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常會規定:何時要開、提前幾天通知、決議門檻與股東臨時會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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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紅點商務中心 林鼎鈞律師・郭庭佑執行長

公司成立第二年,會計師把去年的財務報表做好了,順口問一句:「股東常會什麼時候開?通知寄了嗎?」不少小公司的負責人是這時才發現,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都要開一場正式的股東會,日期、通知、表決都有規定。

這篇寫給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會講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先講答案:股東常會每年至少開一次,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要開完;開會前 20 天要寄出通知,一般議案要過半數股份出席、出席的過半數同意。

文中條文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版本為準,函釋以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的原文為準;例子裡的公司、日期與股數都是假設,罰鍰金額是條文寫的範圍,僅供參考。

股東常會是什麼:每年一次、承認年度帳目的股東會

公司法第 170 條把股東會分成兩種:股東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股東臨時會,有必要時才召集。

平常公司的事由董事會決定,但選董事、改章程、承認一年的帳,一定要回到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常會就是每年固定一次、把去年的成績單交給股東承認的那場會。

打個比方:它像大樓每年一次的住戶大會,管委會報告一年的收支、請住戶通過;平常哪裡要修,管委會開會決定就好。

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
多久開一次每年至少一次有必要時才開
期限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沒有固定期限
通知20 日前(公開發行 30 日前)10 日前(公開發行 15 日前)
承認年度表冊在這裡承認(第 230 條)不是承認表冊的場合
股東提案(第 172 條之 1)持股 1% 以上可以提沒有這個程序
決議門檻同一套同一套

常會跟臨時會的差別不在能決議的事多寡,而在時間是法律排好的:常會每年一定要開,臨時會遇到事才開。

常會還有一個臨時會沒有的權利: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 以上的股東,可以提一項議案、300 字以內(第 172 條之 1),除了法條列的例外,董事會應列為議案。小股東想讓某件事上議程,常會是法律留給他的固定窗口。

股東常會什麼時候要開: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曆年制是 6 月 30 日前

明亮的小辦公室,右邊短鮑伯頭、穿靛藍色開襟衫的女會計師站在桌邊,雙手把空白資料夾交給坐著的男負責人並微笑說明,男負責人雙手接過點頭,對話氣泡寫著六個月內開完不是寄出通知
曆年制公司的股東常會要在 6 月 30 日前開完,6 月底才寄通知就來不及了(公司法第 170 條)。

第 170 條第 2 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大部分公司的會計年度是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曆年制),所以 股東常會要在隔年 6 月 30 日前開完。會計年度是 7 月到隔年 6 月的,就是 12 月 31 日前。

常見的誤會是 6 月底前「寄出通知」就好。經濟部 98 年 10 月 21 日的函釋說明,90 年修法把「召集」改成「召開」,意思是 6 個月內要真的開完會,不是 6 個月內發通知。6 月 30 日開會,通知最晚 6 月 9 日就要寄。

一年開兩次股東常會可以嗎?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113 年 6 月 5 日的說明認為法律沒有禁止,前提是 6 月 30 日前至少開過一次。

新公司的第一次股東常會

新公司還沒有「上一個會計年度」。經濟部 109 年 12 月 29 日的函釋舉例:曆年制公司 110 年 1 月設立,第一次股東常會要在 111 年 6 月 30 日前開。

第一次常會的期限是「第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 6 個月」,不是設立後 6 個月。

來不及開:只有正當事由能事先報請延期

第 170 條第 2 項但書: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可以不受 6 個月的限制。

什麼算正當事由?經濟部 103 年 7 月 24 日的函釋舉的是天災這類不可歸責於公司的事由;104 年 7 月 24 日的函釋講得更直接: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作業程序延宕,屬可歸責於公司的事由,難以當作延會理由。疫情期間,經濟部 109 年 4 月 16 日的函釋認為防疫因素可以算正當事由。

