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召開規定:中小企業要幾位董事、通知期限、出席與決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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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成立時,章程寫了「設董事三人,組織董事會」。等到真的要開第一次董事會,問題才一個一個冒出來:開會前要通知多久?一位董事人在國外,可以視訊嗎?三個人只來兩個,決議算不算數?大家在群組裡都說好了,還要開會嗎?

董事會不只是登記表上的三個名字,它是一種會議。誰召集、怎麼通知、幾個人出席、幾個人同意,每一步都有法定形式;形式沒做到,決議就可能站不住。

這篇寫給沒有公開發行的中小企業,把公司法第 192 條到第 208 條拆成照著做的步驟,門檻都用實際人數算一遍。上市櫃與公開發行公司另有證券主管機關的規定,這裡不談。條文與經濟部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與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的版本為準。

董事會是什麼:股東選出董事,董事以開會的方式替公司做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裡,股東出錢,但不是每件事都要把所有股東找來決定。股東會先選出董事,再由董事組成董事會,處理公司日常的業務。

公司法第 202 條寫得很直接:公司業務的執行,除了法律或章程規定要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都由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關」,股東會是「決定大方向、選人的機關」。

打個比方:股東會像社區的住戶大會,一年開一兩次,選出管委會、決定大事;董事會像管委會,平常開會決定要修哪裡、找哪家廠商。管委會的決定,前提是照規矩開了會。

那董事本人是什麼身分?下面幾件事先講清楚:

  • 董事是公司負責人(第 8 條第 1 項),跟公司是委任關係(第 192 條第 5 項),要忠實執行業務、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第 23 條)。
  • 董事不必是股東。第 192 條第 1 項寫的是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條文沒有要求持股。
  • 政府或法人股東也可以當選董事,但要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 27 條)。
  • 有特定犯罪紀錄、破產尚未復權、票據拒絕往來未期滿等情形的人不能當董事(第 192 條第 6 項準用第 30 條)。
  • 任期不得超過 3 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屆滿來不及改選,延長執行職務到新董事就任為止(第 195 條)。

董事會要幾位董事:三人以上,或依章程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或二人

明亮的小會議室,左邊綁低馬尾、穿靛藍色開襟衫的女創辦人坐在木桌前,張開手比向桌邊的椅子:一張椅子上放一份空白資料夾,旁邊三張椅子各放一份空白資料夾;右邊灰髮、戴眼鏡、穿石墨灰毛衣的男股東托著下巴點頭,對話氣泡寫著三位以上組董事會也可以只設一或兩位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要三位以上董事;章程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只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第 192 條第 1 項: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第 2 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

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要有董事會。這是 2018 年 8 月 1 日公司法修正公布時加的(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公司法沿革列有第 192 條),很多舊文章還寫「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三位董事」,那是修法前的講法。

三種配置,各有代價:

配置怎麼運作好處代價比較適合
董事 1 人他就是董事長,董事會職權由他行使,不適用董事會規定決定最快,不用開會他不能行使職權時沒有人能代理創辦人一人主導、其他股東不參與經營
董事 2 人準用董事會規定兩人互相制衡每件事都要兩人一致,意見不合就卡住兩位創辦人分工、彼此信任
董事 3 人以上組董事會,多數決真的有多數決,一人缺席也開得成召集、通知、出席都要照程序股東三人以上、有外部投資人

不設董事會,不等於不用監察人。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有一位監察人(第 216 條第 1 項),只有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成的公司可以依章程不置(第 128 條之 1 第 3 項)。

股份有限公司整體的組成,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怎麼搭配,股份有限公司那一篇有完整說明。

只有一位董事:他就是董事長,請假時沒有人能代理

只置董事一人時,這位董事就是董事長,董事會該決定的事由他自己決定,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的規定。不用開會,也就沒有召集、通知、出席這些問題。

代價寫在經濟部 108 年 1 月 8 日的函釋:只置董事一人,這名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因為沒有其他董事,無人可代理,「須審慎評估」。一人董事的公司,那個人住院或出國聯絡不上,公司的決策就停在那裡。

兩位董事:準用董事會規定,每件事都要兩人點頭

置董事二人時,準用董事會的規定,一樣要召集、通知、開會。

用人數算一次:過半數董事出席,兩個人的「過半數」是兩個人;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兩個人出席就要兩個人同意。兩位董事的公司,每一項決議都要兩人一致,沒有第三票可以打破僵局。兩位創辦人合得來時不是問題;哪天意見分歧,公司連一個普通決議都做不出來。

