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稅籍辦好、國稅局核定要用統一發票,會計通常會丟來一句:「記得去刻發票章。」
走進刻印店,老闆遞來一張範本:公司名稱、統編、地址,底下再一行電話、一行負責人姓名。看起來很齊全,照刻就好?
先講結論:發票章就是「統一發票專用章」,法規只要求刻四樣: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以及「統一發票專用章」這幾個字。它會先蓋在國稅局發給你的「統一發票購票證」上,之後蓋在每一張紙本發票上;電子發票已經把這些資料印出來,所以不用蓋。
這篇只講發票章這一顆:要刻什麼、蓋在哪、哪些發票可以不蓋、公司資料變了怎麼換、漏蓋會怎樣。文中的法規與財政部函釋,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的版本為準。
發票章就是統一發票專用章:蓋在國稅局購票證上的那一顆
公司常見的章不只一顆,名字又很像,先把三顆分清楚。
| 統一發票專用章(發票章) | 公司大小章 | 免用統一發票章 | |
|---|---|---|---|
| 誰要用 | 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公司、行號 | 公司與負責人 | 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 |
| 依據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6、8 條 | 公司登記的印鑑規定 | 法規沒有規定格式 |
| 章上刻什麼 | 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 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 | 沒有法定內容 |
| 留在哪裡 | 蓋在國稅局核發的購票證上 | 登記主管機關、往來銀行 | 沒有留存 |
| 拿來做什麼 | 蓋在紙本統一發票上 | 送件、簽約、開戶 | 蓋在收據上 |
發票章跟公司大小章是兩條線:大小章留在登記機關和銀行,發票章留在國稅局。所以公司大小章換了,發票章不會自動跟著換;反過來也一樣。公司大小章怎麼分組、登記章跟銀行章為什麼要分開,公司印章那一篇有整理。
另一顆容易搞混的是「免用統一發票章」。那是不開發票、只開收據的小店用的章,法規沒有規定格式。收據怎麼寫、那顆章要刻什麼,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那一篇有完整說明。有一點要記得:收據上如果蓋的是統一發票專用章,代表這家店是開發票的營業人,它該給的是發票,不是收據。
統一發票專用章要刻哪些字: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與「統一發票專用章」

規定寫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專用章「應刊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中統一編號「應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之阿拉伯數字」。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國稅問與答〈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內容如何?〉也是同一句話。
拆開來看:
- 營業人名稱:寫稅籍登記上的全名,公司就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品牌名。有分公司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28 條要求總機構與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分別辦稅籍登記,分公司的章刻的是分公司自己的名稱、統編與地址。
- 統一編號:8 碼,用標準五號黑體的阿拉伯數字。這是條文裡唯一講到字體與字級的地方。
- 地址:稅籍登記上的營業地址。地址一變就要換購票證(第 6 條),所以刻的就是登記的那一個。
- 「統一發票專用章」:這七個字一個都不能少,看到它就知道這不是收據章。
四樣缺一樣,就不是第 5 條規定的那顆統一發票專用章。