所以「帳還沒做完」「股東約不齊」通常過不了,而且要事先報請核准,不是事後補理由。

股東常會由誰召集:原則是董事會,例外是監察人與少數股東

第 171 條: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

要開股東常會,第一步是董事會開會決議召集,定好日期、地點與議程。董事會本身怎麼開、要幾位董事出席,是另一套規定,這裡不展開。

董事會不召集或不能召集時,法律另外開了幾扇門:

誰條件條文
監察人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或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第 220 條
持股 3% 以上、持有一年以上的股東先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臨時會;15 日內沒發通知,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第 173 條第 1、2 項
持股 3% 以上的股東董事因股份轉讓等理由,董事會不能召集時,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第 173 條第 4 項
持股過半數、持有三個月以上的股東不用請求、不用許可,自行召集臨時會第 173 條之 1

誰召集,就由誰辦完。經濟部 99 年 10 月 8 日的函釋說,監察人召集時,寄通知、收委託書、分發議事錄都由他自己辦,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股東名簿。

反過來,沒有召集權的人發出的開會通知,不會產生召集的效力(經濟部 92 年 7 月 1 日函釋)。持股沒過半、也沒走第 173 條就自己發通知開會,決議效力會有爭議,最後由法院認定。

股東常會通知要提前幾天:20 天前寄出,不算寄出那天

明亮的辦公室角落,左邊綁長低馬尾、穿霧藍色上衣的女行政坐在桌前舉著一個空白信封發問,桌上放著一疊空白信封,右邊戴眼鏡、穿石墨灰背心的男同事站在旁邊舉起一隻手比出兩根手指微笑說明,對話氣泡寫著寄出那天不算算到開會前一天
股東常會 20 日前、臨時會 10 日前通知;寄出那天不算,從隔天算到開會前一天。

第 172 條:股東常會應於 20 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應於 10 日前通知。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分別是 30 日、15 日前。

通知天數怎麼算

通知採「發信主義」:寄出就算數,不是等股東收到才算;依停止過戶前股東名簿上的地址寄出就生效力(經濟部 93 年 6 月 4 日函釋)。

天數的算法,經濟部 84 年 2 月 25 日的函釋採用最高法院 84 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寄出那天不算,從隔天算到開會前一天,要算足法定天數。函釋的例子是 2 月 20 日開臨時會、要 10 日前通知,最晚 2 月 9 日就要寄。

💡 小提醒

套到股東常會:6 月 24 日開會,往前數 20 天是 6 月 4 日到 6 月 23 日,所以最晚 6 月 3 日要寄出。郵寄與假日可能吃掉一兩天,排日期時再往前多留幾天。

寄給誰,以股東名簿為準。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股東常會開會前 30 日內、臨時會前 15 日內,不得變更股東名簿的記載,俗稱「停止過戶」。這段期間才買到股份的人,這次會議沒辦法以股東身分被通知。

通知要寫什麼:召集事由與不能用臨時動議的事

通知要載明召集事由(第 172 條第 4 項)。更要緊的是第 5 項:

⚠️ 注意

下面這些事,必須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不能用臨時動議提出: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第 185 條第 1 項的重大事項(出租全部營業、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等)。

「說明主要內容」也不能只寫四個字。經濟部 108 年 1 月 22 日的函釋說,變更章程不能只寫「修正章程」,要寫出改第幾條、改成什麼。

假設一家三位股東的公司,開常會時有人提議「順便改選董事」——這件事沒寫在通知裡,依第 5 項就不能臨時提,要另外寄通知、另外開會。臨時動議不是萬用口袋:中小企業最想臨時處理的那幾件事,剛好都被鎖在召集事由裡。

用 Email 或 LINE 寄通知可以嗎

可以,但要先取得股東同意(第 172 條第 4 項)。經濟部 102 年 10 月 14 日的函釋說,只在章程寫「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不夠,要真的取得股東同意,這點跟董事會通知不同;110 年 9 月 28 日的函釋補充,公司主動徵詢時要對全體股東徵詢。

