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朋友要開股份有限公司,打電話來說:「欄位裡缺一個監察人,你幫我掛個名就好,不用做什麼。」家裡的公司要改選,長輩把你的名字填進監察人那一格。很多人第一次碰到監察人這三個字,都是這樣來的。
先把話說在前面:監察人在法律上不是一個「掛著就好」的位子,它是股份有限公司裡專門負責查帳、盯董事的職位。權力不小,責任也跟著來。
這篇從被找去當監察人的人的角度,把職權、資格、責任、掛名的代價和怎麼辭職講清楚;最後一節留給正在找監察人的創辦人。法條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閱的公司法(2025 年 12 月 26 日修正版)為準。
監察人是什麼角色:股份有限公司裡看帳、不經營的那個人
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裡,股東會是老闆們開會的地方,董事會負責經營,監察人負責看董事會有沒有把事情做好。用一間店來比喻:董事是店長和幹部,監察人是那個隨時可以翻帳本、盤庫存的人。
監察人不經營公司,但法律給他隨時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的權力。公司法第 218 條寫得很直接: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的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
經濟部的函釋把監察人定位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必備之常設監督機關」。「常設」兩個字的意思是,不是出事才找他,平常就該在。
還有一個特點常被忽略。公司法第 221 條規定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經濟部 83 年的函釋也說,公司另外設的「監察人會」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一家公司有兩位監察人,不是兩個人一起投票,而是每個人都可以自己查,也都要各自負責。「另一位監察人會管」,在法律上不是理由。
哪些公司要設監察人:有限公司不設,股份有限公司至少一位
不是每家公司都有監察人,先看你被找去的是哪一種公司。
| 公司類型 | 要不要設監察人 | 依據 |
|---|---|---|
| 有限公司 | 不設;由不執行業務的股東行使監察權 | 公司法第 109 條 |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公開發行) | 至少一位,其中至少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 公司法第 216 條第 1 項 |
|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 | 可以依章程不設 | 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第 3 項 |
| 公開發行公司 | 至少兩位;或擇一改設審計委員會,主管機關定的條件符合者應設審計委員會 | 公司法第 216 條第 2 項、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
一般中小企業最常見的情況是: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有至少一位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怎麼搭配,股份有限公司那一篇有整體說明,這裡只看監察人這一格。
有限公司的朋友找你「當監察人」,多半是搞混了公司類型;有限公司在登記上沒有這個欄位,監察的工作由不執行業務的股東自己做(公司法第 109 條)。
上市櫃公司則是另一個世界。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讓公開發行公司在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之間擇一,主管機關定的條件符合者要用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那一套由獨立董事組成,規則另成一套,這篇不談。
監察人資格:不必是股東,但不能兼任董事、經理人或職員
當監察人不需要是股東。經濟部 91 年的函釋說得很清楚:公司選任的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不是股東的,限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國籍也不是條件,經濟部 79 年的函釋只要求全體監察人中至少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資格的門檻主要有三條:
- 行為能力: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的人不能當(公司法第 216 條第 4 項準用第 192 條、第 30 條)。
