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成立第二年,會計師把去年的財務報表做好了,順口問一句:「股東常會什麼時候開?通知寄了嗎?」不少小公司的負責人是這時才發現,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都要開一場正式的股東會,日期、通知、表決都有規定。
這篇寫給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會講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先講答案:股東常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要開完;開會前 20 天要寄出通知,一般議案要過半數股份出席、出席的過半數同意。
文中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函釋以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的原文為準;例子裡的公司、日期與股數都是假設,罰鍰金額是條文寫的範圍,僅供參考。
股東常會是什麼:每年一次、承認年度帳目的股東會
公司法第 170 條把股東會分成兩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東臨時會,有必要時才召集。
平常公司的事由董事會決定,但選董事、改章程、承認一年的帳,一定要回到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常會就是每年固定一次、把去年的成績單交給股東承認的那場會。
打個比方:它像大樓每年一次的住戶大會,管委會報告一年的收支、請住戶通過;平常哪裡要修,管委會開會決定就好。
| 股東常會 | 股東臨時會 | |
|---|---|---|
| 多久開一次 | 每年至少一次 | 有必要時才開 |
| 期限 | 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 | 沒有固定期限 |
| 通知 | 20 日前(公開發行 30 日前) | 10 日前(公開發行 15 日前) |
| 承認年度表冊 | 在這裡承認(第 230 條) | 不是承認表冊的場合 |
| 股東提案(第 172 條之 1) | 持股 1% 以上可以提 | 沒有這個程序 |
| 決議門檻 | 同一套 | 同一套 |
常會跟臨時會的差別不在能決議的事多寡,而在時間是法律排好的:常會每年一定要開,臨時會遇到事才開。
常會還有一個臨時會沒有的權利: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的股東,可以提一項議案、300 字以內(第 172 條之 1),除了法條列的例外,董事會應列為議案。小股東想讓某件事上議程,常會是法律留給他的固定窗口。
股東常會什麼時候要開: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曆年制是 6 月 30 日前

第 170 條第 2 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大部分公司的會計年度是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曆年制),所以 股東常會要在隔年 6 月 30 日前開完。會計年度是 7 月到隔年 6 月的,就是 12 月 31 日前。
常見的誤會是 6 月底前「寄出通知」就好。經濟部 98 年 10 月 21 日的函釋說明,90 年修法把「召集」改成「召開」,意思是 6 個月內要真的開完會,不是 6 個月內發通知。6 月 30 日開會,通知最晚 6 月 9 日就要寄。
一年開兩次股東常會可以嗎?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13 年 6 月 5 日的說明認為法律沒有禁止,前提是 6 月 30 日前至少開過一次。
新公司的第一次股東常會
新公司還沒有「上一個會計年度」。經濟部 109 年 12 月 29 日的函釋舉例:曆年制公司 110 年 1 月設立,第一次股東常會要在 111 年 6 月 30 日前開。
第一次常會的期限是「第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不是設立後 6 個月。
來不及開:只有正當事由能事先報請延期
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可以不受 6 個月的限制。
什麼算正當事由?經濟部 103 年 7 月 24 日的函釋舉的是天災這類不可歸責於公司的事由;104 年 7 月 24 日的函釋講得更直接: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作業程序延宕,屬可歸責於公司的事由,難以當作延會理由。疫情期間,經濟部 109 年 4 月 16 日的函釋認為防疫因素可以算正當事由。
所以「帳還沒做完」「股東約不齊」通常過不了,而且要事先報請核准,不是事後補理由。
股東常會由誰召集:原則是董事會,例外是監察人與少數股東
第 171 條: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要開股東常會,第一步是董事會開會決議召集,定好日期、地點與議程。董事會本身怎麼開、要幾位董事出席,是另一套規定,這裡不展開。
董事會不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法律另外開了幾扇門:
| 誰 | 條件 | 條文 |
|---|---|---|
| 監察人 | 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 | 第 220 條 |
