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第一次分盈餘,錢匯出去那天,很多老闆以為事情就結束了。其實後面還有兩件事:隔年 1 月底前,要把「這筆股利發給了誰、發了多少」報給國稅局;2 月 10 日前,要把憑單交給股東。這張單子就叫股利憑單。
容易出錯的往往不是日期,是股東的身分。同一筆股利,股東是住在台灣的個人、是另一家公司,還是住在國外的人,公司要做的事完全不同:有的不用扣稅,有的付款當下就要扣 21%,有的還得另外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這篇站在發股利的公司這一端,從付款那天一路排到隔年 2 月 10 日。公司能不能分、要先過哪幾關,公司盈餘分配那一篇有整理。
股利憑單是公司向國稅局報「股利發給誰、發多少」的憑單
先講定義。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 規定:營利事業要在每年 1 月底前,把上一年分配給股東、社員或出資者的股利或盈餘,依規定格式填具股利憑單和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一起彙報給國稅局;並在 2 月 10 日前把股利憑單交給股東。
股利憑單上沒有「扣了多少稅」,它是一份申報資料:誰拿了多少股利。 國稅局收到之後,會把資料放進每年 5 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的所得資料查詢,股東報稅時,自己就查得到這一筆股利。
打個比方:股利憑單像公司替股東開的一張「收入證明」,只是正本先寄到國稅局,股東手上拿的是副本。
股利憑單、扣繳憑單、補充保費扣費明細:三張單子差在哪

很多人把股利憑單跟扣繳憑單搞混,因為兩張的期限一樣,都是 1 月底報、2 月 10 日發。差別在公司有沒有先扣錢:
| 比較 | 股利憑單 | 扣繳憑單 | 補充保費扣費明細 |
|---|---|---|---|
| 依據 | 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 | 所得稅法第 92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10 條 |
| 報給誰 | 國稅局 | 國稅局 | 健保署 |
| 公司有沒有先扣錢 | 沒有 | 有(股利只有外國股東這種情形) | 有(2.11%) |
| 什麼時候報 | 1 月底前;2 月 10 日前給股東 | 外國股東:代扣之日起 10 日內 | 1 月 31 日前(按月用電子媒體報過的免) |
股東住在台灣,公司付股利時不扣所得稅,所以開的是股利憑單,不是扣繳憑單。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503 講得很直接:境內居住的個人與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公司分配股利時免扣繳,87 年度以後的盈餘照第 102 條之 1 填股利憑單。
第三張是二代健保那條線,跟國稅局無關,後面專門講。三張單子各報各的,報了股利憑單,不等於健保署那邊也報了。
哪些公司要開股利憑單: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要,行號不用
有分配盈餘的公司就要開。股份有限公司分給股東、有限公司分給出資的股東,都是股利或盈餘,都要列股利憑單。
配的是股票也算。 盈餘轉增資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跟現金股利一樣是股利;問答 1503 把股票股利的扣繳時點放在同一題裡,健保署的補充保費問答也寫明股利所得「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
行號(獨資、合夥)不一樣。所得稅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獨資、合夥的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課綜合所得稅。行號賺的錢本來就直接算在老闆個人頭上,沒有「公司分股利給股東」這一步,所以不用開股利憑單。
另一種情況是公司今年沒有分。沒有分配就沒有股利憑單要報;不分也有代價,未分配盈餘要加徵 5%,那是五月結算申報的事,不在這張單子上。
股利憑單申報期限:1 月底報國稅局、2 月 10 日給股東
法定期限只有兩個:每年 1 月底前彙報國稅局,2 月 10 日前交給股東。 報的是「上一年」分配的股利,所以今年(115 年)發過股利的公司,要在 116 年 1 月底前報。
