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桃園一家家族工廠,股東是父母和兩個孩子,每年都配股利。二代接手之後,常聽到一個建議:「開一家投資公司來持股,股利就不用繳那麼多稅。」
這句話只對了一半。控股公司收到國內公司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但股利留著不分要加徵 5%,分到個人手上時,個人那一層的股利稅和二代健保照樣要繳。它改變的是稅在哪一層、什麼時候繳。
這篇把同一筆股份「自己直接拿」和「先開一家控股公司再拿」放在一起比,從稅、管理、傳承三個方向看。文中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文中的金額與稅率都是條文或主管機關寫的門檻,僅供參考;例子都是假設情境,不算個案能省多少稅。
控股公司在台灣法律上是一般公司,差在營業項目是投資
先講答案:台灣的公司法沒有「控股公司」這一章,控股公司就是一家主要財產是股份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講的控股公司、投資公司、個人投資公司,營業項目登記投資類(例如營業項目代碼表的「H201010 一般投資業」,以經濟部代碼表為準)。銀行、保險那種金融控股公司另有專法,不在這篇範圍;把公司設在國外再回頭持股,另有受控外國企業的規定,這篇也不談。
可以把它想成家族共用的保險箱:箱子裡放的是股份,但箱子本身也是一個「人」——法人。它要有登記地址、要報稅、要有人管。
常有人問控股公司跟母公司差在哪。公司法第 369 條之 2 的說法是: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過半數有表決權的股份,就是控制公司,被持有的那家是從屬公司;沒過半,但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也算。一般說的母公司,法律上叫控制公司;控股公司持股過半時,就是那家公司的母公司。
只持股、不買賣東西的公司,是合法的公司。
同一筆股份兩種拿法:個人直接持股與控股公司持股對照

| 個人直接持股 | 控股公司持股 | |
|---|---|---|
| 股利進來時 | 併入綜合所得稅(可抵減 8.5%),或 28% 分開計稅 | 不計入所得額(所得稅法第 42 條) |
|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 單次 2 萬元以上扣 2.11% | 收股利時不扣(控股公司不是保險對象) |
| 錢留著不分 | 不適用 | 未分配盈餘加徵 5% |
| 錢要給個人用 | 已經在自己手上 | 控股公司分配,個人照課股利稅、扣補充保費 |
| 誰去行使股東權 | 自己 | 控股公司指派的代表人,可以隨時改派 |
| 每年固定要做的事 | 個人報稅 | 記帳、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營業稅申報 |
兩欄的差別不在稅率高低,在錢停在哪一層。停在公司那一層的時候,公司那一層的規則管;要拿到個人那一層,個人那一層的規則接手。
所以比較兩種持股方式,第一個要問的不是稅率,而是這筆錢最後要不要拿到個人手上。
控股公司收到股利:所得稅法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只限國內公司
所得稅法第 42 條: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被投資的公司賺錢時已經繳過營利事業所得稅,股利再進到另一家公司,就不再算一次。這是控股公司最常被提到的好處,也是整件事的起點。
條文寫的是「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25 年 10 月的新聞稿提醒,KY 股是外國公司發行、在台灣上市的股票,配的股利不適用第 42 條,要併入營所稅。新聞稿的例子是一家公司以為台灣掛牌的股票都免稅,漏報 55 萬元股利,被補稅 11 萬元並處罰。
控股公司收到的是不是「國內公司」的股利,要一檔一檔看,不是看在哪裡掛牌。外國公司分給控股公司的股利,一樣要併入控股公司的所得課稅。
股利留在控股公司不分: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第 66 條之 9 規定,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的盈餘未作分配,就未分配盈餘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算法的起點是財務報告上的「本期稅後淨利」,再減掉已分配的股利、提列的法定盈餘公積等項目,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問答有完整的減除項目。第 42 條不計入所得額的股利,還是在稅後淨利裡,所以照樣算進未分配盈餘。
打個比方:股利像流進水庫的水。水庫可以先不放水,但每年對沒放出去的那部分,收一筆 5% 的費用。
這筆申報跟營所稅結算放在同一段時間,曆年制公司在次年 5 月辦。營所稅一年要申報哪幾次,公司營所稅那一篇有整理。
5% 是「不分」的代價:錢留在公司做什麼,比稅率本身更重要。拿去投資、增資子公司,也不會因此免掉這 5%,除非真的分配出去或符合條文列的減除項目。
錢要用到個人身上:股利稅與二代健保那一層還在
控股公司把盈餘分給個人股東時,個人要依第 15 條課稅: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股利 8.5% 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每年上限 8 萬元),或選 28% 分開計稅。股利併入所得或分開計稅怎麼選,公司盈餘分配那一篇有整理。
二代健保也一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保險對象有股利所得,扣費義務人要在給付時扣補充保險費。健保署的補充保險費問答寫的是「公司給付民眾的股利所得」,單次 2 萬元起扣、上限 1,000 萬元,110 年起費率 2.11%。