| 持股 3% 以上、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 | 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會;15 日內沒發通知,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 第 173 條第 1、2 項 |
| 持股 3% 以上的股東 | 董事因股份轉讓等理由,董事會不能召集時,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 | 第 173 條第 4 項 |
| 持股過半數、持有三個月以上的股東 | 不用請求、不用許可,自行召集臨時會 | 第 173 條之 1 |
誰召集,就由誰辦完。經濟部 99 年 10 月 8 日的函釋說,監察人召集時,寄通知、收委託書、分發議事錄都由他自己辦,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股東名簿。
反過來,沒有召集權的人發出的開會通知,不會產生召集的效力(經濟部 92 年 7 月 1 日函釋)。持股沒過半、也沒走第 173 條就自己發通知開會,決議效力會有爭議,最後由法院認定。
股東常會通知要提前幾天:20 天前寄出,不算寄出那天

第 172 條:股東常會應於 20 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應於 10 日前通知。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分別是 30 日、15 日前。
通知天數怎麼算
通知採「發信主義」:寄出就算數,不是等股東收到才算;依停止過戶前股東名簿上的地址寄出就生效力(經濟部 93 年 6 月 4 日函釋)。
天數的算法,經濟部 84 年 2 月 25 日的函釋採用最高法院 84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寄出那天不算,從隔天算到開會前一天,要算足法定天數。函釋的例子是 2 月 20 日開臨時會、要 10 日前通知,最晚 2 月 9 日就要寄。
💡 小提醒
套到股東常會:6 月 24 日開會,往前數 20 天是 6 月 4 日到 6 月 23 日,所以最晚 6 月 3 日要寄出。郵寄與假日可能吃掉一兩天,排日期時再往前多留幾天。
寄給誰,以股東名簿為準。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常會開會前 30 日內、臨時會前 15 日內,不得變更股東名簿的記載,俗稱「停止過戶」。這段期間才買到股份的人,這次會議沒辦法以股東身分被通知。
通知要寫什麼:召集事由與不能用臨時動議的事
通知要載明召集事由(第 172 條第 4 項)。更要緊的是第 5 項:
⚠️ 注意
下面這些事,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能用臨時動議提出: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第 185 條第 1 項的重大事項(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等)。
「說明主要內容」也不能只寫四個字。經濟部 108 年 1 月 22 日的函釋說,變更章程不能只寫「修正章程」,要寫出改第幾條、改成什麼。
假設一家三位股東的公司,開常會時有人提議「順便改選董事」——這件事沒寫在通知裡,依第 5 項就不能臨時提,要另外寄通知、另外開會。臨時動議不是萬用口袋:中小企業最想臨時處理的那幾件事,剛好都被鎖在召集事由裡。
用 Email 或 LINE 寄通知可以嗎
可以,但要先取得股東同意(第 172 條第 4 項)。經濟部 102 年 10 月 14 日的函釋說,只在章程寫「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不夠,要真的取得股東同意,這點跟董事會通知不同;110 年 9 月 28 日的函釋補充,公司主動徵詢時要對全體股東徵詢。
最穩的做法是請股東簽一份「同意以電子方式收受股東會通知」並留存,之後每次寄 Email 都有依據。
股東常會要承認哪些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第 228 條: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要編造三份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在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表冊和監察人的報告書,要在開會 10 日前放在公司,股東可以隨時查閱,也可以帶律師或會計師一起看(第 229 條)。董事會把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承認後,把財務報表與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決議分發給各股東(第 230 條)。
資本額比較大的公司多一道:實收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或未達 3,000 萬元但營業收入淨額達 1 億元、或參加勞保員工達 100 人,財務報表要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才能提請承認(第 20 條第 2 項、經濟部 107 年 11 月 8 日公告)。
承認不是蓋章儀式。第 231 條規定,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的責任(不法行為除外)。反過來,常會沒有承認表冊,經濟部 93 年 1 月 9 日的函釋說要再召集股東常會承認,董監那一年的責任也不能解除。
