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跟歇業的差別:公司、行號各指什麼,暫停或收掉該辦哪一個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假設有一間做設計的小公司,老闆要去國外進修八個月。她問的第一句話是:「我要辦停業,還是乾脆歇業?」

看起來只有兩個選項,其實要先回答兩件事:你的事業是公司、行號,還是只有稅籍;你還打不打算回來。兩題答完,答案通常就只剩一個。

先講結論:停業是暫停,登記還在、之後可以復業;歇業是結束,而且「歇業登記」只有獨資、合夥的行號才有。公司要結束,辦的是解散登記與清算,不叫歇業。

這篇只做兩件事:把「停業」「歇業」在各套法規裡的意思講清楚,再幫你判斷自己該辦哪一個。怎麼申請、要帶什麼文件,文中會指到站上專門寫流程的文章。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

停業跟歇業的差別:停業是暫停,歇業是結束

明亮的街邊小店,鐵捲門拉下一半、門後看得到店內的木架與紙箱,左邊穿藍色襯衫與深灰圍裙的店老闆一手扶著鐵門把手、一手叉腰發問,右邊戴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的女顧問一手伸向半開的鐵門、一手抱著靛藍色資料夾說明,對話氣泡寫著停業能回來歇業回不去
停業是暫停,登記還在、辦復業就回來;歇業是終止營業,之後再做要重新設立。

用手機門號來想最快。

停業像把門號「暫停」:號碼還是你的,帳單地址也還在;暫停有期限,期滿要嘛恢復,要嘛再申請暫停。歇業像把門號「退掉」:號碼收回去,之後想再用,就是重新申請一個新門號。

放回法律上:

  • 停業:暫時不營業。公司或行號的登記還在,稅籍也還在,只是狀態變成「停業」。之後辦復業,回來的還是原本那一家。
  • 歇業:終止營業。行號辦了歇業登記,這個商業登記就結束了;之後想再做,要重新設立。

這不是坊間自己的分法。臺北市政府在一則1998 年的訴願決定裡就寫過:停業應係指暫時性停止營業,與歇業或註銷登記屬永久性結束營業有間。

兩者最大的差別不是「休息多久」,是「之後回來的,還是不是同一家」。停業回來,是同一家公司、同一個統一編號、同一個設立日期;歇業之後再開,就是另一個新的登記。

還有一個門檻先放在心上:公司與行號都是「暫停營業 1 個月以上」才需要辦停業。店面裝修兩三週、過年休十天,不到 1 個月,不用特地去辦停業。

「歇業」在不同法規裡指的東西不一樣

明亮的小諮詢室,桌上並排放著淡藍色與淡綠色兩個空白資料夾,左邊穿藍色開襟衫的短髮女老闆雙手拿著一張只有灰色橫條的空白文件、抬頭發問,右邊戴眼鏡、穿深灰色西裝外套的男顧問一手攤開、另一手的食指點著淡綠色資料夾說明,對話氣泡寫著行號才有歇業登記
歇業登記是商業登記法給獨資、合夥行號用的;公司結束辦解散與清算,稅籍那邊則是註銷。

「停業」這個詞,公司、行號、稅籍都有,意思也一致。真正讓人搞混的是「歇業」——同一個詞,在不同法規裡指的東西不一樣。

法規暫停叫什麼結束叫什麼有沒有「歇業」
商業登記法(獨資、合夥行號)停業登記歇業登記有,是登記項目
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停業登記解散登記+清算沒有
營業稅法(稅籍)申報核備暫停營業註銷稅籍登記條文寫「解散或廢止」
勞動基準法(員工)不是終止事由歇業可以預告終止契約有,看事實狀態

商業登記法:行號才有「歇業登記」

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商業終止營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歇業登記。這裡的「商業」,第 3 條定義得很清楚,指的是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的事業。

所以「歇業登記」這四個字,本來就是寫給行號用的。

公司法:公司沒有歇業,結束要辦解散

公司要結束營業,沒有「歇業登記」可以辦,要辦的是解散登記,之後還要清算。

公司法第 24 條規定,解散的公司除了因合併、分割或破產以外,都要清算;第 25 條說,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白話說,解散只是宣布要結束,清算做完才真的結束。

