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NDA)怎麼寫:保密範圍、期間、違約金與單向雙向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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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一家十個人左右的食品原料公司,正在跟一家連鎖通路談供貨。對方採購說:「你們的配方建議和成本結構先給我們看一下,評估完再談價格。」同一封信附了一份兩頁的保密協議,請公司簽完回傳。

老闆打開一看,第一條寫「雙方所有資訊均屬機密」,第五條寫「違反者賠償新臺幣五百萬元」,最後一條寫「本協議自簽署日起一年有效」。看起來很嚴,好像很安全。

其實這三條各有問題:定義大到等於沒定義,違約金高到很可能被法院砍,一年後保密義務就沒了,對方那時還留著你的成本表。

這篇整理保密協議(NDA,Non-Disclosure Agreement)怎麼寫:跟誰簽、單向還是雙向、保密資訊怎麼定義、保密多久、違約金怎麼訂、資料怎麼收回,以及員工的保密約定。文末附一份條款結構示範。

保密協議(NDA)是一份合約:誰保密、保密什麼、能拿來做什麼、違約怎麼賠

保密協議就是一份合約。它約定拿到資訊的一方,不可以把對方的機密資訊說出去,也不可以拿去做約定以外的事;違反了,要負合約上的責任。

用生活裡的例子講:你把家裡的帳本借給親戚看,看之前先講好「只能看、不能拍照、不能跟別人講、看完還我,講出去要賠錢」。這幾句話寫成白紙黑字,就是一份保密協議。

一份保密協議,至少要回答四個問題:

  1. 誰要保密?(一方,還是雙方)
  2. 保密什麼?(保密資訊的定義與排除)
  3. 拿來做什麼?(使用目的、可以告訴誰)
  4. 違反了怎麼辦?(違約金、損害賠償、返還銷毀)

再加上一個時間問題:保密要保多久。

保密協議只拘束簽約的人。它沒辦法讓已經公開的資訊重新變成秘密,也不會讓一份資料自動受到營業秘密法保護——那要看公司平常怎麼管那份資料,是另一個題目。這篇只談合約本身怎麼寫。

跟誰簽保密協議:合作廠商、投資人、員工,寫法重點不一樣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的《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3.0》有一題專門回答「應該與哪些對象簽訂保密協議?何時簽?內容為何?」。把它的建議整理成一張表:

對象常見情境通常是單向還是雙向最該寫清楚的地方
合作廠商、外包委託加工、設計、寫程式,對方要看規格、配方、客戶需求多半單向(你給他)只給完成工作需要的部分;對方的員工也要受同樣的保密義務;合作結束要繳回、銷毀
潛在投資人、合作夥伴對方要評估要不要投資、要不要合作單向或雙向都有「正在洽談」這件事本身也保密;先給遮蔽過的資料;原始碼這類核心不給
員工到職、調部門、離職單向(員工對公司)在職與離職後都要保密;資料歸還;跟競業禁止分開寫

合作廠商:只給「局部」,還要管到對方的員工

手冊對外部廠商的建議分三步:先盤點合作過程中會提供哪些資訊;要提供營業秘密,先簽保密協議再提供,而且想辦法用「最小範圍」提供;最後,連「雙方在洽談合作」這件事本身也需要保密,可以一起寫進協議。

手冊在協力廠商那一章另外提醒:授權給廠商使用的資訊「盡量為局部」,分散風險;合作結束時要求繳回或銷毀,並提醒對方仍負保密義務。

投資人:資料先遮蔽,核心不給

手冊用一家開發 App 的新創當例子:投資人上門要看技術資料評估,不可以為了急著拿到資金就把機密全部攤開,原始碼不能給,其他機密可以遮蔽改寫,或請對方先簽保密協議再提供。哪些資料可以給,由適當的管理階層決定,不要讓第一線的人自己判斷。