盈餘要先彌補虧損、提法定盈餘公積才能分,分派的順序在公司盈餘分配那一篇。
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出席與同意門檻一張表

股東會決議看兩個數字:出席的股份夠不夠,出席的人裡同意的夠不夠。分母都是「股份」,不是「人頭」:持股 60% 的那一位沒到,其他人到齊也作不成普通決議。
| 種類 | 出席門檻 | 同意門檻 | 常見事項 | 條文 |
|---|---|---|---|---|
| 普通決議 |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 | 承認表冊、盈餘分派、董監報酬 | 第 174 條 |
| 假決議 |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1 個月內再開會確認 | 只限普通決議事項 | 第 175 條 |
| 特別決議 |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 出席表決權過半數 | 變更章程、解任董事、盈餘轉增資、解散合併分割、讓與主要營業 | 第 185、199、240、277、316 條 |
| 選任董監 |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 | 累積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 選董事、監察人 | 第 198 條、經濟部 93 年函 |
公開發行公司在特別決議有一條替代算法(過半數出席、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用。章程可以把門檻訂得更高。
普通決議: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假設公司已發行 100 萬股。出席要超過 50 萬股,同意要超過出席表決權的一半:出席 60 萬股,同意就要超過 30 萬股。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不算進已發行股份總數(第 179、180 條)。
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同一家公司修章程,出席要達三分之二以上(66 萬 6,667 股),出席的人裡再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難的通常是出席,不是同意。
修章程要準備哪些文件、門檻怎麼試算,公司章程修正流程那一篇有整理。
增資到底要不要開股東會,關鍵在章程的授權資本額,細節可以看公司增資一定要開股東會嗎這一篇。
選任董監:也要過半數股份出席
選董事、監察人用累積投票:每一股有跟應選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可以集中投一人或分開投,得票多的當選(第 198 條)。經濟部 93 年 8 月 9 日的函釋說,選任董監的股東會,一樣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
人數不夠:假決議只能用在普通決議
出席不到過半數、但有三分之一以上時,第 175 條允許先作「假決議」:通知各股東,1 個月內再召集一次;再開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就視同正式決議。
假決議只能用在普通決議。經濟部 65 年 5 月 26 日的函釋說特別決議事項不得作假決議;94 年 8 月 17 日的函釋說選任董監沒有假決議的適用,「1 個月內再行召集」指 1 個月內寄出召集通知。
會開不完,股東會可以決議 5 日內延期或續行,不必重寄通知(第 182 條)。
表決權怎麼算:委託書、書面投票、視訊與利害關係
- 委託出席:委託書開會 5 日前送到公司;一人同時代理兩位以上股東時,代理的表決權不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的 3%(第 177 條)。
- 書面或電子投票:行使方式要載明在召集通知;這樣投票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臨時動議與原議案的修正視為棄權(第 177 條之 1)。
- 視訊開會:章程訂明才可以,視訊參加視為親自出席;110 年修法加上,天災、事變等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一定期間不經章程也能視訊開會(第 172 條之 2)。
- 利害關係:股東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可能害到公司利益時,不能加入表決,也不能代理別人投(第 178 條)。
股東臨時會:什麼情況要開,跟股東常會差在哪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通知是 10 日前;除了通知天數與不承認年度表冊,召集事由、決議門檻、議事錄的規定都跟常會一樣。
中小企業最常因為這幾件事開臨時會:
- 年中要改章程、增資超過授權資本、減資、換董事。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董事會要在 30 日內開臨時會補選(第 201 條)。
- 監察人全體解任,董事會要在 30 日內開臨時會選任(第 217 條之 1)。
- 少數股東依第 173 條請求召集,或過半數股東依第 173 條之 1 自行召集。
第 201 條和第 217 條之 1 的 30 天是「召開」,不是寄通知;扣掉 10 天通知期,董事會實際上大約只有兩個多禮拜可以決議召集、寄出通知。
股東會流程:一家公司 6 月 24 日開常會的倒數時間軸