解散之後為什麼還要清算、清算沒做完責任落在誰身上,公司解散跟停業、歇業一樣嗎那一篇講得比較完整。

營業稅法:稅籍只分暫停營業與註銷

國稅局那一邊,用的又是另一套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1 條: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也一樣。第 30 條:營業人解散或廢止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稅籍上沒有「歇業登記」,行號的歇業、公司的解散,到了國稅局都是「註銷稅籍」。

勞動法:員工口中的「公司歇業」看事實

員工聽到「公司歇業了」,講的通常是勞動法上的歇業。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 款,把「歇業或轉讓」列為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之一。這裡的歇業,不一定要先有歇業登記。依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 8 條,勞工請求墊償時要附的歇業證明,可以是登記已經註銷、撤銷或廢止,也可以是確已終止營業、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歇業事實的證明。

也就是說,在勞動法上,公司實際上不做了,就可能被認定是歇業,不必等它去辦登記。

中國大陸的「歇業」,意思跟台灣相反

上網查「歇業的意思」,常會看到簡體資料寫「歇業可以保留主體資格、之後恢復營業」。那不是台灣的規定。

中國大陸 2022 年 3 月起施行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 30 條,「歇業」是因天災、事故、公共衛生事件等造成經營困難,自主決定在一定期間內不營業,最長 3 年,期間開展經營活動就視為恢復營業;真的要結束,第 31 條叫「注銷」。

大陸的「歇業」比較接近台灣的「停業」。讀簡體資料時看到這兩個字,先想一下這是哪裡的規定。

停業跟歇業對照表:法律效果、向誰辦、期限、能不能回來

把停業、行號歇業與公司解散放在同一張表上:

比較停業行號歇業公司解散
意思暫停營業,登記還在終止營業,商業登記結束終止營業,進入清算
誰會用到公司、行號、只有稅籍的營業人獨資、合夥行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什麼時候要辦暫停 1 個月以上終止營業時決定結束時
期限公司:停業前或停業後 15 日內;行號:停業前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解散後還要清算
多久每次最長 1 年,到期可以再辦沒有期間清算完結才結束
能不能回來辦復業就回來不能,要重新設立不能,只能清算
稅籍跟著登記機關的停業連動要另外申請註銷要另外申請註銷
欠稅時停業核備的條文沒有「先繳清」註銷前要繳清或提供擔保同左
營所稅年度結算照報核准後 45 日內辦當期決算決算+清算申報
員工不是資遣事由可以預告終止契約同樣要預告、給資遣費
健保停業 15 日內書面通知歇業 15 日內書面通知解散 15 日內書面通知

表裡有三格,值得多講一句。

稅籍那一格。稅籍登記規則第 9 條第 2 項:公司、獨資、合夥已向登記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的,由稽徵機關依登記資料辦理,視為已申報核備。停業是少數辦一個窗口、稅籍那一邊就跟著連動的事。反過來,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也寫了,已依營業稅法申報核備的不在此限。

那要從哪一邊辦?公司的話,建議從登記機關那一邊辦,因為公司法第 10 條命令解散的除外條件,寫的是「已辦妥停業登記」。公司要避開命令解散的風險,停業要辦在登記機關,不要只跟國稅局報備。註銷就沒有這種連動,稅籍登記規則第 10 條要營業人自己在 15 日內申請。勞保、健保也不在連動裡,要另外通知。

欠稅那一格。營業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要先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第 31 條停業核備的條文沒有這個前提。這不代表欠稅可以不繳,只是在條文上,欠稅會卡住「結束」,卻沒有寫成「停業」的條件。

營所稅那一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寫得很直接:年度中曾暫停營業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解散、廢止的,自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 45 日內辦當期決算。