控股公司不是保險對象,所以它收股利時不扣。但它把錢分給你時,你是保險對象,那時就扣。補充保費沒有被省掉,是從「營運公司配給你」挪到「控股公司配給你」那一刻。
控股公司節稅要分清楚:延後課稅不是把稅消掉
回到開頭那位二代。假設他每年分到一筆股利,有三種用法:
第一種:股利拿來付房貸、生活費。錢一定要到個人手上,控股公司收到後就得再分配。個人那一層的稅與補充保費一樣繳,還多了一家公司每年的記帳與申報成本。
第二種:股利拿來投資另一家公司,或增資自家工廠。錢可以留在控股公司直接用,當年先不課個人那一層,但沒分配的部分要繳 5%。多出來的,是「先用公司的錢去投資」的時間。
第三種:股利一直留著,打算傳給下一代。錢留在公司裡,每年面對 5%;等到繼承或贈與時,控股公司的股票要估價,估價規則在家族控股那一節。
控股公司讓股利在公司這一層先不課,等錢要用到個人身上時再課;它改變的是繳稅的時間,不是有沒有稅。延後的效果有三個地方會被吃掉:
| 會吃掉延後效果的地方 | 條文 | 什麼情況 |
|---|---|---|
| 錢留著不分 |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 每年對未分配盈餘加徵 5% |
| 賣股份或房地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 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以房地為主的公司股權視同房地交易 |
| 傳給下一代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 控股公司股票以資產淨值估價,內部的上市櫃股票按市價 |
⚠️ 注意
「股利稅率從 28% 降到 5%」這類說法,比的是「錢留在公司」和「錢拿到個人手上」兩種不同狀態。錢之後要分給個人時,個人那一層仍然要課,兩邊不能直接拿來比。
控股公司賣股份與持有房地:基本稅額與房地合一穿透
股利之外,另一筆錢是賣股份。換成公司持有,規則也跟著換:
| 賣的是什麼 | 個人賣 | 控股公司賣 |
|---|---|---|
| 上市櫃股票 | 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 停徵,但要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
| 未上市櫃、已簽證發行的股票 | 停徵,但要計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 同左,計入營利事業的基本所得額 |
| 沒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 | 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 | 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 |
| 持股過半、價值五成以上是境內房地的公司股權 | 視同房地交易(第 4 條之 4 第 3 項) | 同左 |
哪些股份轉讓屬於財產交易,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問答 1144 整理了三份函釋。基本所得額就是俗稱的最低稅負: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把營利事業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加回來,第 8 條扣除 50 萬元後,按行政院訂的稅率(12%~15% 之間)算;控股公司賣股票,不是完全沒有稅,是要看最低稅負這一層。
⚠️ 注意
有人想用公司持有房地,之後賣公司股權來避開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第 3 項已經把這種交易視同房地交易(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除外)。
換成公司持有,不等於換到一套比較輕的規則;股權交易和房地合一都有對應的條文。
實質課稅:稽徵機關看經濟實質,不看持股名義
先講答案:稽徵機關認定課稅事實,看的是實質的經濟事實與利益歸誰享有,不是表面上用誰的名義。
這條原則常被寫成「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那一條已在 110 年 12 月 17 日刪除,現行規定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的,稽徵機關依實質補稅,並按應補稅款 15% 加徵滯納金與利息;原則上不另處罰,但申報或調查時隱匿、虛偽陳述的不在此限。
實際上要注意的是:控股公司要有真實的帳、正式的決議、看得到的資金流向。股利進了控股公司,卻被拿去付股東個人家用,又沒有分配或借款的紀錄,名義和實質就對不上。
同一條第 9 項也給了一條路:納稅者可以在交易前提出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稽徵機關 6 個月內答覆。股份要大量移轉時,可以先問。
法人股東與法人董事:公司法第 27 條怎麼派人進被投資公司

控股公司當上股東之後,誰去開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會?第 27 條給兩種方式:
| 第 1 項:法人自己當選 | 第 2 項:代表人當選 | |
|---|---|---|
| 登記上的董事 | 控股公司本身(法人董事) | 被指派的自然人 |
| 誰去開會 | 控股公司指定的自然人 | 代表人本人 |
| 能當選幾位 | 法人本身當選,就是一位董事 | 代表人有數人時可以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董事又當監察人 |
| 換人 | 依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第 3 項) | 同左 |