最穩的做法是請股東簽一份「同意以電子方式收受股東會通知」並留存,之後每次寄 Email 都有依據。

股東常會要承認哪些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第 228 條: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要編造三份表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在股東常會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表冊和監察人的報告書,要在開會 10 日前放在公司,股東可以隨時查閱,也可以帶律師或會計師一起看(第 229 條)。董事會把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承認後,把財務報表與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決議分發給各股東(第 230 條)。

資本額比較大的公司多一道:實收資本額 3,000 萬元以上,或未達 3,000 萬元但營業收入淨額達 1 億元、或參加勞保員工達 100 人,財務報表要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才能提請承認(第 20 條第 2 項、經濟部 107 年 11 月 8 日公告)。

承認不是蓋章儀式。第 231 條規定,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的責任(不法行為除外)。反過來,常會沒有承認表冊,經濟部 93 年 1 月 9 日的函釋說要再召集股東常會承認,董監那一年的責任也不能解除。

盈餘要先彌補虧損、提法定盈餘公積才能分,分派的順序在公司盈餘分配那一篇。

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出席與同意門檻一張表

明亮的小會議室,四位股東圍坐木桌,三位舉手拿著空白卡片表決,桌首穿靛藍色西裝外套的女主席站著攤手計票說明,對話氣泡寫著先看出席股份再看同意多少
普通決議要過半數股份出席,特別決議要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都是出席表決權過半數。

股東會決議看兩個數字:出席的股份夠不夠,出席的人裡同意的夠不夠。分母都是「股份」,不是「人頭」:持股 60% 的那一位沒到,其他人到齊也作不成普通決議。

種類出席門檻同意門檻常見事項條文
普通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出席表決權過半數承認表冊、盈餘分派、董監報酬第 174 條
假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表決權過半數,1 個月內再開會確認只限普通決議事項第 175 條
特別決議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表決權過半數變更章程、解任董事、盈餘轉增資、解散合併分割、讓與主要營業第 185、199、240、277、316 條
選任董監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累積投票,得票多者當選選董事、監察人第 198 條、經濟部 93 年函

公開發行公司在特別決議有一條替代算法(過半數出席、出席三分之二同意),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用。章程可以把門檻訂得更高。

普通決議: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

假設公司已發行 100 萬股。出席要超過 50 萬股,同意要超過出席表決權的一半:出席 60 萬股,同意就要超過 30 萬股。公司自己持有的股份沒有表決權,不算進已發行股份總數(第 179、180 條)。

特別決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同一家公司修章程,出席要達三分之二以上(66 萬 6,667 股),出席的人裡再過半數同意。特別決議難的通常是出席,不是同意。

修章程要準備哪些文件、門檻怎麼試算,公司章程修正流程那一篇有整理。

增資到底要不要開股東會,關鍵在章程的授權資本額,細節可以看公司增資一定要開股東會嗎這一篇。

選任董監:也要過半數股份出席

選董事、監察人用累積投票:每一股有跟應選人數相同的選舉權,可以集中投一人或分開投,得票多的當選(第 198 條)。經濟部 93 年 8 月 9 日的函釋說,選任董監的股東會,一樣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

人數不夠:假決議只能用在普通決議

出席不到過半數、但有三分之一以上時,第 175 條允許先作「假決議」:通知各股東,1 個月內再召集一次;再開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就視同正式決議。

假決議只能用在普通決議。經濟部 65 年 5 月 26 日的函釋說特別決議事項不得作假決議;94 年 8 月 17 日的函釋說選任董監沒有假決議的適用,「1 個月內再行召集」指 1 個月內寄出召集通知。

