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剛成立的頭幾個月,錢常常不夠用。房租、押金、裝潢、第一批進貨,負責人多半先從自己的帳戶匯進去,想說等公司有營收再拿回來。
到了年底,會計把這些錢記成一筆「股東往來」,掛在資產負債表的貸方。
股東往來在貸方,意思是公司欠股東錢,這是一筆負債,不是公司的收入。這篇講的就是這個方向:股東把錢借給公司。帳怎麼記、要不要簽借據、要不要付利息、掛太久會怎樣、最後怎麼收尾,還有股東過世時這筆錢怎麼算。
適合兩種人看:剛開公司、正要從自己帳戶匯錢進去的負責人;還有帳上已經掛著一筆股東往來、不知道怎麼結掉的老闆。
股東往來貸方是什麼:公司欠股東的錢,在帳上是一筆負債
「股東往來」是用來記公司和股東之間資金進出的帳。它有兩個方向,看的是錢往哪邊流:
| 方向 | 帳上的意思 | 誰欠誰 | 主要的法律問題 |
|---|---|---|---|
| 借方餘額 | 公司的資產(應收) | 股東欠公司 | 公司能不能借錢給股東、沒收利息會被設算 |
| 貸方餘額 | 公司的負債(應付) | 公司欠股東 | 借貸有沒有成立、利息怎麼扣繳、怎麼還或轉增資 |
兩個方向的問題完全不同,不要拿一邊的規定去套另一邊。反方向的那一種,公司把錢借給股東,要先過公司法第 15 條能不能借、再過所得稅法設算利息,公司借錢給股東那一篇有整理。
打個比方。公司和老闆是兩個錢包。老闆從自己的錢包拿錢塞進公司的錢包,公司的錢包變厚了,但多出來的那疊錢上面貼著一張紙條:「這是借的,要還」。貸方餘額就是那張紙條。紙條上寫多少,公司就欠多少;紙條不見了,那疊錢就說不清楚是哪來的。
為什麼要分這麼清楚?因為公司是法人,跟股東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人。老闆就算持股百分之百,公司帳上的錢也不是老闆的錢;老闆放進公司的錢,也不會因為「反正都是我的」就變成公司的收入。
股東往來貸方怎麼來的:設立墊款、週轉、代墊費用,還有最危險的一種
假設一家剛設立的有限公司,資本額 50 萬元。第一年負責人陸續從自己的帳戶匯了 80 萬元進公司,付房租、押金和進貨。這 80 萬元不是資本額,年底就掛成股東往來貸方。
常見的成因有四種:
| 成因 | 長什麼樣子 | 證據通常在哪 |
|---|---|---|
| 設立初期墊款 | 資本額不夠付開辦費,股東先匯錢進來 | 股東帳戶轉帳到公司帳戶的紀錄 |
| 營運週轉 | 客戶還沒付款、薪水要先發,股東借一筆過橋 | 匯款紀錄、借據 |
| 股東代墊費用 | 股東用自己的信用卡或現金幫公司付錢,事後報帳 | 抬頭是公司、有統一編號的發票或收據,加上股東的付款證明 |
| 帳務調整掛上去的數字 | 年底帳對不平,差額掛進股東往來 | 通常沒有證據 |
前三種都有一筆真的錢從股東流向公司,證據留得住,就是單純的借款。代墊費用的發票要開公司的抬頭和統一編號;開成股東個人的名字,公司就拿不到能報帳的憑證,股東往來那一筆也跟著說不清楚。
第四種最危險:沒有任何一筆錢真的從股東那裡進來,卻在帳上變成公司欠股東。這種數字最常被追問,也最難解釋,後面國稅局那一節會講。
股東往來在會計上怎麼記:正式項目是借款,股東往來只是明細名稱

很多人以為「股東往來」是正式的會計科目。翻開經濟部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裡面沒有這四個字。
準則第 25 條把「短期借款」定義為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的款項,並要求向業主、員工、關係人、其他個人或機構借入的款項,應分別揭露。第 26 條的「長期借款」是到期日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同樣要求向業主、員工及關係人借入的長期款項分別揭露。
所以股東借給公司的錢,正式的身分是「借款」,看約定什麼時候還,分成短期或長期。「股東往來」是實務上很多人拿來當明細的名稱,用它沒有問題,只是要知道它背後代表的是借款。
分別揭露不是形式。銀行看公司財報、投資人做盡職調查時,第一個想知道的就是:這家公司欠的錢裡,有多少是欠老闆的。欠股東的錢跟欠銀行的錢混在一起,看財報的人就看不出公司真正的負擔。
常見的記法:
| 發生的事 | 借方 | 貸方 |
|---|---|---|
| 股東匯 80 萬元進公司 | 銀行存款 80 萬元 | 短期借款(股東甲)80 萬元 |
| 公司還股東 30 萬元 | 短期借款(股東甲)30 萬元 | 銀行存款 30 萬元 |
| 公司付利息、代扣稅款 | 利息費用 | 銀行存款、代扣所得稅、代扣補充保費 |
| 剩下的 50 萬元轉增資 | 短期借款(股東甲)50 萬元 | 股本或資本(實收) |
💡 小提醒
股東不只一位時,每位股東要分開記一個明細。幾位股東混在同一個「股東往來」裡,日後要還錢、轉增資或報遺產時,都得回頭一筆一筆拆。
股東借錢給公司要有借貸證據:借據、匯款紀錄與誰代表公司簽

帳上記一筆,不等於法律上有借貸。
《民法》第 474 條說,消費借貸是一方把金錢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約定以同樣種類、數量的東西返還。要成立,至少要有兩件事:錢真的交出去,雙方約定要還。
證據就對應這兩件事:
- 錢真的交出去:股東帳戶轉進公司帳戶的匯款紀錄,比現金好證明得多。拿現金存進公司帳戶的,至少留存款單,並在借據寫明日期與金額。
- 約定要還:借據或借款契約,寫明金額、有沒有利息、什麼時候還、可不可以提前還。日後可能轉增資的,也可以先寫進去。
沒有約定返還期限也可以。依《民法》第 478 條,未定返還期限的,借用人可以隨時還,貸與人也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股東常常同時是董事,借據上「公司」那一方,不能由同一個人代表。
