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勞基法規定:公司一定要發嗎、年中離職能領嗎、算不算工資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勞基法沒有規定公司每年都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勞基法第 29 條只講了一種情況:公司年度結算有盈餘,扣掉稅、虧損、股息和公積金之後,對全年工作沒有過失的員工,要給獎金或分紅。至於給多少、怎麼給、哪天給,條文一個字都沒寫。

所以真正決定「年終要不要發、發多少、年中離職的人有沒有份」的,是公司自己寫在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裡的那幾行字。寫死了金額或月數,年終就很接近薪水,公司賺不賺錢都要發;沒寫、每年看營運決定,才是公司可以斟酌的獎勵。

這篇從雇主的角度整理:第 29 條到底管什麼、年終什麼時候會被當成工資、離職員工怎麼處理、條款怎麼寫才不會吵起來。年終怎麼扣稅,最後只帶一小段。

年終獎金勞基法怎麼規定:第 29 條只管有盈餘、全年工作、無過失的那一筆

明亮的小辦公室,穿白襯衫和石墨灰背心的短髮男老闆坐在桌前,一手托著下巴看著桌上一本攤開的空白帳本(只有灰色橫條與淡綠色色塊);右邊綁低馬尾、穿霧藍色西裝外套的女會計站在他旁邊,一手指著帳本、另一手夾著一本封面空白的厚法律書,張口說明;後方左邊有書架與一盆綠色植物,右邊是有陽光的窗戶,上方對話氣泡寫著有賺才要分金額沒規定
勞基法第 29 條只規定公司結算有盈餘時,要給全年工作、沒有過失的員工獎金或紅利;金額、方式與發放日都沒有規定。

先看條文原文。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拆開來是三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1. 營業年度結算後有盈餘,而且是扣完稅捐、彌補虧損、提列股息與公積金之後還有。
  2. 員工全年都在工作。
  3. 員工這一年沒有過失。

條文用的是「應給與」,所以公司結算有盈餘、員工全年在職又沒有過失時,不能把這一條當成不存在。但條文沒有規定金額、計算方式、發放日,也沒有說一定要叫「年終獎金」。

主管機關怎麼看這個空白?勞委會(勞動部前身)2010 年處理一件併購後的年終爭議時,新聞稿寫得很清楚:年終獎金的發放,應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明訂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公司要變更相關規定,應與勞方充分溝通協商。

也就是說,第 29 條是一條「有賺錢時不能一毛都不分」的底線,細節全部交給公司自己寫的規則。

最常見的誤會就出在這裡:很多人以為「勞基法規定年終至少一個月」。沒有這種規定。年終給一個月、兩個月還是一個紅包,法律都沒有限制,限制公司的,是公司自己白紙黑字寫過的東西。

年終獎金、勞基法第 29 條獎金、員工酬勞:三筆錢的法源不同

年底公司發的錢,可能來自三個不同的法源。名字很像,規則差很多:

比較民間說的年終獎金勞基法第 29 條的獎金或紅利公司法的員工酬勞
法源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公司慣例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有限公司依第 110 條準用)
前提法律沒有前提,看約定年度結算有盈餘,扣完稅捐、虧損、股息、公積金當年度有獲利;有累積虧損要先彌補
給誰依約定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章程規定的員工
給多少依約定或公司決定條文沒有規定章程訂明的定額或比率
誰決定依約定條文沒規定,交給契約或工作規則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告股東會

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要求公司在章程寫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用股票或現金發,要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員工酬勞是公司法管的獲利分配,年終獎金是勞雇之間的約定,兩者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只有其中一種。

小公司年底發的錢,多半是第一欄那一種:老闆看今年生意、看每個人的表現決定。下面幾節講的,都是這一種民間說的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算不算工資:看有沒有事先講好金額,不看名稱

明亮的會議角落,桌上並排放著兩份沒有字的文件,一份淡綠色、一份淡藍色;左邊短髮、穿霧藍色針織外套的女老闆舉起淡綠色那份文件,轉頭望向右邊;右邊盤低髮髻、穿石墨灰西裝外套的女人資主管一手用食指點著桌上淡藍色那份、另一手放在桌面,張口說明;桌上有一個白色馬克杯,左下角一盆綠色植物,左邊窗外是樹,右後方木架上垂著一盆綠色蔓性植物,對話氣泡寫著看約定內容不看名稱
年終獎金算不算工資,看事先有沒有講好金額或月數、做滿就一定拿得到,不是看它叫什麼名字。

