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一家十幾個人的設計公司,資深業務離職前一週,把整理了三年的客戶報價表寄到自己的私人信箱。三個月後,這些客戶陸續被一家新公司用略低的價格接走。老闆想告他,才發現那份報價表放在全公司都能打開的共用資料夾,沒有標示、沒有權限,業務當初也沒簽過任何東西。
這種情況能不能主張營業秘密被侵害,答案常常卡在同一個地方:公司平常有沒有把它當秘密在管。
這篇寫給中小企業:什麼樣的資料算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的三個要件法院怎麼看、合理保密措施具體要做哪些,客戶名單算不算,以及資料真的被帶走之後,民事跟刑事各有哪條路、期限多長。
營業秘密的定義:客戶資料、報價、配方都可能是,前提是公司真的把它當秘密管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說,營業秘密是「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且同時符合三個要件。
所以它不只是工廠的配方。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把營業秘密分成技術性的(製程、配方、程式、設計圖)與商業性的(客戶名單、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成本分析、人事資料)。中小企業最常出事的,其實是後面那一類。
營業秘密跟專利、商標不一樣,它不用向任何機關申請或登記,也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只要一直符合三個要件,就一直受保護。反過來說,哪天不再符合,保護也就跟著消失。專利跟營業秘密只能二選一的道理,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那一篇有整理。
用一個生活裡的比喻:營業秘密比較像家裡的保險箱,不是房屋權狀。權狀是登記出來的,放著不管也還是你的;保險箱裡的東西受保護,是因為你一直有把它鎖著。哪天保險箱門開著、誰都能拿,法律也不會替你守。
營業秘密三要件: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缺一個就不受保護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三款要件是並列的,三個要件要同時成立,少一個,這份資料就不是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
| 要件 | 法條怎麼寫 | 法院怎麼看 | 小公司常見的破口 |
|---|---|---|---|
| 秘密性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 | 相對秘密:同行也不知道就算,不必全世界沒人知道 | 資料其實在官網、型錄、展場就看得到 |
| 經濟價值 | 因秘密性而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 | 收入之外,市占率、研發能力、領先時間都算 | 多年前的舊資料,現在已經沒人用得上 |
| 合理保密措施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 主觀上想保密,客觀上有讓人看得出來的積極作為 | 放在全公司共用資料夾、沒標示、沒權限 |
秘密性:相關行業的人也不知道,不是全世界沒人知道
秘密性不是「只有老闆一個人知道」。智慧局《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3.0》整理的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950 號判決說,秘密性屬於相對秘密,知道的人不限一人,除了一般大眾不知道,相關專業領域的人也不知道,就符合秘密性。
反過來,網路上查得到、業界早就知道的做法,不會因為公司內部叫它機密就變成營業秘密。
經濟價值:能帶來收入或競爭優勢,試驗失敗的資料也算
經濟價值的門檻,比多數人想的寬。手冊引的判決認為,除了有形的收入,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都算;競爭者拿到之後能少走冤枉路,即使是試驗失敗的資訊,也有潛在經濟價值。
但經濟價值會過期。智慧局判決季訊評析的臺北地院 113 年度智字第 7 號判決,認為好幾年前的銷售與折扣資料已經過時,難認仍有經濟價值。資料放得愈久,愈要重新想它還值不值得當秘密管。
合理保密措施:法院最常卡關的一項
三個要件裡,公司在法院最常吃虧的是第三個。合理保密措施的意思是:公司主觀上有保密的意願,客觀上也有積極作為,讓人看得出來「這份資料公司是當秘密在管」。
簽一份保密協議、在檔名加「機密」兩個字,都不一定夠;法院看的是這份資料平常實際上被怎麼對待。下一節用正反兩面的判決說明做到什麼程度才算。
合理保密措施要做到什麼程度:有效就好,不用滴水不漏,法院看公司規模
很多中小企業以為合理保密措施要買資安系統、裝門禁、請專人。其實法院的標準是「合理」,不是「完美」。
手冊整理的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235 號判決說,合理之保密措施是指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把不被公眾知悉的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由不同授權等級的人知悉。智慧財產法院(現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7 年刑智上訴字第 24 號判決也說,保密措施必須「有效」,但不要求做到「滴水不漏」。
