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三個朋友合開一家有限公司,做了兩年,其中一位想退出,想把當初投的錢拿回來。大家第一個想到的詞是「退股」,網路上也找得到「退股協議書」範本。
可是在台灣,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公司法並沒有給「退股」這個制度。想退出、想拿回錢,實際上只有三條路:把股份賣給別人、讓公司減資把錢退給你、或大家一起把公司收掉。三條路要誰同意、錢從哪裡來、要繳什麼稅、別人不配合時怎麼辦,都不一樣。
這篇先講為什麼沒有退股,再把三條路並排比較,最後用一家三人有限公司實際算一次。文中的法條與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
股東退股可以嗎: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沒有退股,合夥才有退夥
公司法裡寫到「退股」的,只有無限公司(第 65、66 條)和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第 124 條)。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節,一條退股規定都沒有。
經濟部的函釋講得很清楚。92 年的函釋說,有限公司雖然在變更章程、合併、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的規定,但沒有準用退股;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64 年的函釋說股東不得向公司提出退股,95 年的函釋說股份轉讓要有受讓人,沒有所謂退股這回事。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不能單方面向公司要求退股、拿回出資。
為什麼不給退?這兩種公司的股東只負有限責任(有限公司見第 99 條),公司欠的債,債權人只能找公司要。公司的資本,就是債權人能指望的那筆錢。打個比方,資本像是押在房東那裡的押金,誰想走就把自己那份押金抽回去,房東手上就沒有保障了。所以公司法讓股東「把股份賣掉」可以,「把錢從公司抽回去」原則上不行,要抽就得走減資或解散的正式程序。
合夥就不一樣。民法第 686 條讓合夥人可以聲明退夥(沒定存續期間的,兩個月前通知),第 689 條規定退夥時照當時的合夥財產結算,可以用金錢抵還;代價是第 690 條:退夥前合夥欠的債,退夥後仍要負責。行號合夥人要退夥,登記順序與退夥前債務怎麼處理,合夥登記那一篇有整理。
| 組織 | 股東能不能自己退出 | 依據 |
|---|---|---|
| 合夥(含合夥行號) | 可以,叫退夥 | 民法第 686、687、689 條 |
| 無限公司 | 可以,叫退股 | 公司法第 65、66 條 |
| 兩合公司的有限責任股東 | 有重大事由才可以 | 公司法第 124 條 |
| 有限公司 | 沒有退股 | 經濟部 92 年函 |
| 股份有限公司 | 沒有退股 | 經濟部 64、95 年函 |
所以「退股協議書」這幾個字本身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協議書叫什麼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們實際走的是轉讓、減資還是解散。簽的是轉讓,就照轉讓的規則辦;簽的是減資,就照減資的規則辦。
⚠️ 注意
網路上搜「退股」,常會看到中國大陸的律師文章,講異議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股權、定向減資之類的做法。兩岸公司法不同,那些規定不能拿來套用在台灣的公司。
股東想退出拿回錢的三條路:轉讓、減資、解散比較表

先把三條路並排看:
| 比較項目 | 轉讓 | 減資 | 解散 |
|---|---|---|---|
| 要誰同意 | 有限公司: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董事要三分之二;股份有限公司:不用其他股東同意 | 有限公司:表決權過半數,只減你一個人要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而且一定按持股比例 | 有限公司: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 |
| 錢從哪裡來 | 買方 | 公司的資本 | 公司還完債後剩下的財產 |
| 能拿多少 | 跟買方談的價格 | 原則上是被減掉的那部分資本 | 剩下的財產照比例分 |
| 能不能只讓你一個人走 | 可以 | 只有有限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時可以 | 不行,全部人一起結束 |
| 公司還在不在 | 在 | 在 | 不在 |
| 稅(個人股東) | 財產交易所得,或經簽證股票的證交稅 | 退回當初投入的資本原則上不是所得 | 超過原出資的部分當股利 |
