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新聞上看到「空殼公司洗錢」,銀行開戶時被問「貴公司有沒有實際營運」,朋友來問「能不能借你的名字當負責人」——這三個詞常被混在一起講,聽起來都像壞事。
其實不是。三個詞在法律上的位置差很多:空殼公司本身不違法;虛設行號是稅法與刑法要處罰的對象;人頭牽涉的是名義借給誰、被拿去做什麼。這篇把它們拆開,講清楚各指什麼、誰會被罰,最後講合法但還沒開始營運的公司,怎麼避免被誤認。
文中的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刑度與罰金、罰鍰的金額都是條文寫的上限,僅供參考,個案怎麼判由法院依事實決定。
空殼公司、人頭公司、虛設行號:三個詞各缺了一樣東西
先講一個簡單的分法:空殼公司缺的是營運,虛設行號缺的是真實交易,人頭缺的是本人。
| 空殼公司 | 虛設行號 | 人頭公司、人頭負責人 | |
|---|---|---|---|
| 是不是法律名詞 | 不是,口語說法 | 稅務上的俗稱,財政部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 | 不是,口語說法 |
| 缺了什麼 | 實際營運 | 真實的買賣或勞務 | 登記上的人不是做主的人 |
| 本身違法嗎 | 不必然 | 是 | 借名本身不必然,看被拿去做什麼 |
| 主要相關法條 | 公司法第 9、10 條 | 稅捐稽徵法第 41、43、44 條、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營業稅法第 51 條 | 稅捐稽徵法第 24、47 條、刑法第 28、30 條、洗錢防制法 |
三個詞可能同時出現在同一家公司身上,但判斷時要分開看。一家沒營運的公司,可能完全合法;一家看起來生意很好的公司,也可能在開不實的發票。
空殼公司是什麼:沒有實際營運的公司,本身不違法

空殼公司指的是有登記、卻沒有實際營運的公司:沒有員工、沒有業務、帳上沒有像樣的資產。
翻遍台灣的法規,找不到「空殼公司」這個詞,也沒有哪一條是在處罰「公司沒有營運」。台灣法律處罰的是行為,不是「空殼」這個狀態。
國外的看法也一樣。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的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法律辭典把 shell company 定義為沒有或只有名義上營運、資產很少的公司,並寫明空殼公司本身不違法,可以用於合法目的。這是美國的定義,放在這裡當對照。
合法的空殼公司:控股、籌備中、保留名稱
很多公司看起來像空殼,其實是正常安排:
- 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自己不買賣東西。個人直接持股和透過投資公司持股的差別,是另一個題目。
- 籌備中的公司:先登記,等主管機關的許可、等資金到位、等第一個客戶。
- 保留名稱或品牌:先把公司名稱登記下來,業務還沒開始。
這三種公司跟虛設行號的差別在發票:它們不開沒有交易的發票。
空殼公司什麼時候會出事:虛偽出資、長期不營業、被拿去用
第一種是資本是假的。公司法第 9 條:股東沒有實際繳納股款,卻用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登記後把股款發還股東、任由股東收回,公司負責人最高處 5 年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判決確定後,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
第二種是一直不營業、也沒有辦登記。公司法第 10 條:設立登記後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已辦延展開業或停業登記的除外。
第三種是被拿去當工具,例如收發來源不明的錢、開不實的發票。這時候處罰的是那些行為本身。法務部調查局 2026 年 2 月 2 日的新聞稿整理了當年 1 月的金融掃黑專案,其中一類就是「空殼公司詐欺投資人」:公司沒有營運實績,靠虛偽增資、美化財報向投資人募資。這類案件被追究的是虛偽增資與詐騙,不是「公司沒營運」。
空殼公司本身合法,但「長期沒營業又不辦登記」會被命令解散,「資本是假的」負責人有刑責。
虛設行號是什麼:稅法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營業人」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說法是:表面上已經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實際上沒有真正的買賣貨物或提供勞務,純粹以賣發票謀取利益的公司行號,俗稱虛設行號。
打個比方,統一發票像一張「這筆交易真的發生過」的證明。虛設行號就是一間沒賣過東西、專門替別人開證明的店,開一張收一次錢;買證明的人,則是拿這張證明去跟國稅局說「我花過這筆錢」。
買發票的人拿這張發票做什麼?多半是拿去報進項稅額少繳營業稅,或是列成成本少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虛設行號一定有買方,查到賣方,通常就會往下查到買方。
稅務入口網問答 0601 說得很清楚:營業人沒有銷貨事實而出售發票,不是營業稅的課徵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但虛開或非法出售發票的行為,要視情節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詐欺罪與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或第 43 條辦理。
賣發票的一方不用繳營業稅,是因為它根本沒有交易;要面對的是刑責。
虛設行號誰會被處罰:開發票的負責人、買發票的公司、幫忙的人

| 角色 | 可能的責任 | 條文 |
|---|---|---|
| 虛設行號的負責人與共同行為人 | 刑法偽造文書、詐欺罪;幫助他人逃漏稅 | 稅捐稽徵法第 41 或 43 條(財政部 76 年處理原則) |
| 買發票、拿去報稅的公司 | 追繳營業稅,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列成本的部分可能被剔除、補稅處罰 | 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得稅法第 110 條 |
| 買方公司的負責人 | 以詐術逃漏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 稅捐稽徵法第 41、47 條、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
| 幫忙記帳、跑流程的人 | 幫助逃漏稅、共同填製不實憑證 | 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