一般的年終獎金不算工資;但事先講好金額或月數、做滿就一定拿得到的年終,很可能被當成工資。

法條怎麼定義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各種計算方式給付的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接著,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列了十一款「不算經常性給與」的東西,第 2 款就是獎金: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看到這裡,很多老闆會下結論:「年終獎金被列在不算工資那邊,所以不是薪水。」一般的年終獎金確實不算工資,但前提是它真的是「非經常性」的那一種。

勞動部判斷工資看的是實質,不是名字。勞動部網站整理的工資認定函釋裡,勞委會 85 年 2 月 10 日的函寫明:工資的重點在「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經常性給與」指的是非臨時起意、而且不是跟工作無關的給與。立法的用意,是防止雇主把工作報酬改用別的名稱發放。

同一頁還有幾則例子:

  • 久任獎金:同樣列在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但勞委會 86 年 6 月 24 日的函說,如果不是一次發給,而是按月發給、構成工作報酬的一部分,就屬於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時要列入。
  • 績效獎金: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的,屬於工資範疇(87 年 8 月 20 日函)。
  • 團體獎金:如果是經常性按月發給、不是臨時性的,屬於工資(87 年 8 月 31 日函)。

名字只是一個包裝盒,裡面裝的東西才決定它是什麼。盒子上印著「年終獎金」,裡面如果是每年固定、事先講好、做滿就一定拿得到的錢,它看起來就是薪水的一部分。

三種常見的年終寫法,各自的風險

用這個角度回頭看自己公司的契約和工作規則,年終大致可以分成三種。這是自我檢查用的分法,不是法律條文上的分類,實際爭議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斷:

寫法例子比較接近公司虧損時
寫死金額或月數「年薪 14 個月」「每年保障年終 2 個月」工資仍要照約定發
寫了公式與條件「依年度考核等第與部門業績達成率發放」看條件:條件客觀、達成就一定拿得到的,偏向工資照公式算,算出來是 0 就是 0
沒寫,每年公司決定「年終獎金視公司營運狀況與個人表現另行決定」恩惠性給與公司可以決定不發或少發

拿兩家公司對照。A 公司的錄取通知寫「年薪 14 個月」,B 公司的工作規則寫「年終獎金視公司營運狀況與個人表現另行決定」。今年兩家都虧損。

B 公司今年決定不發,原則上站得住,因為它從來沒承諾過金額。A 公司就麻煩了:「年薪 14 個月」等於把那兩個月寫進了薪水,很難再用公司虧損當理由不發。

中間那一種最容易被忽略。公式寫得越客觀(例如「業績達成 100% 發一個月」),員工只要達標就一定拿得到,它就越像績效獎金那一類的工資;公式裡保留了「公司依營運狀況調整」的空間,才比較像獎勵。

日本與美國也用同一個判斷方式

「看有沒有事先講好」這個思路不是台灣特有的。日本厚生勞動省的勞務管理問答引用 1947 年 9 月 13 日的發基第 17 號通達:「賞与」(獎金)是定期或臨時、原則上依勞工勤務成績發給、金額事先沒有確定的給付;定期發給而且金額已經確定的,不論叫什麼名字,都不算賞与。

美國聯邦法規在計算加班費基數時,把「禮物性質」的聖誕節或特殊節日獎金排除在外,但 29 CFR 778.212 寫明:依工時、產量或效率計算的,就不再是禮物;依契約發放、員工有權利訴請給付的,也不是禮物。同一份法規的 778.211 還有一句:雇主事先承諾要發獎金,就等於放棄了裁量。

這兩個只是國外對照,用途也不同(日本講的是工資支付原則,美國講的是加班費基數),不是台灣的規定。但看得出各國抓的是同一個重點:公司一旦事先講好,這筆錢就不再是公司想給才給的禮物。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年終獎金不是工資,要由公司舉證

如果員工跟公司真的吵到法院,誰要證明那筆年終是不是工資?