| 其他股東不配合 | 有限公司:不同意的人要嘛自己買、要嘛視為同意;但總要有人買 | 有限公司一人反對就不能只減你 | 拉不到票只能聲請法院裁定解散 |
轉讓拿的是買方的錢,減資和解散拿的是公司的錢。這一句決定了後面所有差別:後兩條路動到公司的資產,所以法律要先讓債權人有機會表示意見,程序也比較長。
另一個差別是「誰在乎」。轉讓只是股東換人,公司照常做生意;減資讓公司變小;解散讓公司消失。三條路對其他股東的衝擊一條比一條大,所以同意門檻也一條比一條難。
股東退出第一條路:轉讓出資或股份,錢由買方付

有限公司轉讓出資:其他股東同意,不同意的人要自己買
公司法第 111 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要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董事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預設一人一票(第 102 條),章程可以改成照出資比例。有限公司各種決議要幾成股東同意,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那一篇有一張門檻表。
關鍵在第 3 項:不同意的股東有優先受讓權,不買就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沒辦法只說「不同意」就把你永遠留下來,他們要嘛用同樣條件自己買,要嘛就讓你賣給外人。
股份有限公司轉讓股份:不用其他股東同意,向公司辦過戶
第 163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例外,轉讓限制要寫在章程裡(第 356 條之 5)。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要賣股份,不用問其他股東。
轉讓的錢與稅:買方付錢,賣方報財產交易所得
轉讓的錢由買方付,跟公司無關,也不用通知債權人。個人賣方要繳的稅,看轉的是什麼:有限公司出資額、沒發行股票或股票沒簽證的,是財產交易所得,隔年併入綜合所得申報;經簽證發行的股票,課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賣給二親等以內的家人,或價格明顯低於價值,差額可能以贈與論。轉讓要附哪些文件、規費多少、證交稅誰代徵,股權轉讓流程那一篇有完整整理。
轉讓卡住的地方:不是同意,是找不到買家
有限公司的同意門檻有「優先受讓、視為同意」撐著,股份有限公司根本不用同意,所以轉讓最常卡住的不是別人不同意,而是沒有人想買。非上市的中小企業股份沒有市場,買家通常只能是其他股東、員工或熟人。其他股東不想買、外人也不想進來,這條路就走不通,才需要往下看減資和解散。
股東退出第二條路:減資退還股款,只有有限公司能只退一個人

減資是公司把資本變小,把一部分錢退還給股東。用來退出,要先過兩道關:比例,以及債權人。減資有哪幾種、董事會與股東會怎麼決議,資本額與減資那一篇有整理。
有限公司減資:照比例過半數,只減一位股東要全體同意
公司法第 106 條第 3 項規定,有限公司減資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第 4 項讓不同意的股東對章程修正視為同意。看起來門檻不高,但經濟部 109 年的函釋補了一句:照出資比例減資,過半數就可以;不照比例、只減某一位股東的出資,要全體股東同意。
理由是避免特定股東被不公平對待。對想退出的人來說,結論很直接:只要有一位股東反對,就不能用減資只把你一個人的出資退掉。照比例減資又沒有用,每個人都少一點,你還是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一定按持股比例,不能只讓一個人退
股份有限公司更嚴。第 168 條第 1 項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經濟部 107 年的函釋說,但書指的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公司不適用。
股份有限公司沒辦法用減資只讓單一股東退出。經濟部 93 年的函釋也說,減資不可以由公司或股東挑選特定的股票來減。減資要經股東會決議,而且要在召集通知裡列明,不能用臨時動議提出(第 172 條第 5 項)。
減資的錢從公司出,要先通知債權人
錢從公司拿出去,債權人能指望的資產就少了。有限公司依第 107 條第 3 項、股份有限公司依第 281 條,都準用第 73、74 條:公司要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並公告,指定 30 日以上的期限讓債權人提出異議;沒通知公告,或對異議的債權人不清償、不提供擔保,不得以減資對抗那位債權人。
減資退還的是資本,金額以被減掉的出資或股款為準。公司這幾年賺的盈餘,不會因為減資就一起退給你。公司帳上如果有累積虧損,能不能照原出資額退、要不要先彌補虧損,要請會計師依財報判斷。