- 消極資格:公司法第 30 條列的情形,例如詐欺、背信、侵占判刑一年以上確定還沒過兩年,票據拒絕往來還沒期滿,都不能當;已經當了的,當然解任。
- 不能兼任:監察人不得兼任同一家公司的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公司法第 222 條)。
第三條最常被問。經濟部 93 年的函釋解釋,「其他職員」指的是為公司服勞務、而且是監察權查得到的人,例如公司的總務。理由很簡單:自己查自己,查不出東西。反過來,兼任別家公司的董事、經理人,不受這條限制(經濟部 93 年函)。
公司也可以當監察人。公司法第 27 條允許政府或法人股東當選監察人,但要指定一位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同一個法人股東的代表人,不能同時當選董事和監察人。
監察人職權有哪些:查帳、查表冊、列席董事會、制止違法、代表公司

監察人職權散在公司法第 213 條到第 223 條。整理成一張表:
| 職權 | 白話 | 依據 |
|---|---|---|
| 隨時調查業務與財務 | 可以要帳、要單據、要董事會或經理人報告 | 第 218 條第 1 項 |
| 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 看不懂的可以找專業的人幫忙,費用公司出 | 第 218 條第 2 項;經濟部 71 年函 |
| 查核年度表冊 | 股東常會前查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案,向股東會報告 | 第 219 條 |
| 列席董事會 | 可以到場說意見,應親自列席 | 第 218 條之 2 第 1 項;經濟部 98 年函 |
| 通知停止違法 | 董事會或董事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應即通知停止 | 第 218 條之 2 第 2 項 |
| 召集股東會 | 董事會不召集或不能召集時,必要時可以自己召集 | 第 220 條 |
| 代表公司 | 董事跟公司做買賣、借貸時;公司跟董事打官司時 | 第 223 條、第 213 條 |
查帳的範圍不小。經濟部 102 年的函釋寫明,監察人查閱公司收入明細、請款單據、付款憑證和支出明細,屬於監察人職權範圍,而且可以影印或拍照存證。經濟部 102 年另一則函釋也說,調查董事有沒有違反競業禁止,同樣在監察人的職權裡。公司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代表公司的董事會被處 2 萬到 10 萬元罰鍰(第 218 條第 3 項)。
有幾件事是監察人自己不能推給別人的。看帳、查表冊可以委託律師、會計師幫忙審核,但其他職務,經濟部 92 年的函釋寫明不得委託他人;列席董事會要親自到場,不能委託第三人代理(經濟部 98 年函);監察人的職務也不能由董事代理(經濟部 83 年函)。
代表公司那一項,重點在「看內容」。董事要跟公司做買賣、借錢時,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第 223 條)。經濟部 91 年的函釋說,這條是怕董事之間礙於情面犧牲公司利益,所以監察人要「實質審查」那筆交易,不是蓋章就好;有兩位以上監察人的,一位單獨代表就可以(經濟部 101 年函)。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權:董事會召集時,公司要在 3 天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第 204 條)。如果你當了監察人卻從來沒收過董事會通知,這本身就是一個訊號。
監察人一年要做的事:股東常會前 30 天收到表冊就開始

假設一家桃園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訂在 6 月 20 日。監察人這一年最重要的工作,大概是這樣跑:
| 時間點 | 發生什麼事 | 依據 |
|---|---|---|
| 5 月 21 日前 | 董事會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交給監察人查核 | 第 228 條 |
| 收到後到開會前 | 監察人查核,必要時委託會計師審核,寫監察人報告書 | 第 219 條 |
| 6 月 10 日前 | 表冊和監察人報告書放在公司,股東可以查閱 | 第 229 條 |
| 6 月 20 日 | 股東常會,監察人報告查核意見 | 第 219 條 |
監察人報告書上的簽名,就是你對這份財報表示過意見。所以不要在開會當天才第一次看到表冊;30 天的時間就是留給你查的。
不是會計出身的人,查表冊時可以先看三件事,就像健康檢查先看紅字:今年的營收、費用跟去年比有沒有大起大落;有沒有一筆你看不懂的大額支出或借款;跟董事本人、董事家人有關的交易有沒有走過該走的程序。看不懂就請會計師幫忙審核,這是第 219 條第 2 項給的權,費用由公司負擔。
平常的日子,監察人可以列席董事會、隨時調閱帳冊。要做到多細,看公司的規模和風險;至少要做到「年度表冊真的看過、有疑問真的問過」,問過的事最好留下書面或電子郵件紀錄。