假設一家曆年制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決定 6 月 24 日開股東常會,同一場會也要改選董監。從公司這一端往回推:
| 時間 | 要做的事 | 條文 |
|---|---|---|
| 5 月上旬 | 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常會,定日期、地點、議程;董事會編造三份表冊 | 第 171、228 條 |
| 5 月 24 日以前 | 表冊交監察人查核(開會 30 日前) | 第 228 條 |
| 開會前 30 日內 | 停止股東名簿過戶,以這時的名簿寄通知、算股數 | 第 165 條 |
| 6 月 3 日以前 | 寄出開會通知,列舉改選董監等事由與主要內容 | 第 172 條 |
| 6 月 13 日以前 | 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放在公司供股東查閱(開會 10 日前) | 第 229 條 |
| 開會 5 日前 | 委託書送到公司截止 | 第 177 條 |
| 6 月 24 日 | 開會:報告、承認、討論、選舉、臨時動議 | 第 174、182 條之 1、198 條 |
| 會後 20 日內 | 議事錄分發各股東;承認後分發財務報表與盈餘分派決議 | 第 183、230 條 |
| 變更後 15 日內 | 董監改選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變更登記 | 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
開會當天的順序多半是:主席宣布開會(董事會召集的由董事長擔任主席,第 182 條之 1)→ 報告事項(營業報告、監察人查核報告)→ 承認事項(財務報表、盈餘分派)→ 討論事項(修章程等)→ 選舉事項 → 臨時動議 → 散會。
公司要訂股東會議事規則(第 182 條之 1 第 2 項)。議事錄要記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要領與結果,主席簽名或蓋章,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出席簽名簿與委託書至少保存 1 年(第 183 條)。
從開會那天往回推,最容易漏的是 30 天前交表冊給監察人,不是 20 天前寄通知。表冊要先有,監察人才能查;會計師作業又常排在 3 到 5 月,所以 真正決定股東常會能不能如期開的,往往是帳什麼時候做完。
不用開股東常會的公司:法人一人公司、有限公司與閉鎖性公司怎麼替代
先釐清一件事:自然人一個人不能組股份有限公司。第 2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組成,所以有兩位以上自然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開股東常會。
| 公司型態 | 年度表冊怎麼承認 | 條文 |
|---|---|---|
|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常會承認 | 第 170、230 條 |
|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仍要在 6 個月內開董事會承認表冊,也不必訂股東會議事規則 | 第 128 條之 1、經濟部 103 年 12 月 5 日函、108 年 1 月 21 日函 |
| 有限公司 | 董事造具表冊分送各股東,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6 個月內分送,逾 1 個月沒異議視為承認 | 第 110 條 |
|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 章程訂明、全體股東同意時,可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開會,但仍要依期限通知 | 第 356 條之 8、經濟部 111 年 2 月 25 日函 |
法人一人公司的部分,經濟部 103 年 12 月 5 日的函釋講得很清楚:不用開股東會,不代表不用承認表冊;期限一樣是 6 個月,只是換成董事會承認。
有限公司沒有股東會,表決權預設一人一票,章程可以改按出資比例(第 102 條);實務上用股東同意書表彰財報經股東同意(經濟部 102 年 9 月 30 日函釋)。同意書要寫哪些內容、簽名怎麼收,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那一篇有範例架構。
股東常會的四個常見誤會
- 「股東只有兩三位,不用開。」 人數不是條件,兩位以上自然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都要開。
- 「6 月底前寄通知就好。」 要在 6 月底前開完會(經濟部 98 年函)。
- 「臨時動議什麼都能提。」 改選董監、修章程、減資等都不行(第 172 條第 5 項)。
- 「大家都同意,議事錄寫一寫就好。」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不開會、書面通過」的制度,只有章程有寫的閉鎖性公司可以。沒開的會,不要做成有開過的議事錄。
這四個誤會的共同點,是把「股東都同意」當成「程序可以省」;在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本身就是法律要求。
股東常會沒開或程序出錯:罰鍰、決議被撤銷與刑事風險
沒開或逾期開:第 170 條第 3 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表冊沒提請承認,第 20 條第 5 項另外處罰。