有限公司減資也要辦變更登記。經濟部 101 年的函釋說,期限從減資基準日起算 15 日。
減資退還股款的稅:退回投入的資本原則上不是所得
財政部 95 年的函釋處理過一個情況:公司減資,用現金收回股東當初因資本公積轉增資拿到的股份,因為「非屬返還股東之投入資本」,認定為股東的股利所得課稅。反過來說,退回的是你當初真正投進去的資本,原則上不是所得。退回金額超過你的取得成本、或股份來源比較複雜時怎麼課稅,要向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
拋棄出資:等於什麼都不拿就走
還有一種情況:股東不想再管,直接聲明拋棄出資。經濟部 94 年的函釋說,有限公司股東聲明拋棄出資額時,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章程刪掉那位股東的姓名與出資額。拋棄出資可以讓你離開,但拿不回任何錢。法院對拋棄出資的見解並不一致,真的要走這一步,先找律師確認。
股東退出第三條路:解散清算,公司收掉後照比例分賸餘財產

解散門檻:有限公司三分之二,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決議
有限公司解散,要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第 113 條第 1 項)。這是 2018 年修法後的門檻,修法前要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要股東會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第 316 條第 1 項)。
解散之後要清算,錢是還完債剩下的
解散不是馬上分錢。公司除了合併、分割、破產以外,解散後都要清算(第 24 條):了結業務、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剩下的才分給股東。有限公司的清算人原則上是全體股東(第 113 條準用第 79 條),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上是董事(第 322 條)。
賸餘財產怎麼分:股份有限公司照股份比例(第 330 條);有限公司準用無限公司,照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的淨餘出資比例,章程另有訂定從其訂定(第 113 條準用第 91 條)。解散是三條路裡唯一能分到公司累積價值的方式,代價是公司不見了。
解散清算的稅:超過原出資的部分按股利處理
清算分配給股東的財產,超過股東原出資額的部分要按股利處理。財政部 84 年的函釋處理公司解散時分配轉投資股票給股東的情況,就寫明超過原出資額部分依股利規定辦理。公司這一邊,所得稅法第 75 條要求辦理當期決算與清算申報,第 102 條之 1 要求解散時就已分配的股利在 10 日內填具股利憑單申報。
拉不到票: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其他股東不肯解散,最後一條路是第 11 條: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可以依股東的聲請,徵詢主管機關意見、通知公司答辯後裁定解散。股份有限公司要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以上的股東才能聲請;有限公司條文沒有持股門檻。
「跟其他股東合不來」不等於「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裁定解散是法院個案認定,門檻不低。這是最後手段,不是談判的第一步。
其他股東不配合時,公司不能買回、還剩哪些選項
常有人問:那讓公司把我的股份買回去,不就解決了?公司法第 16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除了法定例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例外之一的第 167 條之 1,是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在已發行股份 5% 以內、用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買回,而且要在三年內轉讓給員工——那是給員工的庫藏股,不是讓股東退出用的。
第 186 條的收買請求權也有限:只有股東會決議第 185 條那些重大事項(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時,事先書面反對、會中也反對的股東,才能請求公司用公平價格收買。
剩下能做的事:
- 協商價格:其他股東不買,常常是價格談不攏。用財報、近幾年盈餘當基礎,比各說各話容易收斂。
- 調解: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由第三人居中協調。