財政部 76 年的處理原則(台財稅第 7637376 號)寫明:涉嫌虛設行號的負責人及共同行為人,依刑法偽造文書及詐欺罪,暨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或第 43 條辦理。
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最高處 5 年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個人逃漏稅額 1,0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5,000 萬元以上,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罰金。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最高處 3 年有期徒刑,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律師、會計師這類代理人犯的,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的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最高處 5 年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買發票的那一方,不是「補稅就好」,公司要補稅受罰,負責人本身也可能有刑責。
真的有進貨、只是拿到假發票:免罰要三個條件
假設一家公司向一個陌生業務員買了一批貨,貨真的收到了,對方給的發票卻是另一家公司開的,後來那家公司被查出是虛設行號。
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憑證,要同時符合三個條件才免依第 1 項處罰——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憑證確由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交付、實際銷貨的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
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我真的有收到貨」只滿足第一個。
另外還有一道行為罰。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就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 5% 以下罰鍰,最高 100 萬元;它的但書也是同樣三個條件都成立才免罰。真正的賣方沒有開發票給你,這件事本身就會被罰,跟有沒有少繳稅是兩回事。
發現手上有可疑發票:先自動補報
稅務入口網的提醒是:在被檢舉、被調查之前,自己發現拿到的是不實發票,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同時向國稅局自動補報,就不會被處罰。
越早發現、越早補報,代價越小;等到國稅局來函才處理,就沒有這條退路。
人頭公司是什麼:登記上的負責人,不是實際控制的人

人頭公司指的是登記上的負責人或股東只是借來的名字,實際做決定、拿錢的另有其人。
常見的開場是這樣:朋友說公司要成立,但自己「不方便掛名」,請你當負責人,「只是簽幾份文件,什麼事都不用做」。
答應的那一刻,你就是法律上的負責人。公司法第 393 條規定,董事、監察人的姓名與持股屬於主管機關應公開的事項,誰都查得到你的名字掛在這家公司。
⚠️ 注意
有人請你當公司負責人、提供身分證影本、印章或銀行帳戶時,先問清楚三件事:公司實際做什麼生意、錢從哪裡來、誰在管帳。答不出來或不肯講,就不要答應。
調查局在同一份新聞稿裡提到,不法集團常以人頭公司或商號的銀行帳戶當洗錢工具,也會假借辦理停業公司的負責人變更,把公司拿到手再開帳戶功能。調查局的提醒很直接:不要因為小額報酬或人情,就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以免成為詐欺、洗錢的共犯。
只是掛名的人頭負責人,欠稅與刑責怎麼算
這要分兩件事講。
欠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說得很直接:借名給他人登記為公司行號負責人,無論是否參與經營,只要是法律上的負責人,公司欠稅時就應負責繳納,一再規避可能被限制出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也規定,營利事業確定的欠稅與罰鍰合計 200 萬元以上(行政救濟中的是 300 萬元以上),財政部得函請移民署限制負責人出境。
刑責:稅捐稽徵法第 47 條規定,刑罰適用於公司負責人;名義上的負責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但這不代表掛名的人一定沒事。知道對方在做什麼、還幫忙簽文件、開帳戶,可能成立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正犯,或第 30 條的幫助犯。
掛名不會讓你免責:欠稅照樣找你,刑事責任則看你實際知道什麼、做了什麼。誰在法律上算公司負責人、掛名董事與實際做主的人各負什麼責任,是另一個題目,這裡只講公司這一層。
國外也在補這個洞。英國 Companies House 自 2025 年 11 月 18 日起,要求董事與對公司有重大控制的人驗證身分。這是英國的做法,只作對照。
人頭公司與洗錢防制法:虛設行號的錢一搬動就連上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 3 條列出「特定犯罪」,其中包括商業會計法第 71、72 條,以及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42 條、第 43 條第 1、2 項。
意思是:賣發票、買發票賺到或省下的錢,只要被拿去隱匿、掩飾來源,就可能另外構成第 19 條的洗錢罪;洗錢的財物未達 1 億元,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人頭還有另一個常見形態:帳戶。第 22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把自己的帳戶交給他人使用;違反的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收了對價、交出 3 個以上帳戶,或被告誡後 5 年內再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端的防線也在這裡。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4 條第 1 款:疑似使用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銀行應予婉拒。開戶時銀行看什麼,在公司戶怎麼開那一篇有整理。
人頭公司最常見的用途是收錢、轉錢,所以它跟洗錢防制法的距離,比跟公司法還近。
借址登記會不會被當成空殼公司:看營運事實,不看地址
不少人擔心:公司登記在商務中心的地址,會不會被當成空殼?