員工:到職簽、換職務可以再簽、離職時提醒

手冊建議員工到職時簽,任職部門或職務變動時可以另簽,離職面談時提醒保密義務;員工的保密約定牽涉勞動法,後面另外一節說明。

單向還是雙向保密協議:看資料往哪個方向流

明亮的會議室,木桌左邊穿白襯衫、捲起袖子的黑短髮男士,與右邊綁低馬尾、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女士,各用雙手把沒有字的淡藍色與淡綠色資料夾推向桌子中間,兩個資料夾面對面相遇;桌子後方盤低髮髻、穿石墨灰西裝外套的女顧問站著、一手攤開說明,桌面兩側各放一疊只有淡灰橫條的空白紙,左邊窗邊有一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兩邊都給資料就簽雙向的
只有一方揭露用單向,雙方都揭露就簽雙向保密協議。

先講答案:只有一方會揭露資訊,用單向;雙方都會揭露,用雙向。英國智慧財產局(UK IPO)的保密協議指南就是這樣分的,它也各提供了一份單向與雙向的範例。

單向保密協議雙向保密協議
誰要保密只有接收方雙方各自對收到的資訊保密
常見情境請外包、給廠商估價、投資人看資料、員工共同開發、互相評估合作、雙方都要交出技術或客戶資料
要小心的地方你是接收方時,條款可能寫得很寬,限制到你以後的業務定義、期間、違約金對雙方都適用,寫狠了自己也受拘束

單向還是雙向,重點不在名稱,在條款實際讓誰負什麼義務。兩個常見的錯:

  • 你只收不給,卻簽了一份對方擬的單向協議:要看清楚定義有沒有大到把你原本就知道、自己開發的東西也包進去。英國智慧財產局的指南提醒,對方提供的保密協議要檢查,確認它不會不公平地限制你以後的業務。
  • 雙方都會揭露,卻只簽了一份單向的:你交出去的資料,反而沒有任何約定保護。

保密資訊怎麼定義:寫太大會被法院限縮,寫太空泛保護不到

明亮的小辦公室,左邊灰黑短髮、穿霧藍色襯衫的男老闆坐在桌前,一手托著下巴微笑思考,另一手拿著一頁只有淡灰橫條、角上貼著綠色小標籤的空白紙;右邊及肩長髮、穿石墨灰針織外套的女同事彎身,一手撐著桌面,另一手用手指點著桌上一疊空白紙,桌面上幾疊紙的角上貼著淡藍或淡綠色、沒有字的小標籤,後方左邊是淺灰色櫃子、右邊是窗戶,桌子左邊有一盆綠色植物,對話氣泡寫著哪些算機密要寫清楚
保密資訊要寫得明確合理,寫成一切資訊反而保護不到。

定義條款是整份保密協議的地基。很多人以為寫「雙方所有資訊均屬機密」最保險,法院不這樣看。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654 號判決(智慧局《營業秘密重要裁判案例彙編》收錄)說:公司用保密契約讓接觸的人負保密義務,並無不可;約定要保守的秘密,不必跟營業秘密法定義的營業秘密完全一致,但仍須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不能擴張解釋成公司的任何資訊都在保密範圍裡。

把四則判決放在一起看,方向很一致:

定義怎麼寫法院怎麼看出處(智慧局整理)
約定「機密資訊」是公司合理視為秘密、不欲公開的資訊,並逐項列出 Know-How、規格、設計、材料成本、客戶資料、價格策略、訂單、研發計畫等已具體說明機密資訊範圍;內容明確合理時,可推定員工從公司取得的資訊具有秘密性,員工要反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智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113-07-30)
保密協議沒有具體指明雲端硬碟裡哪些資料要保密,雲端帳號密碼多年沒改、也沒控管誰登入難認那些資料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訴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113-01-30)
離職聲明寫「不得洩漏在公司任職期間所知之秘密」不必限於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但至少要非一般周知、公司也有採取保密措施,不能擴張成任何資訊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1654 號民事判決(104-09-03)
勞動契約定義了機密資訊,但員工寄出的簡報沒有標示「機密」「限閱」,是給很多門市人員看的資料不屬於約定的機密資訊,不算違反保密義務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勞上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105-04-13)