-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223 條,董事為自己與公司借貸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
- 有限公司: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第 59 條,代表公司的董事為自己與公司借貸時,不得同時代表公司;但向公司清償債務時,不在此限。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據,公司那一方由監察人簽;有限公司要由借錢的那位董事以外的人代表公司。
⚠️ 注意
只有一位股東、一位董事的有限公司,借據要由誰代表公司簽,法條沒有寫得很直接。這種情況動筆前先問律師,不要自己簽兩邊。
股東往來要不要付利息:不收也可以,付了就要扣繳
股東借錢給公司,可以約定不收利息。
常有人擔心「不收利息會被設算」。那條規定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對象是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方向是公司把錢借出去。股東無息借給公司,本文查的法條裡沒有對應的設算規定;金額很大、或擔心個案會被怎麼看,先問所在地國稅局。
公司付利息:列費用的上限、扣繳、補充保費與申報期限
約定要收利息的話,公司這一端有四件事:
- 利息能不能列費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14 款,向金融業以外的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的部分不予認定;利率標準由各區國稅局擬訂、財政部核定,每年公告。同條第 3 款,借入款項沒有在帳內載明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地址,利息不予認定;第 18 款,付給其他債權人的利息,原始憑證是收息者的收據。
- 扣繳:公司付利息給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要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同標準第 13 條,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 2,000 元的免予扣繳,但仍要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對同一位股東全年給付不超過 1,000 元的,可以免列單)。
- 補充保費:健保署〈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單次給付達 2 萬元,要扣 2.11% 的補充保險費。扣繳看的是稅額有沒有超過 2,000 元,補充保費看的是單次給付有沒有達 2 萬元,兩件事分開算。
- 申報期限:《所得稅法》第 92 條,扣下來的稅款在次月 10 日前繳清,每年 1 月底前申報上一年的扣繳憑單,2 月 10 日前填發給股東。
算一筆帳。假設股東借公司 200 萬元,約定年息 2%,一年付一次:
| 項目 | 金額 |
|---|---|
| 一年利息 | 40,000 元 |
| 扣繳所得稅(10%) | 4,000 元 |
| 補充保費(2.11%) | 844 元 |
| 股東實際拿到 | 35,156 元 |
同樣是 2%,借的若是 100 萬元,一年利息 20,000 元,應扣稅額剛好 2,000 元,不超過 2,000 元免扣繳;但單次給付達 2 萬元,422 元的補充保費照扣。
英國的做法可以當對照。英國政府網站〈Director’s loans〉說明,董事借錢給自己的公司,收的利息對公司是費用、對董事是個人所得,公司付息時要先扣 20% 的基本稅率所得稅,每季申報。兩國的稅率不同,邏輯一樣:利息一付出去,公司就要先替股東扣稅。這是英國的規定,台灣照上面那幾條辦。
股東收到利息:第四類利息所得,不在 27 萬元扣除額裡
股東這一端,收到的利息是《所得稅法》第 14 條的第四類利息所得,要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公司扣繳的稅款可以抵繳。
借給公司的利息不是金融機構存款利息,不在每年 27 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裡。《所得稅法》第 17 條的這個扣除額,只涵蓋金融機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與上市記名股票的股利。北區國稅局 2025 年 11 月的新聞稿也說明過,個人間借貸收的利息不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那則講的是借給個人,借給公司的利息一樣不是存款利息。
行號與大額借款:兩個例外要先知道
如果公司是獨資或合夥的行號,規則不一樣。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5 款:獨資的資本主及合夥人借給行號的錢,一律以資本主往來論,不得列支利息。行號老闆借錢給自己的行號,付了利息也不能當費用。
股東借給公司的錢很大筆時,還有一關。《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能列費用。查核辦法定的比率是 3 比 1,關係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總經理與他們的配偶,以及董事長、總經理的二親等親屬。營收、利息支出在財政部規定的標準以下,或未減除利息前的課稅所得是負數、且沒有盈虧互抵的,不納入計算。
