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登記:出錢的跟出力的,責任可以不一樣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有一種很常見的創業組合:一邊是有錢、有人脈,但沒時間下來做的人;另一邊是懂這一行、願意全職投入,但拿不出太多資金的人。

這兩個人要一起做事,第一個問題就是——錢出得多的那位,要不要連帶扛下事業所有的債?

如果走一般的合夥,答案是要。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對外連帶負無限清償責任,沒有例外。如果走公司,答案是不用,但兩個人都變成股東,經營權要另外用董事會與章程去安排。

台灣還有第三條路,而且是專門為這種組合設計的: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不是「合夥的一種」,是另一部法律

先破除最常見的誤會。有限合夥的名字裡有「合夥」兩個字,但它跟民法上的合夥、跟商業登記法上的合夥商業,不是同一個東西,甚至不是同一部法律

  • 合夥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登記,內部關係適用《民法》債編合夥章
  • 有限合夥:依 2015 年公布的《有限合夥法》,自成一套
  •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

最關鍵的一個差別是法人格。合夥商業沒有法人格,有限合夥有。有法人格的意思是,這個組織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的「人」,它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持有財產、簽約、當原告被告——不像合夥商業的財產是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站上另外兩篇可以先墊底:「合夥公司」是正確說法嗎把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公司四種型態並排比較過,想先確認「我到底該選哪一種」可以從那篇看起;公司組織型態有幾種則是公司法底下那四種公司(無限、兩合、有限、股份有限)的說明。要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不在公司法那四種裡面——它是完全另一部法律的產物。

這篇不重複「有限合夥是什麼」的基礎介紹,直接進到選了它之後會遇到的事:登記要去哪辦、出資能拿什麼出來、存續期間怎麼填、盈餘怎麼分、稅怎麼課。

兩種合夥人,交換的是同一件事

有限合夥的核心設計,是把合夥人拆成兩種:

  • 普通合夥人(GP)實際經營業務,對有限合夥的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 有限合夥人(LP)不實際參與經營,僅以其出資額為限負責

依《有限合夥法》,一個有限合夥要由一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加上一人以上的有限合夥人組成——兩種人都至少要有一個,缺一種就不成立

這個結構看起來複雜,但它其實只在講一句話:

放棄經營權,換取責任上限。

LP 之所以能只賠出資額,不是因為他比較好命,而是因為他放棄了插手經營這件事。這是一組對價關係,不是特權。

理解這一句之後,後面幾條規則就都連得起來了——為什麼 LP 不能用勞務出資(因為勞務就是一種參與)、為什麼只有 GP 能對外代表(因為經營權在他手上)、為什麼 LP 一旦跨線去經營就有風險。

⚠️ 注意

這不是台灣獨創的設計。英美法上的 Limited Partnership 是同一套結構,常見於創投基金與不動產投資:出資的機構投資人當 LP,操盤的管理團隊當 GP。在美國法的整理裡,LP 如果實際涉入事業的控制與經營,其有限責任的保護是可能受到影響的(這是美國法上的 control rule 概念,不代表台灣的法律效果,台灣的認定仍應回到《有限合夥法》與個案判斷)。

兩人對談說明放棄經營權換取責任上限
有限合夥人的責任上限,是以不參與經營換來的對價。

登記要向經濟部辦,不是縣市政府

這一條是實務上最容易跑錯地方的。

合夥商業、獨資商業的登記機關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你在桃園開店,就到桃園市政府辦。

有限合夥的設立登記,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這是《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明定的,也就是說要走經濟部的體系,不是跑地方政府的工商科。

申辦方式有三種:線上申辦、郵寄申辦、臨櫃(含委託)申辦。線上這條路可以從經濟部企業開辦單一入口進去,那個入口同時處理公司與有限合夥的設立登記。

登記要載明的事項,比公司多兩樣

依《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申請設立登記應載明的事項包括:

登記事項說明
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跟公司登記類似
合夥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法人也可以當合夥人
出資額及責任類型要註明每個人是 GP 還是 LP
出資額分次繳納的情況有限合夥允許分期出資
出資種類因為兩種合夥人能出的東西不一樣
存續期間這一項公司登記沒有
代表人姓名、經理人姓名代表人由普通合夥人選任

並要檢附有限合夥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 小提醒

「責任類型」「出資種類」「存續期間」這三欄是有限合夥獨有的。填之前先把這三件事在契約裡談定,不要到了填表才臨時決定——尤其是存續期間,寫下去之後要改是另一件事。

名字也有規矩:不能跟現有的有限合夥或公司撞名

送件之前要先做名稱預查,而《有限合夥法》對名稱有明確限制:

  • 有限合夥的名稱,不得使用與其他有限合夥或公司相同的名稱
  • 但如果兩者名稱中標明了不同的業務種類、或有其他可資區別的文字,就視為不相同——這給了實務上一點空間,不是完全撞字就一定不行。
  • 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也不得使用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名稱。

值得注意的是,比對的對象包含公司,不是只跟其他有限合夥比。也就是說,即使全台灣沒有同名的有限合夥,只要有一家同名的公司,一樣過不了。預查時把這件事算進去,可以少跑一趟。

辦公大廳兩塊指示牌標示合夥商業與有限合夥的登記機關
有限合夥的設立登記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是縣市政府。

出資能拿什麼出來?兩種合夥人規則不一樣

這一節是很多人沒注意、但會直接影響能不能登記成功的地方。

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 有限合夥人只能以現金或財產出資。

差別就在信用與勞務這兩項。

回到前面那把鑰匙:LP 的責任上限,是拿「不參與經營」換來的。而勞務出資本身就是一種參與——如果允許 LP 用勞務出資,等於一邊說他不經營、一邊讓他用勞動當本錢,兩件事會互相矛盾。所以法律直接把這條路關掉。

另外還有兩個限制要注意:

  • 以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不能整個事業都靠非現金的東西堆起來。
  • 出資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主管機關所定的一定數額或人數者,除全數現金出資外,應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文件。這一項另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在規範。

⚠️ 注意

「除全數現金出資外」這幾個字要看清楚——如果達到門檻、而且出資裡有非現金的部分,就會需要會計師簽證。這是一筆要事先估進去的成本與時間,不是送件當天才發現。

「存續期間」是必填欄位,這件事公司沒有

開一家公司的時候,沒有人會問你「這家公司打算開幾年」。公司在制度上預設是永續經營的,除非後來解散。

有限合夥不一樣。存續期間是《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明定的應載明事項之一,等於在成立的那一刻,就要先講好這個組織打算存在多久。

這一欄透露了有限合夥的制度定位:它預設是一個有期限的載體,不是打算做一輩子的招牌

這也呼應它在國際上最常見的用途——創投基金。一檔基金募集、投資、退場,本來就有明確的年限,時間到了就清算返還。把「幾年後結束」寫進登記事項,對這種事業來說不是限制,是必要的確定性

反過來說,如果你要做的是一間打算開二十年、傳給下一代的店,那有限合夥這個容器的設計邏輯跟你的需求本來就不太合。

存續期間到了會怎樣?它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之一

這一欄不是填好看的。依《有限合夥法》,有限合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解散:

解散事由說明
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解散事由發生契約自己寫的條件成就
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屆滿登記時填的那個期限到了
合夥人全體同意全體共識提前結束
破產
合夥人人數不足缺了 GP 或 LP 任一種就不成立

存續期間屆滿是其中一項,時間到了就進入解散程序——所以那一欄怎麼填,等於預先設定了這個組織的終點。需要延長的話,要循變更登記的程序處理,不是放著就會自動續。

最後那一項「合夥人人數不足」也值得留意:有限合夥要求 GP 與 LP 各至少一人,如果唯一的 LP 退出、或唯一的 GP 退出,人數要件就不成立。這跟一般合夥「退到只剩一人就要解散」是同一個道理,只是有限合夥卡的是兩種身分各自都要有人,不是總人數。