臺北市有兩份訴願決定可以看到實際情況。府訴字第 09670108800 號:公司 95 年度常會拖到 8 月 25 日才開,公司說股東多、多次流會,仍處 1 萬元,訴願駁回。府訴字第 09970032800 號:公司 97 年度常會到 98 年 7 月 27 日才開、表冊也沒提請承認,第 20 條與第 170 條各處 1 萬元,訴願駁回。股東約不齊、內部有糾紛,都不是免罰的理由。
通知或程序有瑕疵:通知期限不足、議事錄沒分發,也各有罰鍰(第 172、183 條)。股東可以在決議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第 189 條);法院認為違反的事實不重大且不影響決議時,可以駁回(第 189 條之 1)。在撤銷判決確定前,決議仍有效力(經濟部 92 年 3 月 6 日函釋);罰鍰跟決議效力是兩件事。
決議內容違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決議無效(第 191 條)。
沒開會卻做出議事錄:有些小公司習慣不開會,直接做一份議事錄拿去辦登記。議事錄記載的會議若根本沒開過,可能碰到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個案怎麼認定由法院判斷,但這個風險不值得冒;開一場會的成本,遠低於事後的訴訟。
國外的年度股東會:英國私人公司不必開,日本可以全員書面同意
| 台灣(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英國(private company) | 日本(公開會社以外的株式會社) | |
|---|---|---|---|
| 每年一定要開嗎 | 要,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 | 原則上不用;public company 6 個月內 | 要,事業年度終了後一定時期 |
| 通知天數 | 20 日前 | 至少 14 日 | 1 週前(不設董事會的可用章程縮短) |
| 普通決議 | 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 | 簡單多數 | 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 |
| 特別決議 | 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數 | 75% | 過半數出席、出席三分之二 |
| 不開會的出口 | 只有閉鎖性公司可書面決議 | written resolution(解任董事、會計師除外) | 全體股東書面同意視為決議 |
英國的出處是 Companies Act 2006:年度股東會只要求 public company(第 336 條),私人公司開會通知至少 14 天(第 307 條),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定義在第 282 條、第 283 條,書面決議的例外在第 288 條。日本的出處是会社法第 296、299、309、319 條;全部議案都以全體書面同意通過時,視為定時株主総会已經結束(第 319 條)。
兩國都給小公司一條「大家都同意就不必坐下來開」的路,台灣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沒有。選公司型態時就要知道:選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要把這場會的時間與行政成本算進去;股東少、彼此信任的,可以評估有限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國外制度只作對照,台灣公司一律照公司法辦。
準備股東常會之前:中小企業的五項檢查
- 會計年度哪天結束:往後推 6 個月是期限,再往回推 30 天是交表冊的日子。
- 表冊誰做、什麼時候好:跟會計師先約好完成日。
- 這次有沒有特別事項:改選董監、修章程、減資,寫進通知並說明主要內容。
- 通知怎麼寄:紙本留寄件證明;電子要先有股東同意。
- 在哪裡開、文件怎麼簽:出席簽名簿、委託書、議事錄,能當場簽齊最好,事後補簽最容易出錯。
股東會開得順不順,大半在開會前一個月就決定了。
場地也影響出席率:交通方便、能安靜討論、文件可以當場簽完,股東比較願意到。公司在桃園的話,紅點商務中心有會議室可以借用開股東會與董事會,也提供工商借址登記。
常見問題
股東常會一定要 6 月底前開嗎?
曆年制公司是。股東常會要在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開完」,曆年制就是 6 月 30 日前;會計年度不是曆年的,從自己的年度結束日往後算 6 個月。
股東常會要提前幾天通知?
非公開發行公司是 20 日前,臨時會 10 日前;寄出那天不算,從隔天算到開會前一天要算足天數,6 月 24 日開會最晚 6 月 3 日寄。
股東常會跟股東臨時會差在哪?
常會每年至少一次、要承認年度表冊,持股 1% 以上股東可以提案;臨時會有必要時才開,通知是 10 日前。決議門檻兩者一樣。
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差在哪?
差在出席門檻:普通決議要過半數股份出席,特別決議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出席,同意都是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修章程、解任董事、解散合併屬於特別決議。
股東會出席人數不夠怎麼辦?
普通決議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出席時,可以先作假決議,1 個月內再開會確認;特別決議與董監選舉不能用假決議,只能重新召集。
股東會可以用視訊開嗎?