| 情況 | 法院怎麼判 | 出處(智慧局整理) |
|---|---|---|
| 資本額 500 萬元、員工十幾人;報價單只限少數人接觸,公司信箱限定使用人並設密碼,員工簽到職與離職切結書 | 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密碼沒有定期更換,不等於沒有設 |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民營上易字第 1 號 |
| 圖紙蓋「管制文件」,技術資料沒有整份交出,只給加工廠該次需要的數據 | 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 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營上字第 5 號 |
| 只要求員工送貨後把客戶簽收單交回公司、由會計統一保管 | 看不出流程中有防止被任意接觸的控管,不算 | 智慧財產法院 105 年民營上易字第 1 號 |
| 文件放在廠區共用資料夾,沒有授權帳號密碼、沒有分職級,相關部門行政人員都能打開 | 不算;至少要做到不需要接觸的人就不讓他接觸 | 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19 號 |
這四個判決(後三則收在智慧局的裁判案例彙編)放在一起看,規律很清楚:法院不是問你買了多貴的系統,是問你有沒有把「不需要知道的人」擋在外面,而且擋得讓人看得出來。十幾個人的公司可能過關,設備完整的公司若沒把那份文件放進管控,一樣過不了。
「依情況而定」不是台灣自創的標準。TRIPS 協定第 39 條保護未公開資訊的第三個條件,就是持有人已「依情況採取合理步驟」(reasonable steps under the circumstances)保密;日本經濟產業省的「營業秘密管理指針」,也定位成受保護所需的「最低限度」對策。這些只作對照,台灣個案仍以營業秘密法與法院見解為準。
門檻也沒有變鬆。智慧局 2026 年 5 月的營業秘密法 30 週年研討會新聞稿轉述講者提醒:司法實務要求企業落實具體有效的防護,單純簽署保密合約這類宣示性的規範已經不夠;也有企業法務長提到,AI 工具正在衝擊舊的保密做法。
中小企業的合理保密措施清單:分級、權限、契約、離職交接

下面照智慧局的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與營業秘密保護機制檢核表,整理成中小企業做得到的順序。
盤點真正值錢的資料,小公司分兩級就夠
第一步不是買設備,是列清單:哪些資料被對手拿走會真的痛?通常是報價與成本、客戶交易紀錄、配方或製程參數、程式原始碼、還沒公開的產品或投標計畫。
教戰手冊說,公司規模小,可以只分「非機密」和「機密」兩級;略有規模,至少分「極機密」「機密」兩級。分好之後,紙本與電子檔都要有對應的標示,例如「機密」「限閱」。
有一個常見的反效果:把全公司的檔案都標成機密。手冊提醒,保密措施要投入成本,也會讓工作變得不方便,所以要依機密等級配置管理強度。每一份都標機密,員工很快就不會當一回事,等於沒有標。小公司先挑三到五類真正值錢的資料管好,比較站得住。
權限:不需要知道的人就不要讓他碰到
手冊把原則講成一句話:不知道的人就不該知道,該知道的人就讓他在該知道的範圍內知道(need to know)。落到小公司,就是:
- 共用雲端硬碟不要整包開放,機密資料夾另外設群組權限。
- 每個人用自己的帳號密碼,不共用一組帳號。
- 機密檔案的下載、列印、外寄留下紀錄。
- 員工換部門時,把原本部門的權限收回。
- 講清楚哪些資料不可以貼進外部的 AI 工具或翻譯網站。
最後一項是這兩年才有的問題:員工把客戶報價貼進公開的 AI 服務請它整理,資料就離開了公司的控管;公司從沒講過可不可以,日後也很難說自己有保密措施。
契約與歸屬:員工、外包、合作廠商各要約定什麼
員工到職時簽保密約定,寫明職務上知悉的未公開資料要保密、離職後仍有保密義務,並約定職務上研發成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
外包要特別小心。營業秘密法第 3 條規定受雇人職務上研發的營業秘密歸雇用人,但第 4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研究或開發的營業秘密,契約沒約定時歸受聘人所有,出資人只能在業務上使用。
💡 小提醒
外包工程師寫的程式、設計師做的製程改良,合約沒寫清楚,成果不一定是公司的。簽外包合約時,先把研發成果與營業秘密的歸屬寫進去。
跟合作廠商、潛在投資人談事情,手冊建議只給評估需要的最小範圍,必要時先簽保密協議再提供,合作結束時要求繳回或刪除。
到職、調職、離職三個時間點要做的事
| 時間點 | 要做的事 |
|---|---|
| 到職 | 簽保密約定與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交付公司的保密規範並簽收;確認他沒有把前公司的資料帶進來 |
| 調職 | 收回原部門權限、依新職務重新設定;請他切結原本保存的機密檔案已交還、複本已刪除 |
| 離職 | 離職面談提醒保密義務;要求歸還或刪除資料並作成切結;提出離職到最後一天之間回頭看他的存取紀錄;最後一天關閉帳號 |
離職是最容易出事的時間點。手冊建議從提出離職起就啟動稽核,看有沒有異常下載、異常加班或進出管制區,有的話先保存證據。
要不要另外跟離職員工簽競業禁止,要看他的職務能不能接觸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約定要符合哪四個要件,競業禁止那一篇有完整整理。
簽收、訓練、存取紀錄:日後舉證靠這些