停業實際要準備什麼、展延怎麼辦、停業當期的營業稅怎麼報,停業登記要跑三個地方那一篇有一步一步的整理。

行號停業跟公司停業,條文寫的不一樣

同樣叫停業,行號和公司的條文其實不一樣,很容易被當成同一套。

公司行號(獨資、合夥)
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
什麼時候辦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 15 日內停業前
復業復業前或復業後 15 日內復業前
停多久每次最長不得超過 1 年最長不得超過 1 年;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規費以登記機關公告為準停業、復業、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第 35 條)

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給公司「停業後 15 日內」的補辦空間;商業登記法第 17 條寫的是「停業前」。行號沒有停業後補辦的寬限,最穩的做法是停業前就辦好。

停滿 1 年還想停呢?公司是每次最長 1 年,到期前再申請一次;行號的條文是原則 1 年,有正當理由經縣市政府核准可以超過。兩者都不是「辦一次就能一直停下去」,到期前一定要再處理一次。

國稅局那一邊,稅籍登記規則第 9 條第 1 項同樣是每次最長 1 年。桃園的行號,商業登記的主管機關是桃園市政府。

登記狀態寫停業、歇業、解散、廢止,各代表什麼

搜「歇業的意思」的人,很多是看到一個狀態詞才來查的:可能是自己公司收到的公文,也可能是往來廠商的登記資料。這幾個詞可以分成兩類:

狀態誰造成的意思還能不能營業
停業自己申請暫停營業,登記還在辦復業才行
歇業行號自己申請行號終止營業不能
解散公司自己決議,或被命令解散、裁定解散公司走向消滅,要清算只能為了結現務暫時經營(公司法第 26 條)
廢止主管機關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例如行號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公司解散卻不辦解散登記,登記被拿掉不能
撤銷主管機關登記本身有問題,例如股款沒繳卻申報收足、用偽造文件登記(公司法第 9 條)不能

停業、歇業、解散多半是自己申請的;廢止、命令解散、撤銷,是機關替你做的決定。看到後面那幾種,通常代表這家公司或行號曾經「該辦的沒辦」,或是「登記本身有問題」。

公司停業的話,起訖時間也查得到。經濟部商業發展署開放的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欄位裡就有停止營業的申請日、起始日與結束日。

停業期間要做的事:營所稅、董監事申報、登記地址

明亮安靜的小辦公室,牆邊疊著空白紙箱,左邊穿藍色毛衣、頭髮灰白的老闆坐在桌前一手托著下巴、一手放在筆電上,桌上放著一疊空白紙,右邊盤低髮髻、戴眼鏡的女顧問一手指向筆電螢幕、一手抱著靛藍色資料夾說明,對話氣泡寫著可以不營業不能不報
停業期間營所稅年度結算照報,公司每年 3 月的董監事資料申報也照做,登記地址要有人收公文。

停業常被想成「把事業放進冰箱」。比較準確的說法是放進冷藏,不是冷凍——有幾件事還是要定期處理。

第一,營所稅年度結算照報。前面那則財政部問答已經講了,停業不會讓年度結算申報消失。

第二,公司的董監事與大股東資料申報照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要公司每年 3 月申報,第 7 條列出可以不報的只有國營事業、公開發行公司,以及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司。停業不在豁免名單裡,停業中的公司每年 3 月照樣要報。誰要報、什麼時候報、沒報罰多少,公司法22-1申報那一篇有整理。

第三,登記地址還在。停業的是營業,不是登記;公司或行號仍然存在,機關的公文還是寄到登記地址。很多人停業是因為退掉了店面,結果地址留在一個沒人收信的門牌上,展延或補正的通知就這樣漏掉。

第四,到期前記得展延或復業。停業有期限,期滿不處理,狀態就不再是停業。

國外也是同樣的思路。英國政府的 Dormant for Companies House 說明,就算公司整年沒有實質交易、屬於 dormant,仍要向 Companies House 交確認聲明書與年度帳目。各國對「暫停」的共通態度是:可以不營業,但不能不報。