為什麼國稅局要管章上刻什麼?財政部 71 年(1982 年)的一則函釋講了用意:專用章的規定「乃旨在簡化書寫發票作業,及避免錯誤」(財政部 71 年 11 月 26 日台財稅第 38583 號函)。說白了,發票上要有賣方是誰、統編多少、在哪裡,每一張都手寫,又慢又容易寫錯;刻成一顆章,一蓋就齊。
打個比方,發票章就像寄件人的回郵地址貼紙。不想每封信都手寫一次寄件人,就印一疊貼紙;貼紙上該有的是姓名和地址,不是你的興趣。發票章是一顆資料章,章上的每一個字都是發票要的資料。
發票章可以自己刻嗎、發票章尺寸有規定嗎
法規只規定章面要有哪些字,沒有指定由誰刻,也沒有規定章的尺寸或形狀。我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和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裡,都查不到規定刻製單位或章面大小的條文。所以找刻印店刻、用網路下單刻,都可以;重點在刻出來的內容。
唯一跟大小有關的,是前面那句「統一編號使用標準五號黑體字」。刻印店給的長方形、橢圓形、幾公分乘幾公分,都是店家的商品規格,不是法規。
網路上搜「發票章格式」「發票章規定」,前面跑出來的多半是刻印店的範本。範本可以參考排版,但要拿第 5 條那四樣一項一項對:範本上多出來的字可以拿掉,少掉的那一樣一定要補上。
發票章上要不要刻電話、負責人:法規沒要求,兩個國稅局講法不一樣
回到開頭那張刻印店範本。很多範本會多刻一行電話、一行負責人。這兩樣都不在第 5 條的四樣裡。
負責人這一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講過。有人問收據與手開三聯式統一發票要不要蓋負責人章或寫負責人姓名,北區國稅局 2022 年 10 月 13 日在公共論壇的回覆說,統一發票加蓋規定的統一發票專用章即可,「尚無需加蓋負責人章或載明負責人姓名」。
多刻一行算不算違規,兩個國稅局的說法就不太一樣:
- 北區國稅局 2024 年 8 月 6 日回覆一位想刻兩顆、其中一顆加註用途的讀者,說專用章的內容「業已明訂,無法自行加註其他內容」(北區國稅局公共論壇〈統一發票章詢問〉)。
- 南區國稅局 2025 年的宣導,據 TVBS 2025 年 8 月 8 日的報導,則說電話與負責人姓名不是應刊明的內容,營業人要自行在專用章上揭露,尚無違反規定。這一則我查不到南區國稅局的原始新聞稿頁面,只能引報導。
兩則問的情境不同,一個是加註用途、一個是電話和負責人,不能直接說誰對誰錯。保守的做法是只刻法定那四樣;想多刻什麼,先問轄區國稅局,公司在桃園就是問北區國稅局。
另外還有一個很實際的考量:章上多刻的每一個字,都是將來要重刻的理由。刻了負責人,換負責人那天就得重刻;刻了市話,換電話也得重刻。只刻四樣的章,只有名稱、統編、地址變的時候才要換。
發票章蓋在哪:紙本發票蓋扣抵聯與收執聯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對照第 7 條的分聯:
| 發票種類 | 有哪幾聯 | 要蓋章的聯 |
|---|---|---|
| 三聯式(賣給公司行號) | 存根聯、扣抵聯、收執聯 | 扣抵聯、收執聯 |
| 二聯式(賣給個人) | 存根聯、收執聯 | 收執聯 |
| 特種統一發票 | 存根聯、收執聯 | 收執聯 |
| 收銀機統一發票 | 依收銀機辦法 | 已列印名稱、地址、統編就免蓋 |
| 電子發票 | 存根檔、收執檔、存證檔 | 免蓋(條列名稱、地址、統編) |
存根聯是留在自己手上的那一聯,條文沒有要求蓋章。交給買方的那幾聯才要蓋,因為買方要靠它知道賣方是誰。
紙本發票右下角那一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就是蓋章的位置。章要蓋在那一格裡、蓋清楚,名稱、統編、地址都要看得出來。
發票之外,專用章還會出現在幾個地方,比較少人注意:首次申請購票證的時候(下一節);紙本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政部還特別准許經核准媒體申報的營業人,申請在申報書上直接用電腦列印專用章(財政部 90 年 2 月 13 日台財稅第 0900451002 號函);還有財政部在某些情況下,要求把清單黏在發票背面、在騎縫處加蓋專用章,例如專櫃銷貨的結帳清單(財政部 98 年 3 月 19 日令)。
電子發票要蓋發票章嗎:不用,收銀機發票印清楚也不用