合理保密措施最後都要在法院證明。手冊建議保留教育訓練紀錄、違規處分紀錄、檔案存取紀錄,這些紀錄就是日後證明「公司確實在管」的證據。保密規範與切結書用線上簽也可以,重點是簽署紀錄要留得住,線上簽署要留哪些紀錄才證明得了是本人,電子簽章那一篇有說明。
保密協議在合理保密措施裡的位置:簽了不等於受保護
保密協議是合理保密措施的一種,不是全部。
手冊整理的智慧財產法院 107 年刑智上訴字第 24 號判決說: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不以簽保密協議為必要;反過來,簽了協議但任何人都碰得到那些資料,也很難說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所以順序是先分級、設權限,再用保密協議把「這些是秘密」寫下來。只簽協議、資料照樣全公司共用,協議撐不起營業秘密的主張。
保密協議還有另一層作用:它本身是合約。前面提到的臺北地院 113 年度智字第 7 號判決,認為那批資料不是營業秘密,但合約約定客戶資料屬應保密資料、終止要返還,仍判對方返還部分資料。營業秘密法的保護和合約的約定是兩條線,一條不成立,另一條不一定跟著倒。不過員工的保密約定不會無限擴張,智慧局彙編收錄的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654 號判決要旨是:員工的保密義務,仍限於非一般周知、公司也有採取保密措施的資訊。條款怎麼寫是另一個題目,這裡不展開。
辦公空間的實體保密措施:獨立辦公室、上鎖櫃、開放座位與共用會議室

教戰手冊講區域空間的是工廠與研發單位的版本:管制區、訪客登記與陪同、管制拍照錄影。一般辦公室或共用辦公空間可以做的是縮小版:
- 機密紙本放上鎖的櫃子,鑰匙不放在櫃子旁邊。
- 離開座位鎖螢幕;開放座位的螢幕不要正對走道。
- 用過的會議室把白板擦乾淨、把印出來的資料帶走。
- 印表機設定要刷卡或輸入密碼才出紙,不讓機密文件躺在出紙匣。
- 訪客使用另外一組無線網路,不接公司內部網路。
- 跟客戶視訊時,先關掉畫面上不相干的視窗。
最後一項不是小事,智慧局 FAQ 回答過:視訊時照到的公司電腦畫面,符合三要件就是營業秘密。
在家或外出辦公,手冊的建議是在只有自己進得去的房間工作、不用公共無線網路、回傳的檔案加密,最高等級的機密資料最好不開放遠端存取。
空間的保密措施跟電腦一樣,重點不是牆有多厚,是不需要看的人看不到、看到的人知道那是機密。開放式座位跟獨立辦公室各自的取捨,開放式辦公空間那一篇有比較。
客戶名單算不算營業秘密:只有名字電話通常不算,整理過的交易資訊才可能算
這是中小企業最常問的一題。答案很簡單:看名單裡有什麼。
| 名單內容 | 法院傾向 | 出處(智慧局手冊整理) |
|---|---|---|
| 只有名稱、地址、聯絡方式,在市場或專業領域裡查得到 | 不算 | 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2425 號 |
| 一般人可以從工商名冊取得的預期客戶名單 | 不算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654 號 |
| 投入人力財力篩選整理,含客戶的個人風格、消費偏好、歷史交易紀錄、特定行銷通路與貿易條件 | 算 | 臺北地院 96 年勞訴字第 35 號 |
| 客戶交接清冊含承辦人聯絡方式、特殊需求、商機評估,經整理分析 | 有經濟價值 |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1052 號 |
客戶名單要被當成營業秘密,關鍵在「公司投入心力整理出來、外面查不到」的那一層:誰是真正的決策窗口、什麼價格成交、多久下一次單、有什麼特殊需求。只有名字和電話的名單,網路一搜就有,法院通常不會把它當營業秘密。
就算名單本身夠格,還是要回到第三個要件:名單有沒有設權限、有沒有標示、離職時有沒有收回。回到開頭那家設計公司,報價表上如果有每位客戶的成交價與付款條件,內容可能夠格;但它放在全公司都打得開的資料夾、也沒有任何標示,卡住的會是合理保密措施,不是名單本身。
名單上的聯絡人姓名電話也是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本來就要求做好安全維護,兩件事可以一起做。
新進員工帶來前公司的資料: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會連公司一起罰
中小企業常只想到「別人偷我的」,很少想到「我請來的人,帶了別人的」。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第 13 條之 1、之 2 的罪,除了處罰員工本人,對公司也科罰金;但公司的代表人對犯罪的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罰。智慧局手冊提醒,新進員工把前雇主的營業秘密帶進公司使用,公司如果漠視或有意促成,就有被併科罰金的風險。
做法很簡單:到職時請他切結沒帶前公司的營業秘密,主管不要叫新人「把上一家的報價表帶來參考」,發現了就請他刪除並留下紀錄——這些紀錄也是「已盡力防止」的證據。
營業秘密外洩之後:先止血、保全證據,再決定民事或刑事

發現外洩的頭幾天:不要重灌電腦,先調監視畫面
教戰手冊第三章的洩密因應流程,最前面兩件事最常做錯:
- 確認外洩管道與接觸過的人,先把管道堵住。
- 保全證據:涉嫌員工用過的電腦不要格式化或重灌給新人用,監視畫面儘速調出來保存,因為多數監視系統會自動覆蓋。電腦檔案一打開,存取時間就可能變動,取證最好找專業人員協助。
接著決定告訴範圍:主張的項目愈多,偵查與審理愈久、二次外洩風險愈高,挑關鍵的幾項就好。對不一定有惡意的人,請他簽切結並刪除,也是手冊列的補救方法。
報案可以找法務部調查局或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第五點寫到,重大案件宜先由告訴人填寫釋明事項表;手冊說這份表也是企業平常自我檢查「這是不是營業秘密」最好的工具。
