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營業稅:決定稅率的不是你賺多少,是觀眾在哪裡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網紅稅」這個詞在新聞上出現的時候,多數人接收到的訊息是「要開始課稅了」。

但實際規範裡最關鍵的一條,媒體反而講得少:你的分潤收入來自境外觀眾的部分,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發布的是《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這篇把它拆開講:什麼情況要辦登記、稅率怎麼定、以及輔導期已經結束這件事

⚠️ 注意

本文所有數字與條件均引自財政部新聞稿原文。網路上流傳「1% 或 5% 看營業額有沒有超過 200 萬」的說法,與財政部原文不符,下面第四節會說明差在哪。

先確認你有沒有踩到登記門檻

不是所有在網路上發表內容的人都要辦稅籍登記。依規範,境內網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登記:

情形說明
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有實際的營業據點
具備營業牌號有對外的營業名稱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有請人幫忙處理銷售
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純看金額,下一節講

前三項的共通點是你已經像一個在營業的事業體了——有場地、有招牌、有員工。這種情況下,不管金額多少都應該登記。

第四項則是純粹用金額判斷,這也是最多個人創作者會碰到的那一條。

起徵點有兩條線:貨物 10 萬、勞務 5 萬

起徵點不是只有一個數字,它依你賣的是「貨物」還是「勞務」分兩條線

類型起徵點
銷售貨物新臺幣 10 萬元
銷售勞務新臺幣 5 萬元

注意兩者差一倍。

而對多數創作者來說,平台分潤、業配、贊助這類收入性質上屬於勞務——也就是說,適用的是比較低的那條線:5 萬元

💡 小提醒

這是「當月」銷售額,不是全年。所以就算平常收入不高,只要某一個月因為一支爆紅影片或一檔業配而跨過門檻,那個月就踩到了登記門檻。起伏大的收入型態特別要注意這一點。

創作者以計算機核對當月收入是否達起徵點
平台分潤與業配多屬勞務,適用較低的5萬元起徵點,且是看「當月」銷售額。

稅率怎麼定:看觀眾在境內還是境外

這是整篇最重要、也最少人講清楚的一節。

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收入,勞務收看及消費者所在位置判斷課稅範圍

分潤來源稅率
源自境內觀眾的部分5% 課徵(查定營業人為 1%
源自境外觀眾的部分適用零稅率

也就是說——

同一支影片的分潤收入,可能一部分要課 5%、一部分是零稅率,取決於看的人在哪裡。

這對經營國際觀眾的創作者影響很大。如果你的頻道大部分流量來自海外,那大部分的分潤收入適用零稅率;反過來,主要做本地市場的,就是實打實的 5%。

⚠️ 注意

「零稅率」不等於「不用管」。零稅率仍然屬於課稅範圍之內、只是稅率是零,該辦的登記與申報並不會因此免除。這跟「免稅」在制度上是不同的概念。實際要如何區分境內外比例、需要什麼佐證資料,建議直接向國稅局確認。

簡報板以地圖兩側說明境內觀眾與境外觀眾的稅率差異
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依勞務收看及消費者所在位置判斷課稅範圍。

1% 跟 5% 的差別不是營業額

這一節專門處理一個流傳很廣的誤解。

網路上很多說法是「開發票課 5%、不開發票課 1%,看營業額有沒有超過 200 萬」。

財政部原文的區分不是這樣。原文寫的是:源自境內觀眾部分按 5% 課徵(查定營業人為 1%)

換句話說:

  • 5%一般營業人的稅率
  • 1%查定營業人的稅率
  • 零稅率適用於境外觀眾的部分

「一般營業人」與「查定營業人」是營業稅制度裡既有的兩種身分,跟規模與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有關,由稽徵機關核定,不是自己選的。

💡 小提醒

所以要問的問題不是「我要選 1% 還是 5%」,而是「我會被核定為哪一種營業人」。這個認定會影響你要不要開統一發票、怎麼申報。規模與經營型態不同結果就不同,實際歸屬請以所在地國稅局的核定為準

輔導期已經結束了

這一節是現況提醒,因為網路上非常多文章還停在舊狀態。

規範發布時設有輔導期:自發布日起至民國 115 年(2026 年)6 月 30 日

輔導期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第 51 條、第 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 注意

本文撰寫時間是 2026 年 9 月,輔導期已經在 6 月 30 日結束 也就是說,那段「先不罰、讓大家有時間補辦」的期間已經過去了。如果你符合登記條件卻還沒辦理,現在的狀態跟輔導期內是不同的。看到還在寫「目前輔導期免罰」的文章,要先確認它的發布日期。

月曆上標示輔導期結束日期已經過去
輔導期內未依規定登記或報繳免依營業稅法第45、51、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罰,該期間已過。