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的爭執,勞工只要證明那筆錢是本於勞動關係從雇主那裡拿到的,就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換成日常的話:員工只要拿出薪資單或匯款紀錄,證明「這是公司因為我在這裡工作給我的錢」,法院就先當它是工資。公司要主張「這是恩惠性的年終,不是工資」,得自己拿出證據推翻。

這對雇主有一個很實際的影響:平常就要留下「這筆錢是每年看營運決定」的紀錄。可以留的東西包括:

  • 工作規則或員工手冊寫明「是否發放及金額由公司依營運狀況決定」。
  • 每年的發放公告,寫明當年度的決定依據(例如營運結果、考核結果)。
  • 不同年度、不同員工的金額,確實依那些依據有變動。

什麼都沒寫、每年又固定發兩個月,到時候很難說服法院它不是薪水。

年終獎金算不算平均工資:會連動資遣費與舊制退休金

「算不算工資」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很多金額都用「平均工資」當基數。年終被認定是工資,資遣費和舊制退休金都可能跟著變高。

依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是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這段期間的總日數。它會用在:

  • 資遣費:新制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每滿一年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舊制年資適用勞基法第 17 條,每滿一年一個月。
  • 舊制退休金:勞基法第 55 條的退休金基數,就是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資遣費每滿一年給多少、上限幾個月,資遣要辦的三件事那一篇有整理。

一般的年終獎金不算工資,就不算進平均工資。但如果年終被認定是工資,又落在那六個月之內,平均工資就會被拉高。勞動部在特休未休工資的問答裡說明,判斷一筆報酬要不要列入平均工資,看的是它是不是在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內因工作獲得,不是看哪一天發。

算一筆帳,數字只用來示範,僅供參考。假設員工月薪 4 萬元、新制年資 5 年,資遣費是 2.5 個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工資總額原本是 24 萬元;如果有 4 萬元年終被認定是工資、而且算進這六個月,總額變成 28 萬元,平均工資和資遣費都跟著多了大約六分之一。要算進多少、怎麼分攤,由個案認定,不是公式能決定的。

年中離職能不能領年終獎金:勞基法只寫全年工作,其餘看約定

明亮的公司接待區,左邊短髮、穿深藍色毛衣的年輕男員工雙手抱著一個素面紙箱,箱裡放著一盆小盆栽和一個白色馬克杯,表情平靜帶著淺笑;右邊肩上長髮、穿石墨灰西裝外套的女人資一手托著一本攤開的空白檔案夾(內頁只有灰色橫條)、另一手指著內頁,張口和氣地說明;後方有白色接待櫃台與灰藍色椅子,右邊是有陽光的大片窗戶,左邊一盆高大的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離職的年終照規則處理
年中離職的員工能不能領年終、能領多少,法律沒有規定,看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怎麼寫。

第 29 條講的是「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年中才到職、或年中離職的員工,本來就不在第 29 條的範圍裡。年中離職的人能不能領、能領多少,法律沒有替公司決定,答案在契約與工作規則裡。

處理方式可以分三種情況:

  1. 規則寫了按比例:照寫的算。例如「當年度在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2. 規則寫了「發放日在職才發」:照條件處理,但下面兩個小節要注意。
  3. 規則什麼都沒寫:恩惠性的年終,公司原則上可以決定;但如果年終是寫死月數的那種,又沒寫離職怎麼算,就是最容易吵起來的組合。

「發放日仍在職才發」的條款

這種條件可以設,但它只擋得住恩惠性的年終。

假設一家公司的工作規則寫「年終獎金於農曆年前發放,發放日仍在職者始得領取」。一位員工 9 月離職,年終 1 月才發。

如果這家的年終是每年看營運決定的恩惠性獎金,這種條件通常是公司可以自己設的。但如果年終其實是「年薪 14 個月」那種、已經接近薪水,再用發放日在職把人排除,等於扣掉員工已經做完的工作報酬,風險就高很多。條件可以設,但它擋不住一筆本質上是薪水的錢。

還有一點:依勞基法第 15 條,員工要終止不定期契約,要照年資提前預告。提離職之後的預告期間,員工仍然在職;發放日落在預告期間內,他就是在職員工。

在發放前資遣員工的風險

為了省年終而提前資遣,通常得不償失。

先講資遣本身。勞基法第 11 條列了五種可以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勞工確不能勝任),不是想資遣就能資遣,也要給預告與資遣費。