監察人責任:對公司賠償、跟董事連帶,掛名不會讓責任消失
監察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就是公司負責人。這是公司法第 8 條第 2 項寫的;經濟部 102 年的函釋也提醒,監察人要負第 23 條「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的責任。公司負責人要負哪些責任的一般規定,公司法那一篇有說明。
責任分三種:
- 對公司賠償: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要負賠償責任(第 224 條)。
- 跟董事連帶:監察人對公司或第三人要賠,董事也要賠的時候,兩邊是連帶債務人(第 226 條)。
- 刑事罰金:查核表冊卻做了虛偽報告,各科 6 萬元以下罰金(第 219 條第 3 項)。
誰會來追?股東會可以決議對監察人起訴,公司要在決議後 30 天內提起(第 225 條);持股 1% 以上、持有 6 個月以上的少數股東,也可以依第 227 條準用第 214 條,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對監察人起訴。股東會也可以隨時決議解任監察人(第 227 條準用第 199 條)。
最常見的誤解是「我只是掛名,沒做事就沒責任」。剛好相反,怠忽職務本身就是第 224 條寫的賠償原因;沒查、沒問、沒簽過意見,正是被追究的理由。就算公司平順經營、從沒出事,這個責任也一直掛在你身上,直到你辭任或任期結束。
台灣監察人跟日本監査役比:台灣沒有「只看會計」的縮小版
台灣的監察人制度,跟日本公司法裡的「監査役」是近親。對照一下,可以更清楚台灣的監察人接的是什麼。
日本《會社法》第 381 條規定,監査役監查董事的職務執行、要作成監查報告,隨時可以要求報告、調查業務與財產狀況;第 335 條第 2 項禁止監査役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使用人;第 423 條規定怠於任務要對公司賠償。這三條跟台灣第 218、222、224 條幾乎一一對得上。
不同的地方在第 389 條:日本的非公開公司(沒有設監査役會、會計監查人者)可以在章程裡,把監査役的監查範圍「限定在會計」。也就是說,小公司可以只請一個人看帳,不必連業務執行一起盯。
台灣公司法監察人那一節(第 216 條到第 227 條)逐條看下來,找不到類似「只看會計」的條文。在台灣答應當監察人,法律上接的是全套的監督權,也就是全套的責任,沒辦法靠章程縮成只看帳。這是國外制度的對照,台灣的實際做法仍以公司法為準。
掛名監察人的代價:姓名公開、身分資料申報,還可能卡到貸款與失業給付

就算公司一直平安無事,掛上監察人這個名字,也會帶來一些日常的連帶影響:
| 影響 | 怎麼來的 | 依據 |
|---|---|---|
| 姓名和持股公開 | 任何人都能在主管機關的網站查到 | 公司法第 393 條 |
| 身分資料被申報 | 多數公司每年 3 月要把監察人的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持股申報到指定平臺,有變動要在 15 天內申報 | 公司法第 22 條之 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6 條 |
| 不能申請鳳凰貸款 | 要點要求申請事業的負責人未同時為其他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 |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三點 |
| 請領失業給付要多附證明 | 失業期間另擔任他單位負責人,要附解除或終止董監委任關係等證明,才能核發 | 勞動部 105 年 1 月 21 日函令 |
你的名字掛在哪家公司的監察人欄位,誰都查得到。公司法第 393 條把「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列為主管機關應公開的事項。想確認自己有沒有被掛名,公司登記查詢那一篇有教怎麼查。
公司法第 22 條之 1的申報,是由公司去報,但報上去的是你的身分資料。
貸款那一列,起因是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第三點的負責人條件。家人或朋友公司的監察人欄位掛著你的名字,你自己想用鳳凰貸款創業時就會卡住。鳳凰貸款還有哪些條件,女性創業者那一篇有完整說明。
失業給付那一列比較少人知道。勞動部的問答寫明,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擔任他單位負責人時,要檢附證明,例如單位已停業、歇業或解散,或已解除、終止董事、監察人等委任關係,才能依法核發失業給付。哪天你換工作或離職,掛在別家公司的監察人身分,可能讓你多跑一趟補文件。
答應當監察人之前,先問清楚這五件事
如果你還是決定幫忙,下面五件事先問清楚。這不是不信任對方,是讓自己真的做得到這個職位要求的事。
- 公司的帳誰在做? 有沒有委託會計師或記帳士?財報有沒有會計師簽證?帳由專業的人做,你查起來才有東西可查。
- 我拿得到資料嗎? 年度表冊會不會在股東常會 30 天前交給我(第 228 條)?我要看單據時,誰提供?
