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2-1申報:董監事與大股東資料誰要報、何時報、沒報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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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剛設立、剛改選董監事,或有新股東買到一成以上的股份,會計師或記帳士常會多補一句:「22-1 記得報。」很多老闆第一次聽到,以為那是登記的一部分,登記辦好就沒事了。

不是這樣。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要的,是另一份資料,報到另一個平臺,期限也另外算。這篇照順序整理:哪些公司要報、要報哪些人、什麼時候報、平臺怎麼註冊登入,以及沒報會罰誰、罰多少。文中的條文、函釋與平臺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

公司法22-1是什麼:把董監事與大股東資料報到經濟部指定的平臺

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司要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10% 的股東,他們的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日期、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用電子方式申報到經濟部建置或指定的資訊平臺;資料有變動的,要在變動後 15 日內申報。

這一條是 2018 年公司法大修時新增的,107 年 11 月 1 日施行。查公司法的修正沿革,之後 110 年、114 年的兩次修正都沒有動到它;配套的申報及管理辦法在 107 年 10 月 31 日發布後,也沒有修正紀錄。網路上 2018 年寫的說明,對象、期限、罰則到今天還是同一套。

平臺由誰做?經濟部 107 年的函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平臺資料原則上保密,只有辦理洗錢防制案件的行政機關、檢察機關、法院,以及依洗錢防制法要確認客戶身分、經過資格認可的金融機構與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每次敘明個案事由才能查。

22-1 申報的目的是洗錢防制,資料不對外公開。

可以這樣想:公司登記像門牌,誰路過都看得到董事是誰(公司法第 393 條把董監姓名與持股、經理人姓名列為應公開事項);22-1 比較像交給特定機關的名冊,多了大股東與證件號碼,只給有需要的機關看。兩份資料記到的人有重疊,但放在兩個地方,各自更新。

22-1申報對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超過10%的股東

明亮的小會議室,盤低髻、穿石墨灰開襟衫的顧問站在桌尾攤手說明,圍桌坐著四位穿著不同的人點頭聆聽,對話氣泡寫著董監事和經理人再加超過一成的股東
22-1 要申報的是董事、監察人、辦妥登記的經理人,以及持股或出資超過 10% 的股東;剛好 10% 不算。

先看要報哪些人:

身分要不要報要注意的地方
董事要有限公司的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與董事都算
監察人要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這一列跳過
經理人要只算辦妥公司登記的本公司經理人
持股或出資超過 10% 的股東要剛好 10% 不算;誰超過由公司自己認定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只報出資超過 10% 的股東這兩種公司沒有董事、監察人制度

每個人要報的資料有六項: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法人報設立登記日期)、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法人報統編)、持股數或出資額,以及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事項(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經理人只算登記過的本公司經理人

辦法第 4 條第 2 項說,經理人指依公司法辦妥公司登記的本公司經理人。平臺的常見問題舉了一個例子:一家購物中心公司,總公司登記的經理人要報,北中南各地分店(分公司)的經理人不用報。

名片上印著「經理」不等於要報,看的是公司有沒有依第 29 條委任並辦了經理人登記。

持股超過10%:剛好10%不用報,由公司自己認定

條文寫的是「超過百分之十」。平臺問答特別講明,剛好 10% 或不到 10% 的股東都不在範圍內。

那誰知道哪位股東超過?平臺問答說,登記機關沒有「持股超過 10% 股東」這個登記事項,保有股東名簿的是公司,所以由公司自己確認。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東,經濟部的登記資料裡本來就沒有,要靠公司自己補上去。辦法第 16 條也讓主管機關查核時可以隨時要求公司提出股東名簿。

法人當董事或監察人:報法人,也報代表人

公司法第 27 條讓法人股東可以自己當選董監(再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也可以由代表人當選。經濟部 108 年 1 月 21 日的函把兩種情況分開講:

  • 法人自己當選:報法人的名稱、統編、設立日期與持股。
  • 法人指派代表人當選:報法人,也報代表人的姓名、國籍、出生日期與證件號碼;「持股數」填的是法人的持股,不是代表人個人的。

代表人如果同時是經理人,或自己也持股超過 10%,要另外以個人身分再報一筆(平臺問答)。

哪些公司不用做22-1申報:國營事業、公開發行公司與外國公司分公司

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授權辦法排除「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辦法第 7 條列的是:

  • 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公司(政府資本超過 50% 等)
  • 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它們本來就要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每月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超過 10% 股東的持股,再報一次是重複
  • 其他經經濟部會同法務部公告的公司

平臺問答說,到目前為止不用報的只有前兩種。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也不用報,因為公司法第 377 條列出分公司準用的條文裡沒有第 22 條之 1。

有限公司、未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創櫃板)、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都要報。

兩個容易誤會的情況,平臺問答都回答了:公司停業還是要報,因為停業期間董監與股權照樣可能變動;公司辦完解散登記、進入清算程序後,就不必再報。

22-1申報的三個時點:設立後15日、每年3月、變動後15日

明亮的辦公室角落,短髮、穿霧藍色襯衫的負責人坐在木桌前拿著筆抬頭聆聽,及肩髮戴眼鏡、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會計同事指著霧面玻璃上並排的三張空白卡片說明,對話氣泡寫著設立變動十五日內每年三月再報一次
22-1 申報有三個時點:設立後 15 日內、資料變動後 15 日內,以及每年 3 月 1 日至 31 日的年度申報。
申報種類期限報的內容可以免的情況
首次申報設立登記後 15 日內設立時的資料—
變動申報資料變動後 15 日內變動後的資料—
年度申報每年 3 月 1 日至 31 日截至前一年 12 月 31 日的資料當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做過變動申報

依據是辦法第 6 條。每年 3 月的年度申報,就算整年都沒變動,也要上平臺確認送出一次。

根據經濟日報 2026 年 2 月的報導,經濟部商業發展署估計約有 75 萬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要做年度申報,集保結算所會在 2 月下旬依公司留在平臺上的聯絡資料寄電子郵件提醒。這封信寄到哪裡,取決於註冊時填了誰的信箱,下面講平臺時會再提。

一人公司一年要辦哪些事,一人公司怎麼成立那一篇有一張完整的年度行事曆。

15日從隔天算,變動日依事件不同

平臺問答說,「設立後、變動後 15 日」是從次日起算,不含當天。

麻煩的是「變動那一天」是哪一天。平臺問答列了五種:

事件變動日從哪天算
委任經理人董事會決議委任之日,或就任日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辭職辭任日
董事、監察人改選選出董事長或決議就任之日;連任而且持股相同,不用變動申報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減資基準日(有限公司以章程變動日或約定的基準日)
股東轉讓股權股東名冊登記日

舉個例子。甲股份有限公司 5 月 10 日開股東會改選董監,同一天下午董事會選出董事長。變動日是 5 月 10 日,從 5 月 11 日算第 1 天,最後一天是 5 月 25 日。改選如果拖到 5 月 20 日才選出董事長,就從 5 月 20 日算。

增資從董事會決議到驗資、變更登記的完整步驟,新創投資的錢怎麼變成股份那一篇有整理。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怎麼用:註冊、驗證、確認申報

明亮的小辦公室,綁低馬尾、穿石墨灰襯衫的女負責人坐在筆電前舉起一張空白淺綠卡片微笑,旁邊短捲髮、穿藍色毛衣的男同事彎身伸手示意說明,對話氣泡寫著健保卡卡號就能註冊不用另外裝讀卡機
申報平臺註冊時,身分驗證可以用工商憑證、證期憑證、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卡號;只有健保卡卡號不需要讀卡機。

下面的步驟整理自平臺的申報公司註冊須知與常見問題。畫面會改版,實際操作以平臺當下的說明為準。平臺申報不收任何規費。

註冊驗證四選一:工商憑證、證期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卡號

公司第一次使用要先註冊:

  1. 輸入公司統一編號,與商工登記上負責人的身分證號,平臺會先比對登記資料。
  2. 身分驗證,四種擇一:公司工商憑證、公司證期憑證、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負責人的健保卡卡號(外國籍負責人另有欄位)。
  3. 閱讀注意事項與個資告知聲明。
  4. 設定管理者的身分證號、聯絡電話與電子郵件,收驗證信。需要的話,再加一位使用者、設定一位申報代理人(都可以之後再補)。

用工商憑證、證期憑證或自然人憑證,電腦要接讀卡機;用健保卡卡號不需要讀卡機。註冊須知寫明,用憑證的話要先安裝集保的安控元件,目前只支援 Windows。用 Mac 或手邊沒有讀卡機的負責人,健保卡卡號這條路最省事。工商憑證怎麼申請、多久到期,工商憑證那一篇有整理。

首次、年度、變動申報各怎麼送

  • 首次申報:登入後按「首次(設立)申報」,畫面會帶出經濟部匯入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初始資料。檢查內容,補上持股超過 10% 的股東,修正持股或出資額,再按「確認申報」。
  • 年度申報:3 月期間登入,可以「匯入前次申報資料」,沒變就直接確認送出,有變就先編輯。
  • 變動申報:要選變動原因,四種擇一:自行更正誤繕、主管機關通知改正、不涉及增資、涉及增資。平臺問答說,114 年 12 月起,選完原因會多出一個非必填的補充說明欄。
  • 更正與補報:發現報錯,從「資料補報/更正」重新送;錯過 3 月的,有「補報年度」可以用。平臺問答也寫明,逾期申報平臺仍然接受。
  • 外國人資料:不知道證件號碼時,「證件種類」選其他、號碼輸入 10 個 0;不知道出生日期時輸入 1911/01/01。

帳號方面:密碼 8 到 16 碼,大寫、小寫、數字、符號四類要有三類;原則上一年變更一次;輸錯 5 次會鎖住,要走忘記密碼重新驗證。

💡 小提醒

管理者的電子郵件,最好填公司共用、離職也不會停用的信箱。年度提醒信與主管機關的改正通知都會寄到平臺留存的聯絡資料;管理者離職、信箱沒人收,就等於沒收到通知。平臺有「修改或重置基本資料」可以更換管理者。

22-1申報可以找代理人:沒有資格限制,罰的仍是代表公司的董事

辦法第 5 條規定,申報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辦理,也可以委託一位代理人。代理人要先在平臺以股務代理機構、事務所或個人名義註冊(見申報代理人註冊須知),再由公司在平臺輸入代理人的統編或身分證號,兩邊配對成功才能代報。

跟公司登記比,有兩個差別值得記住:

  • 資格:公司登記的代理人,公司法第 387 條第 3 項限會計師、律師;22-1 的代理人,平臺問答說沒有特殊資格限制,記帳士或公司自己的行政人員都可以。
  • 責任:平臺問答說,逾期沒報,罰的是公司負責人,不會罰申報代理人。

委託出去不等於責任也交出去,被罰的還是代表公司的董事。所以委託之後,每年 3 月底前最好自己登入看一次申報紀錄(平臺有「申報資料查詢」)。

22-1申報最常漏的一種:以為變更登記辦好會自動同步

明亮的辦公室,左邊站著的短髮戴眼鏡、穿靛藍色襯衫的男負責人手拿闔上的空白資料夾神情輕鬆,右邊短鮑伯頭、穿石墨灰西裝外套的女法律顧問坐在筆電旁舉手提醒,對話氣泡寫著登記辦好了平臺不會自己更新
公司變更登記與 22-1 申報性質不同、要分別辦理,登記辦好之後,申報平臺的資料不會自己更新。