會開不完,股東會可以決議 5 日內延期或續行,不必重寄通知(第 182 條)。

表決權怎麼算:委託書、書面投票、視訊與利害關係

  • 委託出席:委託書開會 5 日前送到公司;一人同時代理兩位以上股東時,代理的表決權不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的 3%(第 177 條)。
  • 書面或電子投票:行使方式要載明在召集通知;這樣投票視為親自出席,但對臨時動議與原議案的修正視為棄權(第 177 條之 1)。
  • 視訊開會:章程訂明才可以,視訊參加視為親自出席;110 年修法加上,天災、事變等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一定期間不經章程也能視訊開會(第 172 條之 2)。
  • 利害關係:股東對議案有自身利害關係、可能害到公司利益時,不能加入表決,也不能代理別人投(第 178 條)。

股東臨時會:什麼情況要開,跟股東常會差在哪

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通知是 10 日前;除了通知天數與不承認年度表冊,召集事由、決議門檻、議事錄的規定都跟常會一樣。

中小企業最常因為這幾件事開臨時會:

  • 年中要改章程、增資超過授權資本、減資、換董事。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董事會要在 30 日內開臨時會補選(第 201 條)。
  • 監察人全體解任,董事會要在 30 日內開臨時會選任(第 217 條之 1)。
  • 少數股東依第 173 條請求召集,或過半數股東依第 173 條之 1 自行召集。

第 201 條和第 217 條之 1 的 30 天是「召開」,不是寄通知;扣掉 10 天通知期,董事會實際上大約只有兩個多禮拜可以決議召集、寄出通知。

股東會流程:一家公司 6 月 24 日開常會的倒數時間軸

明亮的小辦公室,左邊短髮、穿霧藍色襯衫的男董事站著把靛藍色空白資料夾交給坐在桌前、盤灰色髮髻戴眼鏡的女監察人,桌上還有一疊空白紙,對話氣泡寫著先交表冊查核再寄開會通知
表冊在開會 30 日前交監察人查核,通知 20 日前寄出,會後 20 日內分發議事錄。

假設一家曆年制的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決定 6 月 24 日開股東常會,同一場會也要改選董監。從公司這一端往回推:

時間要做的事條文
5 月上旬董事會決議召集股東常會,定日期、地點、議程;董事會編造三份表冊第 171、228 條
5 月 24 日以前表冊交監察人查核(開會 30 日前)第 228 條
開會前 30 日內停止股東名簿過戶,以這時的名簿寄通知、算股數第 165 條
6 月 3 日以前寄出開會通知,列舉改選董監等事由與主要內容第 172 條
6 月 13 日以前表冊與監察人報告書放在公司供股東查閱(開會 10 日前)第 229 條
開會 5 日前委託書送到公司截止第 177 條
6 月 24 日開會:報告、承認、討論、選舉、臨時動議第 174、182 條之 1、198 條
會後 20 日內議事錄分發各股東;承認後分發財務報表與盈餘分派決議第 183、230 條
變更後 15 日內董監改選等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登記辦法第 4 條

開會當天的順序多半是:主席宣布開會(董事會召集的由董事長擔任主席,第 182 條之 1)→ 報告事項(營業報告、監察人查核報告)→ 承認事項(財務報表、盈餘分派)→ 討論事項(修章程等)→ 選舉事項 → 臨時動議 → 散會。

公司要訂股東會議事規則(第 182 條之 1 第 2 項)。議事錄要記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要領與結果,主席簽名或蓋章,在公司存續期間永久保存;出席簽名簿與委託書至少保存 1 年(第 183 條)。

從開會那天往回推,最容易漏的是 30 天前交表冊給監察人,不是 20 天前寄通知。表冊要先有,監察人才能查;會計師作業又常排在 3 到 5 月,所以 真正決定股東常會能不能如期開的,往往是帳什麼時候做完。

不用開股東常會的公司:法人一人公司、有限公司與閉鎖性公司怎麼替代

先釐清一件事:自然人一個人不能組股份有限公司。第 2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組成,所以有兩位以上自然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開股東常會。