不用。第 8 條第 1 項但書寫得很清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的電子發票,「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回到那張回郵貼紙:電子發票本來就把賣方名稱、統編、地址印在證明聯上,等於信封上已經印好寄件人,不必再貼一張。
收銀機發票也是同一個道理。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收銀機開立的二聯式、三聯式統一發票,已列印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例外是印不清楚。常見的情況是這樣:小店的收銀機色帶快沒墨,發票印出來名稱那一行糊成一團。財政部 77 年(1988 年)的函釋說,收銀機因油墨不足或其他原因,以致名稱、地址或統編模糊不清,應於交付發票前另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財政部 77 年 3 月 28 日台財稅第 770653614 號函)。所以就算全店都用收銀機,抽屜裡還是要留一顆發票章備用。
💡 小提醒
只開電子發票的公司,平常用不到發票章,但不代表可以不準備。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之 1 規定,機器故障不能開收銀機發票或電子發票時,要以人工依照規定開立,那時開的是紙本,紙本就要蓋章。
發票章跟購票證綁在一起:章面資料一變,購票證就要換
發票章不是刻好就能自己拿去用,它得先到國稅局「報到」。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也就是說,國稅局手上那張購票證,蓋著你這顆章的樣子。之後買紙本發票,憑的就是這張證。
這也解釋了第 6 條第 1 項為什麼這樣寫: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負責人或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者,應持原領統一發票購票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換發。章換了,證上留的印文就對不上;名稱或地址變了,證上的資料也對不上,所以要一起換。
第 6 條另外兩項也跟購票證有關:
- 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要把原領的購票證送交國稅局註銷。
- 購票證遺失,應即日把購票證號碼申報國稅局核備,並請領新證。
公司改名、搬家、換負責人:哪些要重刻發票章,哪些只換購票證

把會遇到的變更排在一起看:
| 發生什麼事 | 發票章要不要重刻 | 購票證 | 依據 |
|---|---|---|---|
| 公司改名 | 要,章上刻著名稱 | 持原證申請換發 | 第 5、6 條 |
| 搬家(地址變更) | 要,章上刻著地址 | 持原證申請換發;跨國稅局轄區另有規定 | 第 5、5 條之 1、6 條 |
| 換負責人 | 章上沒刻負責人就不用 | 持原證申請換發 | 第 6 條;北區國稅局 2024-05-06 回覆 |
| 門牌整編(沒有搬家,門牌號碼被改) | 要更正 | 要更正 | 財政部 88 年函 |
| 合併、轉讓、解散、廢止 | 不再使用 | 送交註銷 | 第 6 條第 2 項 |
搬家最常出狀況。假設一家公司先用商務中心的借址地址登記,一年後搬進自己的辦公室,稅籍地址改好了,抽屜裡那顆發票章卻還刻著舊地址。地址變了,發票章跟購票證要一起換,舊地址的章不能繼續蓋。遷到別的國稅局轄區還要多注意一點:第 5 條之 1 規定,營業地址遷移到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原本的國稅局應停止你購買統一發票。搬家要辦的登記、稅籍與勞健保期限,公司地址變更流程那一篇有時間表。
換負責人則是最多人搞錯的一項。很多人以為發票章上有負責人,所以換負責人要重刻;也有人反過來以為章不用換,就什麼都不用辦。正確答案是:法定的章面沒有負責人,章不一定要重刻;但購票證一定要換,因為第 6 條把負責人變更列在裡面。北區國稅局 2024 年 5 月 6 日的回覆講了順序:公司、行號應於辦妥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起 15 日內,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經核准後持原領購票證申請換發。那個 15 日出自稅籍登記規則第 8 條第 2 項。當初章上如果刻了負責人姓名,那就得重刻。