這是最常見的漏洞。首次申報時,平臺會帶入經濟部的登記資料,很容易讓人以為兩邊是連在一起的。

經濟部 108 年 1 月 21 日的函講得很直接:22-1 申報是為了增加法人透明度,跟公司法第 387 條的各項登記性質不同,登記事項與申報資料也不同,「仍須分別辦理」。同一份函也說,22-1 申報跟第 197 條的董事持股申報性質不同、受理機關不同,不能併案。

變更登記辦好了,22-1 的資料不會自己更新,要另外上平臺做變動申報。

把常見的事件排在一起看:

發生的事變更登記(變更後 15 日內)22-1 變動申報(變動後 15 日內)
董事、監察人改選換人要要
董監連任、持股不變依登記規定辦理不用
委任或解任經理人要要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辭職要要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不用,向公司辦過戶董監持股變了,或有人跨過 10%,就要
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要董事出資變了,或有人跨過 10%,就要
增資、減資要董監或大股東持股變了就要
公司改名、遷址要不用(不是辦法第 4 條的申報資料)

變更登記的 15 日依據是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表裡最容易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那一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不用辦變更登記,整件事從頭到尾沒有任何機關會通知你,但買方一跨過 10%,就要做 22-1 變動申報。

換負責人時國稅局、勞健保、銀行各要改什麼,公司變更負責人流程那一篇有一張期限表。

再看一個情境。乙有限公司去年 7 月改選,原本的董事換成新的人,負責人請會計師在 15 日內辦好變更登記,以為事情都結束了。隔年 3 月登入平臺做年度申報,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帶出來的還是舊董事。這時改正資料送出就好,但嚴格說,去年 7 月那一次變動申報已經逾期,只是還沒有接到改正通知。這種情況,越早補越好。

22-1沒申報罰多少:先限期改正,再罰代表公司的董事

第 22 條之 1 第 4 項的處罰分三段:

階段發生什麼處罰
第一次沒申報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代表公司的董事,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之後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按次處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至改正為止
情節重大—得廢止公司登記

另外,第 5 項規定裁處情形要在平臺上依次註記。罰鍰的對象是代表公司的董事個人,不是公司,也不是代理人。

跟變更登記比,罰則的設計不太一樣。變更登記逾期,第 387 條第 4 項直接可處代表公司的負責人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22-1 則是先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才罰。平臺問答說,公司主動補報,或接到通知後確實完成申報,主管機關就沒有再發函限期改正的必要,「自然不會被罰」。

22-1 的罰鍰是「給了改正機會還不改」才開罰,所以收到通知的那一刻最關鍵。辦法第 15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洗錢風險定期查核,平臺問答說曾違反公司法、規模較大、股權結構不透明,或檢調法院通知涉及洗錢的公司,會列為優先查核對象。

⚠️ 注意

限期改正的通知可能透過平臺寄到留存的電子郵件。通知寄出、期限跑完才發現,罰鍰就從 5 萬元起跳;再拖下去,每一次都是 50 萬元起算。

22-1申報與實質受益人:10%是表層,銀行看的是25%以上的最終自然人

常有人把 22-1 申報叫做「實質受益人申報」,其實兩者不完全一樣。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2 條把實質受益人定義為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的自然人;第 3 條要求銀行在法人開戶時,一路追到直接、間接持有超過 25% 的最終自然人。22-1 只要求報「超過 10% 的股東」,股東是另一家公司的話,報的就是那家公司,不往上追。

立法時其實有過不同版本。根據中央社 2018 年 7 月 6 日的報導,行政院版本的條文原有「實質受益人」等文字,在立法院二讀時刪除。臺大一篇 2020 年的碩士論文就認為,現行條文只要求揭露到表層具控制權的對象(法人或自然人)。