公司型態年度表冊怎麼承認條文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承認第 170、230 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仍要在 6 個月內開董事會承認表冊,也不必訂股東會議事規則第 128 條之 1、經濟部 103 年 12 月 5 日函、108 年 1 月 21 日函
有限公司董事造具表冊分送各股東,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6 個月內分送,逾 1 個月沒異議視為承認第 110 條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明、全體股東同意時,可以書面行使表決權不實際開會,但仍要依期限通知第 356 條之 8、經濟部 111 年 2 月 25 日函

法人一人公司的部分,經濟部 103 年 12 月 5 日的函釋講得很清楚:不用開股東會,不代表不用承認表冊;期限一樣是 6 個月,只是換成董事會承認。

有限公司沒有股東會,表決權預設一人一票,章程可以改按出資比例(第 102 條);實務上用股東同意書表彰財報經股東同意(經濟部 102 年 9 月 30 日函釋)。同意書要寫哪些內容、簽名怎麼收,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那一篇有範例架構。

股東常會的四個常見誤會

  1. 「股東只有兩三位,不用開。」 人數不是條件,兩位以上自然人股東的股份有限公司每年都要開。
  2. 「6 月底前寄通知就好。」 要在 6 月底前開完會(經濟部 98 年函)。
  3. 「臨時動議什麼都能提。」 改選董監、修章程、減資等都不行(第 172 條第 5 項)。
  4. 「大家都同意,議事錄寫一寫就好。」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不開會、書面通過」的制度,只有章程有寫的閉鎖性公司可以。沒開的會,不要做成有開過的議事錄。

這四個誤會的共同點,是把「股東都同意」當成「程序可以省」;在股份有限公司,程序本身就是法律要求。

股東常會沒開或程序出錯:罰鍰、決議被撤銷與刑事風險

沒開或逾期開:第 170 條第 3 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表冊沒提請承認,第 20 條第 5 項另外處罰。

臺北市有兩份訴願決定可以看到實際情況。府訴字第 09670108800 號:公司 95 年度常會拖到 8 月 25 日才開,公司說股東多、多次流會,仍處 1 萬元,訴願駁回。府訴字第 09970032800 號:公司 97 年度常會到 98 年 7 月 27 日才開、表冊也沒提請承認,第 20 條與第 170 條各處 1 萬元,訴願駁回。股東約不齊、內部有糾紛,都不是免罰的理由。

通知或程序有瑕疵:通知期限不足、議事錄沒分發,也各有罰鍰(第 172、183 條)。股東可以在決議後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決議(第 189 條);法院認為違反的事實不重大且不影響決議時,可以駁回(第 189 條之 1)。在撤銷判決確定前,決議仍有效力(經濟部 92 年 3 月 6 日函釋);罰鍰跟決議效力是兩件事。

決議內容違法: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決議無效(第 191 條)。

沒開會卻做出議事錄:有些小公司習慣不開會,直接做一份議事錄拿去辦登記。議事錄記載的會議若根本沒開過,可能碰到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個案怎麼認定由法院判斷,但這個風險不值得冒;開一場會的成本,遠低於事後的訴訟。

國外的年度股東會:英國私人公司不必開,日本可以全員書面同意

台灣(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國(private company)日本(公開會社以外的株式會社)
每年一定要開嗎要,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原則上不用;public company 6 個月內要,事業年度終了後一定時期
通知天數20 日前至少 14 日1 週前(不設董事會的可用章程縮短)
普通決議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簡單多數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
特別決議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數75%過半數出席、出席三分之二
不開會的出口只有閉鎖性公司可書面決議written resolution(解任董事、會計師除外)全體股東書面同意視為決議

英國的出處是 Companies Act 2006:年度股東會只要求 public company(第 336 條),私人公司開會通知至少 14 天(第 307 條),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的定義在第 282 條、第 283 條,書面決議的例外在第 288 條。日本的出處是会社法第 296、299、309、319 條;全部議案都以全體書面同意通過時,視為定時株主総会已經結束(第 319 條)。