地址型態本身不是判斷依據。主管機關與銀行看的是這家公司有沒有真的在營運:收得到公文、找得到人、有交易紀錄、帳和稅籍對得上。合法的商務中心本身已辦稅籍登記,這一點在商務中心是什麼那一篇有說明;用它的地址登記,跟虛設行號是兩回事。
借址登記要符合哪些條件、銀行開戶與稅務查核會看什麼,借址登記合法嗎那一篇有整理。
地址只決定公文寄到哪裡,決定「是不是空殼」的是營運紀錄。
三個常見誤會:借址就是空殼、掛名沒事、有進貨就不會被罰
| 常見說法 | 實際上 |
|---|---|
| 公司登記在商務中心,就是空殼公司 | 地址型態不是標準,看的是有沒有營運紀錄、稅籍與申報 |
| 我只是掛名,沒參與經營就沒事 | 公司欠稅照樣要負責、可能被限制出境;知情參與可能是共犯 |
| 我真的有收到貨,拿到假發票也不會被罰 | 要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才免漏稅罰,另有未取得憑證的行為罰 |
最容易吃虧的是第二個:掛名的人往往不知道公司實際在做什麼,但欠稅與罰鍰找的是登記上的名字。
三個誤會的共同點,是把「表面看起來怎樣」當成判斷標準,但法律看的是實際發生了什麼。
合法但還沒營運的公司:延展開業、停業登記與按期申報

假設一家公司 3 月完成設立登記,原本打算 4 月開始營業,結果主管機關的許可卡住,到 9 月還沒開張。
這時候要做的不是等,是辦延展開業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設立登記後未在 6 個月內開始營業,應在期限內申請延展開業登記;暫停營業 1 個月以上,應在停業前或停業日起 15 日內申請停業登記,復業時也一樣;延展或停業每次最長 1 年。逾期不辦,公司法第 387 條可以對代表公司的負責人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公司現在的狀態 | 要辦什麼 | 沒辦的後果 |
|---|---|---|
| 設立後 6 個月內還沒開始營業 | 期限內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 公司法第 10 條得命令解散 |
| 營業後暫停 1 個月以上 | 停業前或 15 日內申請停業登記 | 停 6 個月以上得命令解散;稅籍可能被廢止 |
| 有營業、但這兩個月沒有銷售額 | 照常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 | 逾期未申報的處罰 |
| 每年 5 月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虧損也要報 | 未申報的處罰 |
辦了公司停業登記,稅籍登記規則第 9 條規定視為已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不必再跑一次。反過來,第 11 條規定,登記滿 6 個月沒開始營業、停業滿 6 個月,或調查發現沒有營業跡象、屋主也證明沒有租房子給這家公司,稽徵機關得廢止稅籍。
💡 小提醒
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都要每兩個月申報一次。沒有生意也要報,這一份零申報就是「這家公司還在、而且照規矩來」的紀錄。
英國的做法可以參考。GOV.UK 的說明是:一個財年內沒有重大交易的公司,Companies House 稱為 dormant;就算 dormant,仍要交確認聲明與年度帳目。這是英國規定,但道理相同:沒營運不是問題,沒有報備才是。
六個月這條期限,在公司登記核准函不是終點那一篇也有提到。
合法未營運的公司,證明自己不是空殼的方法,是讓登記、稅籍、申報三條線都跟現況對得上。
公司剛設立、狀態還在變,要不要辦延展、什麼時候改辦停業,紅點商務中心的專業資源整合可以對接法律諮詢與會計記帳,一起把時程排好。
跟陌生公司往來前,怎麼避開空殼公司與虛設行號
公司法第 393 條規定,公司名稱、所營事業、所在地、董事監察人姓名與持股、資本額等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都能到主管機關的資訊網站查。
往來前可以先查幾件事:
- 公司狀態是不是「核准設立」,有沒有停業、解散、廢止。
- 設立時間跟對方說的經歷對不對得上。
- 所營事業跟這次要買的東西有沒有關係。
- 開發票的公司,是不是跟你談生意、出貨、收款的那一家。
最後一條最重要。發票上的公司跟實際賣你東西的人不是同一家,就先停下來問清楚。這也是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2 項三個條件的第一關。
回到開頭那個分法:看到一家公司,先問它缺的是哪一樣。缺營運,看它有沒有照規矩報備;缺交易,就是虛設行號;缺本人,要問名字後面是誰。
常見問題
空殼公司違法嗎?