1 月有連假、截止日遇週末怎麼延
第 102 條之 1 第 1 項有一條展延規定:每年 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股利憑單和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的彙報期間延長到 2 月 5 日,填發期間延長到 2 月 15 日。
另一種是截止日剛好碰到週末。財政部 2026 年 1 月 7 日的新聞稿寫,114 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的申報期限是 115 年 2 月 2 日,原因是法定截止日 1 月 31 日是星期六,依法展延。每年實際的最後一天會差一兩天,以財政部當年的公告為準。
公司解散或合併:10 日內就要報
同一條的但書:營利事業解散或合併時,要隨時就已經分配的股利填具股利憑單,並在 10 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公司要收掉的那一年,不能等到隔年 1 月。
股利憑單要填什麼、怎麼報:資料從股東名簿來
股利憑單上主要是股東的資料和金額:股東的姓名或公司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地址,以及股利總額。全公司再加一份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
這些資料的來源是公司自己的股東名簿。股東搬家、改名、身分證號抄錯,股利憑單就跟著錯;發股利之前,先把股東名簿對一遍。
107 年起兩稅合一取消,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只管到 106 年度以前(第 102 條之 1 第 2 項)。現在的股利憑單,不用再算可扣抵稅額。
申報方式有三種:
- 網路申報:從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在系統裡建檔上傳。
- 媒體申報:把申報檔交給國稅局。
- 人工申報:交股利憑單報核聯和股利憑單申報書。股東是住滿 183 天的外籍人士,要用中英文對照的股利憑單(問答 1519)。
用網路申報的公司,在期限內發現報錯,要把改好的資料跟全部申報資料合在一起,重新上傳一次,覆蓋前一次的申報。
⚠️ 注意
逾期才報的股利資料,不能用網路申報(問答 1523)。過了期限,就要改用書面或媒體方式向國稅局補報,而且這些憑單要寄給股東,不能免填發。
股利憑單可以不寄給股東嗎:個人股東可以,法人股東要寄

股東是住在台灣的個人,通常可以不寄;股東是公司,2 月 10 日前要寄。
法條的範圍比較寬。第 102 條之 1 第 4 項寫的是:公司已經在期限內把憑單報給國稅局,股東是住在台灣的個人、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而且股利資料已經放進國稅局的所得資料查詢服務,就可以免填發。
實際作業比法條窄。南區國稅局〈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疑義解答〉(115 年 1 月 27 日制定)寫明,115 年的免填發要同時符合三件事:在 115 年 2 月 2 日以前申報、股東是境內居住的個人、資料有放進查詢服務。股東是公司、機關或團體,憑單一樣要在 2 月 10 日前寄。 住在國外的股東走的是扣繳憑單,代扣之日起 10 日內就要發,也不適用免填發。 國稅局給的理由是:國內事業查詢所得資料的作業,還有技術與資安配套沒完成。
就算股東是個人,下面幾種也要寄:
- 過了期限才申報,或過了期限才更正的憑單(115 年是 2 月 3 日以後)。
- 公司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時申報的憑單。
- 沒有被放進查詢服務的憑單。
還有一條是法條寫死的:股東開口要,公司就一定要給,不能拒絕。 所以免填發比較像是「股東不要就可以不寄」,不是「公司可以不給」。
這也是前面說股利憑單主要是給國稅局的原因:國稅局手上有資料,個人股東 5 月報稅時直接查得到,紙本就變成備用。
個人股東、法人股東、外國股東的股利憑單與扣繳怎麼分

這一節是整篇最重要的一張表:
| 股東是誰 | 付款時扣所得稅嗎 | 開哪一張 | 能不能不寄給股東 | 補充保費 | 股東之後怎麼課稅 |
|---|---|---|---|---|---|
| 住在台灣的個人 | 不扣 | 股利憑單(1 月底報) | 可以(符合免填發條件時) | 單次 2 萬元以上扣 2.11% | 5 月報綜所稅,選合併計稅(8.5% 抵減,每戶上限 8 萬元)或 28% 分開計稅 |