股東往來餘額太高或掛太久,國稅局會追問的三件事

股東往來貸方本身不違法。會被追問,通常是因為數字大、時間久,或說不出來源。
國稅局調查時,依《所得稅法》第 83 條,納稅義務人要提示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提示不出來,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會被問的大概是三件事:
第一,錢從哪裡來? 每一筆貸方都應該對得到一筆股東匯進來的錢。對不到的,會被懷疑是公司自己的營業收入沒有入帳,繞了一圈用股東的名義回到公司。
第二,這筆負債是真的嗎? 帳上欠股東 300 萬元,卻從來沒有一筆匯款,也沒有借據。這種數字最難解釋。
第三,掛了多久? 《所得稅法》第 24 條第 2 項與查核準則第 108 條之 2: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的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等實際給付時再列營業外支出。《民法》第 125 條的一般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
查核準則第 108 條之 2 第 2 項還有一句:請求權可以行使的日子跟帳上記的日期不同、或時效中斷過,要由營利事業自己提出證明文件;拿不出來,稽徵機關可以照帳載債務的發生日期與民法的時效期間,認定哪一年時效消滅。借據寫了返還期限、催告過、部分還過,這些紀錄都要留著。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的核課期間,一般是 5 年,未申報或故意逃漏是 7 年。核課期間是國稅局能補稅的期間,不代表掛超過 5 年的股東往來就沒人會問;時效到了轉收入的那一筆,是在時效消滅的那一年發生。
股東往來貸方的三個常見誤會:老闆的錢、掛著沒事、年底補記
| 常見說法 | 實際上 |
|---|---|
| 「股東往來就是老闆自己的錢,想拿就拿」 | 那是公司欠老闆的錢,照借據還;還之前公司要有錢,公司欠別人的也要顧 |
| 「掛著不處理,就不會有事」 | 逾請求權時效要轉列其他收入;股東過世時要算進遺產 |
| 「年底帳對不平,先丟進股東往來」 | 沒有一筆真的錢對得上,查帳時最難解釋 |
沒有收尾也是一種選擇,代價是時效轉收入與遺產稅。股東往來掛在帳上越久,當年的匯款紀錄和借據就越難找回來。
⚠️ 注意
帳對不平時,不要把差額丟進股東往來。那不是處理,是把問題延後。查帳時說不出來源,時效到了還會變成公司的收入。
股東往來怎麼收尾:還款、轉增資、免除債務的差別

股東往來貸方最後總要結掉。三條路各有代價:
| 收尾方式 | 要做什麼 | 主要文件 | 要注意 |
|---|---|---|---|
| 還款 | 公司把錢匯回給借錢的股東 | 借據、還款匯款紀錄 | 公司要有錢;還的是本金 |
| 轉增資 | 股東用對公司的債權抵繳股款 | 增資決議、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會計師查核簽證 | 資本額會公開、股權比例會變 |
| 免除債務 | 股東表示不用還了 | 債務免除的書面 | 稅法上以贈與論 |
還款:還的是本金,不是分盈餘
公司有錢時,照借據把錢還給股東,匯回股東本人的帳戶,留下紀錄。分好幾次還也可以,每一次都對得到借據上的那一筆,餘額表跟著更新。
還款跟分盈餘是兩件事:還款是公司還債,分盈餘是公司把賺到的錢分給股東。公司賺了錢要分給股東,走的是另一套程序,公司盈餘分配那一篇有整理。
轉增資:用債權抵繳股款,會計師要看債權怎麼來的
《公司法》第 99 條之 1(有限公司)與第 156 條第 5 項(股份有限公司),都允許股東用對公司的貨幣債權抵充出資。股份有限公司另外規定,抵充的數額要經董事會決議。
增資本身的程序照走:有限公司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第 106 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要董事會決議(第 266 條),並保留員工承購、通知原股東按比例優先認購(第 267 條)。增資要股東同意還是董事會決議、什麼時候要開股東會,公司增資那一篇有整理。
資本額變更要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法》第 7 條)。《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3 條第 2 款,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要寫股東姓名、債權發生的原因、日期、金額及抵繳股款的金額,經債權人簽名或蓋章,並附債權發生的主要證明文件。
會計師要查的是債權發生的原因是否確實(同辦法第 7 條)。當初沒有匯款紀錄、沒有借據的股東往來,這一步就過不去。
轉增資還有一件事要先想:只有借錢的那位股東拿到新的股份,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會被稀釋。有其他股東的公司,先談好再動手。
免除債務:股東說不用還了,在稅法上以贈與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第 1 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以贈與論。股東對公司說「這筆不用還了」,看起來只是一句話,稅法上可能是一筆贈與。