章程要寫死人數。經濟部 108 年 1 月 10 日的函釋說,一人與二人適用不同規定,所以章程要定明「設董事 1 人」或「設董事 2 人」,寫「設董事 1~2 人」或「1~3 人」都不符合規定。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成的公司另有一套: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也可以依章程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或二人,董事由那位股東指派(第 128 條之 1)。

董事會由誰召集:董事長、每屆第一次董事會與董事自行召集

平常的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這是第 203 條之 1 第 1 項。另外兩種情況:

  • 每屆第一次董事會:股東會改選董事後,由得票代表選舉權最多的董事在 15 日內召開(第 203 條第 1 項),通常這次會議要選董事長。
  • 董事長不召開:過半數董事可以用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董事長召集;請求提出後 15 日內董事長不召開,過半數董事可以自行召集(第 203 條之 1 第 2、3 項)。

最高法院有一個案子,剛好卡在這一步。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377 號判決(2024 年 10 月 16 日)的事實是:三位董事請董事長開會,董事長排了日期,其中兩位董事確診不能出席,會議因人數不足流會;三位董事要求再開,董事長拒絕,三人就自行召集,改選了董事長。

最高法院說,董事會是法定、必備、常設的集體業務執行機關,權限要用開會的方式行使;董事出席不足額時無從討論,不具會議的基本形式,董事長應該延期、重新召集,否則跟不召開沒有差別,過半數董事就可能取得召集權。判決也提到,董事長明知董事確診無法出席,為什麼不改用視訊開會,值得斟酌。這個案子已發回高等法院重審,最後結果還要看更審,但它把「流會之後董事長該做什麼」講得很清楚。

董事會召集通知:三日前、載明事由,寄給每位董事和監察人

明亮的小辦公室,左邊短髮、穿霧藍色襯衫的男行政坐在桌前封好一排空白信封,抬頭微笑說話;右邊短鮑伯頭、穿石墨灰西裝外套的女同事站在桌邊拿著空白夾板,逐一指著那排信封確認,對話氣泡寫著開會三天前寄出通知董事監察人都要收到
董事會要在三日前通知每一位董事與監察人,並寫明開會事由;不算寄出那天,章程訂得更長的照章程。

第 204 條:董事會的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章程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有緊急情事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經對方同意可以用電子方式,而且要載明事由。

網路上很多文章寫「董事會要 7 天前通知」,那是 2018 年修法前的規定。現行條文是 3 日;經濟部的函釋資料庫在舊函下面也加註了「107 年修法,已將 7 日修正為 3 日」。

三日怎麼算:不算寄出那天,從翌日算到開會前一天

經濟部 99 年 4 月 9 日的函釋講的是當時的 7 日,但算法相同:依民法不算入始日,從通知的翌日起算,算到開會前一日要算足期間,而且通知採發信主義,寄出就算數。

套到 3 日:

開會日最晚寄出中間算足的三天
週四週日週一、週二、週三
週一週四週五、週六、週日

週四要開董事會,最晚週日就要寄出通知;週一才寄,就不足三日。章程如果訂了 5 日或 7 日,照章程算。

延期也要重新通知。經濟部 98 年 9 月 11 日函說,原訂的董事會延期召開,延期的召集通知仍要照期限辦理。

通知要寫什麼、用什麼寄

「載明事由」這四個字,經濟部解釋成通知要用書面。經濟部 98 年 7 月 17 日的函釋說,電話或口頭通知無法載明事由,章程寫電話通知不准登記;用電子郵件或傳真可以。

電子方式要對方同意。經濟部 101 年 7 月 23 日函說,同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章程已經規定可以用電子方式通知的,視為董事已經默示同意。會議資料也可以掃描後用電子郵件寄,或放雲端讓董事下載(經濟部 102 年 9 月 2 日函)。

緊急情事是指事出突然、急待董事會商決的事,可以不受 3 日限制,但仍要載明事由(經濟部 90 年 10 月 29 日、98 年 7 月 17 日函)。

每一位董事都要寄到,監察人也要

通知要寄給每一位董事,也要寄給監察人。經濟部 74 年 10 月 24 日的函釋說,召集通知要對董事全體為之,就算是對議案有利害關係、不能表決的董事,也要通知;漏通知一部分董事,董事會的決議就不適法。