章程訂明才可以,視訊參加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天災、事變等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一定期間免章程視訊開會。
有限公司要開股東常會嗎?
不用。有限公司由董事把年度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6 個月內分送,逾 1 個月沒有異議視為承認。
股東常會沒開會怎麼罰?
代表公司之董事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表冊沒提請承認,另依第 20 條處罰。
參考資料
- 公司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4-12-26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20、102、110、128 條之 1、165、170~175、177~183、185、189、189 條之 1、191、198、199、201、217 條之 1、220、228~231、240、277、316、356 條之 8)
- 公司登記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110-04-23 修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4 條)
- 中華民國刑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10、214 條)
- 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 — 經濟部 98 年 10 月 21 日經商字第 0980067707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召開兩次以上股東常會尚無不可 —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13 年 6 月 5 日商策字第 1130064069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新設公司適用公司法第170條規定疑義 — 經濟部 109 年 12 月 29 日經商字第 1090011161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關公司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之事由 — 經濟部 103 年 7 月 24 日經商字第 1030207472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關公司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之「正當事由」 — 經濟部 104 年 7 月 24 日經商字第 1040207599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疫情期間公司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者得申請延期 — 經濟部 109 年 4 月 16 日經商字第 1090201523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 經濟部 99 年 10 月 8 日經商字第 0990067812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無召集權人所為召集事由之通知尚不生召集之效力 — 經濟部 92 年 7 月 1 日商字第 0920212919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召集通知係採發信主義 — 經濟部 93 年 6 月 4 日經商字第 0930208484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關股東會召集通知期限釋疑 — 經濟部 84 年 2 月 25 日商 202275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說明 — 經濟部 108 年 1 月 22 日經商字第 1080240057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股東會召集通知以電子方式為之,應取得股東同意 — 經濟部 102 年 10 月 14 日經商字第 1020211651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關股東會召集通知以電子方式寄送事宜 — 經濟部 110 年 9 月 28 日經商字第 1100007760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 — 經濟部 107 年 11 月 8 日經商字第 10702425340 號公告(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股東常會未承認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應再行召集股東常會承認 — 經濟部 93 年 1 月 9 日商字第 0930200230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選舉董監事之股東會應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 — 經濟部 93 年 8 月 9 日經商字第 0930212639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本法規定之特別決議事項不得作為假決議 — 經濟部 65 年 5 月 26 日商 13757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董事、監察人之選舉並無假決議之適用 — 經濟部 94 年 8 月 17 日經商字第 0940212010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違反召集通知限期之規定,有本條第6項規定之處罰 — 經濟部 92 年 3 月 6 日經商字第 0920204463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單一法人公司仍必須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董事會承認會計表冊 — 經濟部 103 年 12 月 5 日經商字第 1030214545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無須訂定股東會議事規則 — 經濟部 108 年 1 月 21 日經商字第 10802400550 號(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有關有限公司股東承認之方式、股東同意書簽署方式等疑義 — 經濟部 102 年 9 月 30 日經商字第 1020209977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公司法第356條之8與第205條疑義案 — 經濟部 111 年 2 月 25 日經商字第 11102407120 號函(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臺北市政府 96.03.15 府訴字第09670108800號訴願決定書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臺北市政府 99.03.19 府訴字第09970032800號訴願決定書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中文,台灣,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336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307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282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283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Companies Act 2006, section 288 — legislation.gov.uk,英國政府(英文,英國,2026-10-16 查閱)
- 会社法(平成十七年法律第八十六号) — e-Gov 法令検索,日本デジタル庁(日文,日本,2026-10-16 查閱;本文引用第 296、299、309、319 條)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英國 legislation.gov.uk 與日本 e-Gov 法令検索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函釋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公司、日期與股數都是說明用的假設情境;通知與查核期限的日期是依經濟部函釋的算法推估,實務上建議再提早幾天。英國與日本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股東會決議是否撤銷、無效,以及刑事責任,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遇到具體案件,請洽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會議室租借與工商借址登記,與文中最後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