國外的官方範例也是同一個方向。日本經濟產業省《秘密情報の保護ハンドブック》參考資料 2的業務提攜用秘密保持契約參考例,條文寫了「一切の情報」,註解卻自己提醒:能特定的資訊,要盡量具體寫出來,也可以把保密資訊列成附件清單、隨時更新。

定義條款可以照這四點寫:

  1. 概括+例示:先寫「一方合理視為秘密、不欲公開的資訊」,再逐項列出這次合作真的會交出去的種類(報價、成本、配方、客戶資料、程式、企劃書)。
  2. 配合標示:紙本與電子檔標示「機密」「限閱」,協議裡寫明有標示的屬保密資訊。
  3. 口頭也要包進來:開會、簡報時口頭講的內容,約定「揭露後一定天數內以書面確認」,或直接寫明不論以何種形式揭露都算。
  4. 寫排除事項:常見的排除是已經公開的資訊(不是因為違約才公開的)、接收方本來就知道且沒有保密義務的資訊,以及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必須揭露的部分;不少範本還會加上接收方自己獨立開發、從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資訊。日本的參考例多加了一道門檻:主張某份資訊屬於排除事項的一方,要能拿書面證明。

定義寫得越具體,日後越容易證明對方拿走的就是約定要保密的那一份。

保密協議的使用目的與可以告訴誰:只准用在這次合作

定義回答「保密什麼」,使用目的回答「拿來做什麼」。這是最常被省略的一條。

英國智慧財產局的範例第一條就是目的條款:揭露資訊是為了某個特定目的(例如評估雙方是否合資),接收方除了這個目的之外,不得使用這些資訊。指南還提醒一件很實際的事:目的要寫得盡量精確,因為之後可以放寬,卻沒辦法再縮窄。

可以告訴誰,也要寫。對方評估時一定會給同事、會計師、律師看,比較好的寫法是:

  • 只能揭露給「為了這個目的需要知道」的員工與專業顧問;
  • 這些人要知道自己負保密義務,並受到同等的保密約束;
  • 他們違反了,算接收方違反。

日本的參考例寫得更細:揭露給第三人要事先取得書面同意,並讓第三人負同等義務;依法令必須揭露時,要事先通知對方;發現外洩、遺失或可能外洩,要立即書面通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營上字第 2 號判決(智慧局法律 e 教室整理)裡的保密條款,也是這樣寫的:被授權方不得揭露或使用保密資訊;保護方式不得低於對待自己保密資訊的方式;盡最大努力只向需要知悉的人員、僱員和代理商揭露,並要求他們受保密和不使用義務約束。法院據此認定公司已經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保密期間怎麼約定:合作期間跟保密義務分開算,可以約定到不再是秘密為止

開頭那份協議寫「本協議自簽署日起一年有效」,問題在於它把兩件事混在一起:合作要談多久,跟資料要保密多久。

比較清楚的寫法是分成兩層:

  • 協議的有效期間:多久之內雙方會繼續交換資料。
  • 保密義務的存續期間:資料交出去之後要保密多久,協議結束後仍然有效。

保密要保多久,法律沒有一個統一的年限。智慧局《學研機構營業秘密管理實作要領》寫得很直接:保密期間並非一律要設一定期限,可以依實際需求約定 2 年、5 年,或永久保密。英國智慧財產局的指南則說,保密期間常見是 3 年或 5 年,但不能申請專利的 know-how、客戶名單、個人資料,可能要無限期保密。

法務部早在 1984 年、營業秘密法還沒立法時,就在(73)法律字第 2739 號函提醒:保密期間如果要延續到契約終止後若干年,更需要明文約定。

實務上可以這樣分:

資料等級例子保密期間的寫法
一般業務資料這次合作的報價、會議紀錄、企劃草案協議結束後 2~5 年
核心資料配方、製程參數、原始碼、客戶交易條件到這份資料不再是秘密為止(例如已經合法公開)
「雙方正在洽談」這件事合作、投資、併購還在談可以比其他資料短;日本的參考例註解說通常是 6 個月到 2 年,不自動更新

「永久」不是無限擴張。前面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經說了,約定要保密的資訊仍須非一般周知;資料已經合法公開了,就很難再主張對方違反保密義務。