兩國都給小公司一條「大家都同意就不必坐下來開」的路,台灣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沒有。選公司型態時就要知道:選了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要把這場會的時間與行政成本算進去;股東少、彼此信任的,可以評估有限公司或閉鎖性公司。國外制度只作對照,台灣公司一律照公司法辦。

準備股東常會之前:中小企業的五項檢查

  1. 會計年度哪天結束:往後推 6 個月是期限,再往回推 30 天是交表冊的日子。
  2. 表冊誰做、什麼時候好:跟會計師先約好完成日。
  3. 這次有沒有特別事項:改選董監、修章程、減資,寫進通知並說明主要內容。
  4. 通知怎麼寄:紙本留寄件證明;電子要先有股東同意。
  5. 在哪裡開、文件怎麼簽:出席簽名簿、委託書、議事錄,能當場簽齊最好,事後補簽最容易出錯。

股東會開得順不順,大半在開會前一個月就決定了。

場地也影響出席率:交通方便、能安靜討論、文件可以當場簽完,股東比較願意到。公司在桃園的話,紅點商務中心有會議室可以借用開股東會與董事會,也提供工商借址登記。

常見問題

股東常會一定要 6 月底前開嗎?

曆年制公司是。股東常會要在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開完」,曆年制就是 6 月 30 日前;會計年度不是曆年的,從自己的年度結束日往後算 6 個月。

股東常會要提前幾天通知?

非公開發行公司是 20 日前,臨時會 10 日前;寄出那天不算,從隔天算到開會前一天要算足天數,6 月 24 日開會最晚 6 月 3 日寄。

股東常會跟股東臨時會差在哪?

常會每年至少一次、要承認年度表冊,持股 1% 以上股東可以提案;臨時會有必要時才開,通知是 10 日前。決議門檻兩者一樣。

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差在哪?

差在出席門檻:普通決議要過半數股份出席,特別決議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出席,同意都是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修章程、解任董事、解散合併屬於特別決議。

股東會出席人數不夠怎麼辦?

普通決議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出席時,可以先作假決議,1 個月內再開會確認;特別決議與董監選舉不能用假決議,只能重新召集。

股東會可以用視訊開嗎?

章程訂明才可以,視訊參加的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天災、事變等情況,主管機關可以公告一定期間免章程視訊開會。

有限公司要開股東常會嗎?

不用。有限公司由董事把年度表冊分送各股東承認,要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6 個月內分送,逾 1 個月沒有異議視為承認。

股東常會沒開會怎麼罰?

代表公司之董事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表冊沒提請承認,另依第 20 條處罰。

參考資料

ℹ️ 關於本文

本文引用的法規與函釋,以 2026 年 10 月 16 日查閱全國法規資料庫、經濟部商工行政法規檢索系統、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英國 legislation.gov.uk 與日本 e-Gov 法令検索的版本為準;法規與函釋可能修正,實際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文中的公司、日期與股數都是說明用的假設情境;通知與查核期限的日期是依經濟部函釋的算法推估,實務上建議再提早幾天。英國與日本的規定只作制度對照,不代表台灣的規定。股東會決議是否撤銷、無效,以及刑事責任,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認定。文中說明屬一般性的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遇到具體案件,請洽律師、會計師或主管機關確認。本文作者任職的商務中心提供會議室租借與工商借址登記,與文中最後提到的服務有利益關係。

林鼎鈞律師

林鼎鈞律師|紅點商務中心創辦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桃園所主持律師

現為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暨桃園所所長,曾任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第71屆總會長、桃園律師公會副秘書長;並創辦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整合法律、會計與創業輔導資源,長期協助新創與中小企業處理從公司治理、股權合約到商業糾紛等各類經營難題。


郭庭佑

郭庭佑|紅點商務中心執行長

現任紅點商務中心與RED SPACE執行長,實際負責兩地商務空間的日常營運、進駐企業服務與活動場地規劃。專精借址登記與辦公空間租賃規劃,並負責桃園三館(藝文館、點空間、經國館)的整體營運。