有員工的話:停業不是資遣理由,歇業才是

明亮的辦公室小會議角落,三個人圍著圓桌,左邊綁低馬尾、穿藍色上衣的女雇主雙手交疊聆聽,中間穿深藍色襯衫的年輕員工雙手捧著白色馬克杯看向顧問,右邊戴眼鏡、穿灰色西裝外套的男顧問一手攤開、一手放在靛藍色資料夾上說明,桌上還有一張只有灰色橫條的空白文件,對話氣泡寫著停業不是資遣理由
停業不在勞基法第 11 條的終止事由裡;歇業才是,而且一樣要預告、發資遣費。

有員工的事業,最容易在這一節出錯。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列了五種雇主可以預告終止契約的情形: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 1 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且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實不能勝任。「停業」不在這五種裡面,辦了停業登記,不等於可以資遣員工。

要讓員工離開,得符合其中一款,而且照第 16 條預告(做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天前,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天前,3 年以上 30 天前),再發資遣費。適用勞退新制的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一年發半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舊制年資才是勞基法第 17 條的每滿一年一個月。兩種都要在終止契約後 30 天內發給。

那停業期間員工留著、只是沒工作可做呢?民法第 487 條規定,雇主受領勞務遲延,受僱人仍得請求報酬。雇主自己決定停業、不讓員工上班,工資怎麼算要先跟員工談好、寫下來,不能片面當成無薪。

站在員工這一邊,也有兩件事可以知道:

  •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
  • 雇主實際上歇業、又沒付清工資或資遣費時,可以請地方主管機關做歇業事實認定,再向勞保局申請墊償。

「歇業看事實」不是紙上談兵。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2013 年一則新聞稿提到,一家公司大量解僱員工、積欠薪資與資遣費,桃園縣政府要替員工做歇業事實認定,雇主卻主張還要繼續營業。勞委會在稿子裡呼籲,雇主不論有沒有繼續經營的意思,積欠員工的工資與資遣費都要依法給付。

⚠️ 注意

不管停業還是歇業,健保都要通知。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投保單位停業、歇業、解散或裁撤,應於 15 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已停業的投保單位復業時,也要在 15 日內通知。

停業逾期、什麼都不辦:停止營業 6 個月後的命令解散與廢止

很多人以為不辦停業、也不辦歇業,就是「先放著」。條文的看法不一樣:

  • 公司:公司法第 10 條第 2 款,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命令解散;已辦妥停業登記的除外。
  • 行號: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縣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商業登記。
  • 稅籍:稅籍登記規則第 11 條,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達 6 個月,稽徵機關得廢止稅籍;公司與行號要等登記機關先廢止。

不辦不是中立的選項,6 個月後,結束的時間點與方式就由機關替你決定。而且被命令解散的公司,一樣要依公司法第 24 條清算;解散了卻不去辦解散登記,第 397 條還讓主管機關可以廢止登記。

這段時間,該報的稅也還在跑。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每兩個月都要申報;稅籍還是營業中,就每期照算。罰鍰方面,公司不依期限辦登記,公司法第 387 條可處代表公司之負責人 1 萬至 5 萬元;行號有應登記事項不登記,商業登記法第 32 條處 2,000 至 10,000 元;未依規定申報暫停營業、復業或申請註銷,營業稅法第 46 條處 1,500 至 15,000 元,可以按次處罰。

對照日本:法務省的休眠會社整理作業說明寫,株式會社最後一次登記超過 12 年,法務大臣公告後 2 個月內沒有申報「還沒廢止事業」或辦登記,就視為解散;視為解散後 3 年內還能決議繼續。台灣給的時鐘短得多:停止營業 6 個月,就可能被命令解散。

該辦停業還是歇業:用組織型態和回不回來判斷

回到開頭那兩個問題。先看你是哪一種,再看要不要回來:

還要回來確定不回來
公司公司停業登記解散登記+清算(沒有歇業)
獨資、合夥行號行號停業登記歇業登記+註銷稅籍
只有稅籍(攤販、家庭手工、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等免辦商業登記者)向國稅局申報核備停業註銷稅籍

再用幾個常見情境對一次:

情境(假設)該辦理由
設計公司老闆出國進修 8 個月,回國要用同一家公司接案公司停業公司、統一編號、設立日期都保留,8 個月在 1 年內
獨資小吃店裝修 3 週不用辦沒到 1 個月
獨資早餐店確定收掉歇業登記+註銷稅籍行號結束是歇業,稅籍要另外註銷
有限公司兩個股東都不想做了解散+清算公司沒有歇業登記
接案工作室訂單斷了,不確定還做不做先停業停業期間再決定,決定不做再改辦歇業或解散
行號做大了想改成公司行號歇業+設立公司實務上不是一張變更登記,是兩個登記

拿不準要不要回來時,先停業通常比較保險:停業可以隨時改辦歇業或解散,反過來就回不去了。停業中也可以直接辦歇業或註銷,停業當中註銷稅籍時營業稅怎麼報,註銷營業登記流程那一篇有寫到。

但停業不是免費的保留:每年還要報營所稅,公司還有董監事資料要申報,期滿要記得處理,登記地址也要有人收信。很確定不會回來的話,拖著停業只是一直付維持成本,不如早點把結束的程序走完。

如果停業期間打算退掉原本的店面或辦公室、又想讓登記地址有人收公文,人在桃園、中壢一帶的,紅點商務中心的借址登記可以先把地址的問題處理好;要不要停業、怎麼結束,也可以請合作的律師與會計師一起評估。

常見問題

歇業是什麼意思?是不是倒閉?

歇業是終止營業,在台灣的登記上,指獨資、合夥行號依商業登記法第 18 條辦的歇業登記。歇業不一定是倒閉,可能只是老闆決定不做了;但歇業之後這個商業登記就結束,想再做要重新設立。在勞動法上,公司實際停止營運也可能被認定為歇業,不以辦過登記為限。

公司可以辦歇業嗎?

不行,公司法沒有歇業登記。公司要結束營業,辦的是解散登記,除了合併、分割、破產以外還要清算(公司法第 24 條)。稅籍那一邊則是申請註銷。

停業最久可以停多久?

每次最長 1 年。公司依公司登記辦法第 3 條、國稅局的停業核備依稅籍登記規則第 9 條,都是每次最長 1 年;到期還要停,要在期滿前再辦一次,不辦就不再是停業狀態。行號的條文是原則 1 年,有正當理由經縣市政府核准可以超過。

停業中可以直接改成歇業或解散嗎?

可以。停業中決定不回來,行號直接辦歇業登記與註銷稅籍,公司辦解散與清算,不必先復業再結束。停業前那一期的營業稅要照原本期限報過。

公司停業,員工可以拿資遣費嗎?

停業本身不是勞基法第 11 條的終止事由,雇主要資遣,得符合其中一款並預告、發資遣費。員工若因投保單位休業而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屬於非自願離職,保險年資等條件符合的話可以申請失業給付。雇主不讓員工上班又沒有約定,工資仍要依民法第 487 條處理。

查到對方公司顯示停業,還能跟它交易嗎?

停業代表它在登記上暫停營業,要接單、開發票,照規定要先辦復業。真的有合作需要,可以請對方說明預計什麼時候復業;公司的停業起訖日期,在經濟部的公示資料裡看得到。

行號想改成公司,要辦停業還是歇業?

歇業。行號與公司是兩種不同的登記,實務上是原行號辦歇業、註銷稅籍,再另外設立公司,不是一張變更登記就能改過去。兩個登記之間的銜接時間,最好先跟會計師排好。

停業、歇業登記要錢嗎?

行號不用。商業登記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停業登記、復業登記、歇業登記免繳登記費。公司的規費以登記機關公告為準。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主管機關說明,以 2026 年 10 月 29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勞動部、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中國政府網、日本法務省與英國 GOV.UK 的版本為準;法規與機關作業可能修正,實際辦理請以公司或商業登記機關、所在地國稅局、勞保局與健保署的最新說明為準。中國大陸、日本與英國的規定只作用語與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情境是說明用的假設例子;文中的罰鍰是法條規定的區間,實際裁處依個案認定,僅供參考。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稅務或勞動意見;要不要停業、怎麼結束、員工怎麼處理,請洽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借址登記與法律、會計資源整合服務,與文中最後一段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