保密協議的違約金怎麼訂:寫太高,法院會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

明亮的小會議室,圓木桌左邊穿白襯衫、捲起袖子的黑短髮男老闆一手托著下巴,另一手拿著一頁只有淡灰色橫條的文件,表情有點意外、正在思考;右邊短髮、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女顧問一手放在桌上另一頁空白文件上,另一手掌心向上攤開,溫和地說明;桌上有一杯水和一盆綠色植物,左邊窗外有樹,右後方是放著素面書本的書架,對話氣泡寫著違約金太高法院會減
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依民法第 252 條減到相當的數額。

違約金就是事先講好「違反了要付多少」,好處是不用等到出事再一筆一筆證明損失。依《民法》第 250 條,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

先搞懂兩種性質,這會影響你還能不能另外求償:

性質民法怎麼說違約時可以請求什麼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沒寫清楚時的預設)第 250 條第 2 項:除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就是這筆,不能再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懲罰性違約金(要寫明)當事人另有訂定違約金之外,另有損害還可以請求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營訴字第 2 號判決裡的保密協議寫的是:違反任一約定,除得終止聘僱合約外,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百萬元,且應賠償…一切之損害」。法院就認為,寫成懲罰性又寫明另外賠償,公司除了違約金,另有損害時還能請求損害賠償。

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減

第 252 條只有一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智慧局整理的判決說明,這一條不論懲罰性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都適用(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營上更(一)字第 1 號)。最高法院 99 年台上字第 599 號也說,違約金相不相當,法院要依職權衡酌,不用等債務人自己請求核減;那是競業禁止違約金的案子,第 252 條的道理相同。

違約金寫了天價,法院實際會怎麼處理?下面三則都是員工違反保密約定的判決:

判決(智慧局整理)約定的違約金法院判多少法院看了什麼
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營上字第 1 號(104-07-16)違約一律 30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15 萬元在職期間總薪資 79 萬餘元、月薪不到 5 萬元;把資料轉寄到私人信箱,雖未證明洩漏給同業,但已讓資訊陷於可能被他人知悉的風險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民營上更(一)字第 1 號(107-02-27)離職前 6 個月平均薪資的 50 倍,兩人分別請求 451 萬餘元、376 萬餘元90 萬元、40 萬元沒有提出損害單據、未證明交給第三人;但寄出主要研發成果、刻意改檔名加密,情節重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民營訴字第 2 號(113-12-17)對兩家公司各約定 200 萬元各 50 萬元,合計 100 萬元員工對協議與違約金數額實際上沒有議定的權利;目的是加班;未證明另有損害;上傳 364 筆;每月投保薪資 45,800 元

三則都是違約成立,違約金最多只剩約定的四分之一。法院不是不罰,是要罰得跟情節相當。

訂違約金時,可以照這五點想:

  1. 寫明性質:要懲罰性,就寫「懲罰性違約金」,並寫明另有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2. 金額要說得出來由:跟對方的規模、這次交出去的資料值多少、外洩可能造成的損失連在一起,比寫一個嚇人的整數站得住。
  3. 可以分級:一般資料與核心資料分開訂,不要所有違約都同一個天價。
  4. 留下損失的證據:法院酌減時會看實際損害;平常就記下這份資料投入了多少研發成本、帶來多少訂單。
  5. 違約金不是唯一的武器:還可以請求對方停止使用、銷毀資料,下一節說明。

返還與銷毀條款:合作結束那天要做的事先寫清楚

明亮的小辦公室接待角落,左邊戴眼鏡、穿石墨灰外套、背著小肩包的男廠商人員站在木質櫃檯旁,微笑張口說話,一手遞出一支沒有標示的黑色隨身碟,另一手托著一個沒有字的淺灰色扁平資料夾;右邊綁馬尾、穿霧藍色西裝外套的女員工坐在櫃檯後,雙手接過資料夾、抬頭微笑,櫃檯上放著一張只有淡灰橫條的空白紙和一盆綠色植物,右邊是有樹景的窗戶,左邊書架放著素面的檔案夾,對話氣泡寫著資料還給你複本也刪了
合作結束要返還或刪除資料,並以書面確認沒有留下複本。