盈餘怎麼分?要過三分之二這一關

有限合夥的盈餘分配有一套自己的程序。

依《有限合夥法》,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的代表人應該將財務報表、以及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的提案,送交全體合夥人,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至於分配的比例,依有限合夥契約的約定;契約沒有約定的,才依出資額的比例

這裡有兩個地方值得注意:

  1. 三分之二是一個不低的門檻。它比公司股東會的普通決議嚴格,代表在有限合夥裡,LP 雖然不參與經營,但在「錢怎麼分」這件事上是有實質話語權的——這是對放棄經營權的另一層平衡。
  2. 分配比例可以自己約定。有限合夥在出資與盈餘分配的安排上比公司彈性,這也是它被拿來當作激勵機制的原因——例如讓操盤的 GP 拿到高於其出資比例的分潤。

💡 小提醒

「契約沒約定才依出資額比例」這條,跟一般合夥是同一個邏輯:法律的預設值只在你沒有表達意見時才啟動。要讓出力的人多分一點,就要寫進契約,不能靠默契。

稅上它像公司,不像合夥——這一點最多人搞錯

這是整篇最容易誤判、代價也最實際的一節。

很多人聽到「合夥」兩個字,就以為稅的處理跟獨資合夥一樣。實際上完全相反。

獨資、合夥商業有限合夥公司
營利事業所得稅免徵(107 年度起)課徵課徵
稅率20%20%
盈餘怎麼課併入資本主/合夥人的個人綜所稅先在事業階段課,分配後再看合夥人身分先課營所稅,股利再課股東

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明,自 109 年度起,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 20%。而在辦理結算申報這件事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於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申報;獨資合夥組織則是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結算稅額,所得由合夥人依綜合所得稅規定課稅。

換句話說:

  • 選合夥商業 → 事業本身不繳營所稅,稅落在每個合夥人的綜所稅上
  • 選有限合夥 → 事業本身要繳 20% 營所稅,跟公司站在同一條線上

⚠️ 注意

《有限合夥法》立法當時並未一併處理稅制問題,所以有限合夥在稅上是比照營利事業辦理,沒有專屬的優惠。不要把「有限合夥」跟「合夥免徵營所稅」這件事連在一起想——那是兩個不同的組織型態。實際稅負請以財政部最新規定為準,並建議找會計師確認。

簡報板上說明有限合夥與合夥商業的營所稅差異
有限合夥比照營利事業課徵營所稅,與獨資合夥自107年度起免徵完全不同。

什麼情況下,有限合夥真的比公司好用

講到這裡,有限合夥的輪廓大致清楚了:它在稅上像公司,在治理上像合夥,而且預設有期限

所以它真正合適的場景,不是「合夥想要升級」,而是這幾種:

  • 有明確的出資者與經營者分工:有人只想出錢、不想管事也不想扛無限責任;有人願意全職投入並承擔經營風險。這正是 GP/LP 結構為之設計的情境。
  • 專案型、有明確期限的事業:一檔基金、一個開發案、一次性的投資標的。存續期間這一欄對它們是加分不是限制。
  • 需要彈性的分潤安排想讓出力的人拿到高於出資比例的分潤,用有限合夥契約去寫,比用公司章程去處理來得直接。

那什麼時候不適合?