公司那一端帳要怎麼記、有沒有其他稅,要看實際情況,動手前先問會計師與國稅局。
股東過世時的股東往來:對公司的債權照帳面金額算進遺產
股東往來貸方,從股東那一邊看,是他對公司的債權。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財產包括「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施行細則第 27 條,債權以債權額估價,有約定利息的,加計到死亡日的利息。
收不回來的債權可以不計入遺產,但門檻不低。第 16 條第 13 款與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列的是債務人破產、重整、法院和解或調解等情形,或其他取具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的原因。公司只是虧錢、還不出來,不等於「確有證明不能收取」。
日本的規定幾乎同一個結構。日本國稅廳的〈財産評価基本通達〉第 204 項,借給別人的錢以「應返還的金額+已經過的利息」評價;第 205 項,只有債務人被宣告破產、開始更生或特別清算、停業 6 個月以上這類情形,收不回的部分才不計入。這是日本的規定,只拿來對照台灣的邏輯。
帳上那一筆如果是當年掛上去的調整數,不是真的借款,繼承人可能要為一筆收不回來的錢繳遺產稅。股東往來要整理,最好在股東還在的時候。
股東下一筆錢進公司之前:先決定是借款還是增資
很多股東往來的麻煩,都是因為錢進公司的時候沒想清楚它是什麼。
| 比較 | 借給公司(借款) | 投資公司(增資) |
|---|---|---|
| 錢拿得回來嗎 | 照借據還款 | 不能直接領回 |
| 回報 | 約定的利息 | 有盈餘才分股利 |
| 公司收掉時 | 債權人,先清償 | 股東,最後分剩餘財產 |
| 要辦的事 | 借據、匯款紀錄 | 決議、會計師簽證、變更登記 |
| 外人看得到嗎 | 財報上的負債 | 資本額公開登記 |
《公司法》第 90 條,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給各股東。以借款名義放進公司的錢,公司收掉時排在股東分配之前。
回到那家資本額 50 萬元、老闆墊了 80 萬元的公司。那 80 萬元當初就簽了借據的話,三年後公司賺錢,照借據還;公司不賺錢,可以轉增資,或繼續借著。當初什麼都沒簽、只在年底記一筆股東往來的話,三年後要還、要轉、要報遺產,都得先回頭證明那 80 萬元真的是借的。錢的身分要在匯款那一天決定,不是年底才補。
資本額、實收資本額這幾個名詞怎麼分,資本額那一篇有說明。
股東往來貸方要留的憑證:從匯款那天到收尾那天
| 時點 | 要留什麼 |
|---|---|
| 錢進公司那天 | 股東帳戶到公司帳戶的匯款紀錄 |
| 同一週內 | 借據或借款契約(金額、利息、返還期限),公司那一方由監察人或借錢那位董事以外的人代表 |
| 每年結算前 | 每位股東的往來明細與餘額,跟銀行紀錄對一次 |
| 付利息時 | 利息計算、扣繳與補充保費紀錄、收息收據 |
| 收尾時 | 還款匯款紀錄,或增資決議與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
最容易漏掉的是每年結算前那一次對帳:股東匯了幾筆、公司還了幾筆、餘額多少,一年對一次,日後要還、要轉增資都不用重翻五年的存摺。
每一筆貸方都對得到一筆匯款、一張借據,這筆股東往來就撐得住。
公司登記在桃園、帳務與登記要一起整理的話,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對接法律與會計資源。
常見問題
股東往來在貸方是什麼意思?
代表公司欠股東錢,是公司的負債。通常是股東把錢借給公司、或幫公司代墊費用,正式的會計項目是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股東借錢給公司要簽借據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書面,但沒有借據和匯款紀錄,就很難證明那是借款。股份有限公司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簽,有限公司由借錢那位董事以外的人代表公司。
股東借錢給公司一定要收利息嗎?
不一定,可以約定無息。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的設算利息管的是公司借出去的錢,不是股東借給公司的錢;金額大或有疑問,先問國稅局。
公司付利息給股東要扣繳嗎?
要。付給境內居住的個人股東,按給付額扣繳 10%,每次應扣稅額不超過 2,000 元免扣繳;單次給付達 2 萬元,另扣 2.11% 補充保費。
股東往來可以掛多久?
沒有明文期限,但帳載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要在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一般請求權時效是 15 年,時效中斷要由公司自己提出證明。
股東往來可以轉成股份嗎?
可以,用對公司的貨幣債權抵繳股款。會計師會查核債權發生的原因是否確實,要準備匯款紀錄、借據與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股東往來不還了可以嗎?
可以免除,但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以贈與論,公司端的帳務與稅也要一起看,動手前先問會計師與國稅局。
股東過世後股東往來怎麼處理?
股東對公司的債權,以債權額列入遺產。公司只是虧損還不出來不算,要有破產、重整、法院和解等證明,才不計入。
參考資料
- 《民法》第 47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民法》第 47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民法》第 12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5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9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99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10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10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15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22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26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公司法》第 26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5 條 — 經濟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26 條 — 經濟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1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1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2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3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2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8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8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89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9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 — 財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8 條之 2 — 財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 — 財政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第 3 至 5 條,2026-11-02 查閱)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1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險費?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文,台灣,費率 2.11%,2026-11-02 查閱)
-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3 條 — 經濟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第 7 條 — 經濟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9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稅捐稽徵法》第 2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中文,台灣,2025-11-27,2026-11-02 查閱)
- Director’s loans — GOV.UK,HM Revenue & Customs(英文,英國,「If you lend your company money」一節,2026-11-02 查閱)
- 財産評価基本通達 第8章第3節(204、205) — 国税庁(日文,日本,2026-11-02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條以查閱當日(2026 年 11 月 2 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相關法規與財政部的利率標準、補充保費費率可能調整,實際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公司、金額與利率是說明用的假設情境,不代表任何個案;英國與日本的規定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本文屬一般性說明,不構成法律、會計或稅務建議;既有的股東往來要清理、轉增資或免除時,建議先洽律師、會計師或所在地國稅局確認。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