22-1 報的是表層的董監與大股東,銀行開戶時還是會再問一次背後的最終自然人。兩件事都要準備,不能用其中一份代替另一份。

國外怎麼管公司透明度:英國公開登記、歐盟限制公開、美國豁免本國公司

這幾個國家的做法只作對照,不適用台灣。

  • 英國:Companies House 的 PSC 制度,要登記持有超過 25% 股份或表決權、能任免多數董事,或能實質控制公司的人,變更後 14 天內通知,資料登在公開的登記冊上(住家地址不公開);成為 PSC 的人還要向 Companies House 驗證身分。
  • 歐盟:歐盟法院 2022 年 11 月 22 日的判決(C-37/20、C-601/20)認為,反洗錢指令裡「實質受益人資訊一律讓一般大眾都能查」的規定,對私生活與個資的干預超過必要,無效。
  • 美國:FinCEN 在 2025 年 3 月發布暫行規則,把美國本國公司排除在實質受益人申報之外,只剩在美國登記營業的外國公司要報。
  • 國際標準: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2022 年 3 月修正第 24 項建議,要求主管機關能及時取得正確、最新的實質受益人資訊。

台灣的平臺選了「申報義務全面、查閱範圍限縮」這條路:每家公司都要報,但只給機關與受監理的金融機構看。

22-1申報的三種事件:設立、改選、股權變動各自的待辦

整篇講下來,可以收成三種最常碰到的時間點:

  • 公司剛設立:拿到核准後 15 日內,到平臺註冊並做首次申報;註冊時把管理者信箱設成公司共用信箱。
  • 改選董監、委任或解任經理人、有人辭職:變更登記與 22-1 變動申報各算各的 15 日,同一天排進行事曆。
  • 股東轉讓、增資、減資:先看董監持股有沒有變、有沒有人跨過或跌破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尤其要記得,因為沒有變更登記會提醒你。

每年 3 月再加一次年度申報;1 到 3 月已經做過變動申報的,那一年可以免。

如果股權調整、董監改選牽涉到登記與申報兩邊的時點,想找律師、會計師一起看,紅點商務中心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顧問資源,可以協助對接。

常見問題

公司法22-1年度申報的期限是什麼時候?

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申報截至前一年 12 月 31 日的資料。當年 1 月 1 日到 3 月 31 日已經做過變動申報的,那一年可以免做年度申報。

股東持股剛好10%要申報嗎?

不用,條文是「超過」10% 才要報,剛好 10% 或以下都不在範圍內;誰超過,由公司依股東名簿自己認定。

董事、監察人連任,要做22-1變動申報嗎?

連任而且持股相同的不用。有人換掉,或連任但持股變了,就要在選出董事長或決議就任之日起 15 日內申報。

公司停業還要做22-1申報嗎?

要。停業只是停止營業,董監與股權仍可能變動,所以年度申報照做;辦完解散登記、進入清算程序後就不必再報。

可以請記帳士或會計師代為申報嗎?

可以,平臺說代理人沒有特殊資格限制,一家公司可以設定一位。但逾期被罰的是代表公司的董事,不是代理人。

22-1申報的資料會公開嗎?

不會。平臺資料原則上保密,只有辦理洗錢防制案件的機關、法院,以及經認可、要確認客戶身分的金融機構等,敘明個案事由才能查。

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要做22-1申報嗎?

不用。公司法第 377 條列的分公司準用條文裡沒有第 22 條之 1,外國公司分公司不在申報範圍。

已經逾期沒報,現在補報還來得及嗎?

來得及,平臺仍接受逾期申報。依平臺說明,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前主動補報,或接到通知後確實完成,就不會被罰。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平臺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與英國、歐盟、美國、FATF 官方網站的版本為準;平臺畫面與操作方式可能改版,法規與主管機關的做法也可能調整,實際申報請以平臺與經濟部最新說明為準。文中的罰鍰金額是法條規定的範圍,日期計算只用來說明算法,僅供參考,不代表任何個案的期限或裁罰結果;英國、歐盟與美國的制度只作對照,不適用台灣。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你的公司要報哪些人、變動日怎麼認定、是否已經逾期,請洽平臺客服、主管機關,或律師、會計師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法律、會計資源對接服務,與文中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