不能再報成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

規範還釐清了一件會影響申報方式的事。

符合營業人要件的創作者,其提供的是表演勞務,不是諮詢性質的執行業務、也不是僱傭關係下的勞務

實務上的意義是:符合營業人定義的創作者,不能再把這些業務收入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個人薪資所得

這個改變不只是換個欄位填。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營業收入在申報方式、可減除項目、以及要不要開發票上都不一樣。如果你過去是用執行業務所得在報,而現在符合營業人要件,那是要調整的。

所得稅那一塊,財政部還沒說

必須誠實講一件事:財政部這份新聞稿處理的是營業稅,沒有涉及所得稅的說明

所以:

  • 營業稅的部分,規範已經明確(登記條件、起徵點、稅率、輔導期)
  • 綜合所得稅要怎麼課,這份規範沒講

網路上任何關於「網紅綜所稅怎麼算」的細節,都不是出自這份規範。在財政部另外公告之前,這一塊的處理方式建議直接向國稅局確認,不要照網路資料自行判斷。

如果確定要辦登記,會需要什麼

如果評估下來你符合登記條件,接下來會遇到幾件實務上的事:

  • 要有一個營業地址。稅籍登記需要登記營業處所,這對在家工作的創作者常是第一個卡住的地方——用住家登記會牽涉到房東同意、稅務與鄰里的問題。
  • 要決定登記型態:以個人名義辦稅籍登記,或是成立行號、公司。三者在稅制與責任上都不同,站上另一篇公司行號怎麼選有把差異整理出來。
  • 要開始留憑證。一旦成為營業人,收入與支出的憑證管理就不再是可有可無的事。

如果你是在家接案、剛好碰到要登記的門檻,站上另一篇SOHO族登記,選公司還是商業講的正是這個處境。而登記地址這一關,人在桃園一帶的話,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借址登記與收信的安排。

FAQ 常見問題

網紅一定要辦稅籍登記嗎

不是所有人都要。依規範,境內網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登記: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前三項的共通點是已經具備事業體的樣子;第四項則純看金額。

起徵點是多少

分兩條線:銷售貨物為新臺幣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 5 萬元。平台分潤、業配這類收入性質上多屬勞務,適用比較低的 5 萬元那條。要注意這是「當月」銷售額,收入起伏大的創作者可能在某個爆量的月份就跨過門檻。

境外觀眾的收入也要課 5% 嗎

不用。源自境外觀眾的部分適用零稅率;源自境內觀眾的部分才按 5% 課徵(查定營業人為 1%)。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依勞務收看及消費者所在位置判斷課稅範圍,所以同一支影片的分潤可能一部分課稅、一部分零稅率。但零稅率不等於不用申報,仍在課稅範圍內。

1% 跟 5% 是看營業額決定的嗎

不是。5% 是一般營業人的稅率,1% 是查定營業人的稅率,這是營業稅制度裡既有的兩種營業人身分,由稽徵機關核定,不是自己選擇。網路上流傳「看營業額有沒有超過 200 萬」的說法與財政部原文不符。實際歸屬哪一種,請以所在地國稅局的核定為準。

現在還在輔導期嗎

已經結束了。輔導期是自規範發布日起至民國 115 年(2026 年)6 月 30 日止,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 45、51、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本文撰寫時間為 2026 年 9 月,該期間已過。網路上仍有大量文章寫著「目前輔導期免罰」,查資料時要看發布日期。

網紅的綜合所得稅要怎麼報

財政部這份規範處理的是營業稅,沒有涉及所得稅的說明。因此關於綜所稅的課徵方式,本文不作推測。符合營業人要件的創作者,其收入不能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或個人薪資所得(因為性質認定為表演勞務、非諮詢性質執行業務亦非僱傭勞務),但具體申報方式建議直接向所在地國稅局確認。

參考資料

  •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財政部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89252e0c77d435a916dee12ce8b0450

(以下為規範發布時的媒體報導,僅供了解當時討論情形,本文事實一律以財政部新聞稿為準)

  • 工商時報 —〈直播主、YouTuber全體注意!財政部即日起開徵「網紅稅」〉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50911700114-439901
  • 聯合新聞網 —〈網紅要如何課稅?財政部賦稅署公布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8996490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登記條件、起徵點、稅率與輔導期規定,均以財政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新聞稿原文為準,查閱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13 日;相關規定與後續補充函釋可能調整,實際請以財政部與所在地國稅局的最新公告為準。本文僅處理營業稅,所得稅部分該規範未涉及,文中不作推測。 個別創作者是否符合登記條件、被核定為一般營業人或查定營業人、以及境內外分潤如何區分與佐證,均取決於實際營運情形與稽徵機關認定,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稅務建議;涉及具體申報時,建議洽詢記帳士、會計師或所在地國稅局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