監察人可以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第 218 條之 2),所以通知清單上一定要有他。公司法沒有像日本那樣「全體同意就可以省略召集程序」的條文,大家都說好不用通知,不等於可以不寄。

⚠️ 注意

通知清單最常漏的是三種人:剛改選上任的新董事、人在國外的董事,以及監察人。寄出前對一次最新的登記資料,留下寄件紀錄。

董事會出席與決議門檻: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明亮的會議室,三位董事圍著木桌開會,桌尾空著一張椅子;主位短灰髮、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男董事長舉起手環視全桌說話,盤低髻、穿石墨灰開襟衫的女董事與短髮、穿霧藍色襯衫的年輕男董事各舉一手表示同意,對話氣泡寫著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的過半數同意
董事會普通決議要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過半數不含剛好一半,董事長也只有一票。

第 206 條第 1 項:董事會的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過半數」不包含剛好一半。經濟部 74 年 7 月 5 日的函釋舉例:董事 8 人全部出席,只有 4 人同意,不符合規定。

用人數算一遍:

董事人數至少要出席出席人數與至少要同意的人數
2 人(不設董事會,準用)2 人2 人出席要 2 人同意
3 人2 人2 人出席要 2 人;3 人出席要 2 人
5 人3 人3 人出席要 2 人;4 人出席要 3 人;5 人出席要 3 人
7 人4 人4 人出席要 3 人;7 人出席要 4 人

三人董事會只來兩位,可以開,但兩位都要同意。經濟部 67 年 7 月 31 日函說過,董事 3 人時兩名董事出席、兩名同意的決議,並無不合。

董事長在董事會裡也只有一票。經濟部 81 年 2 月 1 日的函釋說,董事長是董事互選出來的,表決權跟其他董事一樣;正反意見同數時,董事長不得行使可決權,章程寫「可否同數時董事長有議決權」要刪除。四位董事兩票對兩票,議案就是沒通過。

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事項

有些事項,公司法要求更高的出席門檻: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包含剛好三分之二(經濟部 83 年 8 月 22 日函),跟過半數不含半數剛好相反。

事項依據3 人董事會至少出席5 人董事會至少出席
發行新股第 266 條第 2 項2 人4 人
募集公司債第 246 條第 2 項2 人4 人
收買自己股份轉讓給員工第 167 條之 12 人4 人
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發給第 235 條之 1 第 3 項2 人4 人
向股東會提出出租全部營業、讓與主要部分營業等議案第 185 條第 4 項2 人4 人
互選董事長(未設常務董事)第 208 條第 1 項2 人4 人

委任或解任經理人,則是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

董事長是對內主持股東會與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的那個人(第 208 條第 3 項)。董事長怎麼改選、要附哪些文件,公司變更負責人流程那一篇有整理。

董事有利害關係:要說明、不能表決,人數怎麼算

第 206 條第 2 項:董事對會議的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在當次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第 3 項:董事的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跟董事有控制從屬關係的公司,對這件事有利害關係,視為董事本人有利害關係。第 4 項準用第 178 條: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這裡最容易算錯的是人數。經濟部 96 年 1 月 8 日的函釋(引用 95 年 3 月 16 日函)把兩個門檻分開算:

  • 能不能開會:要迴避的董事照樣算進出席人數(經濟部 91 年 5 月 16 日函)。
  • 議案通不通過:要迴避的董事不算進「出席董事」的分母。函釋的例子是 12 席董事、7 席出席,其中 5 席要迴避,表決的分母剩 2 席,要 2 席同意才通過。

用一家三人家族公司算一次。假設董事是爸爸(董事長)、媽媽、兒子,爸爸想把名下的一間房子賣給公司當辦公室:

項目計算
能不能開會三人都出席,3 人過半數,可以開
誰有利害關係爸爸是交易對象;媽媽是他的配偶,依第 206 條第 3 項視為有利害關係
表決的分母爸爸、媽媽迴避後剩兒子 1 人
要幾票兒子 1 票同意即過半數

(是否到「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要個案判斷;這裡用保守做法,兩人都迴避)

利害關係董事算進「能不能開會」,不算進「通不通過」。另外,董事跟公司做買賣,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簽約(第 223 條)。