門牌整編是另一種沒搬家、地址卻變了的情況。財政部 88 年(1999 年)的函釋說,國稅局可以依戶政機關通報的資料自己更正稅籍,不用營業人辦變更登記,但營業人要更正統一發票專用章與購票證(財政部 88 年 5 月 12 日台財稅第 881915006 號函)。
改名也不只改發票章。預查、修章程、變更登記要跑哪些機關、時間表怎麼排,公司改名流程那一篇有整理。
發票章遺失或刻錯:重刻新章,帶原購票證申請換發
章掉了、刻錯字、用到磨損蓋不清楚,處理方式都一樣:刻一顆新的,再依第 6 條「統一發票專用章印鑑變更」,帶原領的購票證向國稅局申請換發。新章的印文跟購票證上留的不一樣,就是印鑑變更,要換證。
遺失的章要不要登報聲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沒有寫。我查不到國稅局要求登報的規定,送件前問轄區國稅局最快。
章和購票證一起不見的,兩件事都要辦:購票證依第 6 條第 3 項,即日把購票證號碼申報國稅局核備、請領新證;章重刻之後的換發,能不能在同一次申請裡一起處理,送件前先問國稅局。
換發之後,舊章就不要再拿出來蓋,找回來也一樣。購票證上留的是新章的印文,發票上再蓋舊章,兩邊就對不上。
⚠️ 注意
章不見的這段期間,不要拿別家公司的章、也不要拿公司大小章代替。發票上要蓋的是「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蓋錯章等於發票上的賣方資料是錯的。
漏蓋發票章的罰則:營業稅法第 48 條,按銷售額 1% 處罰

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不得少於 1,500 元,不得超過 15,000 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按次處罰。
漏蓋發票章為什麼會落到這一條?前面那則 71 年函釋接著說: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亦未載明事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者,依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的規定論處。這則函釋講的是「沒蓋章、也沒寫」的情況;只漏蓋、名稱統編另外手寫上去算不算違規,函釋沒有說,照第 8 條還是要蓋。收銀機發票也一樣,名稱、地址、統編印不清楚又沒補蓋,財政部說這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與收銀機辦法第 6 條第 3 項,應依第 48 條送罰(財政部 79 年 3 月 24 日台財稅第 780402040 號函)。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30 條也寫明:違反這個辦法的規定,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處罰。蓋章是第 8 條的義務,漏蓋就是違反辦法,罰則回到營業稅法。
算一筆帳:一張銷售額 20 萬元的發票漏蓋章,1% 是 2,000 元;一張 5 萬元的,1% 是 500 元,但最低罰 1,500 元,所以罰 1,500 元。金額不大,麻煩的是被要求限期改正,沒改還會按次處罰。
漏蓋常常不是被稽查抓到,是被買方或中獎的人發現。財政部那則 79 年函釋講的,就是中獎發票拿去領獎時,被發現名稱看不清楚又沒蓋章。南區國稅局 2025 年的宣導(前面那則報導)也提醒,營業人開紙本發票時,經常忘記在扣抵聯與收執聯上蓋章,漏蓋經查獲就依第 48 條處罰。
最容易漏蓋的時候,是平常都開電子發票、偶爾才手開一張紙本的那一次。機器故障改人工開立、臨時到客戶那裡開發票,都是這種情況,章最好跟空白發票放在一起。
為什麼電子發票不用蓋章:歐盟、日本與中國大陸的發票章規定對照
發票章既然是資料章,資料能直接印在發票上,章就沒有非蓋不可的理由。這不是台灣自己的想法,翻幾個主要貿易夥伴的規定,方向一樣。
| 發票上要不要蓋章 | 賣方資料怎麼呈現 | |
|---|---|---|
| 台灣 | 紙本統一發票要蓋統一發票專用章;電子發票、收銀機發票印出來就免蓋 | 名稱、統一編號、地址 |
| 中國大陸 | 開立紙本發票時加蓋發票專用章;章的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稅務機關留存印模 | 名稱、企業登記號碼或納稅人識別號 |
