自願離職不一樣。
拿不到證明怎麼辦
這是實務上最有用的一條。第 25 條第 3 項但書:
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也就是說,公司倒了、聯絡不上、或是對方就是不給,法律上有一條退路——不是就此卡住。
💡 小提醒
但要注意這條退路的兩個限制: ・要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不是自己寫一份就算 ・替代的書面依第 4 項一樣要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所以還是要把離職的事由說清楚,只是換了一種提出的方式。

時效與補正
兩個時間點要記住。
時效(第 25 條第 1 項):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
補正(第 25 條第 5 項):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還有一個關於失業認定的時程(第 25 條第 2 項):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應辦理就業諮詢,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
⚠️ 注意
「十四日」不是等待期,是推介期——這段期間就業服務機構會實際推介工作或安排職訓。推介成功就不會進入失業給付;推介不成,翌日完成失業認定。 至於給付本身,依第 16 條第 1 項:按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按月發給,最長 6 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
一張表整理完
| 項目 | 服務證明書 | 離職證明文件 |
|---|---|---|
| 依據 | 勞基法 §19 | 就保法 §25 |
| 用途 | 證明曾在此工作 | 申請失業給付 |
| 誰發 | 雇主 | 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觸發 | 勞工請求,雇主不得拒絕 | 申請失業給付時檢附 |
| 應載明 | (條文未列舉) | 姓名、投保單位名稱、離職原因 |
| 拒絕的罰則 | 2 萬~30 萬(§79 III),得加重 | — |
| 取得困難 | — | 經公立就服機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 |
| 時效 | — | 離職退保後 2 年內;未檢齊應 7 日內補正,屆期視為未申請 |
非自願離職的範圍(就保法 §11 III): 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定期契約(§11 II): 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 視為非自願離職。
一句話:服務證明書是「有沒有做過」,離職證明文件是「為什麼走」;後面那個決定能不能領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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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見問題
離職時公司一定要給離職證明嗎
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三個要點:不論離職原因(資遣、解僱、自請離職都適用);要由勞工請求,雇主沒有主動發給的義務;請求了就不得拒絕。違反者依第 79 條第 3 項處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服務證明書跟離職證明是同一份嗎
不是。服務證明書依勞基法第 19 條,證明你在這裡工作過;離職證明文件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是申請失業給付時要檢附的,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關鍵差別在後者依第 25 條第 4 項必須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多了「為什麼走」這一項。
什麼算「非自願離職」
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這是列舉的,不是雙方講好就算——要確認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正確做法是對照那四個條文的具體款次;有疑問時可先詢問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定期契約到期算非自願離職嗎
在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時視為非自願離職。依第 11 條第 2 項,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失業給付的規定。注意第二個條件是時間差——契約屆滿當下還不算,要逾一個月未能就業才成立,所以申請時點跟一般非自願離職不同。
拿不到離職證明可以怎麼辦
有法定退路。依第 25 條第 3 項但書,離職證明文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但有兩個限制:要經就業服務機構同意,不是自己寫一份就算;替代的書面依第 4 項一樣要載明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公司倒閉、聯絡不上或拒不發給時,這條退路很實用。
申請失業給付有時間限制嗎
有。依第 25 條第 1 項,應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依第 5 項,未檢齊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另依第 2 項,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後,自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推介或安排時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給付依第 16 條第 1 項為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最長 6 個月;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 9 個月。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服務證明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1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79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請領條件與非自願離職之定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21&flno=1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失業給付)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21&flno=16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離職證明文件與申請程序)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50021&flno=25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相關法規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與勞工保險局的最新公告為準。本文未逐款列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的具體事由——是否屬於非自願離職須就個案對照各該條文款次認定。本文亦未涵蓋離職證明可否記載負面評語、勞保退保的時點,以及失業給付以外的其他就業保險給付。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涉及實際的離職原因認定、文件請求與失業給付申請時,建議洽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工保險局或勞動主管機關確認。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