合作結束、談判破局、員工離職,資料要怎麼收回?手冊建議的內容是:歸還所有檔案或文件,或由對方自行全數銷毀,電子檔案立即刪除,不得保留複本。

條款要寫到這幾件事:

  • 什麼時候觸發:協議終止時、資料不再需要時,或揭露方書面要求時。
  • 期限:收到通知後幾天內完成。
  • 範圍:不只原本給的檔案,還包括對方根據這些資料做出來的筆記、分析、工作底稿與電子檔。
  • 證明:完成後出具書面切結,確認已經返還或刪除、沒有留下複本;日本的參考例也要求刪除後以書面報告。
  • 例外:依法令必須保存的部分可以保留,但保留的部分仍然要保密。

112 年度民營訴字第 2 號那則判決,公司在員工離職後發函,請他 5 日內返還全部文件資料、返還後全部刪除;法院依保密協議的約定,准許公司請求對方銷毀、刪除持有的資料,以及根據這些資料產生的文件、圖表、工作底稿與電子數位檔案。

這份書面通知還有一層意義。《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所有人利益,持有營業秘密、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刪除、不銷毀或隱匿的人。要求返還銷毀時用書面、留下寄送紀錄,日後才拿得出「我告知過了」的證據。

員工的保密約定:離職後也要保密要寫明,跟競業禁止不同

員工的保密約定,法院多半認為有效:智慧局彙編收錄的判決說,員工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職與離職後本來就有保守雇主營業秘密的義務,保密約定不算加重員工責任(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民營上字第 1 號)。但勞動部網站上仍可下載的《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勞委會時期編印)寫的是另一種說法:勞工的守密義務於勞動契約終了後即告終止,雇主要再保護,須另為特別約定。兩種說法都有,離職後仍要保密這件事,寫進契約最穩。保密約定只是不准說、不准用,不限制員工去哪裡工作,所以不用像競業禁止那樣給合理補償;要限制離職後到同業任職,就是競業禁止,要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的四個要件、最長 2 年,競業禁止那一篇有完整整理。

⚠️ 注意

保密約定的違約金不能直接從薪水扣。勞基法第 26 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 號函也說,勞工違約時雇主宜循民事訴訟求償,違約金過高的可以依民法第 252 條向法院訴請核減。

簽保密協議之前:還沒簽就開始談,講出去的資料怎麼辦

英國智慧財產局的指南開頭有一句話:保密最好的方法,是一開始就不要揭露。在對方簽好、回傳之前,不要先交資料。

但現實是,很多事情在第一次見面就講了。沒有簽協議,也不是完全沒有保障:民法第 24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契約還沒成立、雙方在商議時,知悉或持有他方的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的,要對他方負賠償責任;這個請求權 2 年不行使就消滅。

關鍵在「明示」兩個字。

💡 小提醒

還沒簽保密協議就要先給資料時,在信件或資料第一頁寫明「以下資料僅供評估本次合作使用,請予保密,未經同意不得提供第三人」。這句話就是日後主張「我明示過要保密」的證據。

另外兩件事,英國智慧財產局的指南也提到:

  • 簽約的人要有權限:代表公司簽的人,要是有權代表或經授權的人。
  • 留下揭露紀錄:給了哪些檔案、哪天給、在哪裡口頭說明過,都記下來;簡報可以請與會者在紙本上簽收。

保密協議條款結構示範:九條的骨架與收到對方版本先看哪幾條

下面是一份單向保密協議常見的條款順序,參考英國與日本兩國政府範例的結構,換成台灣讀者熟悉的寫法。這是骨架,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範本,每一條都要照這次合作的對象、資料與風險改寫。