第 4 項:對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經濟部的商工行政問答再補一條:不同的法人股東分別當選董事、監察人,不可以指定同一個自然人當代表人。法人指派書的問答則說,公司只有一個法人股東時,由它直接指派,不經股東會選任。
改派之後,被投資公司要在 15 日內辦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登記範例列的文件包括指派書。持股超過 10% 的控股公司,也會出現在被投資公司每年的公司法第 22 條之 1 申報裡。
控股公司當股東之後,坐進董事會的是它指派的人;換人不必等改選,這是個人持股做不到的。家族接班時,這一點比稅更實際:上一代退下來,改派就能換人,不必動到營運公司的股東結構。
控股公司底下的子公司:法人一人公司與控制從屬關係
控股公司自己去開子公司,可以一個股東就成立。第 2 條讓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第 128 條之 1 規定這種公司的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章程可以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也可以不置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由法人股東指派。有限公司本來就一人以上可以成立(第 98 條)。
兩條界線:第 13 條,公司不得當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的合夥人;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超過實收股本 40% 有限制,非公開發行的控股公司沒有 40% 這條限制。
第 369 條之 4:控制公司讓從屬公司做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利益的經營,年度終了沒有適當補償,要負賠償責任,控制公司的負責人連帶負責。子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控股公司不能把它當成自己的錢包調度。
家族控股公司:股權集中、表決權安排與遺產估價

家族控股的做法是:家族成員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控股公司再持有營運公司的股份。營運公司的股東名簿上只看到一個大股東,家族內部怎麼轉讓,都在控股公司那一層處理。
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幾個工具可以用:第 175 條之 1 的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第 157 條的特別股,可以設複數表決權、否決權、轉讓限制。家族想限制股份外流,也可以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那一篇。
遺產稅這一塊常被講得太樂觀。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股票,以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價;公司持有的上市櫃股票,依繼承當天的收盤價估;公司的土地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依公告現值估。
家族控股公司解決的是股權不要被拆散,不是遺產不用估價。把股份移給子女屬於贈與,要另外處理。
💡 小提醒
家族控股能不能發揮作用,關鍵在「誰說了算」有沒有寫清楚。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董事怎麼產生,最好在成立時就談好。
國外怎麼看把錢留在公司:美國個人控股公司稅、日本留保金課稅
台灣的 5% 不是特例。把收入放進一家自己控制的公司、不分配,美國與日本都另外課稅。
美國稅法第 541 條對「個人控股公司」未分配的所得,另課 20%;第 542 條的定義是收入六成以上屬於股利、利息這類被動收入,而且在下半年度由 5 個以下的個人持有過半股份的公司。日本法人稅法第 67 條對家族控制的「特定同族会社」保留的盈餘加稅,而且條文把公司依法不計入所得的股利加回保留金額——跟台灣用財報稅後淨利算未分配盈餘的想法相同;不過日本資本額 1 億日圓以下的公司原則上不適用。
各國的共同想法是:公司可以替股東先收股利,但不能讓錢一直停在公司裡而不課稅。這兩國的規定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
控股公司沒有營運:登記地址、報稅與申報照樣要做
控股公司沒有門市、沒有員工,還是要有登記地址。常見的做法是登記在住家,或用商務中心的地址借址登記。借址登記合不合法、要注意什麼,借址登記合法嗎那一篇有完整說明。
申報也不會因為沒生意就免掉:
- 營所稅結算:每年 5 月(所得稅法第 71 條),同時申報未分配盈餘。
- 營業稅:營業稅法第 35 條,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每兩個月申報一次。
- 公司法第 22 條之 1:控股公司自己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與持股超過 10% 的股東,也要申報。
控股公司沒有生意,不代表沒有申報;營業稅每兩個月一次、營所稅每年一次,照樣要做。
紅點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也有會議室可以借來開控股公司的董事會與股東會。
成立控股公司之前,先回答這五個問題
- 股利拿到之後要花掉,還是要再投資?要花掉的,控股公司的效果有限。
- 每年固定的記帳與申報成本,跟延後的稅比起來划不划算?請會計師依你的數字試算。
- 現有的股份怎麼移進去?移的時候,個人那一層會不會先有所得或贈與?