日本的做法不一樣。日本会社法第 369 條規定,取締役會的決議要「可以加入議決的取締役」過半數出席、其過半數同意,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取締役不能加入議決,所以連出席人數都不算他。台灣只把利害關係人排除在表決分母之外,日本連出席分母都排除。日本的規定只是對照,台灣以公司法與經濟部函釋為準。

董事會可以視訊、代理或書面表決嗎:三種方式的條件不一樣

明亮的會議室,牆上大螢幕裡一位長髮綁馬尾、穿霧藍色上衣的女董事在國外用視訊連線開會、微笑比手說話;桌邊短髮、戴眼鏡、穿石墨灰開襟衫的男董事轉向螢幕攤手說話,另有兩位董事在桌邊聽著,對話氣泡寫著視訊參加算親自出席書面表決要章程先寫
以視訊參與董事會視為親自出席,電話與文字不算;書面表決不開會,要章程先寫明、當次全體董事同意。

三種方式的條件差很多:視訊參與視為親自出席;代理要章程先寫、只能找其他董事;書面表決不開會,要章程先寫、而且當次全體董事同意。

方式條件依據
視訊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電話、語音、文字不算第 205 條第 2 項、經濟部 92 年 9 月 15 日函
代理出席章程訂定才可以;只能委託其他董事;每次出具委託書、列舉授權範圍;一位代理人只能受一人委託第 205 條第 1、3、4 項
書面表決章程訂明;當次議案經全體董事同意;不實際集會,視為已召開董事會;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第 205 條第 5~7 項

視訊:要看得到、能即時討論,電話不算

經濟部 92 年 9 月 15 日的函釋說,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是因為以電傳視訊面對面會談,可以達到互相討論的效果;只有電傳視訊面對面會談才算,其他方式不得視為親自出席。用電話撥進來、在通訊軟體群組裡打字表態,都不算出席。

全部董事都用視訊時,議事錄的「場所」怎麼寫?經濟部 110 年 7 月 19 日的函釋說,可以寫某一位與會者(例如主席)的實際所在地,或寫該次視訊會議使用的連結與識別方式。董事會開會地點也不限國內,以便於全體董事出席為原則(經濟部 97 年 10 月 21 日函)。

代理:章程沒寫,委託就無效

第 205 條第 1 項的原則是董事應親自出席,章程訂定可以由其他董事代理才例外。經濟部 92 年 8 月 19 日函說,章程沒有代理的規定,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對公司不生效力。法人董事的代表人不能出席時,也只能委託其他董事,不能委託非董事的自然人(經濟部 98 年 10 月 7 日函)。

還有一條底線:經濟部 93 年 5 月 7 日的函釋說,董事會是合議制,只有一位董事親自出席、其他人都委託代理,實質上無從討論,不具會議的基本形式,屬於無效。

書面表決:章程先寫,一個人不同意就要開會

2018 年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在章程寫明:經全體董事同意,就當次議案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集會,視為已召開董事會(第 205 條第 5、6 項)。

經濟部 108 年 1 月 19 日的函釋補了兩點:全體董事「同意用書面」這件事,口頭或書面表示都可以,章程不必規定同意的方式;但只要有一位董事不同意用書面,就不算全體同意,要實際開會。書面決議的議事錄要寫明是書面表決,不用寫會議場所(經濟部 108 年 5 月 21 日函)。

英國也有類似設計。英國私人公司的範本章程(Model Articles)第 8 條,讓全體有資格的董事以任何方式表示看法一致時就做成決定,可以是每位董事簽署的書面決議;第 11 條則規定開會的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兩人。兩邊的想法相同:小公司可以不開會,但要全體董事一致。英國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

董事會和股東會怎麼分工:哪些事董事會就能決定

原則是公司法或章程沒有交給股東會的,都由董事會決定。第 202 條是分界線。

由董事會決議一定要股東會決議
召集股東會(第 171 條)選任董事(第 192 條)、解任董事(第 199 條)
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議案(第 228 條)承認年度表冊(第 230 條)、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第 184 條)
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內發行新股(第 266 條)變更章程(第 277 條)、減資(第 168 條)
技術作價抵充出資的數額(第 156 條第 5 項)董事報酬章程沒訂明時(第 196 條)
委任、解任經理人(第 29 條)董事競業許可(第 209 條)
募集公司債(第 246 條)出租全部營業、讓與主要部分營業(第 185 條)
其他法律或章程沒有交給股東會的業務(第 202 條)解散、合併、分割(第 316 條)