- 事前的股東協議:股東之間可以簽約,約定誰要退出時由誰買、價格怎麼算。這是股東之間的契約,約束簽約的人,不能讓公司違反第 167 條自己買回。
💡 小提醒
股東協議最好在開公司時就簽,最晚在有人想走之前簽。有人要退出時才談價格,雙方立場已經對立,通常很難談。
國外怎麼處理股東退出:英國法院可命令收買,日本持分會社可以退社
把別國的制度放在旁邊看,比較看得出台灣少了哪兩樣工具。
英國《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06)第 690 條允許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自己的股份,第 692 條還允許私人公司依程序用資本買回。少數股東若認為公司的經營方式不公平地損害自己的利益,可依第 994 條向法院聲請救濟,法院依第 996 條可以命令其他股東或公司買下他的股份。
日本《会社法》對「持分会社」(含合同会社)另有一套:第 606 條規定章程沒定存續期間時,社員可以在事業年度終了時退社,六個月前預告,有不得已的事由可以隨時退社;第 611 條規定退社的社員可以請求返還持分,照退社時的公司財產狀況計算。
台灣沒有「請求公司買回」,也沒有「法院命令其他股東收買」這兩種機制,所以退出條款更要事先寫進股東協議。以上只是國外制度的對照,不能套用在台灣的公司。
股東退股怎麼選路:用一個三人有限公司算一次
假設一家有限公司,甲、乙、丙各出資 100 萬元,資本 300 萬元;章程沒有特別規定,一人一票。做了三年,甲想退出。為了說明算法,再假設公司現在還完所有債務後,淨值大約 450 萬元。這些數字僅供參考,不代表任何公司的實際價值。
| 路 | 誰要同意 | 甲拿到多少 | 甲要報的稅 | 公司之後 |
|---|---|---|---|---|
| 乙用 150 萬元買下甲的出資 | 乙、丙兩票裡要過半數,也就是兩人都同意;不同意的人要優先受讓 | 150 萬元(乙付) | 財產交易所得 50 萬元,併入綜合所得 | 乙、丙兩位股東,資本仍 300 萬元 |
| 只減甲的出資 | 甲、乙、丙全體同意 | 約 100 萬元(公司付) | 退回的是原出資,原則上不是所得 | 資本 200 萬元,現金少 100 萬元,要先通知債權人 |
| 三人一起解散 | 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三人裡要兩人 | 清算後約 150 萬元 | 超過原出資的 50 萬元按股利處理 | 公司消失 |
同樣是「甲退出」,三條路算出來的錢和稅完全不同。減資只退資本,公司增值的部分拿不到;想分到增值,要嘛找人用好價格買,要嘛大家一起解散。
所以選路的順序通常是:
- 先找買家:其他股東、員工、外部投資人。有限公司要算同意門檻,股份有限公司不用。
- 沒有買家,再看能不能減資:只有有限公司、而且全體股東同意時,才能只減你一個人;股份有限公司這條路走不通。
- 大家都不想做了,就談解散:有限公司要三分之二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要特別決議。
- 以上都談不攏:調解;公司真的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才考慮聲請裁定解散。
如果需要律師、會計師一起評估退出方式與稅,紅點商務中心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顧問資源,可以協助對接。
股東退出之後要處理的事:變更登記、董事身分與退出前的責任
不管走哪條路,退出不是簽完約就結束:
- 變更登記: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出資額寫在章程裡(第 101 條),轉讓或減資都要修章、在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逾期由代表公司的負責人受罰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公司法第 387 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向公司辦過戶就好。
- 董事身分:有限公司的董事要從股東中選任(第 108 條),退出的人如果是董事,出資全部轉出後要改推新董事。
- 資料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超過 10% 股東的資料有變動,公司要在 15 日內更新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的申報。
- 退出前的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第 99 條第 1 項),退出後一般不必再替公司還債;但你擔任董事期間的行為責任、替公司做的個人保證,不會因為退出就消失。合夥人退夥後還要對退夥前的債務負責,公司股東沒有這條。
常見問題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退股嗎?