不必然。台灣法律沒有處罰「公司沒有營運」這個狀態,出問題的是虛偽出資、開不實發票、洗錢這些行為,或長期不營業又不辦延展、停業登記而被命令解散。
虛設行號跟空殼公司一樣嗎?
不一樣。空殼公司只是沒有營運;虛設行號是沒有真實交易卻開發票賣給別人,負責人可能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或 43 條與刑法偽造文書、詐欺罪處理。
買到虛設行號的發票,但真的有進貨,會被罰嗎?
要看三個條件:確有進貨、憑證確由實際賣方交付、實際賣方已補稅處罰,三個都成立才免漏稅罰;不成立的話,要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 5 倍以下罰鍰。
只是借名字當負責人,會被抓嗎?
刑罰原則上看實際負責業務的人,但公司欠稅時名義負責人一樣要負責繳納,可能被限制出境;知情參與還可能是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公司剛成立還沒營業,會被當成空殼公司嗎?
不會因此違法,但設立後 6 個月還沒開始營業,要在期限內辦延展開業登記,否則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
公司暫時沒生意,可以就這樣放著嗎?
不建議。暫停營業 1 個月以上要辦停業登記;還在營業的,沒有銷售額也要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
控股公司沒有營業收入,算空殼公司嗎?
只持股、不買賣東西的控股公司,看起來像空殼,但只要登記、稅籍與申報都照實際狀況辦,就是合法的公司,跟開不實發票的虛設行號不同。
人頭公司跟人頭帳戶差在哪?
人頭公司是借名字登記負責人或股東;人頭帳戶是把自己的銀行帳戶交給別人用,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會被告誡,情節重的有刑責。
參考資料
- 稅捐稽徵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4、41、43、44、47 條)
- 商業會計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71 條)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9、10、387、393 條)
- 洗錢防制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19、22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5、51 條)
- 所得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71、110 條)
- 中華民國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8、30 條)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 條)
- 稅籍登記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9、11 條)
-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中文,台灣,110-12-14 修正,2026-10-16 查閱)
- 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俗稱虛設行號)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114-08-12 更新,2026-10-16 查閱)
- 虛開或非法出售統一發票之處罰規定?(0601)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112-05-10 更新,2026-10-16 查閱)
- 涉嫌虛設行號與偽造變造發票之處理原則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台財稅第 7637376 號(中文,台灣,民國 76 年 5 月 6 日,2026-10-16 查閱)
- 人頭公司行號欠稅 稅捐義務無所遁形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中文,台灣,106-01-20 發布、114-01-03 更新,2026-10-16 查閱)
- shell company — Cornell Law Schoo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英文,美國,2025-02 審閱,2026-10-16 查閱)
- Dormant companies and associations: Dormant for Companies House — GOV.UK,Companies House(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Verifying your identity for Companies House — GOV.UK,Companies House(英文,英國,2026-06-01 更新,2026-10-16 查閱)
- 調查局金融掃黑專案掃蕩不法集團濫用人頭公司犯罪 — 法務部調查局(中文,台灣,2026-02-02 發布,2026-10-16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主管機關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金管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務部調查局與英國政府網站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函釋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刑度與罰鍰是條文寫的上限,個案是否構成犯罪、怎麼處罰,由主管機關與法院依事實與證據認定;調查局新聞稿的案例只作背景說明,英美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遇到具體案件,請洽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借址登記與專業資源整合,對接法律諮詢與會計記帳,與文中最後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