| 歐盟 | 必要記載事項裡沒有蓋章 | 雙方全名、地址,賣方加值稅號 |
| 日本 | 適格請求書的記載事項裡沒有押印 | 名稱與登錄番號 |
中國大陸最接近台灣。2024 年修正的《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 16 條,把發票專用章定義為開立「紙質發票」(紙本發票)時加蓋、刻有名稱、企業登記號碼或納稅人識別號與「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第 17 條要稅務機關留存印模備查;第 28 條要求紙質發票在當地所稱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6 號,刊於國務院公報 2024 年第 11 號)。留存印模,跟台灣把章蓋在購票證上是同一個意思。不同的是,大陸由中央統一章的式樣,台灣只規定章面內容;大陸章上不刻地址,台灣要刻。兩邊都把發票章限在紙本,電子發票靠的是印在上面的資料。
歐盟走得更遠。加值稅指令第 226 條開頭就寫「只有下列事項」是加值稅發票的必要記載,接著列出開立日期、編號、賣方加值稅號、雙方全名與地址、品名數量、稅率與稅額等項目,裡面沒有蓋章(Council Directive 2006/112/EC 第 226 條,英國政府 legislation.gov.uk 保存的指令文本)。
日本現行的發票叫適格請求書(インボイス)。國稅廳的問答列出六項記載事項,第一項是發行事業者的名稱與登錄番號,六項裡沒有押印,也沒有要求寫賣方地址(國稅廳インボイス制度 Q&A 問 54)。
這些是國外制度的對照,不代表台灣可以不蓋:台灣的紙本統一發票,照第 8 條還是要蓋。對照的用處在於看懂一件事:各國要的都是「賣方是誰、號碼多少」這組資料,章只是其中一種呈現方式。所以在台灣,章上刻什麼、什麼時候換,都跟著稅籍上的資料走。
第一次刻發票章前的五項檢查
- 稅籍登記的名稱與地址先確認:章上刻的是稅籍登記上的資料,不是名片上的品牌名或辦公室的門牌。
- 只刻法定四樣:名稱、統一編號、地址、「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其他字先不要加。統編用標準五號黑體。
- 地址先定下來再刻:還在找登記地址、或預計半年內要搬,先把地址定了再刻,免得刻好又換。
- 刻好先蓋在購票證上: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帶章去國稅局申請購票證。
- 章跟購票證放在一起管:之後名稱、地址、負責人或章本身變了,都要帶原購票證去換發。
公司登記地址還沒定下來的話,紅點商務中心有工商借址登記,可以先把登記地址定好,再去刻發票章與領購票證。
常見問題
發票章可以自己刻嗎?
可以找任何刻印店刻。法規只規定章面要刊明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與「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沒有指定刻製單位。刻好之後首次領用發票時,要蓋在國稅局核發的購票證上。
發票章可以刻兩個嗎?
法規沒有寫只能有幾顆。北區國稅局 2024 年回覆類似提問時,只說專用章內容已經明訂、不能自行加註其他內容,沒有回答顆數。要多刻一顆,內容要跟原本那顆一模一樣,刻之前先問轄區國稅局。
發票章有規定尺寸嗎?
沒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只規定統一編號要用標準五號黑體的阿拉伯數字,沒有規定章的尺寸、形狀。刻印店列的尺寸是商品規格,不是法規。
電子發票要蓋發票章嗎?
不用。電子發票以條列方式在「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印出名稱、地址與統一編號,就免加蓋。機器故障改用人工開立紙本發票時,紙本那張還是要蓋。
折讓單一定要蓋發票章嗎?
看是誰出具。紙本折讓證明單由買方出具並蓋章,北區國稅局 2024 年回覆過,買方是機關這類非營業人時,依式填寫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即可,不以統一發票專用章為限。電子發票的折讓依第 20 條之 1 以電子方式開立傳輸。
換負責人要重刻發票章嗎?
不一定。法定的發票章面沒有負責人,章上沒刻負責人就不用重刻,但購票證要持原證向國稅局申請換發。章上刻了負責人姓名的,就要一起重刻。
公司還沒開始營業,要先刻發票章嗎?