不可以。有限公司沒有準用無限公司的退股規定(經濟部 92 年函),想退出只能轉讓出資、減資或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退股嗎?
不可以。股份有限公司也沒有退股制度,股份要賣給有受讓人的對象,向公司辦過戶;公司原則上也不得收買自己的股份。
其他股東不同意我退出怎麼辦?
看走哪條路。有限公司轉讓出資時,不同意的股東要嘛優先受讓、要嘛視為同意;但只減你一個人的出資要全體同意,解散要三分之二表決權,談不攏才考慮調解或聲請裁定解散。
退股可以拿回多少錢?
轉讓拿的是跟買方談的價格;減資原則上只退被減掉的資本,拿不到公司的盈餘;解散是還完債後照比例分剩下的財產。
退股要繳稅嗎?
轉讓的所得通常是財產交易所得,經簽證的股票課證交稅;減資退回當初投入的資本原則上不是所得;清算分配超過原出資的部分按股利處理。個案請向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
公司可以把我的股份買回去嗎?
原則上不行。公司法第 167 條規定公司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庫藏股限員工用途、有額度上限,第 186 條的收買請求權也只在營業讓與等重大事項才有。
不想管了,可以直接拋棄出資嗎?
有限公司股東可以聲明拋棄出資,經濟部認為由負責人逕行辦理減資登記,但拋棄出資拿不回任何錢,法院見解也不一致,先找律師確認。
退出公司之後,還要負責公司的債務嗎?
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出資額為限,退出後一般不必替公司還債;但擔任董事期間的責任與個人保證不會因此消失。合夥人退夥則仍要對退夥前的債務負責。
參考資料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11、22 條之 1、24、65、66、79、91、99、101、102、106~108、111、113、124、163、167、167 條之 1、168、172、185、186、281、316、322、330、356 條之 5、387 條)
- 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686、687、689、690 條)
- 所得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75 條、第 102 條之 1)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有限公司無準用有關無限公司退股之規定 — 經濟部 92/12/01 商字第0920224836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不得向公司提出退股 — 經濟部 64/05/27 商11802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無退股情事 — 經濟部 95/04/13 經商字第0950204771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本部90年12月26日經(90)商字第09002270310號函補充解釋 — 經濟部 109/01/08 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有限公司未依比例減資須經全體股東同意),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減資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之 — 經濟部 107/01/08 經商字第1070200039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減資不得由公司或股東選擇特定來源股票減少 — 經濟部 93/02/10 商字第0930201847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限公司申請減資、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變更登記之期限 — 經濟部 101/03/03 經商字第1010201878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釋疑 — 經濟部 94/04/15 經商字第09402045670號,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減資以現金收回股東獲配之資本公積轉增資股份應歸課股東所得稅 — 財政部 95/02/24 台財稅字第09504509440號,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解散時依投資比例分配轉投資股票予股東超過出資額部分按股利扣繳 — 財政部 84/06/15 台財稅第841627652號,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690: Power of limited company to purchase own shares — legislation.gov.uk(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僅作國外對照)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692: Financing of purchase of own shares — legislation.gov.uk(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僅作國外對照)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994: Petition by company member — legislation.gov.uk(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僅作國外對照)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996: Powers of the court under this Part — legislation.gov.uk(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僅作國外對照)
- 会社法(平成十七年法律第八十六号) — e-Gov 法令検索,日本デジタル庁(日文,日本,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606、611 條;僅作國外對照)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英國 legislation.gov.uk 與日本 e-Gov 的版本為準;法規與機關見解可能修正,實際辦理以主管機關最新說明為準。文中三人有限公司的金額只用來說明算法,僅供參考,不代表任何個案的價值或稅額;英國與日本的制度只作對照,不適用台灣。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或稅務意見;你的退出要走哪條路、價格怎麼定、要繳哪些稅,請向登記機關、國稅局,或律師、會計師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法律、會計資源對接服務,與文中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