章程能不能把董事會的事改給股東會?經濟部 100 年 2 月 23 日的函釋說,公司法已經明定由董事會決議的事項,例如第 29 條委任經理人、第 246 條募集公司債、第 266 條第 2 項發行新股,章程規定改由股東會決議,跟公司法不符。法律沒有明定專屬哪一方的事,才可以在章程裡寫給股東會(經濟部 109 年 9 月 14 日函)。董事會的法定職權,章程拿不走。

授權資本額還有空間時,增資只要董事會決議,公司增資那一篇有算法。

修改章程一定要經股東會,門檻與程序在公司章程修正流程那一篇。

董事會決議站不住的五種常見情況

決議有沒有效,最後是法院個案判斷,經濟部多則函釋都寫「如有爭議,宜循司法途徑解決」。不過下面五種,是主管機關已經表過態、最常出事的地方:

  1. 漏寄一位董事或監察人。漏通知一部分董事,決議不適法(經濟部 74 年函)。
  2. 只到一位董事,其他人都委託。不具會議形式,無效(經濟部 93 年函)。
  3. 章程沒寫代理,卻讓董事委託出席。委託對公司不生效力(經濟部 92 年函)。
  4. 在群組裡講好就當作決議。文字與語音不算出席;要書面表決,章程得先寫、當次全體同意。
  5. 章程寫董事長可以裁決。董事長只有一票,同數就是不通過(經濟部 81 年函)。

決議本身違法也有代價。第 193 條:董事會執行業務要依照法令、章程與股東會決議;決議違反規定致公司受損害,參與決議的董事要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表示異議、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以證明的董事免責。所以不同意的時候,請主席把你的異議寫進議事錄。

議事錄本身要記開會的時間、場所、主席、決議方法與結果,並永久保存(第 207 條準用第 183 條),怎麼寫會另外整理。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要在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第 201 條)。董事會完全不能運作、可能讓公司受損時,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第 208 條之 1)。

開會前,用這張清單對一次:

檢查項目對照
召集的人有召集權董事長;第一次董事會是得票最多的董事;自行召集要先書面請求
3 日前寄出、寄給全體董事與監察人不算寄出那天;章程訂更長的照章程
通知寫了事由書面或電子,不用電話
出席人數過半數視訊算出席,電話不算;代理要章程先寫
特別決議事項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利害關係說明、迴避,分母重算
議事錄主席簽名或蓋章,異議寫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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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有董事會嗎?

不一定。章程可以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公司法第 192 條第 2 項);一人時他就是董事長,二人時準用董事會規定。

董事會要提前幾天通知?

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載明事由;不算寄出那天,章程訂得更長的照章程,有緊急情事可以隨時召集。

董事會要幾個人出席才算?

要過半數董事出席,三人的董事會至少兩人、五人的至少三人;發行新股、選董事長這類特別決議要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董事會兩票對兩票,董事長可以決定嗎?

不行。董事長在董事會只有一票,可否同數時議案不通過,章程寫董事長有裁決權要刪除。

董事會可以用電話或通訊軟體開嗎?

以視訊參與會議視為親自出席,電話、語音或文字都不算;全員視訊時,議事錄場所可以寫主席所在地或視訊連結。

董事會可以大家簽名、不實際開會嗎?

可以,但章程要先寫明,而且當次議案全體董事同意用書面;有一位不同意就要開會,公開發行公司不適用。

董事一定要是股東嗎?

不用。董事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不以持股為條件;有限公司的董事才必須是股東。

董事把股份賣掉,會被解任嗎?

沒有公開發行的公司,董事賣股不會當然解任;第 197 條的當然解任只適用公開發行公司,但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任期中股份有增減,都要向主管機關申報。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公司法條文、經濟部函釋與最高法院判決,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與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的版本為準;法規與主管機關的解釋可能更新,實際辦理請以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人數試算與家族公司例子只用來示範算法,不代表任何個案;日本與英國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本文只適用沒有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另有證券主管機關的規定。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別公司的章程、議案與爭議情況不同,處理方式可能不同,請洽律師或主管機關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會議室租賃與法律諮詢等專業資源整合,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