民事:要求停止使用、銷毀,請求損害賠償
先確認對方的行為算不算侵害。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列了五種侵害態樣,其中的「不正當方法」包括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
第 11 條讓被害人可以請求排除侵害、防止侵害,並請求銷毀侵害行為作成的物;第 12 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侵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權自知道侵害行為與賠償義務人起 2 年不行使就消滅,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也一樣。
第 13 條的損害額可以選一種算法:用實際損害計算,或請求侵害人因侵害所得的利益;侵害如果是故意,法院可以依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但不超過已證明損害額的 3 倍。
程序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0 條規定營業秘密涉訟的第一審民事訴訟,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第 36 條的秘密保持命令,可以限制對方只能為這場訴訟使用,避免打官司又洩漏一次。
刑事:告訴乃論要在 6 個月內提告,帶到境外使用加重處罰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處罰意圖不法利益或損害所有人利益,以竊取、擅自重製等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洩漏,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洩漏,或經告知應刪除而不刪除的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
⚠️ 注意
這一條是告訴乃論(第 13 條之 3),依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拖過就不能告。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的,依第 13 條之 2 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不是告訴乃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另有國家安全法第 3 條,多數中小企業碰不到。
另外,刑法第 317 條有洩漏工商秘密罪: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業務上工商秘密的義務而無故洩漏,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偵查中檢察官可依營業秘密法第 14 條之 1 核發偵查保密令;第 13 條之 1 的案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54 條,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審理。
| 比較 | 民事 | 刑事 |
|---|---|---|
| 要的是什麼 | 停止使用、銷毀、賠錢 | 處罰行為人、嚇阻 |
| 期限 | 知道後 2 年、行為後 10 年 | 第 13 條之 1 知悉犯人後 6 個月內告訴 |
| 誰要證明 | 公司要證明資料是營業秘密、被侵害、損害多少 | 檢察官偵查,公司要配合說明營業秘密的範圍 |
| 第一審要不要請律師 | 營業秘密的第一審民事訴訟要委任律師 | 提告訴不強制請律師;重大案件宜先填釋明事項表 |
| 怎麼保護秘密不再外洩 |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 檢察官可核發偵查保密令 |
兩條路可以一起走:刑事有嚇阻效果,民事才拿得到賠償與返還。
營業秘密保護從哪裡開始:一個月內做得完的起手式
不用一次做到檢核表的每一項。智慧局 FAQ 建議的分階段順序是高層表態、給人給錢、訂規範、員工管理、環境設備、稽核、教育訓練;縮成小公司的版本,大致可以這樣排:
- 第一週:列出最值錢的 3 到 5 類資料,分成兩級,指定一個負責的人。
- 第二週:機密資料移到獨立資料夾、設群組權限,講清楚哪些不能貼進外部 AI 工具。
- 第三週:補簽保密與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外包合約補寫歸屬。
- 第四週:定下離職流程,辦一次內部說明並留下簽到紀錄。
營業秘密保護看的是爭議發生之前公司怎麼對待資料,事後才補標示、補簽約,通常來不及。
如果公司正在桃園找辦公室,看空間時可以把上面那幾件事一起問:房間能不能上鎖、會議室用完誰整理、訪客走哪條動線。紅點商務中心桃園三館的私人辦公室與會議室,也可以先到現場看過動線再評估。
常見問題
營業秘密三要件是什麼?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的三個要件是秘密性、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個要同時成立才受保護,少一個就不是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
沒有簽保密協議,資料還算營業秘密嗎?