- 董事會通知會不會寄給我? 用什麼方式寄?第 204 條規定要通知監察人,經相對人同意可以用電子郵件。
- 任期多長、有沒有報酬? 任期最長三年(第 217 條);報酬寫在章程,還是股東會決議?
- 我想退出時怎麼辦? 辭任之後,公司會不會在 15 天內辦變更登記?
五題裡有任何一題對方答不出來,或回你「不用管那麼多」,就是你接下來要特別小心的地方。
⚠️ 注意
監察人的願任同意書要你本人親筆簽名或蓋章,登記時還要附你的身分證影本。從來沒簽過,卻在登記資料上看到自己是監察人,那不是掛名,是被冒名登記,要儘快處理。
這一點寫在臺北市商業處的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每一位監察人分別填一張願任同意書,由本人親筆簽名或蓋章。
監察人怎麼辭職:辭任通知送到公司就生效,登記由公司 15 天內辦

監察人辭職不需要公司同意,辭任的意思表示送到公司就生效。公司和監察人之間是委任關係(公司法第 216 條第 3 項),民法第 549 條規定委任的任何一方可以隨時終止。經濟部 93 年的函釋也說,董事、監察人辭任不以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生效要件。
實務上建議用存證信函寄到公司,高雄市經發局的說明頁也是這樣寫的。之後的變更登記由公司辦:公司要在監察人解任事實發生後 15 天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經濟部 105 年函)。
如果公司一直沒去改登記,查詢系統上你的名字可能還掛著。這時候你手上的存證信函和回執,就是證明自己已經辭任的依據;前面提到的失業給付,要附的正是這一類「已終止委任關係」的證明。公司逾期不辦,主管機關可以依公司法第 387 條對代表公司的負責人處罰並限期改正。
辭職也有兩點要留意:
- 挑在對公司不利的時間點辭,可能要負損害賠償(民法第 549 條第 2 項),例如股東常會前幾天、正在查核表冊的時候突然撒手。
- 如果全體監察人都解任了,董事會要在 30 天內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第 217 條之 1)。
另外,任期到了不代表自動解脫。第 217 條規定,任期屆滿來不及改選,延長執行職務到改選的監察人就任為止。不想續任,就主動提出辭任。
監察人有沒有薪水:報酬寫在章程,或由股東會決議
監察人可以有報酬,也可以沒有。公司法第 227 條準用第 196 條:報酬沒有寫在章程裡的,要由股東會議定,不能事後追認。經濟部 81 年的函釋說,這裡的報酬指董監為公司服務應得的酬金。
章程如果另外規定盈餘分派時給董監事酬勞,經濟部 94 年的函釋認為那是董監可以拋棄的權利;在股東會決議分派前拋棄,公司就不分派。
中小企業常見的是不領報酬,或領每次開會的車馬費。不管哪一種,最好有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當依據,有領就要報所得稅;類別與扣繳方式,向公司的會計師確認。
創辦人要找監察人:找誰合適,找家人有沒有問題
站在創辦人這一端,找監察人時最常見的做法是找家人或好友。公司法對非公開發行公司沒有禁止監察人是董事的配偶或親屬;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要求監察人與董事間至少一席不得是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管的是公開發行公司。
但法律不禁止,不代表找配偶就是好選擇。監察人的工作是盯董事;配偶當監察人,實務上很難真的盯得起來。比較好的選擇,是一位看得懂財報、願意每年真的翻一次帳的股東或外部人士。
找好人之後,記得三件事:章程裡寫清楚監察人報酬、每次董事會都通知監察人、股東常會前 30 天把表冊交給監察人。這三件做到,監察人就不只是登記表上的一個名字,也是公司在出事前多一道防線。
如果你在桃園,需要一個地方開股東會、董事會,或想把公司登記地址跟住家分開,紅點商務中心的會議室與工商借址登記可以一起處理。
常見問題
監察人可以是公司員工嗎?
不行。公司法第 222 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受監察權查核的員工不能當同一家公司的監察人;兼任別家公司的職務則不受限制。
監察人一定要是股東嗎?
不用。經濟部函釋明講董事、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不是股東的人也能被股東會選為監察人,但要有行為能力,全體監察人中至少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有限公司要設監察人嗎?