再講年終。民法第 101 條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一方,如果用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 注意

為了不發年終而刻意在發放日前讓員工離開,員工可以主張「發放日在職」這個條件視為已經成就。這是從條文推出來的風險,最後怎麼認定要看個案事實;但這種做法省下的年終,很可能抵不過接下來的資遣費與爭議成本。

年終獎金不能拿來抵特休未休工資:勞基法第 38 條與勞動部的說法

年底常見的另一種做法:員工特休沒休完,公司說「年終多給一點,特休就不另外算了」。答案是不行。

勞基法第 38 條第 4 項規定,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沒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動部的問答講得更直接:特休是勞基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不同,以年終獎金替代特休未休工資,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

加班費也一樣。延長工時的工資是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要另外加給的,年終發多少,跟加班費該付多少是兩筆帳,不能互抵。

主管機關在這裡把一般年終獎金形容成「依民俗發給的福利性質」,正好對上前面講的:沒有事先約定的年終,是公司給的福利,不是法律要求的薪資;也正因為它是福利,不能拿來抵法律要求的錢。

想調整或取消年終獎金:先跟員工溝通,工作規則要重新報核備

公司經營狀況變了,想把「保障兩個月」改成「看營運決定」,或乾脆取消,可以嗎?可以談,但不能單方面直接改。

前面提到的勞委會 2010 年新聞稿,處理的正是這種情況:兩家公司併購後,員工要求存續公司發放年終。主管機關說,事業單位如果要變更年終獎金發放的相關規定,應與勞方充分溝通協商;併購時,存續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要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

實際上要注意兩件事:

  • 寫在勞動契約裡的,是雙方的約定,公司不能單方面改。要改,要跟員工談、取得同意。
  • 寫在工作規則裡的,修改後要依勞基法第 70 條報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公司在桃園,就是送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而且工作規則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的無效,不能用工作規則去拿掉法律要求的東西。

改年終最好在年初、或發放規則公告前就談,不要等到發放前一個月才宣布。員工已經做了一整年、也期待了一整年,最後一刻才改,最容易變成勞資爭議。

工作規則三十人怎麼算、多久內要報核備,工作規則那一篇有整理。

年底決定年終前,雇主先做的四個檢查

很多爭議不是公司故意不給,而是老闆忘了自己以前寫過什麼。年底開會決定年終之前,先把這四樣東西攤開來:

  1. 勞動契約與錄取通知:有沒有寫「年薪 N 個月」「保障年終」。職缺廣告上的「保障年薪」字樣,也可能被當成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一併找出來。
  2. 工作規則、員工手冊與歷年公告:年終那一條怎麼寫、有沒有發放條件、有沒有寫年中到職或離職怎麼算。
  3. 過去幾年的發放紀錄:是不是每年都固定一樣的月數?每年固定、從不變動的年終,就算規則寫「視營運決定」,也可能被主張已經變成慣例。
  4. 今年有異動的人:年中到職、年中離職、留職停薪、被資遣、要退休的員工各有幾位,他們適用哪一條規則。

四樣看完,再決定今年發不發、發多少,並把當年度的決定依據寫進發放公告。

💡 小提醒

發放公告留下來,就是下一次被問「這是不是薪水」時最好的紀錄。公告寫明今年依什麼決定、誰適用哪一條,比事後補說明可靠得多。

年終獎金條款怎麼寫: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各寫清楚六件事

明亮的小會議室,長桌旁左邊戴眼鏡、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男法律顧問一手拿筆在一張只有灰色橫條的空白合約上寫、另一手攤開朝向對面,抬頭張口說明;右邊短髮、穿霧藍色西裝外套的女老闆一手托著下巴、另一手放在另一張空白紙上,微笑點頭聽著;右後方一座只有淡藍、淡綠、淡灰色塊的空白白板架,桌子中間一盆綠色植物,左邊窗外是樹,對話氣泡寫著條款寫清楚爭議就變少
年終條款要寫清楚是否保障、金額怎麼算、發放條件、年中異動怎麼算、發放時間與變更方式。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列了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第 5 款就是「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勞基法第 70 條要求三十人以上的公司訂工作規則,第 4 款是「津貼及獎金」。勞動契約還有哪些事項依法該約定,勞動契約那一篇有整理。