可以先不急。財政部 78 年(1989 年)的函釋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但確實還沒有銷售的,沒在限期內領購票證與購買發票,免依營業稅法第 47 條處罰。要開第一張紙本發票之前,再刻章、領購票證。
發票章蓋歪、蓋不清楚怎麼辦?
重點是名稱、統編、地址看得清楚。收銀機印不清楚時,財政部要求在交付發票前另行加蓋專用章。手開發票蓋糊了,先跟國稅局確認處理方式,不要自己在發票上塗改。
參考資料
-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中文,台灣,113 年 12 月 12 日修正,2026-11-02 查閱;本文引用第 5、5 條之 1、6、7、8、20 條之 1、24 條之 1、30 條)
-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中文,台灣,107 年 1 月 19 日修正,2026-11-02 查閱;本文引用第 6 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本文引用第 28、47、48 條)
- 《稅籍登記規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本文引用第 8 條)
- 《統一發票專用章的內容如何?(9706)》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國稅問與答(中文,台灣,114 年 10 月 9 日更新,2026-11-02 查閱)
- 《營利事業開立發票未蓋專用章亦未載明名稱地址等應予處罰》 — 財政部 71/11/26 台財稅第 38583 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收銀機因油墨不足致統一發票不明者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 財政部 77/03/28 台財稅第 770653614 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中五六獎之收銀機發票如僅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不清可先核發獎金》 — 財政部 79/03/24 台財稅第 780402040 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因門牌異動由稽徵機關釐正稅籍免辦變更登記但應更正相關證件》 — 財政部 88/05/12 台財稅第 881915006 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媒體申報營業人得申請以電腦列印統一發票專用章》 — 財政部 90/02/13 台財稅第 0900451002 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營業人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 財政部 98/03/19 台財稅字第 09804521880 號令,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未領用如確無銷貨者免罰》 — 財政部 78/04/07 台財稅第 780079908 號函,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中文,台灣,2026-11-02 查閱)
- 《收據或統一發票是否應加蓋負責人章或載明負責人姓名?》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公共論壇(中文,台灣,2022-10-13 回覆,2026-11-02 查閱)
- 《統一發票章詢問》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公共論壇(中文,台灣,2024-08-06 回覆,2026-11-02 查閱)
- 《發票更換負責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公共論壇(中文,台灣,2024-05-06 回覆,2026-11-02 查閱)
- 《公部門於折讓單蓋章問題》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電子發票討論區(中文,台灣,2024-12-20 回覆,2026-11-02 查閱)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56 號) —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 2024 年第 11 號(簡體中文,中國大陸,2024 年 3 月 1 日施行,2026-11-02 查閱;本文引用第 16、17、28 條)
- 《Council Directive 2006/112/EC》Article 226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保存的歐盟加值稅指令(英文,歐盟,2020 年 1 月 1 日版本,2026-11-02 查閱)
- 《インボイス制度に関するQ&A》問 54 適格請求書の記載事項 — 日本國稅廳(日文,日本,令和 6 年 4 月改訂,2026-11-02 查閱)
- 《發票少「1物」違法!最高罰1.5萬 中獎也不能領》 — TVBS 新聞網,伍芸彤編輯(中文,台灣,2025 年 8 月 8 日,新聞報導,轉述南區國稅局宣導,2026-11-02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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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的法規、函釋與國稅局回覆,以 2026 年 11 月 2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財政部各稅法令函釋檢索系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的版本為準;法規與作業方式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說明為準。國稅局公共論壇的回覆是針對個別提問的答覆,個案情形不同時請向所屬國稅局確認。中國大陸、歐盟與日本的制度只作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引用的新聞報導只作背景,不作為判斷依據。文中的公司情境是說明用的一般情況,不代表任何個案。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制度整理,不構成稅務或法律意見;刻章、換發購票證與發票開立的個別問題,請跟會計師、記帳士或所屬國稅局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工商借址登記服務,與文中最後一節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