  •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不得以有限合夥型態組織事務所——有限合夥法以營利事業為限,所以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事務所走不了這條路。
  • 打算永續經營、未來要公開募資或上市的,起點應該是公司。
  • 只有兩三個人、大家都要下去做事、也都願意承擔責任的小事業,用合夥商業或有限公司通常更單純,不需要為了 LP/GP 結構多一層複雜度。

如果想看目前台灣實際有哪些有限合夥登記在案,經濟部的有限合夥名錄可以查;各組織型態的登記家數,經濟部也有按月統計可以對照,把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各類公司放在一起看,比較容易感受到每種型態實際被使用的程度。

最後補一件行政上的小事:有限合夥同樣要登記所在地,而 GP 與 LP 常常不住在同一個縣市、甚至不在同一個國家,登記地址的穩定性比一般公司更需要事先安排。人在桃園一帶、還在評估要用哪一種型態起步的話,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看登記地址與後續變更的實務問題。

FAQ 常見問題

有限合夥登記要去哪裡辦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不是縣市政府——這一點跟獨資、合夥商業不同,那兩種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辦方式有線上、郵寄、臨櫃(含委託)三種,線上可從經濟部企業開辦單一入口進入,該入口同時受理公司與有限合夥的設立登記。

有限合夥人可以參與經營嗎

依《有限合夥法》的設計,有限合夥人不實際參與經營,僅以出資額為限負責;實際經營業務的是普通合夥人,並對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這是一組對價關係——責任上限是用不插手經營換來的。在美國法上也有類似概念(LP 若涉入控制與經營,有限責任保護可能受影響),但台灣的具體認定仍應回到《有限合夥法》與個案判斷。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嗎

不行。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則只能以現金或財產出資。此外,以信用或其他利益出資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原因跟上一題是同一個:勞務本身就是一種參與,與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的前提衝突。

有限合夥登記需要會計師簽證嗎

看規模與出資型態。出資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主管機關所定的一定數額或人數者,除全數現金出資外,應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文件,另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規範。也就是說,規模到了、而且出資裡有非現金的部分,就會需要這份文件,相關費用與時間要先估進去。

有限合夥的稅跟一般合夥一樣嗎

不一樣,而且方向相反。獨資、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自 107 年度起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盈餘併入資本主或合夥人的個人綜所稅;有限合夥則是比照營利事業課徵營所稅,自 109 年度起課稅所得額超過 12 萬元者按 20% 課徵。《有限合夥法》立法時未一併處理稅制,所以沒有專屬優惠。

有限合夥的存續期間到了會怎樣

會進入解散程序。依《有限合夥法》,存續期間屆滿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之一,其他還有:契約約定的解散事由發生、合夥人全體同意、破產、以及合夥人人數不足(有限合夥要求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各至少一人,任一種歸零就不成立)。要繼續經營的話,需要循變更登記程序處理存續期間,不會自動續期。

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用有限合夥嗎

不行。《有限合夥法》以營利事業為限,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不得以有限合夥型態組織事務所。所以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這類專技人員的事務所,不能選這條路,仍須依各該專業法規所允許的組織型態辦理。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限合夥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51
  •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有限合夥法》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77268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55
  • 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78670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有限合夥登記〉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ubclassNAction.do?method=getFile&pk=10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有限合夥法簡介〉(2015 年 11 月)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doc/lim1041127.pdf
  • 經濟部企業開辦單一入口 —〈公司暨有限合夥設立登記〉 https://bizportal.moea.gov.tw/showPage?search=GBE200003&lang=cht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有限合夥名錄〉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limitedPartnerAction.do?method=list
  • 經濟部 —〈各類商業組織別登記家數月統計表〉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doc/bus-org-moncount.pdf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稅率規定如何?〉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profit-seeking-enterprise-income-tax/file-payment/62nOrYR
  • 財政部全球資訊網 —〈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666c50b2d9446598c8d3cf5be2f7b50
  •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Limited Partnership》(英文,美國) https://www.law.cornell.edu/wex/limited_partnership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稅制與登記程序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有限合夥法》相關子法、應備文件、規費標準與課稅規定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及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關於組織型態選擇、出資安排與稅負差異的說明,屬一般性經驗說明,個別情形會因出資結構、合夥人身分與實際營運方式而有明顯差異,不構成針對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或稅務建議;文中提及的美國法概念僅供制度對照,不適用於台灣個案。涉及具體權利義務或稅負判斷時,建議洽詢律師、會計師或各該主管機關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