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解散:省掉的只有開會,程序一樣都不能少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一個人開的公司要收起來,很多人的第一個念頭是:反正只有我一個股東,應該可以簡單一點吧?

一半對。

決議那一關確實簡單很多——不用湊人、不用開會、不用等別人同意。但只要涉及對外的部分——向法院聲報、辦登記、清算完結——一人公司跟十個股東的公司走的是同一套程序,一道都不能少

這篇只講一人公司特有的那一層。至於解散與清算的整體概念、清算人要做什麼、為什麼解散不等於結束,站上另一篇公司解散跟停業、歇業一樣嗎寫得比較完整,這裡不重複。

先確認你說的「一人公司」是哪一種

台灣講「一人公司」通常指兩種情況,規則不完全一樣:

  • 一人股東的有限公司:最常見的形式。有限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位。
  •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這種公司的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因為只有一個股東,開股東會沒有意義,職權直接移給董事會。

這篇以第一種(一人股東的有限公司)為主來講,因為那是絕大多數創業者會遇到的型態。

💡 小提醒

自然人一個人不能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人數有規定,一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限於政府或法人股東。所以你如果是自己一個人開公司,型態幾乎一定是有限公司。

決議這一關,一個人確實簡單很多

這是一人公司唯一真的省下來的東西,但它省下的份量不小。

一般的有限公司要解散,需要股東按照法定門檻做成決議——要通知、要取得同意、要有書面紀錄。股東之間如果意見不合,光是這一關就可能拖很久,甚至根本過不去。

一人公司沒有這個問題。唯一的股東就是全部的意思,決定要結束,那個決定當下就成立了。

不過「不用協調」不等於「不用留紀錄」。決議仍然要以書面形式呈現,因為後面辦登記時主管機關會要求相關文件。你是對自己做決定,但你是對機關證明這個決定存在過

清算人是誰?法律已經幫你決定了

這是一人公司最特別的一點,而且多數人不知道自己已經被指定了。

依公司法,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把這條套到一人公司上:全體股東就是你一個人,所以你自動就是清算人,不需要另外選任,也不需要開會決定。

清算人要做什麼?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賸餘財產——這些都落在同一個人身上。

⚠️ 注意

「自動成為清算人」不是好消息,是責任。清算人有法定的職務與責任,不是掛名而已。如果你覺得自己處理不來(例如帳務複雜、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是可以另選清算人的——一人公司的「股東決議」就是你自己的決定,所以要委任專業人士處理,程序上是走得通的。

另外,如果真的無法依上述方式選任清算人,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選派清算人

唯一股東獨自在會議桌前簽署解散決議文件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因此自動成為清算人。

省不掉的那些:法院聲報與登記

這一節是整篇的重點。前面省下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協調」,接下來這些是「對外的程序」,一人公司一樣要跑

第一件: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 15 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 83 條)。

一人公司的清算人是你自己,所以這件事變成:你要在自己「就任」清算人之後 15 天內,跑一趟法院,聲報你自己。聽起來有點荒謬,但這是法定程序——法院要知道現在誰在負責處理這家公司的善後。

第二件:三道登記,一道都不能跳。

順序要辦什麼意義
1解散登記公司進入解散狀態
2清算人登記清算人要登記才能正式行使職權
3清算完結登記辦完這道,公司的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 注意

解散登記不能取代清算程序。這是最常見也最嚴重的誤解——很多人辦完解散登記就以為公司「結束了」,然後不管了。實際上如果登記解散的公司沒有進行清算程序,公司的法人格仍然存在。法人格還在,代表相關的義務與責任也還在。

清算人持文件前往法院辦理聲報
依公司法第83條,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姓名住居所與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完結的表冊,還是要送給「各股東」承認

這一節會讓人覺得有點好笑,但它是真的規定。

有限公司的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 15 日內造具結算表冊,並送交各股東請求承認;如果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該表冊

一人公司的情況是:你以清算人的身分,把表冊送交給你自己這位股東,請求你自己承認

形式上很像自言自語,但它的意義不在於「取得誰的同意」,而在於:

  • 把清算的結果固定下來,成為一份有日期、有內容的正式文件
  • 啟動那個「一個月不異議視為承認」的期間,讓清算的結果在時間上有一個確定點
  • 它是後續辦理清算完結登記的依據

所以不要因為只有自己就跳過——這份表冊是你證明「清算真的做完了」的憑據

如果唯一的股東過世了怎麼辦

這是一人公司特有的風險,值得單獨講。

公司法對這種情況有規定: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對一人公司來說,這代表:唯一股東過世,清算的責任會落到繼承人身上。如果繼承人有好幾位,他們要互推一個人出來處理。