| 國內的公司 | 不扣 | 股利憑單(1 月底報) | 不行,2 月 10 日前要寄 | 不扣(公司不是健保保險對象) | 不計入所得額(所得稅法第 42 條) |
| 住在國外的個人、境外的公司 | 給付時扣 21% | 扣繳憑單(代扣之日起 10 日內報) | 不適用,報完就要發給股東 | 沒有台灣健保投保資格的,主動告知後免扣 | 扣完就結,不用辦結算申報(所得稅法第 73 條) |
個人股東要選合併還是分開計稅,是股東自己的事,所得稅法第 15 條有規定。公司這一端要顧好的,是把股東分對、把憑單報對。
外國股東的股利:給付時扣 21%,10 日內繳清並開扣繳憑單
股東住在國外,公司不能等到隔年 1 月,付款當下就要扣稅。 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公司分配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的股利,要在給付時扣繳;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第 4 條訂的扣繳率是 21%。
扣下來的稅,依第 92 條第 2 項,要在代扣稅款之日起算 10 日內繳清,並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後發給股東;10 日內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延長 5 日。代扣稅款怎麼開繳款書、晚繳的滯納金怎麼算,薪資扣繳那一篇有整理。
什麼叫非境內居住?依所得稅法第 7 條,就是在台灣沒有住所、一年內住不滿 183 天的人。外國籍但一年住滿 183 天的,算境內居住,照表格第一列處理。
股東所在國跟台灣有所得稅協定的,可能適用比 21% 低的上限稅率。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25 條規定,股東要提出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和受益所有人證明,公司申報時寫明適用的協定條文,並附上這些證明。還沒拿到證明之前,照 21% 扣比較安全。
還有一個時間點:股東會決議分配後 6 個月內還沒付的,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視同已經給付;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的現金股利也一樣。外國股東的股利拖著不付,扣繳的時間照樣會到。
法人股東:股利不計入所得額,憑單照樣要列
股東是國內的公司,所得稅法第 42 條規定這筆股利不計入它的所得額。但「對方不用課稅」不等於「我不用報」:發股利的公司照樣要把它列進股利憑單,而且要在 2 月 10 日前寄給對方。 用投資公司持股適不適合自己,控股公司那一篇有整理。
股利的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單次 2 萬元以上扣 2.11%

股利憑單報的是國稅局,補充保費報的是健保署,兩條線各走各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把股利所得列為要扣補充保險費的所得,由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扣下,給付日的次月底前繳給健保署。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把細節寫得很清楚:
- 單次給付達 2 萬元才扣,超過 1,000 萬元的部分不扣(第 4 條)。
- 公司分配股利時,以公司的負責人為扣費義務人(第 7 條)。
- 同一個基準日分配的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算同一次,從現金股利裡一併扣(第 7 條)。
- 現金股利不夠扣,公司要通知股東,次年 1 月 31 日前造冊給健保署,由健保署向股東收(第 7 條)。
- 每年 1 月 31 日前,把上一年扣的補充保費填扣費明細彙報健保署;繳費時已經用電子媒體報過明細的,可以免報(第 10 條)。
負責人是扣費義務人,意思是這筆沒扣、沒繳,責任掛在負責人名下。 小公司常常是老闆自己兼會計,這一點要先放在心上。
費率方面,健保署〈115 年補充保險費資料簡表〉寫的是 2.11%(110 年 1 月 1 日起)。費率由主管機關逐年公告(健保法第 33 條),發股利前看一下當年的數字。
股東沒有台灣健保投保資格的(例如住在國外、沒有加保的外國股東),免扣,但要在領錢前主動告知,由公司向健保署確認(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6 款、第 5 條第 3 款)。