不管寫在哪裡,年終那一條最好把下面六件事講清楚:

要寫清楚的事寫法舉例沒寫的後果
是不是保障「年終獎金非保障性給付,是否發放及金額由公司依營運狀況決定」每年固定發,容易被當成約定好的薪資
金額怎麼來「依年度考核等第,發給零至二個月本薪」員工以去年的金額當基準
發放條件「年度考核達乙等以上」「發放日仍在職」被扣發的員工不知道為什麼
年中到職、離職怎麼算「當年度在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發給」或「不發給」最常吵的就是這一題
發放時間「於次年農曆春節前發放」員工以為過年前一定拿得到
怎麼變更「變更前經勞資會議或員工代表討論」一改就被說是單方面減薪

年終條款寫得越清楚,公司越有斟酌的空間;寫得越模糊,越容易被當成薪水。聽起來有點反直覺,道理其實很簡單:寫清楚「這是視營運決定的」,等於先把它的性質講明白;什麼都不寫、每年照發,反而讓人以為那是說好的。

反過來,如果公司本來就想用年終留住人、願意保障,那就大方寫成「保障」,並且接受它比較接近薪水、要算進平均工資的結果。兩種寫法都合法,要避免的是嘴上說保障、紙上又寫得模稜兩可。

年終獎金要扣稅嗎:發放那個月的扣繳與補充保費

要。年終是員工的薪資所得,發放那個月公司要處理兩件事:

  • 所得稅扣繳:年終這類不是每月發的薪資,扣繳方式跟每月薪水不同,有自己的扣繳率與起扣點。
  • 補充保費:員工個人的獎金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要扣員工那一份補充保費;公司自己那一份,發年終的那個月差額也會變大。

年終發得越多,那個月要多扣、多繳的也越多,發放前先讓會計試算一次。年終獎金怎麼扣繳、多少錢以下不用扣,薪資扣繳那一篇有整理。

年底要決定年終,最好先把契約、工作規則和去年的發放紀錄攤開來一起看。紅點商務中心整合合作的法律、會計資源,進駐企業在調整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與年終條款時,可以就近一起討論。

常見問題

公司今年虧損,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

要看年終是怎麼約定的。沒有事先約定金額、每年視營運決定的年終,公司虧損時可以不發;契約寫了「年薪 14 個月」或「保障年終」的,公司虧損也要照約定給。

合約寫「年薪 14 個月」,年終還能不發嗎?

原則上不行。這種寫法等於把那兩個月講好了,比較接近工資,不是公司可以自由決定的獎勵,發放時間也要照約定或慣例。

年中到職的員工,年終要照比例給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按比例。勞基法第 29 條只講全年工作的勞工,年中到職的人要不要給、給多少,看契約與工作規則,最好在條款裡直接寫明比例怎麼算。

員工被記過或考績不好,可以不發年終嗎?

可以設這種條件,但要事先寫清楚。第 29 條本身就以「無過失」為條件,考核標準寫進工作規則並公開,扣發才有依據。

留職停薪的員工有年終嗎?

看公司規則怎麼寫。留職停薪期間沒有工作,不符合第 29 條「全年工作」的條件,有沒有、怎麼算,要回到契約與工作規則的約定,最好事先寫明留停期間是否扣除。

年終獎金一定要在農曆年前發嗎?

法律沒有規定發放日。年終什麼時候發,看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慣例;寫了「春節前發放」就要照寫的時間發。

公司可以用年終獎金抵加班費或特休嗎?

不行。勞動部明講以年終獎金替代特休未休工資違反勞基法;加班費是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要另外加給的工資,也不能用年終去抵。

公司被併購,去年說好的年終由誰發?

存續公司要承接。依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原本約定好的年終條件不會因為併購消失,要變更也要先跟員工溝通協商。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條與勞動部說明,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網站的版本為準,法規與主管機關見解可能更新。文中的公司例子與資遣費試算是說明用的假設情境,不代表任何公司的實際情形;日本與美國的規定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年終獎金是否屬於工資、發放條件是否有效,實際爭議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斷。屬一般性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與法律、會計事務所有合作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