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法規列了十三項該約定的事,競業禁止還有四道門檻

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請第一個員工的時候,多數人是上網抓一份勞動契約範本,改一改名字就用了。

那份範本裡通常會有一條競業禁止: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或類似工作。看起來很標準,但如果它沒有同時滿足法定的四個要件,那一條是無效的

而且無效的方式很徹底——條文寫的是「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不是「按比例縮減」

這篇講兩件事:法規要求契約裡該有什麼,以及競業禁止那四道門檻。

法規明列的十三項應約定事項

先講契約本體。《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列出了勞動契約應依法約定的事項,總共十三項

應約定事項
1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2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3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4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5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6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7安全衛生
8勞工教育及訓練
9福利
10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11應遵守之紀律
12獎懲
13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 小提醒

多數網路範本只寫到前面五、六項,後面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災害補償、紀律與獎懲常常整段缺漏。這些不是裝飾條款——紀律與獎懲沒有寫清楚,日後要據此處理員工問題時,會缺少依據

定期還是不定期?中間有一條三個月的線

勞動契約分「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多數的僱用關係屬於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的適用情形有法定限制(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工作),不是雇主想用就能用。

這裡有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規定: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 注意

這條的實際意義是:用短期定期契約反覆接續、期待藉此讓年資歸零的做法,在法律上站不住。只要中間間隔未滿三個月,年資就是連續的——而年資會影響特休、資遣費與退休金。

競業禁止不是寫了就有效,有四個要件

接下來是重點。《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把四款拆開看,它們各自在問不同的問題:

要件實際在問什麼
一、正當營業利益你真的有值得保護的東西嗎?
二、能接觸營業秘密這個員工真的碰得到嗎?
三、範疇合理限制的時間、地區、職業、對象會不會太寬?
四、合理補償你有為這段限制付錢嗎?

⚠️ 注意

第二款值得特別注意:它限定的是「這個職位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所以把競業禁止條款一視同仁地套用在所有員工身上——包含完全接觸不到核心資訊的職位——在第二款就已經不符合了

簡報板以四道關卡呈現競業禁止的法定要件
依勞基法第9條之1,未符合四款要件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最常見的無效原因:把薪水當成補償

第四款的「合理補償」是實務上最容易出問題的一款,因為條文還加了一句限制: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這句話直接封死了一個非常普遍的寫法——「本條之補償已包含於員工在職期間所領之薪資中」

不行。 條文明說補償不包括在職期間領的給付。也就是說,補償必須是額外的、為了這段離職後的限制而給的

⚠️ 注意

這是很多公司契約失效的實際原因:條款寫得很完整、限制很明確,但補償那一欄寫著「已含於薪資」或乾脆留白。一旦第四款不成立,整條競業禁止就無效——前面三款寫得再好也救不回來

業主比對契約條款與薪資單發現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條文明定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寫「已含於薪資」會讓第四款不成立。

缺一不是打折,是整條無效

前面反覆提到這一點,因為它是這條規定最硬的地方。條文寫的是: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之一」兩個字很關鍵。它的意思是四款要全部符合;只要有一款不符合,整個競業禁止約定就無效

不是「範圍太寬就縮小」、不是「補償太少就按比例調整」,而是那一條從頭到尾不生效力

💡 小提醒

從雇主的角度,這代表競業禁止條款是一個「要嘛做足、要嘛不如不寫」的東西。做半套的結果跟沒寫一樣,但你還付出了談判與行政成本。從員工的角度,這也代表看到競業禁止條款不必直接接受,可以逐款對照確認它成不成立。

簡報板上整條競業禁止條款被劃掉表示無效
條文寫的是「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不是按比例縮減,是整條不生效力。

期間最長兩年,寫超過會被縮短

最後一個限制比較單純,但也要知道: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這一款跟前面四款不同——寫超過兩年不會讓整條無效,而是自動縮短為兩年

所以看到契約寫「離職後三年內不得……」,那三年在法律上會被當成兩年

所以契約該怎麼準備

把前面整理成可執行的步驟:

  • 別直接套範本。先對照施行細則第 7 條的十三項,確認自己的契約有沒有漏掉整段。
  • 競業禁止不是每個職位都要簽。先問這個職位是否真的能接觸營業秘密(第二款),接觸不到的職位簽了也無效。
  • 要簽就把補償寫清楚、而且是額外的。金額、給付方式、給付時點都要具體,不能寫「已含於薪資」。
  • 範圍要收斂。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就業對象,四個維度都要落在合理範疇;寫得越寬,第三款越危險。
  • 期間不要超過兩年。寫超過沒有好處,法律會縮短。
  • 金額或職位重要性較高時,找律師看過——競業禁止的個案判斷會看實際職務內容與補償合理性,不是套公式。

公司請第一個員工的時候,要同時處理的事不只契約——投保單位、薪資結構、工作場所都在同一段時間。人在桃園一帶、正在安排辦公空間與相關開辦事項,紅點商務中心可以協助評估。

FAQ 常見問題

勞動契約一定要寫哪些內容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列有十三項應約定事項,包含工作場所與工作內容、工作與休息時間(含休假、例假、請假、輪班換班)、工資的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契約的訂定終止及退休、資遣費與退休金、膳宿費與工作用具費、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福利、災害補償與傷病補助、應遵守之紀律、獎懲,以及其他勞資權利義務事項。多數網路範本只寫到前面幾項,後段常整段缺漏。

競業禁止條款寫了就一定有效嗎

不是。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必須同時符合四款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勞工的職位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範圍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有合理補償條文明定「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四款缺一,整條歸零。

補償可以寫成「已包含在薪資裡」嗎

不行。條文明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也就是說,補償必須是額外的、為了離職後這段限制而給的。實務上很多契約在補償欄寫「已含於薪資中」或直接留白,這會讓第四款不成立,整條競業禁止因此無效

競業禁止最長可以約定幾年

最長不得逾二年。條文並明定「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這一款跟前四款不同,寫超過不會讓整條無效,而是自動縮短為兩年。所以契約寫「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在法律上會被當成兩年。

每個員工都要簽競業禁止嗎

不建議。第二款要件限定的是「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把競業禁止一視同仁套用在所有員工身上,對於根本接觸不到核心資訊的職位,在第二款就已經不符合,簽了也是無效。應該依職務內容判斷哪些職位真的需要。

用定期契約接續僱用,年資會重新算嗎

不會。規定是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也就是說,中間間隔未滿三個月就接續的,年資是連續的;而年資會影響特別休假、資遣費與退休金的計算。

參考資料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離職後競業禁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9-1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章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N0030001&bp=2
  •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id=FL014930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何種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勞動條件與解僱條件之差異〉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709/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 —〈勞動契約之認定及重要權益〉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nodelist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條文以查閱當日(2026 年 9 月 13 日)的公開版本為準,《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可能修訂,實際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勞動部的最新公告為準。文中關於競業禁止四款要件的說明依條文文義整理,個案是否符合「正當營業利益」「合理範疇」「合理補償」,仍須依實際職務內容、營業秘密性質與補償條件由法院或主管機關認定,本文屬一般性經驗說明,不構成針對特定契約的法律意見。涉及具體契約擬定、競業禁止設計或勞資爭議時,建議洽詢律師或勞動主管機關確認。

本文由紅點商務中心編輯團隊整理,並由下列作者審閱。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