不用。有限公司沒有監察人這個職位,由不執行業務的股東行使監察權,可以隨時向執行業務的股東質詢,查閱帳簿與財產文件。
監察人可以是董事長的配偶嗎?
非公開發行公司法律沒有禁止,但監督效果會打折;公開發行公司則受證券交易法第 26 條之 3 的親屬席次限制。
監察人任期多久?
最長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任期到了來不及改選,延長執行職務到新監察人就任為止,但主管機關可以限期令公司改選。
現在還有監察人嗎?
有。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要設;公開發行公司可在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之間擇一,符合主管機關條件者要用審計委員會取代。
監察人辭職要公司同意嗎?
不用。辭任的意思表示送到公司就生效,公司要在 15 天內辦變更登記,建議用存證信函寄送留下證明。
參考資料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5-12-26 修正,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8、22 之 1、23、27、30、109、128 之 1、192、196、199、204、213、214、216~229、387、393 條)
- 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549 條)
- 證券交易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4-08-07 修正,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14 條之 4、第 26 條之 3)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1-04-23 修正,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18-10-31 修正,2026-10-15 查閱;本文引用第 6 條)
- 監察人查閱收入明細、請款單據等屬職權範圍 — 經濟部經商字第 10200127950 號函,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之職權包括調查董事是否違反競業限制 — 經濟部 102 年 12 月 30 日經商字第 1020214650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公司設置「監察人會」不生法律效力 — 經濟部 83 年 8 月 3 日商 214137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職務不得由董事代理 — 經濟部 83 年 6 月 23 日商 211471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公司選任之董事或監察人,不以具有股東身分為必要 — 經濟部 91 年 2 月 5 日經商字第 0910202229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不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為要件 — 經濟部 79 年 9 月 17 日商 216889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其他職員係指監察權行使所及之人 — 經濟部 93 年 7 月 20 日商字第 0930211194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兼職禁止係指不得兼任同一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 — 經濟部 93 年 8 月 26 日經商字第 0930213953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 經濟部 71 年 3 月 16 日商 08736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除法定審核業務外,尚不得委託他人 — 經濟部 92 年 1 月 14 日商字第 0920200435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自應親自列席董事會 — 經濟部 98 年 12 月 9 日經商字第 0980216668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應實質審查該法律行為 — 經濟部 91 年 7 月 4 日商字第 0910213216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1人單獨代表公司與董事為法律行為 — 經濟部 101 年 9 月 3 日經商字第 1010211262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 經濟部 93 年 3 月 22 日經商字第 0930203982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監察人解任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15 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 經濟部 105 年 11 月 30 日經商字第 1050213929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 — 經濟部 81 年 7 月 17 日商 217298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董事、監察人之酬勞 — 經濟部經商字第 0940058677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股份有限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申請須知 — 臺北市政府商業處(中文,台灣,2026-10-15 查閱)
- 常見問答:擔任董事、監察人、股東有何資格限制? — 臺北市商業處(中文,台灣,2026-10-14 更新,2026-10-15 查閱)
- 公司董事(長)、監察人職務及法律責任說明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中文,台灣,2026-04-22 更新,2026-10-15 查閱)
- 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另擔任他單位負責人,能否請領失業給付? — 勞動部(中文,台灣,引用 105 年 1 月 21 日勞動保 1 字第 1050140035 號函令,2026-04-09 更新,2026-10-15 查閱)
-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文,台灣,2026-08-01 生效版,2026-10-15 查閱)
- 会社法(第 326、327、335、381、389、423 条) — 日本 e-Gov 法令檢索(日文,日本,2026-10-15 查閱)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15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臺北市商業處、高雄市經濟發展局、勞動部與日本 e-Gov 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函釋可能修正,實際辦理請以主管機關最新說明為準。文中罰鍰、罰金與期限僅供參考。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個案的法律意見;你要不要擔任監察人、已經擔任後如何處理、要不要辭任,請依個案向律師或會計師確認。日本制度的部分是國外對照,不代表台灣現況。本文作者任職的紅點商務中心提供會議室與借址登記服務,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