這件事的現實意義是——一人公司的結束,未必是由開公司的那個人完成的。而繼承人往往對這家公司的帳務、債權債務、往來對象一無所知,卻要承擔清算事務。

💡 小提醒

所以一人公司的負責人,把公司的帳務、合約、往來紀錄整理在一個別人找得到、看得懂的地方,不只是管理習慣,是對家人的交代。這一點在多股東的公司比較不明顯,因為還有其他股東知道狀況;一人公司沒有這層備援。

省得掉與省不掉,一張表看完

把前面整理成一張表:

一人公司多股東公司
解散決議自己決定即可,不用協調要達法定門檻、要開會
書面紀錄一樣要留一樣要留
清算人選任自動就是自己(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全體股東,或另選
向法院聲報一樣要,就任後 15 日內一樣要
解散登記一樣要一樣要
清算人登記一樣要一樣要
清算完結登記一樣要一樣要
結算表冊送股東承認一樣要(送給自己)送交各股東
股東過世時由繼承人接手清算其他股東仍在

結論很清楚:一人公司省下的是決議階段的協調成本,對外的程序完全沒有簡化

簡報板比較一人公司解散省得掉與省不掉的項目
決議階段可以簡化,法院聲報、三道登記與清算表冊承認一道都不能少。

結束之前,先確認這幾件事都處理好

清算不只是法律程序,還有幾件實務上的事會一起發生:

  • 稅務那一邊:公司結束涉及最後一期的申報與註銷,別假設解散登記辦了稅籍就自動結束。營所稅與營業稅的收尾義務,建議直接跟記帳士或國稅局確認。
  • 員工的保險:如果有員工,投保單位的處理與人員退保有自己的期限與程序。
  • 登記地址:清算期間公司仍然存在,法院與主管機關的文件還是會寄到登記地址。如果你已經把辦公室退掉,而登記地址還留在那裡,清算期間該收到的文件會直接漏掉——而清算最怕的就是漏收。
  • 帳戶與合約:公司戶的結清、未到期合約的處理,都要排進清算的工作裡。

最後這一點是很多人在收尾階段才發現的:清算期間需要的不是辦公空間,是一個還有人收信的登記地址。人在桃園一帶、正在處理公司結束期間的地址安排,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一人公司解散可以簡單一點嗎

決議那一關可以,對外程序不行。唯一股東可以自己決定解散,不必湊人開會、不必取得他人同意,這是實質的簡化。但向法院聲報、解散登記、清算人登記、清算完結登記這些對外程序,一人公司跟多股東公司完全一樣,一道都不能少

一人公司的清算人是誰

就是你自己。依公司法,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一人公司的全體股東就是唯一那位股東,所以自動成為清算人,不需要另外選任。但這是責任不是頭銜;如果帳務複雜處理不來,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可以另選清算人(一人公司的股東決議就是自己的決定),委任專業人士處理程序上走得通。

一個人的公司也要向法院聲報嗎

要。清算人應於就任後 15 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 83 條)。一人公司的清算人是股東自己,所以實際上就是「自己去法院聲報自己」。這是法定程序,法院需要知道目前由誰負責處理這家公司的善後。

辦完解散登記,公司是不是就結束了

不是,這是最常見的誤解。解散登記不能取代清算程序——如果登記解散的公司沒有進行清算,公司的法人格仍然存在,相關義務與責任也還在。要辦完清算完結登記,公司的法人資格才正式消滅

只有我一個股東,清算表冊還要送給誰承認

還是要做,形式上是送給自己。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 15 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承認;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一人公司就是以清算人身分送交給自己這位股東。意義不在取得誰的同意,而在把清算結果固定成一份正式文件、啟動一個月的異議期間,並作為辦理清算完結登記的依據

唯一的股東過世了,公司怎麼辦

依公司法,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也就是說,一人公司唯一股東過世後,清算責任會落到繼承人身上。由於繼承人往往不熟悉公司的帳務與往來狀況,把帳務、合約與往來紀錄整理在別人找得到、看得懂的地方,對一人公司特別重要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解散登記〉 https://tcooc-co.gov.taipei/cp.aspx?n=3BBDF49CB6D73AFB
  • 臺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 —〈解散登記・作業規範〉 https://tcooc-co.gov.taipei/cp.aspx?n=AD1BACB462B6459A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公司解散已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事後續行清算可予受理〉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3473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商業行政法規檢索系統(公司法條文與函釋) https://gcis.nat.gov.tw/mainNew/simple/elaw/elawAction.do?method=lawToCons&lawCo=0860625010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登記程序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公司法》條文、清算程序與各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法院的作業規定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與各該主管機關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關於清算人身分、聲報義務與表冊承認的說明,屬一般性經驗說明,個別情形會因公司型態、章程約定與實際債權債務狀況而有明顯差異,不構成針對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見;涉及具體清算事務、稅務收尾或債務處理時,建議洽詢律師、會計師或各該主管機關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