有可能。法院認為是否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不以簽保密協議為必要,只要公司客觀上有讓人看得出來的保密作為,並把資料控管得不易被任意接觸即可。
客戶名單是營業秘密嗎?
看內容。只有名稱、地址、電話通常不算;有交易條件、偏好、決策窗口等外面查不到的整理資訊,才可能算,還要有合理保密措施。
營業秘密要登記或申請才受保護嗎?
不用。營業秘密不需要向任何機關登記或申請,只要同時符合三個要件就受保護,這是它跟專利、商標最大的不同。
營業秘密有保護期限嗎?
沒有固定期限。智慧局說明,只要資訊持續符合三個要件,就一直受保護;不再保密、已經公開,或資料過時失去經濟價值,保護就消失。
員工離職帶走公司資料,多久內要提告?
刑事的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是告訴乃論,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 6 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損害賠償是知道侵害與賠償義務人後 2 年內,自行為時起最長 10 年。
外包工程師寫的程式,營業秘密歸誰?
看合約。營業秘密法第 4 條規定,出資聘請他人研發的營業秘密,契約沒有約定時歸受聘人所有,出資人只能在業務上使用,所以外包合約要先寫清楚歸屬。
公司只有幾個人,最少要做哪些保密措施?
先挑出最值錢的幾類資料,放進只有需要的人才打得開的資料夾,每人自己的帳號,簽保密約定,離職當天關帳號,並把這些做法留下紀錄。
參考資料
- 《營業秘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2026-11-02 查閱)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2 年 2 月 15 日修正,2026-11-02 查閱)
-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國家安全法》第 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3.0》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文,台灣,111 年 8 月,2026-11-02 查閱)
- 《中小企業營業秘密保護機制檢核表》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文,台灣,110 年 6 月 8 日版,2026-11-02 查閱)
- 《中小企業合理保密措施作業程序》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營業秘密FAQ》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營業秘密重要裁判案例彙編(88 年~108 年 6 月)》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文,台灣,108 年 12 月,PDF,2026-11-02 查閱)
- 《營業秘密判決季訊 114 年第 1 季》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文,台灣,PDF,2026-11-02 查閱)
- 《「營業秘密法30週年研討會」大咖雲集,圓滿成功!》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文,台灣,2026-05-25,新聞稿,2026-11-02 查閱)
- 《檢察機關辦理營業秘密案件注意事項》 — 法務部(中文,台灣,10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2026-11-02 查閱)
-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Section 7, Article 39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英文,國際條約,2026-11-02 查閱)
- 《営業秘密~営業秘密を守り活用する~》 — 経済産業省(日文,日本,2026-11-02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判決整理與主管機關說明,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營業秘密主題網與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司法實務可能變動,實際以主管機關與法院的最新見解為準。文中引用的判決以智慧局教戰手冊、裁判案例彙編與判決季訊整理的要旨為準,個案事實各不相同。TRIPS 協定與日本的制度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研討會新聞稿只作背景,不作為判斷依據。文中的公司情境是說明用的一般情況,不代表任何個案。本文屬一般性的法律知識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營業秘密爭議請洽律師評估。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辦公室與會議室租賃,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