負責人自己領股利:先扣掉已經算過保費的投保金額
小公司的負責人常常也是最大股東,而且是用雇主身分在自己公司投保健保。雇主的健保投保金額本來就是用營利所得(包括股利)去算的,所以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已經計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不再扣補充保費。
健保署的〈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常見 Q&A〉(115.1.5 版)舉了一個例子:負責人郭先生在乙公司以雇主身分投保,每月投保金額 182,000 元;公司 114 年 8 月分配 113 年度盈餘,發給他 600 萬元股利。先扣掉他 113 年的投保金額總額 2,184,000 元(182,000 × 12),再乘 2.11%:(6,000,000 - 2,184,000)× 2.11%,約 80,518 元。
負責人的股利不是全額扣,先扣掉一整年的投保金額總額再算。 健保署這一題講的是負責人從自己投保的那一家公司領的股利;從其他公司領到的,先問清楚再扣。
補充保費改成一年累計?目前仍照單次計算
根據中央社報導,2025 年 11 月衛福部提過一個構想:股利、利息、租金改成一年累計超過 2 萬元就收,單筆上限從 1,000 萬元提高到 5,000 萬元,希望 116 年上路(中央社 2025-11-05)。隔天,行政院就指示衛福部暫緩具爭議的規劃、加強溝通(中央社 2025-11-06)。
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扣取辦法,最新修正仍是 113 年 3 月 20 日,第 4 條仍是單次 2 萬元。現在發股利,照單次 2 萬元扣;之後若真的修法,再照新規定。
股利憑單沒報、晚報、報錯的罰則與補報
| 情況 | 罰則 | 依據 |
|---|---|---|
| 股利憑單沒依限報、沒依限給股東,或沒按實填 | 1,5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限期補報仍沒補,3,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 |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3 |
| 外國股東的股利應扣沒扣 | 補繳稅款,並按應扣未扣的稅額處 1 倍以下;限期沒補或不按實補報,3 倍以下 | 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 |
| 外國股東已扣,但沒依限報或發扣繳憑單 | 1,5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限期仍沒補,3,000 元以上 45,000 元以下 | 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2 款 |
| 外國股東扣了稅、晚繳 | 加徵滯納金 | 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3 款 |
| 補充保費應扣沒扣 | 限期補繳,並按應扣繳金額處 1 倍;限期沒補,3 倍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 |
| 補充保費晚繳 | 寬限 15 日後每逾 1 日加徵 0.1% 滯納金,扣費義務人上限 15%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5 條 |
第 114 條之 3 的罰鍰,107 年以前和以後分配的股利,金額相同。
晚了不要等國稅局來通知,期限過後 10 天內自己補報,罰鍰多半可以免。 稅務入口網問答 1408整理了 107 年以後分配的股利的減免:期限屆滿後 10 日內自動補報,補報的股利金額在 8 萬元以下,或不超過應填報金額 30%,免罰;不符合前面條件的自動補報,金額在 6 萬元以下免罰;接到國稅局通知後在期限內補報,4 萬元以下免罰。
健保那一條也有新的變化。根據中央社報導,2026 年 2 月 6 日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2 號認為,健保法第 85 條只用應扣繳金額當標準、一律處固定倍數,可能讓個案處罰過重,這一部分違憲,要在 2 年內修法;衛福部表示,修法前個案裁罰會採更有彈性的做法(中央社 2026-02-06)。罰則可能變得比較看情節,但「應扣沒扣」本身不會因此變成可以。