條次條款要寫什麼最常見的錯
1目的為了什麼事揭露資訊沒寫,或寫成「雙方業務往來」
2保密資訊的定義概括+例示、標示、口頭事後書面確認「一切資訊」
3排除事項已公開、原本就知道、依法令必須揭露,主張的一方要能證明沒寫,或排除寫得太寬
4使用限制與外洩通知只能為目的使用;發現外洩要立即通知只寫不得洩漏,沒寫不得使用
5可揭露對象需要知道的員工、顧問,並受同等拘束沒寫,對方只好全公司傳閱
6返還與銷毀觸發時點、期限、範圍、書面確認、例外沒寫,或只寫返還
7保密期間協議期間與保密義務存續期間分開「本協議一年有效」
8違約責任違約金性質與金額、另得請求損害、停止使用天價整數、沒寫性質
9其他不因揭露而授與任何權利、準據法與管轄法院跨國合作沒寫準據法

還有兩件事,保密協議本身處理不了,要另外寫:

  • 成果歸誰:合作過程中改良出來的技術、寫出來的程式歸誰,是智慧財產權歸屬的問題,智慧局手冊建議另簽歸屬約定;智慧財產權有哪些種類、各自怎麼保護,那一篇有整理。
  • 簽約方式:線上簽、用簽約平台簽都可以,重點是事後證明得了是本人,電子簽章那一篇有說明。

收到對方擬好的保密協議,時間不夠時先看五條:定義有沒有大到包進你自己的東西、使用目的有沒有寫、保密期間多長、違約金多少與性質、有沒有限制你以後跟誰做生意。這幾條拿不準,就是該先給律師看的時候,法律顧問那一篇有整理審合約時先看哪幾條。

很多保密協議是在第一次見面的會議室裡簽的。在桃園需要一間關得上門、可以安心攤開資料談合作的地方,紅點商務中心三館的會議室可以依時段租用。

常見問題

保密協議一定要約定違約金嗎?

不一定。沒有違約金,對方違約時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只是要自己證明損失有多少,這通常是最難的一步;約定違約金,就是事先把這筆數字講好。

保密協議的違約金寫多少才不會被法院砍?

沒有固定公式。法院會看違約情節、實際損害、對方的薪資或規模,以及債務如期履行時可得享受的利益,過高的部分依民法第 252 條減到相當的數額。

保密協議可以約定永久保密嗎?

可以。智慧局的實作要領說保密期間可以約定 2 年、5 年或永久,但約定要保密的資訊仍須非一般周知,資料一旦合法公開,就很難再主張對方違反保密義務。

員工簽保密協議,公司需要給補償嗎?

不需要。保密約定只限制員工不得洩漏、不得使用公司機密,不限制他去哪裡工作;要限制離職後到同業任職,才是競業禁止,要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並給合理補償。

只有口頭講的內容,算在保密協議的範圍裡嗎?

看協議怎麼寫。最好約定「不論以何種形式揭露都適用」,或口頭揭露後一定天數內以書面確認,並自己留下哪天講了什麼的紀錄,日後才證明得出來。

對方不願意簽保密協議怎麼辦?

先想清楚哪些一定要給。可以只給遮蔽過、局部的資料,核心的配方、原始碼、客戶交易條件等對方願意簽再給;至少在信件裡寫明資料僅供評估、請予保密,讓日後可以主張你明示過要保密。

保密協議可以用線上簽嗎?

可以。保密協議是雙方意思一致就成立的合約,不限紙本;重點是事後證明得了簽的人是誰、簽的是哪一版,所以要保留簽署紀錄與最後版本的檔案。

合作結束後,怎麼確認對方真的刪掉資料?

在協議裡約定對方完成返還或銷毀後,出具書面切結確認沒有留下複本;要求刪除時用書面通知並保留寄送紀錄,日後有爭議才拿得出來。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判決整理與主管機關說明,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司法實務可能變動,實際以主管機關與法院的最新見解為準。文中引用的判決以智慧局彙編與法律 e 教室整理的要旨為準,個案事實各不相同,違約金酌減的結果不能直接套用到其他案件。英國智慧財產局與日本經濟產業省的指南與範例只作為條款結構的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的公司情境是說明用的一般情況,不代表任何個案;條款結構示範不是可以直接套用的範本。本文屬一般性的法律知識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合約請洽律師審閱。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會議室租賃,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