- 誰當控股公司的董事?誰代表控股公司進被投資公司?
- 家族成員之間的轉讓與表決權,有沒有先寫進章程或協議?
五題裡第一題最關鍵:錢最後要不要拿到個人手上,決定控股公司能延後多少。
股權結構一旦定下來,之後要改,常常比當初設立還麻煩;先把第四、五題想清楚,再談稅。
常見問題
控股公司跟投資公司一樣嗎?
一般說的控股公司、投資公司、個人投資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登記投資類營業項目的一般公司,差別只在稱呼;銀行、保險的金融控股公司另有專法。
成立控股公司可以節稅嗎?
控股公司收到國內公司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但留著不分要加徵 5%,分給個人時個人照課,效果是延後不是消失;值不值得,要依股利用途與每年成本請會計師試算。
控股公司收到股利要繳稅嗎?
國內公司分配的股利不計入所得額(所得稅法第 42 條);KY 股與其他外國公司分配的股利不適用,要併入營所稅。
股利進到控股公司要扣二代健保嗎?
補充保費扣的是保險對象的股利所得,控股公司收股利時不扣;控股公司再把錢分給個人時,個人單次 2 萬元以上就要扣 2.11%。
法人股東可以當董事嗎?
可以。公司法第 27 條讓法人股東自己當選董事並指定自然人代表,或由代表人當選,代表人可以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家族控股公司可以少繳遺產稅嗎?
不一定。未上市櫃公司的股票以資產淨值估價,公司持有的上市櫃股票按收盤價算,土地房屋帳面偏低的依公告現值調整。
控股公司沒有營業額,也要報營業稅嗎?
要。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每兩個月都要申報,營所稅每年 5 月也要結算。
控股公司可以用商務中心地址登記嗎?
可以,控股公司跟一般公司一樣可以借址登記,但稅籍、營業稅與營所稅申報都要照做。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5-09-11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之 1、4 條之 4、15、42、66 條之 9、71 條)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4-12-26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13、22 條之 1、27、98、128 條之 1、157、175 條之 1、369 條之 2、369 條之 4)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4-05-28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7 條)
- 稅捐稽徵法沿革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第 12 條之 1 於 110-12-17 刪除)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1 條)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3-03-20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7、8、12 條)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8、29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35 條)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常見 Q&A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未分配盈餘應如何計算?(2802)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個人出售股份的所得種類(問答 1144)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文,台灣,114-10-23 發布,2026-10-16 查閱)
- 法人董事與法人監察人不得指定同一自然人擔任代表人 — 經濟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中文,台灣,引經濟部商業司 107 年 1 月 22 日經商五字第 10702196520 號函,2026-10-16 查閱)
- 法人指派書 — 經濟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D1-09 法人股東改派代表為董監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26 U.S. Code § 541 — Imposition of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tax — Cornell Law School LII(英文,美國,2026-10-16 查閱)
- 26 U.S. Code § 542 — Definition of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 Cornell Law School LII(英文,美國,2026-10-16 查閱)
- 法人税法(昭和四十年法律第三十四号) — e-Gov 法令検索,日本デジタル庁(日文,日本,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67 條)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問答與新聞稿,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經濟部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美國 Cornell LII 與日本 e-Gov 法令検索的版本為準;稅法、費率與金額門檻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家族工廠是說明用的假設情境,沒有計算個案的稅負;是否成立控股公司、怎麼移轉股份,需依個人所得、股利用途與家族狀況判斷。美國與日本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請洽律師、會計師或國稅局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與會議室租借,與文中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