一家三位股東的有限公司:從付股利到隔年 2 月 10 日
假設一家有限公司,115 年 6 月股東同意分配盈餘 100 萬元,7 月 10 日匯款。三位股東:
- 甲:住在台灣的個人,不是負責人,分 50 萬元。
- 乙:國內的一家投資公司,分 30 萬元。
- 丙:住在國外、沒有台灣健保的個人,分 20 萬元,領錢前已經主動告知沒有投保資格。
| 股東 | 股利 | 所得稅扣繳 | 補充保費 | 實際匯出 |
|---|---|---|---|---|
| 甲 | 500,000 | 0 | 500,000 × 2.11% = 10,550 | 489,450 |
| 乙 | 300,000 | 0 | 0 | 300,000 |
| 丙 | 200,000 | 200,000 × 21% = 42,000 | 0(無投保資格) | 158,000 |
接下來的時間表:
| 什麼時候 | 做什麼 | 對誰 |
|---|---|---|
| 7 月 10 日付款當天起算 10 日內 | 繳丙的 42,000 元,開扣繳憑單申報核驗、發給丙 | 國稅局、丙 |
| 8 月 31 日前 | 繳甲的補充保費 10,550 元 | 健保署 |
| 116 年 1 月底前(遇假日依公告順延) | 甲、乙的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 | 國稅局 |
| 116 年 1 月 31 日前 | 補充保費扣費明細(按月用電子媒體報過的免) | 健保署 |
| 116 年 2 月 10 日前 | 乙的股利憑單一定要寄;甲符合免填發條件可以不寄,但甲要就要給 | 甲、乙 |
| 116 年 5 月 | 甲自己報綜合所得稅 | 甲 |
同一筆 100 萬元的股利,丙的部分在 7 月就要處理完,甲、乙的部分要到隔年 1 月才報。 最常見的錯,就是把丙也排進隔年 1 月一起報,那時扣繳期限早就過了。
付款日也會影響股利憑單要列在哪一年。決議在年底、付款跨到隔年的,先跟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這筆要報哪一年。
股利憑單最常見的四個誤會
「行號也要開股利憑單」:不用,行號的所得直接歸到資本主或合夥人身上,沒有分股利這一步。
「外國股東跟大家一起 1 月報」:不行。外國股東是付款當下扣 21%、10 日內繳清並開扣繳憑單,走的是另一條線。
「股東是公司,股利不用課稅,所以不用列」:要列。不計入所得額是對方的事,股利憑單照樣要報,也要寄。
「報了股利憑單,二代健保就一起報了」:沒有,補充保費是健保署的,要另外扣、另外繳、另外報扣費明細。
美國、英國、日本怎麼報股利資料:台灣是先報國稅局再給股東
拿國外做法來對照,台灣的順序會比較好記:
| 台灣 | 美國 | 英國 | |
|---|---|---|---|
| 單子 | 股利憑單 | Form 1099-DIV | Dividend voucher |
| 給股東 | 2 月 10 日前(個人股東可免填發) | 隔年 1 月底前(2025 年度是 2026 年 2 月 2 日) | 每次付股利都要給 |
| 報稅務機關 | 1 月底前 | 紙本 2026 年 3 月 2 日、電子 3 月 31 日前 | 不用另外報 |
美國國稅局的〈Form 1099-DIV 填報說明〉規定,付給同一人 10 美元以上就要開;〈資訊申報總說明〉(2025 年版)寫的期限是先給受領人、後報國稅局。英國政府網站的〈公司取款說明〉要求每付一次股利就寫一張 dividend voucher,給股東一份、公司留一份。日本則是逐次申報:配當的支付調書(支払調書),要在支付確定日起 1 個月內交給稅務署(國稅廳說明)。
台灣的設計是國稅局先拿到資料,個人股東的那一份可以免,跟美國先給股東、後報稅局的順序剛好相反。 以上是國外制度的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
付股利之前先核對的四件事
- 股東名簿的資料是不是最新的:姓名、身分證號或統編、地址。股利憑單照這份填。
- 每位股東住在哪裡:住在國外的,付款當下扣 21%,10 日內報;有協定的先拿證明。
- 每位股東的健保身分:負責人以雇主身分投保的,先扣投保金額總額;沒有投保資格的要先告知。
- 付款日:付款日決定補充保費的繳款月份;決議後別拖過 6 個月。
股利要先經過決議才能付。盈餘分派議案怎麼在股東常會承認、有限公司怎麼分送股東同意,股東常會那一篇有整理。
公司登記地址也要留意:國稅局的限期補報通知、健保署的繳款通知,都寄到公司登記的地址。用借址登記的公司,要確認信件有人收、有人轉。紅點商務中心在桃園提供登記地址,也整合了會計與法律資源;申報的細節,仍以會計師與國稅局的意見為準。
常見問題
股利憑單什麼時候要申報?
每年 1 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上一年分配的股利,2 月 10 日前交給股東。1 月遇連續 3 日以上國定假日,延到 2 月 5 日與 2 月 15 日;截止日遇週末依法順延,以財政部當年公告為準。
公司分股利一定要寄股利憑單給股東嗎?
看股東是誰。股東是住在台灣的個人,公司在期限內申報、資料也放進國稅局的查詢服務,就可以免填發;股東是公司、機關或團體,2 月 10 日前要寄。不論哪一種,股東開口要,公司都要給。
有限公司分盈餘也要開股利憑單嗎?
要。有限公司分給出資股東的盈餘,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利一樣要列股利憑單。行號(獨資、合夥)不用,因為行號的所得直接算在老闆或合夥人個人的營利所得上。
股東住在國外,股利要扣多少稅?
一般是 21%,在付款當下扣,代扣之日起算 10 日內繳清,並開扣繳憑單申報,不是等到隔年 1 月。股東所在國跟台灣有所得稅協定的,可以提出居住者證明與受益所有人證明,適用協定的上限稅率。
股利要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嗎?
要。單次給付達 2 萬元就扣 2.11%,超過 1,000 萬元的部分不扣,公司在給付日的次月底前繳給健保署。股東是公司、或沒有台灣健保投保資格的,不扣。
負責人自己領股利也要扣補充保費嗎?
要,但可以少扣。負責人用雇主身分在自己公司投保的,先扣掉已經計入投保金額的部分(一整年的投保金額總額),剩下的再乘 2.11%。
股利憑單晚報會罰多少?
1,5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限期補報還沒補,3,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期限過後 10 天內自己補報,金額在 8 萬元以下或不超過應報金額 30%,可以免罰。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第 102 條之 1》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7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1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88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9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7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7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4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114 條之 3》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第 114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2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0-06-30 修正,2026-11-02 查閱;引用第 3、4 條)
-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 2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3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5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3-03-20 修正,2026-11-02 查閱;引用第 4、5、7、10 條)
- 《1503 營利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115-04-10 更新,2026-11-02 查閱)
- 《1408 營利事業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者,會受到什麼處罰?》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115-04-10 更新,2026-11-02 查閱)
- 《1519 人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112-04-19 更新,2026-11-02 查閱)
- 《1523 哪些扣(免)繳憑單資料(含信託)及股利憑單得辦理網路申報?》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至115年2月2日止》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文,台灣,2026-01-07,2026-11-02 查閱)
- 《扣繳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115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疑義解答》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中文,台灣,115-01-27 制定,2026-11-02 查閱)
- 《115年投保單位(雇主)及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資料簡表》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常見 Q&A》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文,台灣,115.1.5 版,2026-11-02 查閱)
- 《補充保費改革租金利息股利擬結算逾2萬元就要繳 估影響480萬人》 — 中央社(中文,台灣,2025-11-05)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改革惹議 政院指示衛福部暫緩規劃》 — 中央社(中文,台灣,2025-11-06)
- 《補充保費罰則部分違憲 衛福部:修法並彈性裁罰》 — 中央社(中文,台灣,2026-02-06)
- 《Instructions for Form 1099-DIV》 —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英文,美國,Rev. January 2024,2026-11-02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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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unning a limited company: taking money out of a limited company》 — GOV.UK(英文,英國,2026-11-02 查閱)
- 《F1-9 配当、剰余金の分配、金銭の分配及び基金利息の支払調書(同合計表)》 — 国税庁(日文,日本,2026-11-02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條、財政部與國稅局問答、健保署資料,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局與健保署網站的版本為準;申報截止日、補充保險費率與免填發的適用範圍每年可能調整,實際以財政部、國稅局與健保署當年度公告為準。文中三位股東的公司是說明用的假設情境,不代表任何公司的實際情形;美國、英國、日本的規定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補充保費改革與憲法法庭判決的內容依新聞報導整理,後續修法進度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屬一般性整理,不構成法律、會計或稅務意見,個案請洽會計師或所轄國稅局。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與法律、會計事務所有合作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